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FATCA是什么请具体解释。
美国国家税务局(IRS)发布了一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实施细则。根据这份细则,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国境内、在海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资产或者居住在美国境外、在海外拥有2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美国公民和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都需要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向政府申报;藏匿海外资产拒不申报被视为有意逃税,一经查出会被处以高达5万美元的罚款,严重的还会被判刑。
美国政府还规定,所有想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从2013年1月1日起都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存款超过5万美元的美国公民账户信息,否则就会被视为与美国政府不合作。对于不合作的金融机构,如果有美国来源所得,美国将会对其总收入征收30%惩罚性税收。
因此,中国互联网上有消息称在美国有财产的中国富豪和官员会被征税。
根据统计,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了移民美国的第二大国,仅次于加拿大。
其实奥巴马主要是想征富人的税增加财政收入。
❷ 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非美国居民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1. 中国企业(或其非美国子公司)可能需要考虑并且提供相关文件以证明其FATCA分类
对于要求提供FATCA文件的中国企业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其FATCA分类。FATCA将收款人分为海外金融机构(FFI)和海外非金融实体(NFFE)两类。大部分FFI为银行,主要涉及存款、托管或投资活动,但在某些情况下,控股公司、财务中心及保险公司也可算为FFI。例如一家香港控股公司或者一家中国的跨国集团财务中心都可被认定为FFI。FFI以外的其他所有实体则为NFFE。
FFI和NFFE在满足FATCA 合规程序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上有很大区别。当收款人为FFI时,满足FATCA 合规要求的过程会更加繁琐,并且取决于FFI所在居民国是否完善了与美国的政府间协议(IGA)以及该类型的其他协议。
中国已经与美国达成模式1的IGA实质协议,协议要求凡涉及美国的账户,中国的FFI都需要向中国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同时这些信息也会提供给美国相关部门。同时,中国的FFI还需要在美国的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得到全球中介机构识别编号,此识别编号需要包含在FATCA的相关证明文件中。
在FATCA合规程序和相关证明文件方面,对中国NFFE的要求,远低于对FFI的要求。要满足FATCA的要求,中国NFFE有以下两条途径: 第一,中国的NFFE可以给代扣缴义务人报送文件,披露其主要美国控股人(一般为直接或间接控制中国NFFE超过10%股权的美国公民)或者披露其没有任何的主要美国控股人。第二,中国NFFE可以判断其是否属于不涉及FATCA代扣缴的特例。
最常见的两个豁免特例是对上市企业(包括其附属机构)及活跃 NFFEs。第一,上市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可以免除FATCA 所要求的披露内容(即该公司的股票在一个公历年度里通过一个或多个股票交易市场进行正常交易);第二,活跃 NFFE 的豁免条件为,当该NFFE上一年度的被动收益不超过总收入的50%,并且少于50%的加权平均资产是用于被动收益时,可以不披露资料。因为现金及子公司的股份被视为被动资产,所以活跃 NFFEs豁免条件测试很难过关。上市企业及活跃 NFFEs的豁免测试,需要NFFE依照美国税法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条件。
在FATCA状况决定后,FFI和NFFE需要将相关证明文件报送给代扣缴义务人,通常情况下代扣缴义务人需要FFI和NFFE报送新修订的W-8BEN-E表。
2. 中国企业的美国子公司可能需要面对新的文件证明和扣缴要求
综上,对于不遵守FATCA文件要求的海外实体,美国将会对其可代扣缴性的付款款项进行30%的预提代扣缴。因此中国在美的子公司需要从海外的收款人取得相关文件,如不能报送所需文件则需要进行代扣缴。
需要关注的,是对于支付给关联方的可代扣缴性的付款款项,FATCA并没有免除相关的提交文件证明和代扣缴要求。例如当美国子公司向中国的母公司支付股息,或者向姊妹公司支付利息,需要遵守FATCA。
❸ 加拿大和美国加入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 会怎么样
网上有不少关于美国或加拿大或将成为下一个避税天堂的新闻和讨论。有的说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实施后美国或加拿大将取代瑞士成为下一个全球最大的避税地,但也有的说CRS实施以后美国或加拿大不再是富人的避税地。不妨做一个小讨论。
目前有96个国家已经承诺加入OECD主导的CRS体系,换句话说,在未来的两三年,这些国家之间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网络将逐步建立,富人的资产在这张大网里面将很难藏身。但是美国并非CRS的参与国,并且一直在“拉拢”其他国家加入其所倡导的FATCA双边机制。CRS虽然建立在FATCA的基础上,而且大体法规内容都一致,但是在很多具体问题的判定上仍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给金融机构,尤其是跨国金融机构造成了合规上的更大负担,另一方面也给“心机者”规避这两种制度以可乘之机。尽管OECD在其CRS Commentary以及指导各国制定本地法的C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中多处强调CRS与FATCA的一致性,但是由于FATCA中更多地融入了美国税法自己的特色,导致金融机构在两种制度下同时进行合规工作的混乱,尤其是在2015年已经向美国国税局(IRS)报送过第一批信息的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在CRS下一些重复的甚至是相反的合规要求。
鉴于传统的著名避税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列支敦士登等等都已经承诺加入CRS,那么美国的缺席是否会导致其成为下一个富人避税的宝地呢?
❹ 准备好了吗,国际税收监管透明时代来临
就在银联国际2016年10月29日发出声明,禁止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香港购买非消费型的保险引起轩然大波之前。还有一个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重磅新闻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甚至间接或直接引发了10月17日上证B指单日跌幅6.15%,刷新了自年初“熔断暴跌”以来的新纪录。这就是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表示将在两年内完成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这一重磅消息促使了部分资金从B股离场。
事实上,这个《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非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可以说影响最大的并不是中国税收居民。但是,这个《管理办法》所出台的国际背景却对拥有中国境外金融资产配置的中国税收居民(如在香港购买大量投资类保险的大陆居民),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让无数金融机构和富豪颤抖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未来全球将进入税收透明时代,中国也将步入真正的全球征税时代。
全球化下的国际税务行动
如果说法律法规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那么社会经济活动不断的发展也会倒逼法律法规不断的更新,税务亦是如此。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球富豪们的资产遍布世界各地,这时各国政府发现,自己的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这时现有体系下的税收征管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国际税收征管的一个难点已经从避免“双重征税”转为避免“双重不征税”。因此,一个由世界各国联合的税收监管亟待形成。
· 单边行动
最早对此采取行动的是美国,从2010年开始,美国陆续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以下简称“FATCA法案”)及其实施细则,针对其居民将资产隐匿在海外账户而规避纳税的情况。根据FATCA法案,美国以外的金融机构需要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在其开立账户的信息,否则国外金融机构接受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全球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相关协议承诺履行相关义务。据最新统计,美国从披露信息的海外账户中获取的税收收入已超过100亿美元。
看到美国对自己居民海外隐匿资产进行了如此严格的监管,各国政府也都坐不住了。比如2014年英国也发布了法案(UK Crown Dependencies andOverseas Territories (UKCD and OT) Regulations,以下简称“UK-CDOT”),自2016年开始,英国附属及海外殖民地需要将英国居民及其公司所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搜集报送到英国税务当局。其所涵盖的离岸群岛包括我们最常见的“避税港”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等。
从FATCA到UK-CDOT,可以看到这些都是从单边国家推行的跨国税务信息交换,来有效保证本国居民海外收入的纳税申报。但很可惜,这样的影响力不是每个国家都能做到的,所以,一个多国合作互助的局面势在必行。
双边行动
双边行动是国际税务合作最常见的模式。全球已经有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在这些税收协定都会有关于税务信息交换的条款。但是与美国FATCA要求的自动交换信息不同,这些已有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信息交换是依申请来进行的,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双方主管当局是不会自动收到来自对方的有关本国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然而,纵使这样被动的合作模式,有一个国家却对此一直排斥,这就是瑞士。
很久以来,瑞士作为一个拥有全球最严格银行保密法的国家,吸引并管理着全球众多富豪的资产。纵使全球各国政府都虎视眈眈的盯着瑞士银行业掌握的客户资产信息,但任何违反银行保密法的请求都被瑞士拒之门外。就连瑞士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对于第26条常见的信息交换条款也一直有所保留。
然而这样森严的大门还是被税务合作撬动了。自2008年以来,瑞士银行业爆出的各种因隐匿客户资产逃避纳税义务而受罚的案件,随着全球范围内对税收透明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迫于压力,瑞士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之后新签订或新修改的税收协议的情报交换条款采纳经合组织标准,在信息交换的领域做出了重大让步。这还不够,欧盟和美国希望瑞士银行业能够更加主动的提交客户金融信息。因此,从2011年9月开始,瑞士陆续与德国、英国、奥地利等几个欧洲国家签订了双边性的 “魔方协定”,被认为是信息交换领域另一个里程碑。2013年瑞士又与美国签订了关于实施FATCA的政府间协议, 成为首个签订MODEL II协议的国家。
就这样,瑞士银行业向税务领域打开了客户资产信息的大门,它将向签署协议的各国税务机关交出有关客户的账户信息。从此瑞士银行业不再是那个以“帮客户隐匿资产”而盛名的地方,它将用更专业服务吸引着客户从而屹立在世界银行业中。
拥有全球最严格银行客户信息保密机制的国家做出这样一个让步,我们看到了全球税务信息交换的曙光。
多边行动
单边行动很难模仿,双边行动还不够,世界急需一个多边的合作,彼此协助共赢,共同打造一个税务透明的监管环境。
早在2010年,占据全球80%经济体量的二十国集团(G20)就委托OECD进行一系列国际税制改革研究,并且希望世界各国通过签署公约执行信息交换方式等完成全球税收透明化的承诺。
简单来讲,这一系列改革中主要包含三方面动作:一是BEPS行动计划(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这是从实体角度改变国际税收规则;二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这是从国际税收监管角度出发改变原先的国际税收合作模式;三是金融账户信息交换,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以下简称 “AEOI标准”),它是对于金融机构在涉税信息交换起到的角色和义务进行进一步规范。
❺ 如何应对美国税收新规定(FATCA),避免全球报税
只要外国公民在美国满足了“实质性居住测试”或者“绿卡测试”,即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从而需要对全球收入向美国政府报税。美国“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除了包括所有的美国永久居民外,长时间居留美国,满足了“实质性居住测试”的非移民签证持有者,比如有些长期居住在美国的H-1,L-1签证持有者,也包括在内。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当今的中国移民申请者大多呈现“不差钱”的状态,尤其EB-5投资移民和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在中国的日益风行,这些移民申请者大多在中国乃至全球各国都拥有数目可观的收入。对于他们来说,向美国政府“全球报税”已经成为其转变为美国的纳税人之前需要考虑的严肃问题。 如何应对美国税收新规定(FATCA),避免全球报税呢?
去年年末美国颁布新的针对美国纳税人海外金融资产披露与增值部分的报税的法规FATCA,其后我们收到了很多中国移民申请人以及一些H-1,L-1签证持有者关于这项法律的咨询。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这项新法规只是专门针对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账户和金融资产,并非所有海外资产。并且,新法案依旧不会对金融资产进行征税,只是要求披露,仅对收入部分需要报税。接下来,我们来仔细看看新法案的规定。
8938表格
对于满足FATCA条件的美国纳税人,需要额外填写8938表格并连同1040NR表格一起在4月15日之前提交美国国税局IRS。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早在2004年就开始实施一套境外银行和金融账户披露的法律(FBAR),而在2011年3月28日,美国财政部完成了这部法律的最终修订并纳入正式实施。虽然新公布的FATCA法案和之前的FBAR法案看上去都是对美国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进行披露,但当我们打开FATCA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和FBAR法案要求提交的TD F 90-22.1表格后可以发现明显的区别:
首先,8938除了信息披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填写海外的收入数额(利息,分红,办税等等);而TD F 90-22.1表格只需要填写账户信息,并不需要填写收入或金融资产的增值。
另外,从提交上,8938要求4月15日前与1040NR报税表一起提交给美国国税局IRS,但TD F 90-22.1表格要求6月30日提交给美国财政部,并且特地说明不要与报税表一起提交。
由此可见,之前的FBAR法案倾向于境外金融资产的信息披露而FATCA法案更加倾向于境外收入的报税。而FATCA也特别说明了,满足提交8938表格的纳税人,如果同时满足TD F 90-22.1表格的条件,依然需要提交TD F 90-22.1表格。两项法案并没有相互的覆盖。
如何应对美国税收新规定(FATCA),避免全球报税需要提交的资料
需要提交8938表格的条件
申报人的身份
美国公民;
美国永久居民;或
符合“实质性居住测试”的非移民签证持有者,比如某些H-1,L-1签证持有者等等。
财产的类别
需要向美国申报的资产类别包括:
海外金融机构中的金融账户;以及
虽然未处在海外金融机构中,但持有者用于投资的如下金融财产:
非美国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
任何在海外实体中的资本;以及
任何由海外实体作为发行方或交易方的金融商品或合同。
海外金融机构除了海外银行以外,还包括其他海外投资机构,比如共同基金,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对于金融资产需要注意把握“用于投资”的概念,举例来说,对于房产而言,如果是明显属于个人使用的私人房产不属于金融资产,而用于投资的房地产公司中的股份则属于金融财产。
对于外海非金融资产收入的报税需要用到其他表格,比如2555表格。
需要申报的金额门槛
纳税人未婚且居住在美国: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5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7万5千美元。
纳税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国,并且与配偶合并申报: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10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15万美元。
纳税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国,但独立申报: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5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7万5千美元。
纳税人居住美国境外且独立申报: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20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30万美元。
纳税人居住美国境外但与配偶合并申报:在纳税年末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40万美元或者在纳税年内的任何时刻国外总金融资产超过60万美元。
对于非美国公民的美国纳税人而言,居住美国境外是指其在结束在该纳税年内的连续12个月中有至少330天处在美国境外。
不依法申报的惩罚
根据新规定,不依法对海外金融资产进行申报会面临高达1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在美国国税局通知后依旧不依法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罚款将会上升至5万美元。而对于未足额申报的部分,最高可处该不足额部分的40%作为罚款。
海外收入的追溯(追缴)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外国公民在满足“实质性居住测试”或“绿卡测试”之前,其美国境外收入是不需要向美国政府申报的。而在成为美国纳税人的那一年中,可以选择自成为纳税人那天起开始向美国进行全球收入的报税或者在该报税年全年向美国全球收入报税。新规定的出台对于这项基本法律没有影响,因此,外国公民依旧不用担心新法会追溯获得绿卡或符合“实质性居住”条件之前的全球收入。
另外,根据FATCA新规定,该规定适用于2010年3月18日之后的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资产的披露以及,即2011年报税开始适用。另外再次重申,对于外国公民的海外金融资产是不会征税的,要求的仅仅是披露,而资产的增值,即收入部分才会要求报税。
美国对纳税人海外金融资产追查趋势
FATCA新规定中还有重要的一环,就是要求在美国营业的海外金融机构,比如银行,在2013年6月30之前加入一个与美国国税局IRS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这些海外金融机构必须对其储户进行特定的身份调查和其他尽职审查并向美国国税局IRS上报其美国储户的相关信息。而未参加协议的海外金融机构必须暂扣并向美国国税局上缴其美国收入的30%。这可谓是美国彻查纳税人海外金融资产的一记重拳。如此一来,那些从前用来避税的灰色地带将会被进一步肃清。
海外金融资产的申报对“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影响
之前我们提到了,新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是一张境外收入报税单,其中需要填写的外国收入包括利息,分红,版税以及其他收入。对于已经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中国公民而言,虽然美国和中国之间具有《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防止重复征税,但由于美国和中国的税制不同,这些中国公民依然有可能因此在向中国政府缴税后再向“山姆大叔”纳贡。
虽然目前,对于纳税人的境外收入还是自觉原则,但FATCA尚未完全实施的要求境外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IRS公布客户信息的计划一旦如期进行,随着这些境外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的披露,其境外金融资产的增值和走向将被美国国税局一览无余,更多的避税方案将变成泡影。
如何应对美国税收新规定(FATCA),避免全球报税的建议
“全球报税”对于一些海外收入高的移民申请人或一些长时间居住在美国的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尤其是某些L-1签证持有者来说,的确可能意味着更高额的赋税。但是就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理来说,享受一国福利必然承担纳税义务。并且,如果仅仅为了不向美国政府缴税就放弃“美国梦”似乎略显滑稽。作为平衡点,既不违反美国法律,亦不放弃“美国梦”,又相对减轻税务负担,在成为需要全球报税的美国纳税人之前,申请人应该做好长远税务计划。您可以参考我们的另一篇文章《高资产人士在成为美国税法上的“外国居民”之前的应做的避税计划》或者咨询我们的律师。
---------------------------------
美国EB-5 :特许经营学校项目介绍
美国EB-5投资移民是目前全家获得美国绿卡最快最便捷的主要途径之一。自2004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以来,EB-5经过前几年的观望和缓慢发展,最近三、五年以强劲的势头一跃成为最主要的投资移民项目。继美国投资移民佛州特许学校项目前9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后,正在火热认购中的第10期只剩下了少量名额,而美国投资移民佛州特许学校项目的第11期则是乔鸿移民推出的又一力作,震撼发布,名额非常抢手,请抓紧报名,以下为特许经营学校项目第十期简介:
佛罗里达州特许经营学校项目第十期简介
1、由美国政府EB-5 US Government EB-5区域中心直接授名,佛罗里达州政府全资资助运营,佛罗里达州州长Rick Scott、佛罗里达州商务部的大力推进的项目。
2、前面1-9期均取得了巨大成功,现成为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示范项目!
3、该项目模式已被USCIS所认可,项目资产由全球最大的房地产公司进行认证评估(CBRE世邦魏理仕)。
4. 超过标准55%的高就业创造力,USCIS 要求: 410个就业岗位,该项目创造就业机会:约为634个就业岗位(建设和学校营运)。
5. 清晰的返还策略,EB-5的借款由学校建筑,土地以及租金收入为担保。主要银行( PNC Bank)融资80%至90%的资金建设特许学校。点此查看《何为美国特许学校http://qhyimin.com/detail_1248.html》
美国佛州海外投资区域中心是唯一被美国移民局批准的,可以在全佛罗里达州经营教育设施业务的区域中心,是曾被美国移民局提出可作为其它区域中心学习的8家区域中心之一。
乔鸿移民携手美国佛州海外投资区域中心,强强联合,迄今为止已经成功销售完成了美国EB-5投资移民佛罗里达州特许学校系列项目1期至9期的销售,正在火热认购中的第10期只剩下了少量名额,正在进行11期项目的销售,每个项目都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欢迎,目前客户正在批量获得美国移民局I-526的批准。
乔鸿移民推广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始终坚持有始有终的原则,乔鸿移民高层多次实地考察和回访项目进展,几乎每个项目从前期考察到后期回访等各方面情况信息,均第一时间反馈给乔鸿客户,让客户及时了解全面掌握,放心安心申请美国投资移民!
❻ 美国fatca法什么时候在中国实施
FATCA法案定于在中国2014年7月1日前实施,2010年3月,美国政府颁布了FATCA法案,要求他国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居民在该国获得投资处置收入和来源于美国资产的利息、股息收入,包括账户余额、利息、支付去向等银行账户信息,以遏制海外逃税。根据《新华社》报道:
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双方已经承诺尽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就FATCA的实施达成政府间协议。不过后来,美国为了与更多国家谈判做准备,宣布将FATCA法案的生效时间推迟至今年7月1日。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国境内、在海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资产或者居住在美国境外、在海外拥有2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美国公民和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都需要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向政府申报;藏匿海外资产拒不申报被视为有意逃税,一经查出会被处以高达5万美元的罚款,严重的还会被判刑。
结合以上《新华社》官方报道可知,美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的合作,恰好在FATCA实施的2014年7月1日前,达成了。根据中美间的框架协议,中美两国将以对等互惠方式分享本国居民在对方国家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账户信息。
❼ 移民去美国。拿的绿卡,听说国内的财产存款也需要报税
您好,以下回答您的问题。
美国欧巴马政府于2009年5月发布税制改革的「绿皮书(The
Green
Book)」,规定严加查核有关美国境外所得申报,目的是为确定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是否完整申报,并且追查境外金融机构所开之账户是否完整揭露。原先公布应于2009年9月23日前补申报海外账户,即所谓的「FBAR(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举凡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或是符合美国「税务居民」身分者,税务年度中海外账户总金额超过1万美元者均要申报,亦即只要「拥有」或「可支配」的美国境外个人或法人银行帐户(包含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债券、有价证券及有现金价值的保单等金融资产之价值),金额总计超过
1 万美元,在每年 4 月15日前都要向美国申报 FBAR 表(即 FinCEN 114
表),没有自愿揭露的纳税人若被美国财政部查到将面临严重罚款,包括诈欺罚款和外国讯息申报的罚款(Foreign Information
Return
Penalty),且增加了被刑事起诉的风险。否拥有国外银行账户?您是否有国外投资账户?您是否拥有国外账户的提款卡或信用卡,即使此账户为非您所有?您是否拥有国外共同基金?您是否为国外投资信托的受托人?您是否为拥有国外投资者的代理人?……上述问题如有任何一题您回答「是」,您便可能需要申报
FBAR。
2010 年,《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被颁布为联邦法律,要求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非居民外国人、美国信托公司和美国商业实体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某些离岸账户和资产。通常包括外国银行账户、外国股票和证券、外国合伙权益、外国共同基金以及其他几种超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5
万美元报告门坎的外国投资或金融账户。
非美国银行有一个简单的选择:要么遵守 FATCA,要么面临巨大的货币罚款。美国国税局称之为「非参与性外国金融机构」(Non-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简称为
NPFFI)的非合规外国金融机构,对于美国来源的支付,面临着一项高额的 30% 预扣税。为了避免处罚,大多数外国银行和征税当局将与美国政府分享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将成千上万的美国客户暴露于国税局。为了满足美国国税局的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必须提供有关纳税人的详细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姓名、账号和余额、应计利息、股息或增加到账户中的其他资金以及账户持有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包括
SSN、ITIN、EIN)。
为了给银行和纳税人足够的时间过渡到 FATCA
法规,国税局最初设定了一个宽限期,该宽限期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如上所述,这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纳税人信息。因此,您的银行可能会联系您,要求您提供信息或其他与 FATCA 相关的通知。无论您居住在美国还是海外,都必须尽一切努力及时提供您的账户信息。服从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或疏忽都会造成代价高昂的惩罚。除了面临《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的处罚外,不符合规定的账户还可能被美国国税局冻结,甚至完全关闭。
为了了解海外账户的申报需求,分为谁应该申报?何时申报?向何处申报?申报甚么内容?如何申报?等五点说明如下:
一、谁应该申报?
简单来说,美国人在国外金融机构拥有任何金融账户,包括在此账户拥有财务利益,以及对此账户具有签名授权或其它权利,并且在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间内任何一天全部帐户总价值超过1
万美元,均须申报海外账户资料,填写FinCEN114表,简称为FBAR(即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的缩写)。
那么,「美国人」的定义是甚么?美国人包括:
1. 美国公民或居民
2. 美国合伙人组织
3. 美国公司
4. 美国遗产或信托
至于「金融账户」的定义,包括了银行账户(储蓄、支票或定存等)、证券帐户及有现金价值的保单等。所以,申报人如果不清楚哪些包括与否,应与会计师讨论。
二、何时申报?
申报FBAR的表格为 FinCEN 114表,2019 年申报截止日期为 4 月 15 日,可延期至10 月15 日。
请注意:FBAR 是要对美国财政部申报的,不是IRS。美国财政部要求必须在4月15日前收到FinCEN 114表。
三、向何处申报?
原先FBAR是以纸本方式寄到美国财政部,但在2011年9月 16 日美国财政部公告,要求透过网络电子申报FBAR,该公告的相关法令于2012年2月24号定案(Final
Notice 77 Fed. Reg. 12367),并且给予FBAR多一年的调整时间,最晚从2013年7
月1日起,必须透过财政部网站的电子申报系统申报,网址为:http://bsaefiling.fincen.treas.gov/main.html。
四、申报甚么内容?
FinCEN114表中需要揭露以下信息:
第一部分:申报人的信息——姓名、地址、税籍号码、出生日期等。
特别一提的是在第一部分第 14 项目中:14a 在个人账户超过 25 个以上必须勾选;14b 在签名权账户超过 25 个以上必须勾选。不需要将所有数据填入表格中即申报,但是有义务将信息保留以备查核。
第二部分:申报人单独拥有的金融帐户有关信息。
这个部分需要申报人提供以下信息:
□申报年度的账户最高金额
□机构名称
□账户类型
□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人的姓名
□帐户号码
□金融机构的地址
第三部分:申报人与他人联合拥有的金融帐户有关信息。
这个部分需要申报人提供以下信息:
□联合账户,一共有几位共同拥有人
□主要拥有人的税籍号码(如果知道的话)
□主要拥有人的姓名
□主要拥有人的地址
第四部分:申报人对金融账户有签字权,但对此金融账户并无任何权益的有关信息。
这个部分与上述信息类似,但是需要提供账户真实拥有人的姓名。
第五部分:如果申报人是公司,提供关于公司合并报表中子公司的金融帐户的信息。
这个部分与上述信息类似,但是需要提供拥有账户的子公司名称。
五、如何申报?
依照FinCEN114表的申报指示,应试算每一账户于该税务年度任一时点之最高余额加总后是否超过1万美元,如账户币别不是美元,应使用美国财政部订定之期末汇率换算。若使用定期账单,应合理反映该帐户年度中最高价值。
基于上述规定,纳税人可能需要会计师的帮助来申报FBAR,也最好寻求会计师的协助。会计师一般会向纳税人询问每年账户的最高金额,另外可能还会需要检视以下数据来支持客户所提供的信息的正确性:
□每个月的每个银行账户之对账单(最好是申请英文的对账单)
□申报美国以外国家的所得税的影印本——如果海外账户有利息或其它金融产品的收益,也要申报在美国的所得税申报书。
之后会计师会根据这些资料作整理,才能做正确的申报。
由于美国国税局针对疏忽非故意、故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义务人进行轻重不一的处罚,除了民事,甚至还可能导致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可能需要向美国申报海外账户的人士,须要先了解相关的处罚。
一、处罚较轻的情况
。 疏忽违反 - 最多处罚 1,078 美元(民事处罚)
。 非故意违反 - 每项过失违反最多处罚12,459 美元(民事处罚)
。 多次的疏忽违反 - 除了课以 §5321(a)(6)(A) 所规范的处罚外,额外不得超过 83,864 美元(民事处罚)
二、所谓的故意(Willful)未申报FBAR的处罚
。 故意未申报FBAR或未留存帐户纪录
可处以 124,588 美元,或违反时账户金额的50%(取以上两者数字较高者)(民事处罚)
最多处25万美元或5年徒刑,或二者并罚(刑事处罚)
。 违反某些其它法令,同时故意未申报FBAR或未留存帐户纪录
可处以 10 万美元,或违反时账户金额的50%(取以上两者数字较高者)(民事处罚)
最多处 50万美元或 10年徒刑,或二者并罚(刑事处罚)
。 明知而且故意申报错误的FBAR
可处以 10 万美元,或违反时账户金额的50%(取以上两者数字较高者)(民事处罚)
处 1 万美元或 5 年徒刑,或二者并罚(刑事处罚)
KEDP安致勤资
❽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有关慈善组织的条例是如何出台的
一篇文章让你读懂美国FATCA法案
随着2014年7月1日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正式扣缴日期的临近,全世界都在关注一直未对该法案明确表态的中国政府将如何应对。FATCA法案的主要内容和运行机制是什么?为什么其会引起全球金融机构的极大关注?FATCA法案对中国意味着什么?未来各国是否会仿效美国,推出FATCA类的法规?以上疑问,本文都将为您一一解答。
前言
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税收形势,如何在税源国际化的进程中更好的保护本国税基,有效打击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陆续制订了更为严格的反避税法规来遏止愈演愈烈的国际偷逃税行为,而美国的FATCA法案无疑便是其中波及范围最广的一项,该法案的实施也将对国际税收征管秩序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
1. FATCA法案核心内容及扣缴机制
1.1立法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集团活动日趋频繁,各国投资和经营者取得所得的形式日益复杂,政府税收监管难度增大。与此同时,在经历2008年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收入大幅缩水,财政赤字严重。为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行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该法案将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
FATCA法案是美国《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根据该法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A分部新添加了第4章节(1471条~1474条),相关法案将会在2014年7月1日正式启动,并于2014年至2017年分阶段开始实施。
1.2 法案核心内容
根据FATCA法案规定,若美国纳税人个人或机构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达到一定标准 ,该纳税人将有义务向美国国税局进行资产申报。
同时,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机构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合规协议,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需建立合规机制,对其持有的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
届时,未签订合规协议或已签订协议却未履行合规义务的海外金融机构会被认定为“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在合理时间内未披露信息的账户将被认定为“拒绝合作账户”,未披露信息说明美国纳税人对其持有比例是否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 将被认定为“未合规非金融机构”。
作为惩罚,美国将对所有非合规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所得”按照3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通常来说,在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该类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率最高不会超过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争议也最为关键一点是,即使这些被扣缴人所在居民国与美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美国仍会对其适用30%的预提所得税率。
对未合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说,如果其最终能向美国国税局披露相应信息并述明其身份,那么其仍将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并申请退回此前被额外预提的税款。但是对于非合规金融机构来说,除非其最终达到合规要求,否则美国将不会退还相应税款。
1.3 绕不开的FATCA法案
对于同美国有业务关系的所有中国金融机构来说,FACTA法案将是绕不开的一道难题。
首先,法案中“可预提所得”概念基本涵盖了来源于美国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保险费、工资薪金、报酬、养老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财产处置所得 等。其次,法案中“海外金融机构”概念涵盖了几乎所有从事储蓄、保险、资产托管以及投资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截至2013底,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已达842亿美元,而届时中国与美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及基金公司都将受到法案30%扣缴预提所得税的威胁。
此外,为防止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利用合规海外金融机构作为跳板绕过直接扣缴来收取其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法案要求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对其向非合规金融机构所支付的与来源于美国所得相关的“过手”款项(passthru payment)承担扣缴义务 。
由此,美国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的法律条文 和环环相连的过手扣缴机制,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金融机构都绑上了美国反避税的战车。
2.FATCA法案产生的影响
2.1金融机构面临的两难处境
对全球金融机构来说,FATCA法案是一项仅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法律。
法案合规工作涉及税收、法律、技术及客户关系等多方面事项,金融机构若遵从法案要求的尽职调查、信息申报及扣缴义务需付出巨大的合规成本。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在2012年发布的一项报告显示,为履行申报义务,国内金融机构需要进行系统改造,组织培训、与政府部门沟通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据初步估计,仅系统改造一项就需国内金融机构组建专门工作团队,花费巨额运营成本且耗费约18-24个月时间。而据普华永道此前预测,中国金融机构为应对该法案,仅准备期成本就将可能高达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
事实上,对于希望遵从FATCA法案的金融机构来说,最大的障碍还是法律冲突问题,这是因为无论是根据各国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还是基于银行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无权向美国政府泄露客户信息。同时,金融机构在履行FATCA扣缴义务时也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对此,FATCA法案的规定是,若金融机构所在国法律禁止该机构提供美国纳税人信息或对其进行扣缴,那么金融机构需要在合理时间内与客户进行沟通,取得客户同意主动放弃相关权利的证明,若客户在合理时间未同意放弃,则该金融机构应关闭该账户或将该账户转移至其他金融机构,未达到以上要求的金融机构将被列为“非合规金融机构”并受到美国高额预提所得税的惩罚。
2.2 FATCA政府间协议
为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并消除FATCA合规义务要求与各国法律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美国专门制订了《FATCA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便于寻求国际合作,更好的实施FATCA法案。
从法律基础上来看,FATCA政府间协议依托于各国与美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框架之上。当一国政府同美国签订了政府间协议后,该国金融机构进行的FATCA账户信息申报行为将被视为在协议框架内履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义务,在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下,金融机构有关国内法律风险将被排除。此外,签订协议后有关金融机构履行FATCA尽职调查及申报义务的相关程序也将得到简化。目前,美国提供的政府间协议范本有两种,主要区别为账户信息交换的方式不同:
2.3 国际社会反应
FATCA法案片面保护美国利益,并对海外金融机构强加了宽泛的域外识别、信息申报和扣缴义务,因此法案一经推出便引起了各国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机构的强烈关注。加之法案对非合规金融机构做出的高额预提所得税惩罚有违反税收协定义务的倾向,许多国家在FATCA法案颁布时曾将其斥为“霸王条款”,然而美国政府推行法案的态度却一直十分强硬。
随着近几年来国际社会间打击避税行为,提高涉税信息透明度,加强国际合作的声浪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转变了态度,认真审视法案带来的影响,并陆续开始与美国签署政府间协议。截至2014年5月份,已经有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等二十多个国家与地区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这其中也不乏一些避税港,比如开曼群岛、百慕大和泽西等。但在亚洲地区,目前仅有新加坡和日本与美国正式达成了政府间协议。此外,巴西、韩国、印度、香港及我国台湾等三十多个国家与地区也已经与美国政府就FATCA签约基本达成协议。
2.4 中国内地进展缓慢
2013年7月,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美双方曾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 就《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实施达成政府间协议,为寻求FATCA实施的合作方案,美国财政部、美国国税局、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承诺在2013年夏天尽早开展下一轮讨论。但据境外媒体报道,目前中美就FATCA进行的谈判仍进展缓慢。
在目前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推进FATCA合规,签订政府间协议等一系列工作需要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交部等多部委协调,难度颇大。同时,同总部在欧美的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相比,中国金融机构对FATCA应对工作的准备进度已明显落后,随着正式扣缴日期的临近,形势已经十分紧迫。
现阶段来看,中美于2014年7月1日之前达成政府间协议的可能性已几乎为零,部分身处内地又从事境外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已经纷纷开始“自救”,据美国国税局于2014年6月3日公布的注册金融机构的名单来看,目前已有212家中国金融机构于美国国税局登记注册。
3.国际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未来发展
3.1 银行保密时代终结,国际税收征管新秩序即将到来
美国FATCA法案的颁布,除了源自其本国打击海外避税、增加国内财政收入的需要外,还旨在谋求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国际税务合作的新秩序。
为打击跨国避税行为,遏止有害税收竞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直致力于提高国际税收信息透明度,打造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新秩序。近年来,随着经济危机的连番打击,国际社会对跨境避税的关注不断提升。2013年7月,20国集团委托OECD研究制订新的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标准,2014年2月13日,OECD在总部巴黎发布了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新标准。
从内容上来看,新标准及多边协定草案基本参照美国FATCA法案制订,国际社会将这一新标准命名为“全球账户税收遵从法案”(GATCA)。新标准要求世界各国间进行自动的系统化税收情报交换,这将使得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各类财务信息。在今年6月,OECD将就新标准发布更详细的实施指引及落实方案。若新标准落地后能真正得到执行,金融机构除要承担向美国税局提供信息以外,还需对各国账户纷纷进行识别并进行信息申报,业内反对声音指出,新标准将对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合规负担,最终可能难以执行。但同时也有专家提出,在多边协定框架下,金融机构将仅需向本国政府提交信息,提升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目前包括中、美、英、法、德、意等在内的40余个国家已表明将接受这套新标准,而就在今年5月6日在巴黎举行的欧洲财长会议上,瑞士政府表示同意将签署该项税收情报交换新标准,这标志着瑞士持续百年银行保密制度的终结,也宣告着以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为基础的国际税收征管新秩序即将到来。
3.2 全球税收情报交换新时代的挑战
从现阶段来看,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网络的构建已是大势所趋,未来富人和跨国企业想通过离岸避税港藏匿资产并毫无代价地逃避纳税义务将几无可能。
对我国金融机构来说,全球税收情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更高昂的合规成本以及更严格的合规要求,相对于客户信息搜集程序、反洗钱内控以及合规机制都已十分成熟的欧美金融机构而言,中国金融机构在未来几年或许需要投入数倍的精力方可符合包括FATCA在内的国际新标准要求。
此外,考虑到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海外资产及投资的税收征管能力仍然非常有限,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税收情报的收集和制作信息化程度也较低。随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新标准的发展,届时如何高效地收集、传递海量税收情报,如何保证在履行国际情报交换义务的同时规避法律风险,以及如何正确识别和有效利用来自世界各国的税收情报也都将是摆在我国税务机关面前的严峻课题。
当前国际税收秩序正面临深刻的调整和变革,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的地位不断加强,在未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网络中我国必将担任其中关键的一环。在新形势下,我国应注重引导、提高金融机构合规意识,加强国际税收监管能力,积极参与和影响国际税收规则的制订,如此方可在保护我国税基不受侵蚀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提升我国金融机构以及“走出去”投资者的国际竞争力。
附:FATCA最新进展
2014年3月25日,香港与美国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外界普遍将其视为香港与美国签订FATCA政府间协议的前奏。2014年5月9日,美国宣布其与香港即将完成FATCA签约(范本二)。
2014年5月7日,新加坡与美国正式签订了政府间协议(范本一)。
2014年6月2日,美国国税局在官网发布已注册金融机构名单(77000家)
FATCA法案时间轴
2010年3月18日:
FATCA法案作为《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一部分与美国国会通过,确定其将被写入《国内税收法典》A分部第4章节
2010年8月27日~~2011年7月14日:
美国国税局开始陆续发布FATCA实施细则
2012年2月8日:
美国国税局发布修改后的FATCA法规,并明确了开始扣缴的日期
2012年7月26日:
政府间协议范本一(草案)发布
2012年9月12日:
英国作为第一个政府间协议签约国与美国签约
2012年11月15日:
政府间协议范本二(草案)发布
2013年2月14日:
瑞士作为第一个政府间协议(范本二)签约国与美国签约
2013年7月12日:
FATCA扣缴日期由2014年1月1日推迟至2014年7月1日
2014年1月1日:
美国国税局海外金融机构网上注册系统正式开放
2014年6月3日
美国国税局在官网公布了第一批注册海外金融机构名单
2014年7月1日
美国正式开始30%扣缴
❾ 中国内地跟香港交换哪些crs数据从何时开户算起
一、被交换的信息包括:
1、覆盖的海外机构账户:几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的投资实体、特定的保险机构等。
2、覆盖的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有现金的基金或者保险合同、年金合约,都要被交换。
3、覆盖的个人信息:你的帐户、帐户余额、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都要被交换。
二、已于2018年9月6日生效,也就是说从已于2018年9月6日开始算起。
香港特区政府官网2018年9月11日下午发布新闻公报,称内地与香港就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即CRS,金融设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安排已于2018年9月6日生效。
(9)是否为fatca合规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CRS时代来临,对高净值人群资产的影响
据新京报,CRS的概念最初来自于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又称“肥猫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账户的信息,目的在于查明美国纳税人的离岸财产信息。
CRS可视作全球版的FATCA,即全球范围内国与国之间的税收信息交换,便于各国查明该国纳税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信息。
CRS的影响人群首先是持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这些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包括证券、期货以及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其他账户(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
尤其是高净值人群,其在境外持有的上述金融资产信息将被提供给国内税收监管部门,CRS揭开了他们的境外财富“保护罩”。
从这个意义看,那些跑到中国香港或者其他地方买保险避税的人,可能算盘要落空了。其实降温去年已开始。据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数据, 2017年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较2016年下跌30.1%,而市场分析,CRS为数据“降温”的主因之一。
❿ 为什么说隐形富豪慌了
恐慌来自中国版“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共同申报标准)的出台。目前全球已有100个国家实施CRS,旨在实现跨国间税收居民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化,让逃税者、洗钱者和腐败分子的海外资产无处可藏。
4、CRS催生的生意
如何规避CRS,俨然已变成了一门生意。
打开网络搜索“CRS”,排在前面的搜索结果,都是各类资产公司兜售“如何规避CRS”的推广链接。怎样躲开CRS,俨然已变成了一门生意。
市面上,主要的“解决方案”是两种:买护照或者买保险。
买护照,是指持有100个CRS国家以外的他国护照。但根据“税收居民”的标准,换了国籍还不够,还需要印证居住信息。换句话说,如果你买了多米尼克、安提瓜这类偏僻小岛的护照,还要举家住过去。
第二个办法是买保险,比如中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目前不在CRS范围内,于是这两个地区的保险产品火了起来。
规避CRS的第三种办法,是持有非金融资产,比如房子、珠宝、艺术品,这些资产暂时不在CRS尽职调查的范围内。
另外,个人境外房产信息的跨国披露已经在欧洲悄然进行。2015年起,欧盟国家要进行跨国五大非金融类收入和资本的信息自动交换,包括受雇所得、董事费、寿险产品、养老金和不动产所有权及来源于不动产的收入。
这意味着,继金融账户透明化之后,全球也即将迎来不动产信息透明化的时代。
好啊,真的是好事情,富人是怎么富起来的,现在就要想办法说清楚了!支持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