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该如何加强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与创新服务层出不穷,在扩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理解和防范新金融风险的难度。随着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频繁化和多样化,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李艳明指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各消费维权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工商总局牵头,二十余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27个部委将共同签署下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金融行业放心消费的创建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B. 银行消保办年度工作总结
首先介绍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其次客户投诉管理机制及处理流程及处理结果内 。以及制定的《消费者权容益保护行为规范》,是否明确了全行员工所必须遵循的经营行为指引和准则。最后制定来年工作计划,使业绩更好的具体实施办法。
1、制定并下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了我行消费老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2、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与考核工作,优化产品与服务管理及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3、是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通知》,明确了消保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4、是联合人力资源部,行文下发《关于在分行零售银行部,增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通知》,确定了消费老权益保护工作总、分、支三级联动的组织的构架体系。4、开展消保工作检查,并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全行工作。
来年继续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抓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努力提升客户满意度。最后特别是针对客户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从自身管理角度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专门研究和制定相应措施,尽量减少客户不满和投诉。
C.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包括: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具体如下:
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2、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
3、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
4、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
5、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
6、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7、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8、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9、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
10、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五)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D. 谈谈你对金额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工作的理解和认识
摘要 三)员工消保意识滞后。一是大多数员工认为消保工作仅仅是处理投诉和金融纠纷,往往只是对上级转办的投诉进行处理,未能意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好是事前保护,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和教育,并提供优质的服务。二是部分员工处理投诉经验不足,容易推卸和转移矛盾,这样不但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还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负面情绪,产生二次投诉。三是信息宣传和营销工作中出于自我保护意识,只向消费者片面宣传产品“光鲜”一面,对潜在风险却避而不提,往往宣传自身金融服务的优势及特点,而对于金融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却有意回避。
E. 谈谈你对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你认为人民银行应该
摘要 一、组织机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必须设立从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应有对商业银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部门人员参加。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法律复杂性、业务复杂性;依靠个人或个别部门的力量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合力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F. 论述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收获
根据我们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据目前的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框架进行由浅入深的思考,运用辩证思维的方法,对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行总结分析;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金融行业发展状况,提出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相关设计与完善措施,力图使本文能够在同行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中具有实践性、指导性、前瞻性。 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个性化、专属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行业内如何有效地维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银行消费者作为直接介入金融服务活动的参与者,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重视。由此,开展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哪些问题、如何高效开展工作;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专门机构,怎样履行自身义务,保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显得日益突。
银行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实状况 立法方面不足的现状 银行消费者这一概念本应是普通消费者在金融业这一专业领域的具体延伸,但并未存在任何形式,特别是来自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确认。 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法律依据就是目前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有其局限性;一是该法颁布实施于1994年,至今已经有19年的历史,显然已经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比如对新兴的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二是从该法第2条来看,原文表述如下:“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调整主体称呼为“消费者”,本身就很模糊,没有对主体的身份性质给予明确的定义,经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将自然人归为《消法》领域保护对象的通行做法,但这仅仅是一种通行做法或者说习惯成自然。仅从这点上也可以看出我们现行消法的局限性。三是用定义中“生活消费”的这个消费目的来定性显得过于狭隘,无法适应金融行业的消费交易特点,比如,就我们银行业来说,基金理财、代理国债以及一些中间业务的开展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这个范畴.这还不涉及我们银行业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这个方向上来认识这个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