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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营业税

发布时间:2021-01-17 20:35:03

Ⅰ 求助:金融企业表外应收利息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一、表外利息的核算规则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
1、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2、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3、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作为呆滞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实施后,贷款按新的办法进行分类。
二、营业税下表外利息税费成本的扣除
比如表外利息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是1000万元,企业在缴纳之后,是列支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那这个利润表中扣除的1000万元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那这里的规定是相当于这种自己处理的“坏账”,就认了,不需要银行提供什么专项申报了,但是不能说人家没有收入就不让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因为人家是有收入,只是相当于坏账国家有特殊政策扣除了的概念理解,并不是简单的不确认收入不配比之类的因素影响所得税的扣除。

三、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用如何认定
虽然都是交流转税的概念,但是如果从增值税价外税的角度,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如何呢?
如果表外利息是106万元(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若6%税率),对应的附加税费0.72万元(附加税费并不是价外税的组成部分)。若进项少未形成留抵,附加税费部分入利润表并税前扣除没有问题,但是增值税却是应收借款人的概念,核算上也不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表内为了平账(对应销项税额),自然需要找到一个科目,比如形成应收款项6万元,这相当于6万元部分回到表内来了,不是很通顺的处理。
如果作为应收了,明显收不回来,那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或者是还套用23号公告走冲减的处理?后者还是比较现实的方法,实际上表外利息没有相应增加此部分,仍是原来记录的那么多(含销项税额在内)。
四、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Ⅱ 哪些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金融商品转让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以及金融买卖版业务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权构贷款业务
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5.对金融机构出纳长款收入
6.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7.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Ⅲ 金融业的营业税是由国税管还是由地税管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和增值税,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
(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14)车辆购置税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
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方企业所得税;
(11)印花税;
(12)筵席税;
(13)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4)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Ⅳ 关于金融债券利息收入的疑问,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征营业税吗

是不征的抄。
《关于金袭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巢地税〔2004〕173号)。
一、省地税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69号)中“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债券,不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对金融机构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金融机构购买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规定,免征营业税。

Ⅳ 2016年金融企业营改增5月份实施,那么4月份的营业税还是上交给地税吗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回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答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6、房产税,
7、车船税,
8、印花税,
9、农牧业税,

10、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1、耕地占用税,
12、契税,
13、土地增值税,

14、地方教育附加税。

Ⅵ 金融保险业如何计算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济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 金融保险业的适用税率是5%。 ◎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一般是指从事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经营收入额。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金融机构按规定存入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以及保险公司按规定存入各专业银行的款项所得的利息,中国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和接受外贸、合资银行转收资本和营运资金的存款,转存到国外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企业的贷款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贷款或委托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征收营业税。 3、利差补贴不征收营业税,金融企业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应征收营业税。 金融业的计税依据如下: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发放贷款取得的收入全额; 2、转贷业务的营业额,是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 3、融资租赁业务,以租赁费及设备残值扣除设备价款为营业额; 4、买卖外汇的营业额,是以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 所得的收益; 5、买卖证券的营业额,是经营者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证券所得的收益,即证券买进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6、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是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保险业的征税规定: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几种,征税范围是保险公司及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经营的保险业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保险公司无赔款奖励支出,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从保费收入中扣除。 典当业的征税规定: 典当业是指以实物为抵押的放款业务,它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品的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典当业的征税范围是经营者从事抵押贷款的行为,但典当物品的销售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典当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如保管费)的收入。 例:取得的利息收入为200万元,则应缴纳的营业税款为:

Ⅶ 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税收中,中央级的营业税和地方级的营业税税率各为多少

(一)1997年月1日以前,金融业营业税税率为5%。
(二)1997年1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8%,除各银行总行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外,其余金融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税的部分,归地方财政,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税率征收。此外,提高的3%税率免征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从2001年起,营业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为5%。因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四)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另有规定,即在1998年1月1日以前,按5%征收;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按6%税率征收,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同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从2001年10月1日起,减按5%的税率计征,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其收入全部归地方。

Ⅷ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在什么情况下要缴纳营业税其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interest revenue) 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专外单位欠款付给属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包括: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如购买国库券,重点企业建设债券、国家保值公债以及政府部门和企业发放的各类有价证券;企业各项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外单位欠本企业款而取得的利息;其他利息收入等。
缴纳营业税的项目
1)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及附加税费,税率5%;
2)企业购买的非存款形式的理财产品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3)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人民币贬值太厉害了,我一直在用优财岛,对我帮助很大。

Ⅸ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应收未收的利息应该在什么时候缴纳营业税税率是多少先谢谢了。

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应收的时候就缴纳营业税。除非该应收未收款过了应收期超过90天,则可以在实际收到时再缴纳。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一律为5%

Ⅹ 让股票如何缴纳营业税

1、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应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和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以此作为计缴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并可以与其他金融商品盈亏相抵。但对股票卖出价和买入价如何确定,目前总局仅对金融企业做出相关规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因此,股票卖出价为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股票买入价为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同时要扣除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并可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核算。对于原始股份,如何确定买入价,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三条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解读第二条关于股票买入价的规定,(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其买入价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股票,其买入价为实际购买成交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三)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纳税人取得的无论何种形式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包括已宣告尚未发放的股息、红利,从买入价中减除。限售股的持有期间是指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至转让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因此,按照青岛市口径,母公司转让原始股的,应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至转让日取得的分红收入作为买入价,而按照海南省口径,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为买入价。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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