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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2-05-16 17:00:53

㈠ 如何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可量化可检验目标

摘要 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应当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其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㈡ 谈谈你对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你认为人民银行应该

摘要 一、组织机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必须设立从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应有对商业银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部门人员参加。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法律复杂性、业务复杂性;依靠个人或个别部门的力量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合力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㈢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定义是: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机关有依法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义务和责任。
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是行政机关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行政保护行为,既包括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居中进行调解,也包括对调解过程中发现以及消费者举报的经营者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具名举报的,相关处理情况还应当及时反馈举报的消费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如下: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㈣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法律分析: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全流程管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事前审查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实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

(二)事中管控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营销宣传中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三)事后监督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则。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全流程管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事前审查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实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

(二)事中管控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营销宣传中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三)事后监督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则。

㈤ 监管“升格”震慑违规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再强化

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央行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金融机构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2016年,央行印发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并于去年修订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次发布的《办法》中,央行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等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相关条款,也将原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
具体来看,《办法》对于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中划出多条红线。《办法》指出,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针对个人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的保护问题,《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银行与支付机构有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等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央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原规范性文件没有配置相应罚则,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有限。《办法》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㈥ 金融的消费者权益包括什么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

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㈦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可以参考下列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㈧ 中国对消费金融监管在哪些方面

2021年7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随着《办法》的实施,消保工作将内嵌到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中,对监管评价结果为三级及以下的机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章立制推进消保体制机制建设,通过现场检查、投诉督查、行政处罚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通过教育宣传、风险提示和案例通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2020年,银保监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


但是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中,涉及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此外,还存在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人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上述新问题要求建立监管评价体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消保工作内嵌到经营管理中。


此次银保监会出台的《办法》面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一、与互联网平台等合作需加强消保管理


为更好地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办法》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纳入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该负责人表示,通过这种方式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二、监管评价要素由6项构成


《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其中,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其中,体制建设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建设等情况,权重为10%;机制与运行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权重为25%;操作与服务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经营和服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权重为30%;教育宣传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安排、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常态化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权重为10%;纠纷化解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投诉管理、投诉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情况,权重为25%;监督检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复议诉讼情况以及日常舆情、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调减,幅度不超过总权重的25%。


三、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一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中等水平;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偏下水平;60分以下为四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落后水平。为增强评价结果精准度,二级和三级又细分为A、B、C三个等次。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实施消保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以及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对于评价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及时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在银行保险领域的诉求和困难。银保监会将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根据《办法》,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


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可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据悉,银保监会每年将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消保监管评价,推动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可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消保工作针对性,督促机构对照监管要求检视自身消保工作薄弱环节,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实现监管要求与消费者保护全覆盖。

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该如何加强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与创新服务层出不穷,在扩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理解和防范新金融风险的难度。随着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频繁化和多样化,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李艳明指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各消费维权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工商总局牵头,二十余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27个部委将共同签署下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金融行业放心消费的创建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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