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图示思维导图。
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结合,回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答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金融体系格局。
二、我国银行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涉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有三家,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有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它非国有商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等。还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逐渐形成了一个由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商品期货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构成的,具有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品种多样化和交易机制多元化等特征的金融市场体系。
思维导图如下:
供参考。
㈡ 金融业有哪些机遇与挑战
加入WTO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将能更多地参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对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为境内贷款,这些贷款的70%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6.4万家,实际利用外资3486亿美元。2000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现价)23685。一般说来,外资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的服务比中资金融机构更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将更加全面,这将进一步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到我国投资后,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客户基础将逐渐扩大,在我国金融市场上运用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将随之增加,中资金融机构将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全方位的竞争。这将推动中资金融机构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改善金融企业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审慎会计制度,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扩大对外开放,不仅能“请进来”,扩大引进外资,而且还能鼓励“走出去”,有效地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 年底,中资银行类机构在境外共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68亿美元。加入WTO对于证券业,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将有利于引进和学习境外证券业成熟的管理经验,促进国内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规范发展,逐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加入WTO,更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将在优质客户、优秀人才、新业务、新技术等方面与中资金融机构竞争。由于我国金融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加上历史包袱沉重、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与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大部分外资金融机构相比,存在一定的劣势,因此,加入WTO,也将给中资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监管当局的监管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同时,我们要继续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调控体系,完善金融法规,培养金融人才,提高参与国际金融业竞争的能力。
㈢ 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是好事还是坏事
是好事,优点超过了缺点。
国外金融机构提到国外注册的金融机构,并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认可。自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外国银行已经开始进入中国市场,这在改善中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国外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风险管理,信贷文化,决策程序,激励机制和资产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外国银行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促进金融市场和产品的发展方面。
拓展资料;
当外国金融机构建立代表处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系统;
(2)申请人是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协会的成员;
(3)申请人处于良好的业务状态,没有重大侵犯法律法规的记录;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1、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外商资助金融机构建立代表处,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3)和(4)。
2、申请建立代表处,申请人应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获得拟议办公室所在的分支机构,并将填妥的申请表与以下材料提交给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拟议办公室所在的中国:
(1)由主席或总统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主席(总经理)签署的申请;
(2)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主管当局发布的营业执照(复制)或副本);
(3)协会章程,董事会成员及十大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作伙伴名单;
(4)申请前三年的年度报告;
(5)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意见书,它位于其在中国的代表处建立,或由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发布的建议书;
(6)身份证明,学术证书,拟议的首席代表简历以及拟议人士签署的发言,是否有任何坏记录;
(7)任命由主席或总统(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的律师权力;
(8)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的其他材料。
㈣ 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的优缺点
间接融资方式和直接融资方式(一)融资方式 1、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含义:(1)直接融资:盈余部门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部门使用,即赤字部门通过出售(发行)自己的债务凭证融入资金,而盈余部门则通过购买这些凭证向赤字部门提供资金(直接证券)。(2)间接融资: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而进行的融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出售间接证券融入资金,盈余部门则买入间接证券。作为供给者,买进赤字部门的直接债券融出资金,而赤字部门则卖出直接证券,融入资金。 2、二者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都是资金的融通活动。(2)相互渗透、相互支持。区别:(1)金融机构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是核心中介机构。资金赢余者——银行——资金短缺者。在直接融资方式中,以证券公司为核心。资金赢余者——证券公司甲=证券公司乙——资金短缺者。(2)特点不同:间接融资比直接融资的风险小、成本低、流动性好等优点 3、二者的优缺点比较:(1)间接融资的优缺点:优点:(1)社会安全性较强;(2)授信额度可以使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及时方便地获得解决;(3)保密性较强。缺点:(1)社会资金运行和资源配置的效率较多地依赖于金融机构的素质;(2)监管和控制比较严格和保守,对新兴产业、高风险项目的融资要求一般难以及时、足量满足。(2)直接融资的优缺点:优点:(1)筹资规模和风险度可以不受金融中介机构资产规模及风险管理的约束;(2)具有较强的公开性;(3)受公平原则的约束,有助于市场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缺点:(1)直接凭自己的资信度筹资,风险度较大;(2)一般逐次进行,缺乏管理的灵活性;(3)公开性的要求,有时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需求相冲突。(二)金融证券化对融资方式及其结构的影响 1、金融证券化:指把银行贷款和其他资产转换成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即资产证券化。 2、资产证券化的背景: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 3、资产证券化的最初形式是将期限和利率大致相同的同质住宅抵押贷款等金融资产集聚成一个集合基金,然后发行以集合基金直接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 4、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1)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加速了资金周转,增加了收益;(2)资产证券化使间接融资方式和直接融资方式变得界限模糊,使银行贷款证券化后的持有人与抵押资产有了直接联系;(3)资产证券化还将银行借贷市场与证券市场、抵押市场、资产管理市场等有机的连接起来,对金融市场各个局部和整体的深化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4)资产证券化也刺激了投资银行在发展国内业务的同时,
企业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充当信用媒介获取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方式.
1.间接融资特点
(1)贷款条件高.需要较硬的抵押条件(土地证,固定资产).
(2)审批程序复杂.国有银行正在改制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嫌贫爱富"是其经营理念,对贷款的风险控制正成为终身责任制,导致许多银行"惜贷"现象较严重.
(3)融资风险大.当企业经营不善时,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必然导致企业变卖资产以至破产,企业难以借助改善
融资结构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负担.
(4)融资成本刚性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使金融成本"钉死"在银行贷款利息上,企业金融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银行调整利率政策,特别在银行紧缩银根,利率提高的情况下,就会使企业的融资成本刚性上涨.
(5)资金使用受限制.通常银行为了保证银行贷款的及时归还,对贷款用途有明确的规定.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使企业难以灵活运用资金.
(6)难以享受银行的国民待遇.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具有政治风险.银行中长期贷款主要支持产品有市场,效益好有还款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中小企业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
㈤ 我国金融机构的雏形始于哪个朝代
我国的金融机构最早可以追溯到南朝时期,那时候中国最早出现了当铺。
当铺起源很早,在南朝时已有寺院经营为衣物等动产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唐朝当铺成为质库,唐玄宗时有些贵族官僚修建店铺,开设邸店、质库,从事商业和高利贷剥削,它与柜坊同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唐会昌5年,皇帝的一个文告中说:“朝到衣冠”,“贷承华胄”以及“清途”们都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
宋代当铺称长生库,由于宋朝社会经济日益发展,长生库(质库)亦随之发达。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这种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
(5)我国当前金融机构的缺点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㈥ 金融机构及理财产品方面的缺陷
中国金融监管框架的主要缺陷表现在:
(一)以机构监管为主
所谓机构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直接把相关金融机构列为监管对象所形成的监管框架。机构监管的长处在于,监管部门通过对相关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限制(或审批)能够比较直接顺畅地要求金融机构的各项经营行为符合监管部门的意图和政策要求,因此,对贯彻行政要求比较便捷。
但机构监管很容易画地为牢,由此,引致一系列问题发生:
其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范围。在机构监管的条件下,所属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基本由对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来界定。例如, 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定在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能范围内,各家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范围内,如此等等。这决定了,各家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实际上是由分业监管的行政机制划定的。
其二,金融机构难以根据市场发展的要求展开综合经营。 在经营范围主要由监管部门职能界定的条件下,每家金融机构基本上只能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内容展开市场活动,一旦跨业经营就将处于违法或非法境地,不仅要及时纠正,而且要接受对应的处罚。因此,它们通常只能在已划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展开市场活动,很难综合运用各种金融机制服务于实体企业的城乡居民。
其三,难以有效监管各类金融活动。由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不覆盖全部的金融活动,相当多不列入金融机构范畴的实体企业也在从事金融活动(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尤其如此)。 由此,既使得金融监管难以覆盖全部金融活动,也使得从事相同(或基本相同)业务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
(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掣肘
与实体经济部门相比,各类金融机制、金融产品、金融业务之间存在着很强的替代性和互补性,几乎每一项金融活动都受到其他相关金融机制的制约,但分业监管通过行政机制将这种金融机制和金融产品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转变成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由此,引致了一系列不协调情形的发生:
其一,同一市场被分割为若干监管部门各自权限的市场。 例如,公司债券本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公司法》中也对此作了规定。但在中国,它形成了“五龙治水”的格局,即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发行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企业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审批,中国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债券审批,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的债券审批,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债券的审批。债券交易市场也分割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其二,各监管部门分别寻找各种理由为自己所辖的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空间,这加剧了各监管部门间的行政性摩擦和掣肘。 例如,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界定,在发达国家中为信托型和公司型两种,但在中国,由于信托归口由中国银监会监管,证券投资基金归口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为了监管审批的方便,选择了将“信托型”改为“契约型”,这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可以不受《信托法》制约和信托监管
㈦ 简要分析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国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造成我国金融机构盲目自大,诚信度极低,执行力弱等缺点.比如当专前各机构设置的属VIP窗口人为把客户分档;近年接连传出客户存在银行里的钱不明原因丢失,股市存在诸多黑慕,保险公司为了吸收客户虚报保值,银行明知同时间客户增多却减少服务窗口等.
㈧ 我国金融机构的现状存在哪些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1)金融机构体系的结构性比例失衡,专抑制了金融机构机构之属间的平等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制约了金融机构间的平等竞争,新型商业银行难与国有商业银行开展平等竞争。 (2)金融机构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仍比较突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差距过大,证券业保险业整体规模偏小。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体系一直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发展缓慢,导致证券也发展规模明显偏小。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相比,初总股本外总资产及管理总规模仍然过小。 (3)证券业的市场集中度不足,市场份额过于分散。这种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很难与国际化全能化投行相竞争。
㈨ 我国金融机构的现状
以银行业为主体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