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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消费金融工作汇报

发布时间:2022-05-09 16:34:36

A. 中信银行消费金融部主要办理什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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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消费金融是什么 消费金融系统怎么做的

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
消费金版融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权、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 消费金融系统一般分为消费贷款系统和消费分期系统。迪蒙消费金融系统是迪蒙自主研发,集消费贷款、消费分期为一体的业务管理系统,有效帮助企业迅速开拓消费市场,推动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实现业务模式的“互联网+”转型。系统通过规则引擎、工作流引擎、自动征信、商家加盟的方式,实现借款业务的快速审批、智能风控、借款流程自定义等功能,满足消费金融公司快速、高效、便捷的借款业务需求。

C. 平安消费金融中心主要做什么工作

平安消费金融中心的工作涉及到保险、信托投资、银行等各方面工作。

D. 什么是消费金融

传统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无论从金融产品创新还是扩大内需角度看,消费金融试点都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适时地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是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趋势和需要的。从金融产品创新看,个人信贷业务是传统银行难以全面惠及的领域,建立专业化的个人消费金融系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居民个体。

(4)银行消费金融工作汇报扩展阅读:

消费金融的来源:

其来源于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13日宣布,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银监会将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最近一年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等条件;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结合国际经验,《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

E.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内容应包括哪些

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八)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实施绩效考核,不得仅考核销售业绩指标,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和内外部检查结果等。
(九)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内控管理、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代销业务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跟踪整改制度。
(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代销业务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代销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建立代销业务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诉、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三、合作机构管理
(十二)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
(十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销协议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总行与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销协议的,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其总部授权并报总部备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作机构提供代销产品和产品宣传资料的合规性承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双方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后续服务安排、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双方业务管理系统职责边界和运营服务接口。
4.合作机构有义务配合开展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的接入、投产变更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代销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和双方客户交易明细的一致性。
(十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分类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安全评估,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十七)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应当不低于其他合作机构。
四、代销产品准入管理
(十八)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承担代销产品的审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审批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代行代销产品审批职责。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以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
(二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二十一)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未经合作机构确认合规或者未列入总行合作机构审批名单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五、销售管理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代销业务的销售渠道。通过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二十三)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建立代销产品分类目录,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发行机构、合格投资者范围等信息,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二十四)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作机构提供的实物或电子形式的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全面、客观地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应当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配备以下文字声明:“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二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只能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和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二十六)商业银行应当告知客户代销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二十七)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应由客户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逐一确认。
(二十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
(二十九)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代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岗位资格,遵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制定的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并充分了解所代销产品的属性和风险特征。
(三十)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为销售人员持续提供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要求。代销新产品的,需开展销售前培训;未接受培训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不得销售该类产品。
(三十一)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三十二)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业务有关的各种文档(含录音录像文件),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产品的情况。文档保存年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三十三)商业银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2.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3.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4.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5.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6.给予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代销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7.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独立的团队或机构对营业网点的代销业务进行抽样回访。
(三十五)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六、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
(三十六)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代销产品投资运作情况、风险状况和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
(三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与合作机构共享客户信息的,应当事先以醒目方式征得客户书面同意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并要求合作机构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
七、监督管理
(三十八)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监会报送代销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业务发展规划和基本情况、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等。遇有突发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十九)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代销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十)商业银行代销政府债券和实物贵金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代销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F. 消费金融系统核心业务有哪些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G. 消费金融是什么

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无论从金融产品创新还是扩大内需角度看,消费金融试点都具有积极意义。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今天,消费金融的含义也有了新的解释,更加丰富了消费金融的内涵,即不仅仅是"借钱消费",更应该是"边消费边赚钱",借助于互联网的高效、便捷和平等,从而实现投资者、融资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赢生态圈。

消费金融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

(7)银行消费金融工作汇报扩展阅读:

简介和来源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来源于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13日宣布,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最近一年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等条件;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H. 银行消金部是做什么的

消金银行消金部是做承继了原个人金融部的个人贷款业务的。从中行官网来看,其个人贷款业务共有21项产品,既包括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汽车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也包括中银E贷、个人网络循环贷款等新型产品,消金、个金其实在银行来说都是一样的,最主要是以借款户偿债能力做为依据。

消金意思

至於核准与否则是参考借款户工作稳定性期信用评比。其中信用评比一项信用卡使用、缴款情形所占比重是相当大的,银行喜欢的族群是有消费、缴款能力的客群,长期缴最低分数不会高的,不消费也一样。

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在银行消费的金额或者是消费的金钱,一个人在银行里面消费,可能是购买了一些债券或者是购买了一些理财产品,所以就是在银行里面消费了。

I. 在消费金融公司工作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你不敢跟别人说你的工作单位

J.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优势有哪些

答:
1、政策方面
众所周知,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之中正式提出发展消费金融,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和1999年相继放开了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政策,以促进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这也是发展消费金融对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结构合理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消费金融成为热点词汇。据了解,2016年3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政策利好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2、技术优势
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不同之处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优势,打造“线上互联网+线下实体”的运行模式。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机构在资金来源上有一定的优势,通过探索信用消费+场景布局,进而打造成一个全新的“互联网+”的样本,通过场景的建立,增强客户粘性,不断扩张消费金融市场,实现盈利。随着云计算的普及,大数据挖掘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精确的进行市场细分、选定目标客户、评估客户信用等级,从而降低资金配置风险,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3、市场需求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消费需求也更加旺盛,8090后超前消费意识逐渐增强,接受新型金融产品的能力较强,因此使用消费信贷手段来缓解预算不足的观念逐渐深入,因此,在居民消费观念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发展消费金融已经具备相应的社会基础。而作为解决资金问题之一的消费金融系统必将迎来发展商机,像迪蒙自主研发的消费金融系统是一款集消费贷款、消费分期为一体的业务管理系统,有效帮助企业迅速开拓消费市场,推动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实现业务模式的“互联网+”转型。系统通过规则引擎、工作流引擎、自动征信、商家加盟的方式,实现借款业务的快速审批、智能风控、借款流程自定义等功能,满足消费金融公司快速、高效、便捷的借款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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