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在几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吗
不可以,这是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否则算是多头开户,银行和存款人都会被惩罚回。
如果真有其他答结算需要,可以在开立基本户后,选择其他银行网点开立一般户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户不能和基本户同时在一家银行网点开立,一般户不能支取现金。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且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贰』 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什么账户
1、一个单位只能开一个对公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户银行只能有一个,在其他银行可以开立一般户或者专户,一般户可用于贷款融资,收付货款等,只能办理转账和现金缴存业务,不能取现。
2、专用账户是指企业为满足特定用途而开设的账户,如纳税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只能办理转账业务,不能提取现金。因临时需要,如异地经营等,也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账户可按规定提现。
拓展资料:
一、对公账户的专用存款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允许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批准同意。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
二、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
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叁』 大额存款有限制吗
大额存取款有金额限制,此外大额存取款需要提前预约。
2020年6月10日,央行对外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客户无论是提取还是存入起点金额以上的现金,都要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存款要说明资金来源,取款要说明资金用途。同时,用户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的信息要纳入大额现金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拓展资料: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的规定,每个企业都要在银行开立账户,称为结算户存款,用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帐户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
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的基础,企业只有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才能通过银行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办理资金的收付。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和使用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有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如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农副产品资金等,企事业单位的销售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
为了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实行开户许可制度,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企事业单位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肆』 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什么账户
基本户银行只能有一个,在其他银行可以开立一般户或者专户,一般户可用于贷款融资,收付货款等,只能办理转账和现金缴存业务,不能取现。专用账户是指企业为满足特定用途而开设的账户,如纳税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只能办理转账业务,不能提取现金。因临时需要,如异地经营等,也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账户可按规定提现。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条件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等单位是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要哪些证明文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伍』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经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算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记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开户银行要依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规定,对开户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未取得《开户许可证》的,银行不得为其开设预算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将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变更或撤销情况以公文形式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开户银行协助检查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第十二条对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应作以一处理:1.由财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纠正错误,并可暂停止从财政专户对相关单位拨款,直至错误被纠正。2.由金融机构持有关规定(或决定)撤销有关单位的非法账户,并将账户中的资金按财政部门要求划转同级财政专户。3.由财政、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对违纪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处罚。4.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