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公司借助互联网金融融资的法律风险
借助互联网金融融资的主要方式是:融资租赁公司直接融资、股东融资或者吸收p2p网贷平台为公司股东,其中隐含的法律风险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问题。
对此,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4年4月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也认为,在P2P网络集资中,有三种情况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第一种是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人和项目,使放贷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账户,由此产生资金池。第二种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的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用于高利贷。第三种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资金。
对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监管部门的认定标准,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其股东借助p2p平台,成为资金需求一方,性质上属于以投资为目的借助网络平台汇集资金,而平台直接成为股东则更是属于自融业务,这些情形具有很大的违法犯罪的风险。
㈡ 互联网金融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意义是什么
红象金融CEO林士强表示,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在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渠道、盘活回存量资答产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目前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国内银行资金和外资。从银行来说,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已经大量利用银行资金开展业务。在利用外资中,一方面一些融资租赁企业缺乏外债额度;另一方面借外债也有较大的汇率风险。互联网平台可以帮助融资租赁企业对接大量的个人投资者,接触到最广泛的民间资本,最大程度地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
㈢ 互联网公司融资租赁的风险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涉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风险:
(1)就笔者经验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 大多属于关联关系或间接控制关系,变相 或变相占有 ,难免有“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 的资金”之嫌疑。但就基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角度,与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加强对底层资产端的 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无关联关系,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也要创造条件进行间接控制)。当然,就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公司法、 新规的穿透性审查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判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的边缘空间应审慎监管。
(2)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以“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行为”,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从事违规放贷行为。
(3)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 或租赁物收益权拆分并转让给投资人以及承担回购或担保义务,或通过 道、资管通道,涉嫌“开展类 业务”。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通过转让所得的资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赁项目,然后再次利用网上投资人的资金置换租金债权而循环运作,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4)租赁物的租赁期限较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为了配合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资金,部分标的涉嫌期限拆分问题。个别标的物的租赁金额较高,与网贷新规的限额问题有一定的冲突。债权与抵押权的分离也是常态。
(5)税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应收债权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时,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这样就无法进行税收抵扣,会推高融资租赁 。我国网贷投资人的主体概念模糊,在司法层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层面是投资人,在监管层面是 ,网贷投资人的投资所得收益如何缴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㈣ 融资租赁如何牵手互联网金融有哪些实际案例
我有在小牛 在线上看到有融资租赁的产品,你可以去看看。
摘要:由于行业特点专的原因,融资租赁的单一项目属金额通常较为庞大,且目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为银行贷款或资产证券化,且常常由于项目资金量过多导致租赁公司无法提高流动性、盘活资产。
融资租赁,一个诞生于上个世纪,终于在本世纪的立法支持下快速增长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一个诞生于本世纪初,并在近两年出现爆发式增长的行业。两者看似无关,却在信息网络化的今天,被互联网巧妙的结合在了一起,共同主要服务于网络投资者及线下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型企业。
何为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主要包括回租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在互联网金融中,网贷平台所对接的融资租赁项目主要为回租融资租赁,回租租赁是指设备的所有者先将设备按市场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原来设备的一种方式。
㈤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从广义上讲,凡是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则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主流。
理论上,任何涉及到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现在具备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三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一、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
二、P2P小额信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
三、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
趋势一: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以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发布《指导意见》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指导意见》出台后,有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未出台的,一行三会也正在密集起草、征求意见。“十三五”期间,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随着现行法律法规的动态调整,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细则将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将初步建立。
趋势二:国家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三五”期间,我国支付法规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支付服务主体不断丰富,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支付工具进一步发展,支付体系业务处理规模持续扩大,运营官僚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稳健高效运行。
趋势三: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更加明显
互联网金融已经呈现一定的综合经营特征。比如说跨行业投资日益增多,部分金融机构依托资金和客户优势开展多元化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开始实行“子公司分业、集团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模式,众多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营,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产品不断涌现。“十三五”期间,随着金融业进一步的对内对外开放,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将更加明显。
趋势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依然显著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实现平台规模经济效应,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因此出现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效应,品牌建立过程中会采取诸如免费服务、赔本赚吆喝的恶性竞争,潜在风险很大。
趋势五:互联网金融使金融普惠、共享程度提高
今天,中国具有理财需求的人群有3亿~4亿人,而为这些人提供服务的理财师还远远不够。这个需求的缺口靠什么弥补?靠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金融的无间断服务,无时空限制,低成本,使居民获得金融服务的可得感增加,不再局限于高端人群,普通人群也可以享受。
趋势六:互联网征信应用更加广泛
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互联网征信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安全为手段,依托交易化数据分析潜在借款人信用情况,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十三五”期间互联网征信更广泛用于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消费等各种业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已经在开发P2P对接系统。数据对接后,平台数据透明,征信体系将逐步建立,这会扫清以前传统金融机构不容易触及的很多角落,使诚信环境大大改善,这是可以期待的。
趋势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进一步融合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非颠覆与被颠覆的关系,在风险防范和大数据方面运用各有各的优势,两者的合作空间是巨大的。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要充分融合、相互互补,共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我们反复呼吁的一点。希望传统金融机构抓紧布局互联网,因为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也是大数据、互联网的密集使用方,未来,在互联网浪潮之中,应该与互联网金融有更多的融合。反过来,银行有天然的大数据,它们过去在这方面的应用也做得非常好,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应与银行有更多互动。
趋势八:互联网金融国际化进程加速
现在,很多互联网巨头都在开始进行全球谋篇布局,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这样的趋势。中国是制造业大国,未来的目标是朝着金融强国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不光需要我们的银行业走出去,证券业走出来,还需要我们业已超前的互联网金融也加速国际化进程,在合适的时候及早走向全球。
趋势九:互联网金融地理空间重新积聚
当前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一定的区域集中性特点,比如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等区域成为先发地区。随着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地理空间重新集聚,互联网有望向东部、中部辐射,新的区域性互联网金融中心将陆续出现。东北老工业基地、西北地区在我国GDP的占比较多,但在互联网金融上的创业浪潮不够。这些地区应抓紧时间跟上,否则,将来互联网金融在地理空间的重新积聚会加剧地方在金融资源上的不平衡。
趋势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作用加强
大数据、云计算大家已经耳熟能详,而区块链的研究在国内尚未形成热潮。P2P、众筹,包括互联网财富管理,都是共享金融的一种商业模式。在共享金融下,互联网会被物联网取代,互联网TCP协议会被区块链协议取代,但共享金融本质不会变。区块链产生后,是有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的去中介化是对的,但去中介不是去中心。所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很好,在世界也是一流的,但不要到最后生于互联网,死于区块链。
㈥ 国内有哪些互联网金融主要做融资租赁,如何实现风险把
我投的小牛 在线主要做小微 贷,也有做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类有多重保障,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有提供保障,另外出租的设备也都是购买了保 险的。
㈦ 互联网金融关于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风险有哪些
(1)就笔者经验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资产端大多属于关联关系或间接控制关系,变相自融或变相占有资金池,难免有“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之嫌疑。但就基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角度,与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加强对底层资产端的风控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无关联关系,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也要创造条件进行间接控制)。当然,就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公司法、网贷新规的穿透性审查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判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的边缘空间应审慎监管。
(2)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以“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行为”,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从事违规放贷行为。
(3)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债权或租赁物收益权拆分并转让给投资人以及承担回购或担保义务,或通过保理通道、资管通道,涉嫌“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通过转让所得的资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赁项目,然后再次利用网上投资人的资金置换租金债权而循环运作,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4)租赁物的租赁期限较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为了配合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资金,部分标的涉嫌期限拆分问题。个别标的物的租赁金额较高,与网贷新规的限额问题有一定的冲突。债权与抵押权的分离也是常态。
(5)税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应收债权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时,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这样就无法进行税收抵扣,会推高融资租赁融资成本。我国网贷投资人的主体概念模糊,在司法层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层面是投资人,在监管层面是金融消费者,网贷投资人的投资所得收益如何缴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㈧ 专门做融资租赁项目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不是会比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会低很多
是的,本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就是比较低的,所以它们二者相比起来,确实是做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低,推 荐“一起赚呗”平台。
㈨ 融资租赁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吗互联网金融除了我们日常的支付宝还有哪些不常见的形式
互联网贷款理财。也是一种互联网的形式。
㈩ 融资租赁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有多大
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靠两个因素带动。一个是投资因素,另一个是消费因素。 两者不可分离。融资租赁是一种生产设备的投融资行为,生产需要消耗,它的运行过程带动了生产型消费和生活消费。实际上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远不止1:10。
融资租赁公司至少可以有1:10的融资资格。因此本身就有投资杠杆的拉动作用。这还不算其它综合因素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企业融资的目的。租赁的物件是生产设备,企业仅添置设备还不成,需要配套资金的投入解决设备的基建问题、安装问题、使用问题。需要解决能源问题、防治污染问题、原材料采购问题、人员工资问题、流动资金问题。这些配套事情所需资金应该是1:2的比例。也就是说,要投资1台设备,要准备3套设备的资金才能让设备运行。如果设备是通过融资租赁租来的,配套资金投资至少要有2倍的资金,才能保证正常生产和原材料、能源的消费。
租赁物件运行需要操作人员,企业生产需要管理人员、产品更新需要研发人员、产品销售需要营销人员,后勤保障需要服务人员。租赁一套设备带动一批人员就业。这些就业人员需要生活,需要住房,需要消费。这就带动了生活消费。
设备生产需要厂房和运输,从而拉动了房产和汽车行业的增长。其对经济的复合带动作用更大。
融资租赁必须附着在企业才能生存,其运行过程中,企业需要为之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附近、教育附加、残保基金等各种财政税费。对地方经济的发展的贡献不可小视。
融资租赁交易中不仅是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还需要出资人、运输、保险、公证、会计、律师、经纪等服务机构。因此还带动了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
对产品的促销的作用
在物资匮乏年代,产品供不应求,不愁销售,用不着融资租赁。在市场经济 发展成熟的时候,产能大于需求,这时企业就需要采用信用销售方式促进自己的产品。过去大都采用赊销、寄售、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但因风险难以控制,法律和会计不能隔离,给企业造成很大的伤害,有些得不偿失。
融资租赁最大作用就是为设备制造厂商的销售提供金融服务。用第三方资金锁定利益、锁定服务,隔离法律和税务方面的风险。其在销售中的作用要看租赁市场的渗透率(新增租赁资产与新增设备投资的比值)。由于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都有融资租赁介入,因此只能看某个产业的租赁市场渗透率。国际上 高的产业渗透率有达90%的,低的也有10%。我国融资租赁还处于幼稚阶段,能达4%的全国平均值就算不错了。目前只在少部分产业有这数据,大多数产业连“融资租赁”为何物都不知道。
连接租赁资产与金融市场的桥梁
融资租赁是中国人给以的名称,英文是(Financial Leasing)英文的“Financial”可被翻译成“金融”、“财务”或“融资”。融资租赁是在资金短缺、设备短缺、管理短缺、技术短缺的改革开放初期引进的,因为当时的经营模式“融资”是主要需求,租赁公司大都做的是银行转贷似的业务,因此被翻译成“融资”租赁。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添置设备是个资本化的过程。当租金支付完毕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就转移给承租人,且承租人一直把租赁物件当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提取折旧。因此融资租赁又称“资本租赁”(Capital Leases)。过去我们总是绕着“融资”谈租赁,现在融资环境变了,今后我们还应该考虑围绕“资本”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