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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支持农产品

发布时间:2022-07-26 15:42:38

⑴ 如何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将在基地建设、原材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金融政策 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重点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安排贷款计划,及时增加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要。 2、进一步明确各金融机构支农重点,完善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3、以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农业、特色农业为重点,加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 4、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 5、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促进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 主要内容有: 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中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较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较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二、财政政策 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订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使农民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出现风险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农户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税收政策 这次制定的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内资企业 1、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 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以比照1997年5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件规定。 主要内容: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2、关于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可适用1996年4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一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二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三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等等。 另外,在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以及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等方面也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购买国产设备免企业所得税,可适用1999年12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前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等等。 4关于引进农产品加工设备问题 对于符合国家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关于外资企业 1、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内容: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2、关于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可适用1999年9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 3、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可适用2000年1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及2000年5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一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是上述企业为了提高效益、产品质量以及加强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是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等。 除上述提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适用现行税法中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外经贸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行的作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五、投融资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应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⑵ 保险财税金融如何支持农业发展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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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农村金融如何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我们以山东省莱阳市发展现代农业为例,在剖析现行金融制度对现代农业发展制约的同时,提出了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对策建议。 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县域金融机构多元化深度不够。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从贷款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领域虽然近些年不断拓宽,但政策性业务,如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未有效发挥;邮政储蓄银行因受自身经营管理的限制,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不明显;新出现的新三类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数量极少,服务能力有限。 金融中介组织缺失。借助民间资本兴建起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加之县域基本没有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金融租赁公司等中介机构,中小企业在急需资金时,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因而丧失了很多发展良机。 民间融资长期得不到认可。民间积累了大量财富,同时农产品加工企业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银行信贷资金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高达8000亿元至14000亿元。民间借贷在历次金融改革中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地位得不到认可、发展得不到支持。 农村地区信用体系不健全。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征信工作开展的较晚,对贷款客户资料的收集存在不少困难,目前农村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农民的信用档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而少有的中介机构服务又不规范,信息经常失真,银行发放贷款面临很大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各种需求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因此,应从功能视角出发,以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为标准,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消除农村地区出现的金融服务空白。 深化县域金融机构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激励机制。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因此,对信贷资金支持现代农业的发展,要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进行利差补贴、税收减免,给予农村金融机构更加灵活的呆账核销政策和存款准备金政策,并实施差别化监管,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创建一个可持续的融资机制。 健全金融中介机构,为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提供专门服务。应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为产品有订单、订单有效益的中小加工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同时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拓宽担保公司资本金来源的渠道;发展信托业务,通过为中小加工企业发行各种信托产品,筹集发展生产所需资金;大力兴办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为中小加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租赁服务。 放开民间借贷,为中小加工企业多渠道融资开辟合法途径。顺应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尽快出台“放款人管理条例”,赋予民间借贷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性质、活动范围、运作方式和借贷原则等,建立长效管理和监测机制,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风险提示,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弥补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资金不足的作用,为县域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服务。 加快农村征信工程建设,为现代农业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目前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农户、中小加工企业等征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征信工作的认识,使其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等规章制度,提高与银行打交道的能力。同时,不断完善征信评价机制,规范对农户、中小加工企业信用评定的管理工作,把其作为对农村金融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

⑷ 金融机构如何开展农业转移人口金融服务

乡村振兴带来了整个农村人口的结构性转变,县域经济发展迎来新机遇,这让农村市场充满魅力和想象力。在国家不断增加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在监管政策不断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在管理层持续定向降准,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获得更多可用资金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一个亟待开掘的内生动力强劲的庞大市场。
服务好这个市场,农村金融机构一方面要拥抱金融科技,根据人口流向,为客户提供更好体验;另一方面要下沉网点,下沉业务,俯下身子,线上线下齐头并进,服务好新生代农民和不断壮大的创业群体,用更多好产品、好服务,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做大做强自己。
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金融支持中,必须重视供给主体和享有主体的需求多样化趋势,金融主体要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工具以及加强个性化服务,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金融支持方式需要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融资模式需要以政策性为主逐渐过渡到以竞争性和商业性为主.为了不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金融支持的水平,应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多渠道和全方位的民生性普惠性金融体系.

⑸ 金融机构如何加大支农力度

如下几个方面:
1、在农村开设机构,方面农民使用金融产品
2、对农民发放农户小额贷款
3、对农村或者县域企业发放贷款
4、对涉农企业,如农药厂、农机厂等发放贷款
5、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⑹ 六盘水的金融是如何支持农业发展的 也可以这样说,全国的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态度和措施有些什么。

建议你去查一下国家有关“三农”的政策。还有小额信贷这些内容

⑺ 《金融机构如何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论文怎么写

当前,由于大量农民工提前返乡,部分农村地区出现农产品降价和售卖难等问题,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为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对农业生产影响的深度及农村金融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豫西南某县农业经济受影响情况进行了调查。

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

金融危机使得以务工经济为农民主要现金收入来源的豫西南某县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压力更重,难度更大。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高四难”五个方面:农产品价格全面下降,农民增收困难。今年以来,该县农产品价格下降的压力持续加大。以2月份为例,小麦、玉米的价格分别比2008年10月份下降了4.1%和9.5%;油菜籽价格由最高2.7元/斤下降到目前的1.5元/斤,降幅高达45.4%,且比上年同期每斤低1.7元;受金融危机和猪流感的双重挤压,畜禽产品价格回落趋势短期难以逆转,对养殖业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猪肉比2008年3月份(猪肉价格最高的时候)同期比下降了23%。鸡蛋平均零售价3.05元/斤,环比下降10%。

返乡农民持续增加,农民工就业困难。该县是山区县,自然条件差,务工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从了解到的情况看,该县数十万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数量近万人,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10%左右,大量返乡农民工生产生活陷入困境。

农资价格高位运行,农业效益遭遇双重挤压。一方面金融危机导致需求下降,农产品价格全面走低,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仍然高位运行,农业用工成本不断攀升。从调查的情况看,国内化肥尤其是尿素和复合肥价格涨幅普遍超过30%,如尿素价格已由2008年秋天的1200/吨涨至1500元/吨以上,磷酸二铵的出厂限价从2400元/吨上调到4100元/吨,进口钾肥上涨100%,农用柴油前10个月平均上涨了27.8%;种子、农药、农地膜等也都呈现不同程度上涨。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加大了农业生产成本。

龙头企业生产销售形势严峻,生产经营困难。表现在龙头企业发展受阻,履行订单能力下降,影响了基地农产品销售量进而影响到基地农产品销售价格,如粮食加工企业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生产销售受阻,直接影响对粮食的收购,导致农民卖粮难和粮价的下跌。

农业资本市场滞后,农户和龙头企业融资困难加剧。贫困山区农业资本市场发育滞后,农业开发扩大生产缺项目、缺资金的问题更为突出。尽管国家宏观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投入,但由于农业开发市场风险大、比较效益低,金融部门对农业投入实际上更为谨慎、更加严格。突出表现在,一些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规模遭到压缩,致使企业技改投入资金缺乏,生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金融的支农对策

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作为支农的主力军,应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切实承担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农民渡过难关。

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优势,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小额贷款范围和贷款额度上有所突破,探索发放信用共同体贷款,扩大抵押范围,积极开办各类资源抵押贷款,加大林业开发、水面养殖等资源开发扶持。同时简化贷款手续,落实优惠政策,帮助农民群众早日渡过难关。

选准信贷投放兴奋点,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做到有的放矢。一是积极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农民购买农机具和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中高档耐用品等,进一步拉动内需。二是重点支持农村种植专业户、重点户规模化的农业产业化格局。三是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四是开发适合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新产品。

创新信贷方式,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走出困境。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应适当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针对不同行业和风险评级,适当简化中小企业授信流程,保持龙头企业应对危机、稳步发展的合理信贷规模。

树立风险防范理念,力求实现双赢。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将风险意识落实到防范信贷风险的每一个环节中去。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和评价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识别和提示系统。三是建立稽核、事后监督和专业检查“三位一体”的检查体系,做到令行禁止。

⑻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具备扶持性、倡导性、辅导性和调控性四大职能,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作用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支持农产品价格,防止“谷贱伤农”,为农业生产和经营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二是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现代化,如为兴修水利、土壤改良、道路建设、购买农业机械、技术开发与培训等提供中长期开发性贷款。

⑼ 金融机构如何支持生态经济发展

主要是在贷款、融资方面,重点支持并给予必要的长期的优惠的政策,对生态经济。主要包括传统农业的绿色、生态化改造,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关企业的无排放生产技术,节能、节水、节矿等产业技术的发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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