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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投诉电话

发布时间:2021-01-15 16:04:20

①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山东金管是一家从事山东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和处置业务的公司,主要经营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完投资;买卖有价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同业往来及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破产管理、金融机构托管与清算以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等。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
成立日期:2014-12-31
注册资本:1011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山东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26165454D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所属行业:金融业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人员规模:50-99人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同业往来及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破产管理、金融机构托管与清算;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 山东大学金融431

你好,真的不建议在网上找答案,但是我能给你提供些书籍,你可以自己学习,希望可以帮到你;

1、《货币银行学》
货币、银行金融市场与经济;货币职能、货币本质与货币计量、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及演变;信用、利息和利息率、利率理论;金融市场的功能、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金融机构与制度的创新;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业务;投资银行的性质与类型、投资银行业务;存款型金融机构、契约型金融机构、投资型金融机构、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金融监管体系;货币需求的概念和决定因素、货币需求函数和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给的定义、存款货币的扩张、货币供给决定的一般模型、货币供给的决定因素;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货币政策的目标、工具和传导机制;国际收支、外汇与外汇制度;国际资本流动与国际金融危机;开放经济中的内外均衡与政策选择。
2、《国际金融》
外汇与外汇汇率、汇率的经济分析、人民币汇率;外汇市场环境、结构和交易产品;外汇衍生交易的特征和交易机制;欧洲货币市场、欧洲债券市场;国际组合投资;国际银行业;汇率风险预测技术、外汇风险计量和管理技术;国际直接投资概述、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经济利益、跨国投资项目资本预算、国家风险管理;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国际收支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收支与外债管理、国际收支与国际储备管理;国际收支与宏观经济均衡;开放经济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内外均衡冲突与政策搭配、宏观经济政策效应;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最适货币区的理论与实践;国际资本流动概述、国际资本流动的经济效应、金融危机理论模型;金融危机的防范与管理。
3、《证券投资学》
证券投资的主体和客体、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发行市场、证券流通市场、证券市场监管;证券交易的程序和委托方式、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期货交易与期权交易;证券投资的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证券风险的衡量;证券投资的对象分析;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质因分析和量因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概述、图形分析、市场指标分析、其他分析工具;现代证券投资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证券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证券投资管理。

③ 求文档: 如何登陆山东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测试系统

http://www.pcbookcn.com/book/1051.htm
这有试题,也许能帮上你版的权忙

④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的客服电话是多少

96668。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号

邮编:2500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962999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961200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966866

黄河农村商业银行:96555

天津农村合作银行:96155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62268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0790-6424009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6668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61111

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0757-22223388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0757-86288888

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0757-82727028

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0756-2260800185(投诉电话)

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61122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6568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6288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6888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6388(省内),4006696388(全国)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6596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96592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96561

新昌农村合作银行:0575-86626666(客服)86382888(国际业务)86629999(信贷)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6008(综合),4008288828(贷记卡)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96068,0512-63004158,9688998(市民卡专用)


(4)山东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投诉电话扩展阅读

省联社注重发挥综合业务网络的优势,不断完善支付结算、管理和中间业务三大平台,为经营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小额支付系统全面上线运行,进一步畅通了结算渠道;开通了与重庆联社的柜面通业务,拓展了服务空间;升级了银行卡业务交易系统,完善了卡功能;

规范了电话银行的管理,开发了“短信通”服务平台;完善了经营决策系统,推广了办公自动化、信贷和财务管理、个人和企业征信、反洗钱等应用系统,促进了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加大资金清算调剂力度,加强银联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完成了全省集中接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工作,开通了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全年共办理资金清算业务1295万笔,金额达14788亿元。


⑤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分析报告报送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⑥ 山东煜峰金融仓储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山东煜峰金融仓储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济南市工商管理局批准、设立的专业从事短期融资、垫资、房产抵押贷款、企业贷款等全程金融咨询服务的金融机构,针对济南地区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完整的一条龙特约服务.是经过政府部门严格审核和层层筛选后,成立的金融仓储有限公司。山东煜峰金融仓储有限公司下设山东立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依托山东煜峰金融仓储有限公司而成立,总部设在济南,是一家专注于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平台.旗下的滴滴投资网,是山东立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平台.滴滴投资网,致力于打造一个高效、透明、安全、多赢的互联网P2C投融资模式.为众多会员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帮助借款者找到资金,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增值.此外,山东煜峰金融仓储有限公司还下设借贷信息网平台,平台主要为借贷人寻找到最佳的贷款渠道,也能帮银行及金融机构寻找精准匹配的信贷、抵押贷、担保贷等客户!借贷信息网重点着眼于帮助个人、中小企业筛选金融市场上的正规合法贷款渠道,帮助其最终实现贷款,实现“一站式搜索6156家正规金融机构,快速选择利息低、放款快、额度高贷款机构”的优质服务!
法定代表人:赵建
成立时间:2013-07-17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10320007783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南路6号a室

⑦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属于哪种银行

金融机构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51年,共有机构网点6035家,从业人员5.4万人,是全省营业网点和从业人员最多、服务范围最广、资金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多功能地方金融机构。

2004年6月成立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行使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金融机构。

由全省134个县级联社组建而成,至2008年,存款余额突破4000亿元、贷款余额突破3000亿元,已经成为当地网点最多、规模最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7)山东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投诉电话扩展阅读:

全省农信社大力组织存款,加强信贷管理,开展业务创新,各项业务继续保持了稳健发展的良好势头。2006年末,各项存款余额3433亿元,较年初增加499亿元,增长17%;各项贷款余额2699亿元,较年初增加377亿元。

到2006年12月底,全省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343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可达2699亿元,全年实现账面利润35亿元。存、贷款余额稳居全省各银行类金融机构首位,全国同行业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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