⑴ 商业银行能否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有什么法规的相关规定谢谢
暂时是不能的。不过现在呼吁商业银行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声音很多
⑵ 为什么 银行股权投资的资产风险权重高
股权投资仍受多因素制约
记者获得的《指标体系》显示,资产公司的各类资产中,股权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普遍较高,例如,对本集团口径下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如是非上市公司的,风险权重为400%,上市公司的,风险权重为300%;而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非政策性债转股部分),其中对集团并表的实业类子公司的资本投资,风险权重200%,对其他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非政策性债转股部分),风险权重为400%;对本集团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政策性债转股部分),风险权重皆为100%。
“占用资本金高,业务难以开展。”上述资产公司人士表示,资产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是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市场并未被纳入,“银行借款只能用来做(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能开展投资业务。”
对于混业经营特征明显的资产公司,监管层提出了比商业银行更为严格的并表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12.5%的要求也高于商业银行。根据银监会去年3月8日下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下称《并表监管指引》),资产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为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之和乘以12.5%;资产公司不良资产运营的最低资本要求为以不良资产收购成本为基础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而资产公司的资本金相对于业务规模的发展还十分有限,如信达和华融的注册资本金分别为301.40亿元、258.35亿元。
此外,投资类业务审批时间长也制约了资产公司的积极性。“数额太大的业务要报批,审批时间长,”一家已改制的资产公司分公司人士告诉记者,“5亿以上的投资业务要上股东大会,报大股东财政部审批。”
据其透露,该公司所有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前三季度做的全部投资业务仅占比20%,且其中的股权投资业务微乎其微,“主要是做增信业务。”
据记者了解,这种增信业务主要指,当企业需要向商业银行融资而自身担保、抵押不够时,资产公司为项目提供担保,并承诺贷款出现逾期不还时,资产公司全部接收,类似远期金融不良资产收购。
另一障碍是,在当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资产公司难以觅得合适的项目资源,难以保证有效的退出渠道,即便有,预期收益率也不高。
“股市不好,预期回报率的测算会很低,且当期没有收益,起码要两三年,这个时间可以把资金滚动用来做其他业务,收益更高。”这位分公司人士表示,“至少从我们分公司层面,运行股权投资业务还不具备现实条件。”
股权投资严格并表
尽管面临种种现实障碍,难以起到有效激励,股权投资作为一种可持续性的商业化业务,仍然受到鼓励。
上述分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其所在的总公司为了提高分公司发展股权投资业务的积极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如包括将股权投资收益的预期回报按期折算,作为当期收益纳入分公司业绩,并计入考核。
而《管理办法》的出台也体现了股权投资业务将是资产公司未来要重点发展的一个方向。
《管理办法》将股权投资项目区分为战略性投资项目和财务性投资项目。
战略性投资项目是指资产公司基于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长期持有、参与经营为目的,投资于经营稳定、行业景气、收益良好、风险可控的,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财务性投资项目是指资产公司以获取财务收入或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投资于退出灵活、经营稳定、收益良好、风险可控的项目。
前提是,资产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要执行严格的并表监管。资产公司须按照《并表监管指引》的有关要求,对控制的附属法人机构财务情况进行并表,按期向监管机构汇总报告,包括参股公司的经营状况、收益情况,控股公司的总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定价方面,要求资产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审慎分析、评估投资项目资产价值,“具备条件且有必要的,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评估,为拟收购股权定价提供依据。”
《管理办法》还要求,资产公司应针对股权投资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控制体系,逐步覆盖投融资、资产管理、风险监控等业务事项。我觉得与其选择有风险的,不如选择有保障的,比如腾讯的众创空间,由国家政策扶持。
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⑷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股东责任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五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⑸ 商业银行可否向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商业银行不可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1995年5月回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⑹ 商业银行是否可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不可以,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版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权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⑺ 商业银行发放股权投资贷款是否违规
银监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明确指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专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股东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可以申请流动性资金贷款或者借款。这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后,也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不是股权投资。所以是不被允许的。
⑻ 现在银行能做股权投资业务么
直接投资比较少见,多见于债转股的。银行不能有股权投资的中间业务。
PE的全称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就是说只能以私募方式来募集资金,而一般商业银行属于向大众开放的金融机构,所以是不能有股权投资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后获得一个选择权,既可以循着商业银行正常的价值链,收回贷款取得利息收益,也可以行使选择权,进入PE业务模式,通过股权退出,获得股权投资收益。
⑼ 可以以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另一家商业银行么
摘要 您好,11月1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⑽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是什么
未并表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拥有股权,但没有纳入商业银行合并报表的金融机构。
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率高于资本充足率的情况,("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CAR = {T1 + T2}/a ≥ 8%.[1] ,后面那个不等号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产(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