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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为可信客户

发布时间:2022-07-26 09:05:41

❶ 保险金融机构对可疑类客户

金融类客户的主要特征:
一是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保险,证券,等企业均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二是金融行业客户受外部环境的影响非常大,例如经济的景气情况、人们的消费观念、人们对经济的预期等都会影响到这些企业的业务发展;三是金融行业客户重视安全工作,金融企业尤其是银行每天都有大笔的现金往来,容易出现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不法分子盗取金库等风险事件;四是财力雄厚,对服务品质要求高;五是十分重视对高端客户的维护。
金融类客户的主要需求包括:
一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金融类客户主要有新业务宣传和与其客户信息沟通的需求;二是银行,保险,证券,等企业为了稳固业务发展的基础,非常重视对高端客户的开发维护,因此有业务开发、企业宣传和客户公关的需求;三是金融行业对安全问题非常重视,有安全方面的需求。
金融行业客户不同层面的需求给邮政开发相应的业务提供了机会,可使用不同业务来满足客户需求。银行重要单证同城配送业务能节省客户成本;邮政形象期刊、贺卡、形象年册等业务能够帮助客户宣传企业形象以及维系大客户;面对银行,保险等关心的安全问题,邮政可以开发商业银行现金寄库、押运及同业现金领缴、银企对账单业务、信用卡账单等业务;帮助客户邮寄积分礼品、促销礼品、信用卡等。
营销员在开发金融行业客户时,应以客户需求为切入点,立足为客户解决问题而非推销邮政产品,并在沟通过程中注意保密客户信息,维护客户的商业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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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客户由复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制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❸ 金融机构大力拓展与客户有哪些关系

1.保持现有客户关系,利用现有客户进行拓展:现有客户是金融机构弥足珍贵的资源,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现有客户进行挖掘,层层深入他的朋友圈,利用现有客户作为桥梁,取得其同事、朋友的信任,获得向其同事和朋友推广产品的机会,再通过关系营销,与现有客户的朋友圈建立紧密的营销及服务关系,再利用新建成的关系进一步拓展,这样便会拥有源源不断的客户。当然,这一切要建立与现有客户稳固的关系基础上。

2.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设计:为确保在外部营销拓展的过程中,每一个拓展点都能形成稳固的客户关系,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应由“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金融机构必须充分理解客户的需求,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产品及服务,充分满足客户对金融需求和服务的预期,获得客户的信任。

3.客户经理营销观念的转变:此外,还需要客户经理转变为客户关系管理人员,将营销产品的过程转变为建立客户关系即“营销自己”的过程,在完成一次成功的产品营销后应留存客户的联系方式,告知客户如有任何疑惑或需要及时与自己取得联系。客户经理应定期追踪客户对该金融产品的满意程度,搜集意见,将与客户之间的不断联系常态化,使得客户再有金融需求时会第一时间寻求客户经理的帮助。这样,客户经理便完成了从“营销产品”到“营销自己”的转变。

❹ 金融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哪些信息

金融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

❺ 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投资收益支出业务时应当审核什么

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投资收益,支出业务的时候,应当审核征信、客户的征信业务。

❻ 金融机构如何做好客户服务

先讲第一点,我所在的是金融机构,客户通过我来炒股票,能给客户提供的服务就仅限在股票及股票的相关领域,对于这一点我想的很深刻,也想了很多,因为炒股就是选择股票和选择时机两个问题,而能够做好选股和选时机这两件事是需要付出很大很大的努力和代价的,而我正在乐此不疲的去做,因为我十分有志于成为基金经理,我本来想的就是给客户赚到更多的财富,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也会得到财富。如果我不能给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我会感到内疚! 前几天,国庆节之前,有个客户问我江铜权证行权的事,具体问的是,江铜权证行权。江铜权证到期了,他卖出了别的股票腾出资金来行权,但是哪天行权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当天进入行权期之后是第二天就能得到股票还是行权期的最后那一天,客户问我,我就去问公司了,公司的回答后,我就去给客户解释,但是因为权证这块我并没有解释好,所以导致客户很生气,对此我很难受,我一直认为我能给客户提供很好的服务,因为我炒股到现在八九年时间了,另外我做职业操盘手也整整29个月,我一直坚信我对A股还是很有研究的,但是权证这块却没有足够关注,我为没能给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而内疚,而这也是我一会继续努力的地方! 只有有能力给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才能给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我会花费大量的甚至是终身的时间和精力来提高自己的能力! 第二个问题就是相关法律,因为有钱的客户并不都是对证券很了解,同时对证券的相关法律很了解,而我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则对证券很了解,同样也对法律很了解,这是信息不对称,就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很有可能出现的问题! 我对证券法和一些金融法规专门研究过,我是想在证券金融行业长久的存在下去,要不也不会花大把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和思考股票了,所以我不会做违法的事,不会去损害客户的权益,以提高客户的权益为己任。把自己所知道的信息详详细细的给客户们说明白! 回到现实中,有一类客户我是不开发,这类客户的特征就是把炒股当成银行存款,但却比银行存款利息高,也就心里不愿意承受风险的人!这类客户我是不想开发的,因为股市不是提款机,相对于银行存款,股市收益上去,但风险也上不去了,我不能把股市说成是只有收益而没有风险的市场,而把股市当成只有收益而没有风险的人,这类人我开发的积极性并不大!

❼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7)金融机构为可信客户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❽ 简述金融机构的含义及其职能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金融机构的职能:
一、促进资金融通

1.间接金融机构借助于信用,一方面通过负债业务,动员和集中社会闲散货币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资产业务,把资金投向有关经济部门,实现资金盈余方和资金短缺方的资金融通。

2.直接金融机构的职能则体现在为投融资提供各种服务。

二、便利支付结算

1.金融机构为客户之间完成货币收付或清偿因交易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服务,实现货币资金转移。金融机构通过办理存款在账户上的资金转移、代理客户支付,以及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

2.金融机构成为社会支付的中介,是由于它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众多的分支机构。

3.金融机构发挥支付中介职能,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加速了结算过程和货币资本的周转,促进了社会再生产的扩大。

三、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在金融交易做出准确决策时,时常存在因不了解交易的对方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在交易之前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在交易之后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金融机构有专门的信息处理能力,具有信息搜寻和核实优势,可以有效解决信息生产中的可信度,可以节约道德风险中的监督成本,从而减少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信息成本。

四、反映和调节经济活动

1.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信贷、结算、出纳以及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活动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情况,使人们掌握社会经济态势。

2.银行金融机构也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开立账户,办理货币收付、工资发放等信用业务,成为社会的总账房。

3.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信贷、利率、汇率和结算等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

❾ 什么是能使金融机构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企业

最典型的就是券商的技术供应商,以及各种相互合作互补的金融承销公司,金融产品发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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