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传统金融的监管的不同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Ⅱ 互联网金融特点及与传统金融特点的比较
互联网金融在近两年成为了炙手可热的东西,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都能听到别人随口谈起“马云说…”“刘强东说…”或者在互联网上、杂志报纸上看到一些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信息,如果说不出一两件互联网金融的事,都觉得落于人后了。
传统金融业的社会分析
传统金融面临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个挑战,这也未必是它的末路。要知道,有竞争,才有发展。为了自身发展,传统金融行业也要积极地行动起来,为自身谋取福利。
互联网金融的社会分析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人人贷(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如万融投资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怎么样的呢?大家经常谈到的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互联网金融模式有4
种,相对安全的P2P模式是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模式首先在人人贷平台创立,由人人贷与中安信业共同推出产品“机构担保标”。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万惠投融就是采取这样的模式,极大的保障了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互联网金融pk传统金融业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融360副总裁陆佳彦是标准的“银行高管”:上海交大MBA毕业,从渣打银行客户经理做到了宁波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副行长,拥有11年的商业银行运营和管理经验。2011年与朋友创建融360,专做针对金融零售市场的产品搜索。
对比银行体系里以关系为导向销售银行产品,融360副总裁陆佳彦现在更欣赏互联网以效果为导向的销售方式。
两种不同的销售模式,反应出了两个行业产品特质的巨大差异--靠关系销售产品的背后,是产品同质化太严重,没办法靠产品本身去说服客户,只有走大客户关系;而互联网金融产品更强调的是“产品价值”,放大客户、用户的使用体验,让产品本身说服客户。
互联网金融来了,谁是最大的受益者?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说中国金融体系有80%的客户没被服务到。从我们的调研结果来估算,接近90%有金融需求的客户,在传统金融体系中未曾获得满足。我把他们称为“小融”用户,谁牢牢地抓住了小融用户,谁就能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占据竞争的制高点。
Ⅲ 互联网金融为什么不能取代传统金融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最大的变化主要是交易的范围,交易的法制环境,交易的结果、交易的金额内的变化。但从根容本上讲,不管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交易的本质并不会改变,直接的跨期价值交换,金融交易是信用的交换,这些本质不会因为互联网的出现而发生根本的变化。
信用交易是非常难的,在今天互联网越来越发达以后,如果认为今后所有的传统金融会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那些不需要见面的互联网平台,可以完全替代以前的多种金融交易的话,那是不可能的,这和人的本质、和现实是非常相关的。
Ⅳ 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有什么不同
一、成本低
在大数据、云计算的支撑下,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实现双方交易的网络化、去中心化、脱媒化,打破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弱化了交易中介的作用,摆脱了对大量专业人员和物理网点的依赖。这样,资金的供求双方就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没有传统中介剥削,没有交易费用,也没有企业的垄断利润。而传统金融不仅要人员开支成本、网点建设成本、日常运营成本(房租、水电、设备等),还有各种各样的附加额外成本,这样一算,互联网金融可就比传统金融成本低太多了,自然会让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互联网金融了。
二、效率高
回顾支付的历史,最初的金融终端掌握在银行,人们需要带上证件,耐心排队才能完成一些金融交易。但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
三、透明化
投资者对于传统金融产品最大的一个诟病就是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专业术语过多,产品说明过于杂乱,这也是为什么传统金融会被质疑存在大量误导信息的传闻。但是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务封闭、信息不开放的问题。比如一款产品,销售量是多少,收益情况怎么样,大家的评价如何,跟其他基金相比优势在哪里,在传统金融环境下,用户很难获取这些实时信息,但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下,这一切变得异常简单。
金融市场是信息驱动的市场,互联网金融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与交易平台。实时而丰富的信息获取,从本质上解决了人们对于金融产品投资的信任问题,有了更多信任,自然互联网金融会更加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Ⅳ 互联网金融真的能“颠覆”传统金融吗
互联网给传统金融带来的“颠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超越边界
这里所说的边界,既包括地域边界,也包括人群边界,还包括时间边界。传统银行往往只能服务于所在网点周边地区,而互联网金融是直接面向所有人。传统银行更多地关注大客户、大企业、有钱人,而互联网金融更强调普惠,服务门槛直接降到百元级。传统银行营业网点办公时间“朝九晚五”,而互联网金融可以随时提交业务请求。总之一句话,互联网金融正在超越了传统金融服务边界,他的终级目标是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连网设备均可以享受最及时、最优质的金融服务。
2、重建规则
互联网每进入一个行业,就会颠覆一个行业,为什么?因为互联网企业不按常理出牌,敢于、擅于重建规则和生态。这就是大家经常听到的跨界打劫和破坏性创新,背后的逻辑很简单:通过互联网创新重塑产业链,再重建利于自己游戏规则,倒逼既有企业服从新规则!
3、盈收后置
先圈地,后赚钱,是互联网企业最核心的生存法则之一。为了圈到人,互联网公司是不惜下血本的,各种烧钱大战就是实实在在的案例。互联网企业将这种玩法带到金融领域,让传统金融机构根本无法应对。余额宝、微信钱包都是在很短时间内就做到上亿用户,传统银行想都不敢想。
互联网不仅改变了金融服务的实现形式,还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盈收模型。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还是金融,但我们绝不可忽视互联网给传统金融带来的颠覆意义。未来的金融机构,不懂金融会死,不懂互联网会死得更惨!
Ⅵ 传统金融到互联网金融,中间都经历了些什么
你好,现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还是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只是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演变出来的新的发展形势~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其实离不开传统金融,所以你的问题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所谓传统金融业务的联网化。第一阶段只是帮助我们在网上做交易,但是我们交易一些什么没有解决。而
第二个阶段出现了淘宝、易趣、这样的电子商务,但是我们对其没有信任感。当随着支付宝等一系列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演进,慢慢就形成了大家有工具、有武器,能在网上真正的交易和买东西了。
第三个阶段是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很多传统金融业务可以直接在网上销售和交易,比如基金、保险都可以在网上直接买卖了。2012年的时候,人民银行业正式发布了第三方代销基金的牌照,是一个明显的标志。
第四个阶段,到2014年的今天,出现了各种余额宝在内的各种宝类的产品,P2P、直销银行等等,在整个过程当中大家可以看到互联网在当中的作用,它从一个工具、一个渠道,到发展到4.0。互联网进入4.0版本的今天,金融和互联网完全结合在一起了,没有互联网是不可能有P2P的,我们不可能实现手机支付,也没有办法在线开户。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趋势,以后还会不断发展,演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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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区别是什么_
1 对于银行来说,老百姓的选择再也不是排队“求”着银行办业务的年代了,人们多了选择,既可以做到储蓄,又可以做到理财,同时也可以得到资金的保障,银行固然在人们的心目中占据不可替代的位置,但是,银行这种传统金融已经不再是老百姓们的唯一选择了。
2有不少人感慨,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金融行业企业已觉“背后一凉”,深感竞争压力。对银行来说,这种压力是实实在在、立竿见影的。就在余额宝、理财通、小油菜P2P理财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火热销售的同时,银行的存款资金开始“搬家”。央行最近公布的1月份信贷数据显示,当月人民币存款减少近万亿元。有观点认为,其中应有不少存款资金分流到了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
3这样说来,互联网金融是不是真的能够颠覆传统金融呢?这一点可以先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本质来看,以互联网理财产品为例,目前互联网理财产品多是挂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业存款、短期国债和央行票据等。在利率市场化初期,货币市场和存款市场存在利率差别,货币基金为普通个人投资者搭起了进入货币市场的通道,使其获得高于一般存款的利率,客观上推进了存款利率的市场化。
4 从我国大的环境下来看,其实传统的金融市场虽然被互联网金融占据一席之地,但是互联网金融想要颠覆传统还是不太现实的,要知道,银行也不是吃素的,互联网金融正在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倒逼着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加快变革,参与竞争。更多的银行创新产品也在孵化当中,其实无所谓谁来颠覆谁,只要各自守住自己的“地盘”共同发展,最终发挥各自优势的展开合作,对于老百姓而言才是最优利的。
Ⅷ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什么不同
互联抄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袭来说,它的优势是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信息的对接和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且手续简单,收益比较高,周期短,风险相对较低;而且解决了风险控制的问题,大量的客户通过互联网的交易,在网上留下交易记录和交易痕迹,这块客户的信息和信息资料,对于银行从事信息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互联网金融面对的客户基本以分散的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为主,由于传统的商业银行并未十分重视,互联网金融则正好填补了这个空白,自然受到追捧而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