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解决途径:
(一)尽力优化股权结构,提升自身素质;
(二)构建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相匹配的融资体系;
(三)通过股份收益等方式,激励工作热情;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其他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㈡ 中小企业融资的创新方式有哪些
中小企业融资的创新方式:买方贷款;项目开发贷款;个人委托贷款;无形资产担保贷款;综合授信;信用担保贷款;出口创汇贷款;票据贴现融资;金融租赁;自然人担保贷款;异地联合协作贷款;典当融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㈢ 银行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有哪些要求
应收账款融资抄,是指企业以自己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并获得贷款,银行的贷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面值的50%-90%。简单来说就是将未来的收入抵押给银行,提前获得资金,最直接的效果就是缩短企业应收账款收款天期。
从供应链的角度切入,对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局,在现实层面更容易操作。工信部中小企业局上述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质押物,但是中小企业可用于抵质押融资的动产很多,中小企业资产价值7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是最接近现金的优质的动产质押品。
从银行角度看,供应链的角度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可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国内的商业银行,近年逐渐开始推广这一业务模式。
㈣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是什么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主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中小企业作为最具经济活力的市场要素,其融资问题成为中国新经济发展阶段的关注焦点。同时,研究中小企业的融资,也是金融理论服务于社会的研究方向之一。本文从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入手,分析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风险。
再根据其风险特性,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风险规避或解决办法。另外,本文还会通过对融资成本的计算以及融资环境和融资手段未来的发展趋势来列举现今企业融资的一些方法,再分析每个方法的优势以及其所具有的劣势。具体阐述当今中国社会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资本运营的问题,并试图通过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找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企业融资方式。
㈤ 中小企业融资内容详情是什么
中小企业融资内容详情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中小企业融资内容详情是,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㈥ 供应链金融的三大类业务
供应链金融三大主要业务 目前,供应链金融主要有应收账款融资、实仓融资和动产质押融资三种模式。 应收账款模式:上游中小企业将核心企业给予的信贷凭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移到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进行白体运作。如果中小企业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应收账款向核心企业催收。然后对金融机构,还款来源是相当于改变中小企业核心企业,也就是说,第一还款来源是核心企业、第二还款来源是利润来自中小企业的操作,从而降低贷款风险。在这种模式下,由于核心企业必须按时付款,所以向中小企业支付和向金融机构支付没有区别,但它帮助中小企业完成融资问题,提高供应链资金的整体效率 。
拓展资料
1.供应链金融(SCF)指的是引入新的风险控制变量如核心企业和第三方企业(如物流公司)的基础上,分析供应链的内部交易结构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和网络金融平台)提供关闭为供应链不同节点提供信贷和其他综合金融服务,如结算和财务管理。 供应链金融是银行和企业双赢的生态系统。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供应链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对于银行等资金提供者来说,通过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信贷约束提供信贷,降低了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获得了更高的回报。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借助风险控制变量帮助企业盘活流动资产,解决融资问题。我们知道最重要的流动资产是现金和等价物、应收账款和存货。
2. 确认仓库模式:下游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保证金,以核心企业的信用贷款给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可以从核心企业购买商品。那么如何保证中小企业的融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呢?金融机构引入第三方监管企业(一般为物流企业)对核心企业的货物进行监管 根据中小企业支付的存款数量和核心企业的信用情况,可以向中小企业发放相应数量的商品,即中小企业只能发放商品而不发放货币。中小企业销售相应商品获得销售时,可向银行申请下次付款 对于这一阶段要销售的商品,这个周期将持续到第三方监管公司的货物仓储能力为零或下游中小企业不再提出购买需求。此时,核心企业必须承担商品回收的责任。
㈦ 如何防范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大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有互保法律风险和受迫保证法律风险。防范技巧是: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强化企业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意识,培养员工的法制观念等。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㈧ 2018年中小企业如何更好发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回
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担保难问题,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㈨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第四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四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