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农商行发起人包括哪些条件是什么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内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容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②发起人不少于500人。③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④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⑤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 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怎么做有什么样规定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3.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估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十县名十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十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字号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十县或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
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三)设立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1.股权设置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2.股东资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
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
15号)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
(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
(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银监会两份,银监局一份,银监分局一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逆程序违规操作。
⑶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么如何开办农村金融机构(具体步骤),例如村级信贷机构
第二部分:了抄解最近出台的农村金融新政策
中国银监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于2006年12月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⑷ 如何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这是对农村信用社未来的发展定位和基本要求。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是农村信用社在深化改革中根本性的问题,有必要充分借鉴和学习先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探讨完善适合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产权制度改革初见成效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以来,始终把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各项改革的关键。经过多年努力,产权制度改革成效明显。一是增资扩股,规范股金。坚持正确的募集导向,实行权责对等,优化股权结构,保持股金稳定,促进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二是抓好统一法人社、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组建。原公主岭联社改制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原延吉、龙井、图们三家联社组建了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已经挂牌开业,长春联合营业部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已经上报中国银监会。双阳、舒兰等县级联社已经达到或接近农村商业银行标准。三是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兑付专项票据。全省县级机构专项票据基本获得兑付,兑付资金50.16亿元,占票据发行总额的98.1%。四是制定三年补亏目标,化解历史包袱,努力达到组建商行标准。截至2008年末,48家有历年亏损挂账的县级联社中有43家联社完成补亏任务,三年累计弥补亏损31.4亿元,超计划2.5亿元。
二、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进行正确决策、防止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制度保障。农村信用社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虽然不断地向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努力,但在民主管理、股权配置、激励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社员并不是信用社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信用社股东对信用社的经营和管理没有行使任何权利,对法人没有任何约束,因此对信用社的经营风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社的所有者。由于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导致没有固定的产权监护人,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控制主体和客体均缺乏动力。
(二)农村信用社所有权和管理支配权不匹配。广大入股股东尽管拥有农村信用社大部分所有权,但由于股权分散且单股股金额度较小,实际上基本失去监督、参与、管理和决策权利以及其他相应授权权利。
(三)农村信用社“三会”流于形式。“三会”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首先,由于信用社社员代表对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了解不多,一些社员代表本身素质不高,缺乏参与信用社经营决策的能力,使得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其次,管理决策层的权力制约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最后,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还没建立完善的监事会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要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解决历史财务包袱、营造诚信环境、明确改革目标和有助于防范风险统筹考虑。主要目标是解决好出资人到位问题,避免股权分散和股权虚置;解决好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设置问题,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明晰产权关系。产权改革的最佳选择是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下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将农村信用社股本金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并通过募集股本,实行由社会法人、自然人、系统内员工按一定比例分别持股,重新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规范的股份制明晰了产权、强化了约束机制,利润与风险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有效解决了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现实缺位问题。一要适当提高股权集中度。大股东要相对集中,单个法人要达到5%,单个自然人要达到2%,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都要达到入股比例的最高限。二要引进战略投资者,运作上市。坚持市场化取向,加快推进省内、省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合作、区域联合和兼并重组,开展业务合作与资本联合。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战略投资农信社,拓宽机构资金来源、有效改善股权结构,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在时机成熟时,运作上市。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目标,改革“三会”制度,全面推行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三长”分设制。一是通过有效形式提高和扩大股东权利,设立股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负责股东代表大会的事务处理。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做到还权于股东,把涉及农信社改革与发展及高管人员的提拔、撤销等重大问题交由股东讨论决定,其经营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充分吸收股东参与民主管理的好意见、好建议,对股东提出的质询和质疑,做出报告说明。二是实行理事长与主任分设,明确二者的具体义务、职责和权力。理事长负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引导权,主任负有日常经营权,在日常的经营工作中,应严格按规章操作办理,并接受理事长的监督。三是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制度,赋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力。如对业务、财务的审计权,对管理层的监察权,对理事长、主任重大决策的否决权等,使监事会行使职权不受制于理事长和主任。同时,监事会应广泛听取和收集股东的建议,听取各界对农信社的反映,及时向理事会和主任提出改进建议,对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同时,要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党委书记的“一把手”地位,将“三会”、“三长”难以解决和不好运作的方方面面统筹由党委予以协调,以此统一到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大局上来。
(三)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互结合的经营机制。要防止只注重组织形式改造,而忽视内部机制转变的“换汤不换药”的问题。在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和各方面关系比较协调的情况下,着眼于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是强化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和岗位责任制,理顺完善监督体系,加强授权(授信)管理和资本约束管理,推行问责制,强化内部稽核审计。二是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把人才吸纳和培养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既要立足现有人才的培养,又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层应坚持任人唯贤、客观公正的人事任用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和综合考评。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员工竞争上岗,通过岗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从而改善法人治理环境。三是大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按劳分配,按绩取酬,正向激励,绩效考评。真正建立起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约束相互结合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促进业务快速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根本改善。四是强化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要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每项重要开支都要依据工作需要而定,支出要严格控制并由“三会”有效监督。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方面,要严格遵照有关制度,除受“三会”有效监督外,应加强自律经营意识,不断开拓新业务,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办公效率,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四)提高高管人员能力水平。一是素质保证,即保证高管人员的素质符合行业特点,具备胜任本行业工作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二是行为规范,就是要建立严格的业务操作规程,严格依章办事,引导高管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把个人目标与团体目标统一起来。同时,要严格责任追究,并予以公开曝光,以维护行为规章的严肃性,培养职业道德规范;三是潜能激发,让高管人员的行为既符合政策框架,又能充分发挥高管人员的聪明才智;四是道德惩戒。每一个高管人员都要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对于违规和酿造风险的行为一定要惩戒到位,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战线前移到风险的源头。
(五)明确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战略性目标。改革的深处是产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产权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未来几年,将以股份制改造为方向,以进入资本市场为目标,制定5年产权达标规划,本着先统后分的原则,用5年的时间,将全省县级联社分期分批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通过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产权改革提高拨备,凝聚人心,激励员工,形成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⑸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需要解决哪两个问题
历史包袱问题实施财务重组、消化历史包袱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关键性环节之一。自 2003年实施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以来,通过发行1650亿元央行专项票据和减免税收、拨补保值储蓄贴补等手段,消化了一部分历史包袱,部分农村信用社在此基础上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为持续稳定发展打下了基础。但是,经过50年的不断累积,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较重,风险状态严峻。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还有约6000亿元的历史存量包袱,其中贷款损失约4000亿元,历年亏损挂账约880亿元,非信贷资产损失约950亿元。事实上,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仍然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依靠负债扩张勉强维持。历史包袱问题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持续发展与保持稳定无法回避的关键性问题之一。不正视历史包袱,改革就会找不到起点;不为旧体制“埋单”,就不可能孕育新体制。只有从实际出发,对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实施财务重组,才能从根本上扫清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现实障碍。消化历史包袱可考虑采取政府注资与新投资者适当分担相结合的办法,即政府注资消化一部分历史包袱,另一部分历史包袱在股份制改造时由新投资者承担。在全额兑付现有央行票据的基础上,政府注资可采取继续发行央行票据和认购优先股相结合的办法。由于银行业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投资银行业已成为一个热点,只要在政策上进行适度调整,就可以大量运用市场手段化解风险。
产权制度问题 解决了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这个根本性问题,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才能为农村信用社的稳定与发展提供制度性安排。2006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提出,股份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向,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导向,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现代金融企业。这是在总结我国农村信用社几十年发展历史基础上作出的正确判断,当前的问题是如何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步伐。现行政策下,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能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能超过股本总额的2%,这虽然有利于有效防范单个股东或利益集团控制的道德风险,但由于股权比较分散,容易产生“内部人”或“外部人”控制,股东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不利于吸引投资者,也不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稳定发展。建议考虑在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同时,放宽对非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限制甚至允许单一股东控股,进一步扩大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大力吸引与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农村金融机构。必须看到,如果在股权结构安排上没有大的突破,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就不会有大的突破。股份制的核心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只要有科学的制度安排和强有力的监管,就能够有效防止一股独大产生的道德风险。
⑹ 有个人可以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情况吗
有个人可以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情况。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机构,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
机构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其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机构特点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
⑺ 农村商业银行成立后,财务怎么转型
允许差异化市场准入,更好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农村商业银行长期植根于我国最低层次的金融市场中,对小微、对三农金融服务最熟悉,也最有经验与自觉性。为此,未来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应该允许有以下两种类型的农村商业银行并存:一类是占大多数的中小型农村商业银行。这类农村商业银行因规模和能力等原因,以深耕本土、服务本土中小微企业、发展零售银行业务为己任,深入社区,坚定做有地方特色的社区银行的决心和信心,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进行错位竞争;一类是占少数的大型优秀农商行,比如监管评级为二级以上的资产规模1000亿元以上的农商行。这类农商行规模大、内控好、服务三农或中小微企业到位,监管政策可考虑允许突破经营地域局限,向省内跨区尤其是向地级市以下的农业地区发展。
⑻ 求各大银行考试专业资料与真题
一、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何时通过并开始施行?
2003年12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指的银行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4、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依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
5、银监会提出的四项现代监管理念是什么?
管法人,将银行机构作为一个法人整体进行管理;管风险,增强银行机构识别、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管内控,严格监管银行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高透明度,通过真实披露信息,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6、《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8、非现场监管包括哪些环节?
六个环节:一是采集数据;二是对有关数据进行了核对、整理;三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四是风险监测分析和质询;五是风险初步评价与早期预警;六是指导现场检查。
9、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由哪几部分组成?
一是非现场监管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二是日常性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价工作目标;三是当年计划完成的监管目标任务。
10、《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内容是什么?
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11、河北银监局监管运行机制以增强监管有效性为根本目标,主要体现在哪五个方面的有效运行?
市场准入监管、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组织管理、监管保障。
12、《监管运行框架意见》中规范监管行为,实现科学监管的四项制度是什么?
(1)管检交叉制度;(2)查处分离制度;(3)跟踪问责制度;(4)绩效考核制度。
13、银监会对其监管工作提出的“约法三章”是指什么?
指:一是不得超越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的决策;二是不得插手被监管单位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和人事安排等事务;三是不得接受被监管单位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宴请、旅游度假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
14、吊销金融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应当由谁实施?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重大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①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罚款;②责令停业整顿;③吊销金融许可证;④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含5年)以上直至终身;⑤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7、对现场检查工作中出现哪些情形,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对有关人员试行问责?
(1)违反现场检查操作规程的;
(2)违反现场检查项目责任管理条款的。
18、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规定,按季披露的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账面利润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中间业务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19、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可对其怎样处罚?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数额的罚款。
20、现场检查的重点包括哪些?
包括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内部控制检查、财务收支及经营成果真实性和合规性的检查。
21、按照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属于内部控制主要内容的有?
组织结构 ;会计规划;双人原则和对资产和投资的实物控制。
2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指的操作风险是什么?
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23、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对股东的什么状况进行审查?
股东的资金来源;股东的财务状况;股东的资本补充能力;股东的诚信状况。
24、《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主要包括哪些?
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等。
25、非现场监管的主要目的有哪些?
包括评估银行机构的总体状况、对有问题的银行机构进行密切跟踪、通过对同组银行机构的比较,关注整个银行业的经营、对银行风险进行预警。
26、国际上通行的骆驼风险评级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与内控、盈亏能力、流动性和风险敏感性等。
27、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哪些?
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
28、《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什么?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29、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其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哪些?
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30、金融机构违反《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2)损坏金融许可证; (3) 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4)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31、金融创新的动因主要有哪些?
主要动因包括金融管制的放松、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
32、金融监管模式的确定,与一个国家的什么因素密切相关?
与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金融监管水平和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33、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什么?
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
34、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分别包括哪些项目?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量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35、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具体是指什么?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以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36、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什么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统一原则、适度原则和预警原则。
37、商业银行的经济资本是指什么?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能力决定其业务发展和用来抵御风险并为债权人提供“目标清偿能力”计算出来的资本。是一种 “虚拟资本”,在数量上等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非预期损失额;
38、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什么债券?
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9、商业银行不得对哪些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①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④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4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哪些原则?
全面性原则,统一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41、内部控制包含哪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
42、会计中公允价值的涵义什么?
答案: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43、风险为本监管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三方联席会议,审慎监管会议,与董事会会面,外聘审计师,与其他监管机构交流信息。
44、按五级分类划分贷款,可分为哪些?
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45、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什么?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46、《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中的关系人是指哪些人?
一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是指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7、《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所指的呆账准备是什么?
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48、什么是《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所称的一般准备?
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和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49、什么是资产减值准备?
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5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几种?
答: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1、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行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那“四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2、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制度和处置预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处置机构和人员;处置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处置措施;处置程序。
5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的金融衍生是指?
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合约的基本品种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合约。
54、在哪些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5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银监会应如何处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行为,银监会应如何处罚?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上述行为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般复议时效为?
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内。
58、对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可分为哪五个阶段?
信息采集、信息核对整理、风险分析与评价、非现场监管报告和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59、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哪些贷款合称不良贷款?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60、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符合有关对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管理的要求。
61、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要求是?
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的营运资金额,且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62、《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几种情形是?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3、商业银行变更哪些事项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64、《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该规定的具体内容为?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6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是?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法经营或经营管理不善情形,且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
66、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是?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67、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是?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68、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
主要内容为: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69、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应遵循的原则是?
应公布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70、商业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应遵循什么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四个原则。
71、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哪些基本要素?
(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2)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5)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72、国际上银行监管模式可分为集中监管体制和分散监管体制两种,请简要说明集中监管模式有哪三种类型?
一种是由中央银行或政府货币当局进行监管;一种是由政府财政部或商贸部进行监管;还有一种是由独立的政府检查部门进行监管。
73、《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是?
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7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
共七项,分别为: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75、《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76、《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概念是?
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担保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的概念是?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
7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的事项为?
共五项,分别为: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79、依票据法原理,票据为什么被称为无因证券?
因为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8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的主要内容为?
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81、《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具体指哪些人?
答: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82、《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接管终止的条件是?
答: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83、《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4、什么是一般保证?
答: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85、什么是金融风险?
指金融机构在货币资金的借贷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发生偏差,从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可控性、扩散性、不确定性以及隐蔽性和叠加性。
86、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证券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使得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高档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
87、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是?
答: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其他重大事项。
88、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应经哪级机关负责人批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
89、现代商业银行的特征有哪些?
一是在组织形式上大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二是在内部结构上,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日常经营瞥理层;三是在经营体制上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
90、商业银行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应遵循的原则是?
答: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四个原则。
9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基本会计报表包括?
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92、什么是金融创新?
指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当局出于对微观和宏观利益的考虑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制度、金融业务、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市场等方面所进行的创新性的变革和开发活动。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
93、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
在一定的产权制度下,一组联结并规范所有者(股东)、经营者(董事会、经理)、使用者(职员)相互权力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以解决银行内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监督、激励和风险监督、激励以及风险分配等问题。
94、什么是金融深化?
指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其金融中介、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不断进行创新,市场可以运用的资金潜力不断被挖掘,市场规模不断增加,同时不断走向专业化和复杂化的过程。它包括金融机构和产品的创新,也包括金融制度和技术的创新;既包含有数量的增加,也包含有质量的提高。
二、选择题
1、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是( A )
A. 资产风险管理 B. 负债风险管理 C. 资本风险管理 D. 成本风险管理
2、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A B D )
A.商誉;B.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C.利润;D.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3.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A B C D )
A.实收资本或普通股;B、资本公积;C.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D、少数股权。
4、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 C )
A.80% 50% B.90% 45%
C.100% 50% D.100% 40%
5、国际银行监管的资本标准规定,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 %(C)。
A.20% B.50% C.100% D.150%
6、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 C )
A.业主制 B.合伙制 C.公司制 D.股份制
7、商业银行不得向( B )发放信用贷款
A.自然人 B.关系人 C.关联人 D.个人
8、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 C )以上的,应当事先给国务院银监机构批准。
A.8% B.6% C.5% D.10%
9、下列有关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说法哪种是错误的?(B)
A 商业银行可以向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
B 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C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
D 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10、《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 A )
A.2% 5% B.2% 4% C.5% 2% D.4% 5%
11、按《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省级、地市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获得授权开办适用审批制的新业务,应在开办后 几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 B )
A.7 B.10 C.15 D.30
12、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券的风险权重为 %。( D)
⑼ 问 银行名字之间的关系
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农村信用社、农信社)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是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后的称呼。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3]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的稳健运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四)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结束,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料。
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同第十条 。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资本总额的60%。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受理并审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农村合作银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
第十八条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法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转为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需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者2/3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对农村合作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纪录、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文件应当报送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成员为7至19人。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四)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制订农村合作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七)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聘任和解聘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九)拟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董事会。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取消其董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
(二)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监管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六)其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人选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到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农村合作银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检查监督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活动;
(五)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农村合作银行内部稽核工作;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四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比照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四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合作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产负债比例。
第四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在辖区内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要重点面向入股农民,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银行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农村合作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农村合作银行网点增设、新业务开办等申请的参考。
第四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应当建立薪酬与农村合作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向股东(农民股东除外)及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指:
(一)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五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依法纳税。
第五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农村合作银行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五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披露。股东或关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时应与其关联企业借款合并计算。第五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监事会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由监事会通过,经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审议后,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该行,供股东查阅。
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注册资本;
(三) 变更营业场所;
(四) 调整业务范围;
(五)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六) 修改章程;
(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批准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批准以上变更事项。
第五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因解散、撤销和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持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变更第五十六条所列变更事项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有侵占、挪用、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处罚。
第六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这些都和农业银行 不是一个系统的。
⑽ 农村合作银行又上不了市,资格股又不给退,现在又不给分红了,只是增股,我感觉合作银行好像是骗取资金,
上市暂时不可能,应该是改现在农村信用社为商业银行,要是改革成功,长期看入股好的农村信用社还是有保障的。农村信用社说的有些是对的,做的有些是不规范的。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4〕23号 2004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 入股条件
第八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第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的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认缴股金的社员(股东)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以本社(行)股金证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董)事会。
第十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数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具体办法可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经理(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的;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的;
(二)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的;
(三)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的;
(四)经理(董)事会同意的。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补充资本金的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增资扩股的规划,确保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 股金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社员(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社员(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知晓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
(二)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社员(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五)社员(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第二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证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自然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二)法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股金证中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第二十八条 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进行的增资扩股工作中,有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应按本意见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换发股金证。
第一批改革试点8个省(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按改革后的产权组织形式通过新章程,颁发新股金证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告知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换发股金证。具体办法由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