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文件发布
关于发布《金抄融机构袭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 〔2002〕 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⑵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内设机构分工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上有明文规定。根据国家编委的批复版,中国人民银行权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⑶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哪些管理职责
《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制定征信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管理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接受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名单;三是对征信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管理;四是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投诉。
⑷ 金融机构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并排除洗钱嫌疑后可提示当事人以免发生类
错误。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2、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协助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1、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4、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5、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⑸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有哪些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 民 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七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 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帐户,但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⑹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十六条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十九条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⑺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⑻ 中国人民银行应如何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反洗钱的监管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在以下方面和银监专会属、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反洗钱的监管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的要求,履行反洗钱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从金融监督部门获取反洗钱所必须的信息,金融监督部门应当给予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定期向金融监督部门通报反洗钱信息。
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⑼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各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答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协助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