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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分支机构

发布时间:2022-06-16 19:36:27

『壹』 如何注册汽车金融公司

金融类公司目前全国已经停止注册,需要只能通过转让获得~
注册非金融资产管理专公司条属件
1、注册资金最好是1000万元;

2、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

3、可以作股权备案和证券备案;

4、备案条件请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办法;

注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件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
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贰』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叁』 沃尔沃金融服务

沃尔沃金融服务公司为沃尔沃集团客户提供高质量融资和相关服务,为客户和经销商网络建立综合的增值的解决方案。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是沃尔沃金融服务公司在亚洲开设的首家分支机构,也是中国首家专业向商用车及建筑设备提供金融服务的汽车金融公司。

『肆』 汽车金融是干什么得

就是提供资金,让人快速买车,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以及利息即可内。

汽车金融公司容的角度,就更丰富一些,除了贷款、融资买车以外,还提供其他金融周边服务,比如保险、抵押等。金融专员是专营店的工作人员,是负责处理专营店贷款业务以及与汽车金融公司对口联系的专员。简单来说,包括汽车金融贷款的介绍,签单,录入资料,收集材料等工作。

(4)汽车金融公司分支机构扩展阅读:

自2004年8月18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起,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已经走过近十三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汽车销量增长近300%,但汽车金融的渗透率却仅仅翻了一番,与国外70-80%的消费比重相去甚远。

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汽车金融主要指与汽车产业相关的金融服务,是在汽车研发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资金融通的方式、路径或者说是一个资金融通的基本框架,即资金在汽车领域是如何流动的,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流通渠道。

参考资料:汽车金融-网络

『伍』 汽车金融公司的条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8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陆』 谁能告诉我关于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公司的消息

汽车巨头沃尔沃金融服务公司宣布,其麾下的重要成员沃尔沃金融服务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已获中国银监会批准,于今年第三季度正式运营。

据了解,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公司是沃尔沃金融服务公司在亚洲的首家分支机构,也是中国首家专业向商用车及建筑设备提供金融服务的汽车金融公司。该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由岑家辉领导的20人精英团队对其管理。沃尔沃集团执行副总裁兼副首席执行官约玛·海罗纳先生接受采访时称,随着沃尔沃金融入驻中国,沃尔沃集团的所有业务已全部进入中国。

据了解,投资一辆沃尔沃商用车的费用在100万以上,“70%—80%的商用车客户都需要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昨日,沃尔沃金融(中国)公司总裁詹国栋表示。而自2003年由于骗保套现导致保险公司退出购车担保业务后,银行为降低信贷风险,大大提高按揭贷款门槛,靠贷款购商用车显得很困难,这就给沃尔沃金融服务提供了市场空间。

由于沃尔沃在成都并未寻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所以并未在蓉设分支机构。但岑家辉告诉记者,沃尔沃十分看好成都市场,预计未来五年内沃尔沃商用车和建筑设备在成都的销量会有大幅增长。 见习记者江玮

『柒』 如何申请注册汽车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金融类公司目前全国已经停止注册,需要只能通过转让获得~
注册非金融资产内管理公司条件
1、注容册资金最好是1000万元;

2、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

3、可以作股权备案和证券备案;

4、备案条件请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办法;

注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件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
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捌』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介绍

伴随消费者收入的提高和鼓励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出台,家用汽车正以超常规的速度进入大众家庭。与之相伴的是,购车贷款产品也不断推陈出新。就汽车贷款情况来看,在银行所提供的消费贷款产品中都可以提供购车贷款的服务,但汽车消费贷款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始终不高。原因就在于汽车贷款的风险较高,不良贷款的比例远高于房贷业务。同时,汽车贷款相对标的金额低,银行需要投入的贷前、贷后成本却很高,这也使得很多商业银行对此业务不感兴趣,一般来说,金融公司贷款形式相对比较灵活,针对性强,金融公司所提供的贷款利率一般视汽车贷款的年限有所不同,还会根据购车人的首付比例的情况,对利率进行一定的浮动。当然,通常的规律是:贷款期限越短、首付越高,贷款利率就越低。那么,汽车金融贷款有哪些呢?

汽车金融贷款介绍:

1.丰田汽车金融贷款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2005年1月1日开业,是丰田金融服务株式会社在中国的独资企业。新公司营业地点设在北京,经营目标是为丰田汽车用户和经销商提供方便快捷的汽车金融服务。

汽车金融业务涉及车辆保险、金融、汽车贷款、二手车、汽车用品等业务。

2.上汽通用汽车金融贷款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是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的。

具体业务包括:接受中国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3.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贷款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成立,其中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占有50%的股份

该公司经营宗旨是为东风标致和东风雪铁龙两个品牌的经销商库存车辆提供融资,并向购买东风标致和东风雪铁龙汽车的最终客户提供贷款。作为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合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将它在个人汽车融资等方面的经验与其他公司共享。中国银行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4.大众汽车金融公司

大众汽车金融贷款2004年10月正式宣布在中国开展汽车贷款业务,首选市场是北京。他们提供给消费者的金融产品与商业银行相比并无价格优惠,只是选择更加灵活。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审核比银行更人性化,允许申请人贷款用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作为房产证明,不是必须出具房产证。

目前大众汽车金融提供两款汽车金融贷款产品供消费者选择:标准信贷和百龙信贷。

前者与商业银行贷款并无大异,只是首付比例由两成提高到三成,期限仍最长为5年。比较有新意的是百龙信贷,它适合那些希望贷款买车,同时又不希望月供压力太大的消费者。百龙信贷的月供比传统信贷方式低15%左右。月供的降低是通过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一笔尾款来实现的,这笔尾款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的20%,如果按30%的首付比例计算相当于总车价的14%。

5.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贷款

2005年11月2日,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开业。

与此前在中国开业的通用、大众等国际著名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只为轿车提供金融服务有所不同,新开业的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公司是在中国第一家同时为轿车和商用车提供融资服务的汽车金融公司。

6.东风日产汽车金融贷款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2007年3月在上海成立。该金融公司为购买日产品牌和英菲尼迪品牌轿车的顾客提供个人新车消费信贷业务,同时为经营上述品牌轿车的经销店提供库存融资。该公司还将加强中国本土生产和进口日产品牌车的销售业务,计划至2010年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中国主要大中城市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同时为经营上述品牌轿车的经销店提供库存融资。

7.沃尔沃汽车金融贷款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2006年8月底在上海正式成立,是中国首家专为商用车和建筑设备提供金融服务的汽车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保险、不动产以及资金管理等服务。

8.菲亚特汽车金融贷款

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是意大利FIDIS有限公司在华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意大利FIDIS有限公司是菲亚特集团汽车公司的金融服务机构,拥有25年的国际汽车金融服务经验。

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将为菲亚特集团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全线汽车产品提供零售和经销商金融服务,包括自有品牌和中国合作伙伴品牌的产品。其所服务的乘用车品牌不仅包括菲亚特,也涵盖玛莎拉蒂和法拉利等豪华轿车和超级跑车;此外,依维柯品牌的商用车(卡车和客车)和凯斯品牌的工程机械也将享有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金融服务。

9.福特汽车金融贷款

福特汽车金融公司于2005年三季度在我国开展业务。成立初期,该公司首先开展经销商存货融资业务,以满足经销商在中国销售福特品牌汽车的需求,同时在部分市场试行消费者分期付款融资业务。

除为进口福特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外,福特汽车金融公司也支持福特在中国生产汽车的销售。虽然在开业初期只为销售福特品牌汽车的经销商提供存货融资服务,但此后其经销商存货融资业务拓展到VOL、VO、路虎、捷豹等福特旗下其他汽车品牌。据了解,福特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我国投资10亿美元。

『玖』 汽车金融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 年第 1 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拾』 商用车进行汽车信贷业务的优点

http://info.auto.hc360.com/2006/09/070911255861.shtml

http://news3.xinhuanet.com/auto/2005-06/01/content_3030262.htm

中国汽车金融业务加速推进 前景美好道路曲折

汽车金融公司是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进入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新一类金融机构,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经过近百年的经营,积累了成熟、先进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经验,但当这些汽车金融公司出现在中国时,它的诸多优点能发挥出几成却还是一个未知数。福特表示,福特信贷初步投资6000万美元(约合5亿元人民币),是
福特汽车金融独资公司。福特信贷将首先开展经销商存货融资业务,以满足经销商在中国销售福特品牌汽车的需求,同时计划在部分市场试行消费者分期付款融资业务。

除为进口的福特汽车公司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外,福特汽车金融也支持福特汽车公司在中国制造的汽车的销售。虽然它在开业初期只为销售福特品牌汽车的经销商提供存货融资服务,但今后其经销商存货融资业务将拓展到Volvo、路虎(LandRover)、捷豹(Jaguar)等福特汽车公司旗下其他的汽车品牌。福特表示,按照计划,从第三季度开始,福特信贷将为遍布中国的上百家福特经销商以及购车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福特信贷是国内第4家获批开张的汽车金融公司。据了解,继2003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后,银监会先后批准了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克共5家汽车金融公司,其中上汽通用、大众、丰田和此次获批的福特信贷已经获准开业。不久前,标致雪铁龙、神龙汽车和中国银行也向银监会递交了联手成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不久之前,现代汽车表示也有在华成立汽车金融公司之意。

北京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表示,北汽投资公司已和现代汽车公司及一家美国公司在筹备成立汽车金融公司,计划于今年下半年向银监会提交申请,力争明年开始营业。

汽车金融前景美好道路曲折

从发展远景而言,汽车金融公司是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进入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新一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服务是和汽车的制造、销售、消费过程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汽车金融产品开发、风险控制方面汽车金融公司具有专业性的优势。几大汽车生产巨头力图构建完整的服务体系,从中长期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与汽车消费环境的发展,汽车金融公司还是会有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的。

通用汽车中国金融消费服务部总监魏德明算了这样一笔账: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可能将达到1500万辆。如果考虑到现有旧车的更新和二手车市场,这1500万辆汽车将和实际新增的销售量大致相当,按照每辆车平均10万元计算,未来20年,中国汽车市场的销售额至少会达到15000亿元。在国外,平均信贷购车的比例是总销售量的70%,而中国目前只有不到20%,即使未来20年中国信贷购车的比例只有国外平均水平的一半,汽车金融业也将有5250亿元的市场容量。

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经过近百年的经营,积累了成熟、先进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经验,但当这些汽车金融公司出现在中国时,它的诸多优点能发挥出几成却还是一个未知数。

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遭遇严重的“水土不服”。截至去年底,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总额仅为2.1976亿元。与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的数百亿美元贷款额相去甚远。

而在汽车销售业务上步履维艰的通用和福特,汽车金融已经成为其最主要利润来源。比如刚刚出炉的数据显示,福特信贷已经成为福特汽车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福特汽车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显示,福特公司盈利12亿美元,其中绝大部分来自汽车信贷业务。2004年福特公司全年净收益35亿美元,而福特汽车信贷业务税前利润达50亿美元。

据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介绍,全球汽车销售中70%是通过汽车信贷销售,其中美国达到80%-85%,而中国目前的比例不到20%。汽车信贷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信用体系不全,国内的个人汽车金融业务的发展十分缓慢。有媒体报道,我国汽车信贷2003年汽车贷款金额在汽车销售中约占40%,2004年初已下降到20%,目前则下降到不足10%。这一现状不由让人对各大汽车巨头此时进入汽车金融产生担忧。

汽车金融要过几道坎

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优点值得借鉴,但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和对金融业的监管要求出发,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首先,国内完善信用体系的缺失使得汽车金融惜贷严重。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骗贷、重复贷款让银行头痛不已。在放贷之前对申贷者资格审定的严格程度,汽车金融公司不可能低于银行。不可能出现在银行审贷不合格的购车者到了汽车金融公司就顺利获得贷款。慎贷防坏账是每个金融机构所要考虑的。在如此的信用环境中能得到贷款的人群也将十分有限。

其次,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放贷利率,并且通常执行的是零利率。而在国内,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得超过30%、最多下调不得超过10%。丧失这个原本最大的优势,市场竞争力必将大打折扣。

第三个先天不足在于资金来源不足。信贷购车是为了加速汽车的销售,而对于用信贷关系售出的汽车的资金回笼是以月为单位,按月还贷的形式与车的成本之间就产生了资金缺口。通过信贷售车的确是加速了车辆的销售,但需要的资金量也同时增加了。为了解决资金缺口就必须扩大流动资金量。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满足资金的需求。但现在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只有两个方法来融资:一是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二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股东存款实质还是“拆东墙补西墙”,没法从根本上解决资金问题,而向金融机构借款也无异于与虎谋皮。因为,银行本身也在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是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如果单单靠自有资金发放汽车贷款来拉动汽车的销售,其间的困难将会相当大。

此外,《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了一条,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开设分支机构。这也就是说通用中国这次成立的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它的业务范围只能限制在上海,要在上海之外的地区开展业务只有等放宽政策。这一点也就决定了汽车金融公司不可能像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一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想像一个产品销往全国的汽车生产厂商,在拿出了5亿元的流动资金注册的公司只能守着自己家门口的“一亩三分地”将是怎样的心情。

汽车金融公司若不能解决上述的几个先天不足,前景让人堪忧。(卫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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