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银行理财,有风险吗
一般情况下,目复前基本上产制品都是有风险的,除非合同文本协议上注明是保本产品,没有注明的都是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具体风险程度要视产品的投资标的范围,投资需谨慎。
购买理财产品前,建议您阅读合同,留意投资标的范围,风险介绍等。
㈡ 信息安全自评估服务机构应当有专业评估人员不少于多少人
不得少于2人。
相关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专要的资料属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满足评估需要的必要信息。在开展现场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及合法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2)金融机构自评估情况的报告扩展阅读:
评估工作以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为基础。金融机构应当每年进行自我评估,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自我评估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投诉处理和自我评估,进行场外评估,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制度,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原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㈢ 有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填写问题
一般分为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一、建设规模介绍;二、建设主要内容及技术工艺设备介专绍(分几属点介绍项目主要设备或生产线及其先进性);三、经济效益(总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回收期;建设周期;劳动定员;该项目各项销售年收入,净利润,税金)四、社会效益;一般就是解决多少人员就业问题等等;五、节能减排。节能(电单量、煤单量)、减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等)!
㈣ 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分类
一、服务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一)服务类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研、摄影服务、资料翻译服务、礼仪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快递服务、室内保洁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市政工程配套服务、(放地产开发、物业管理1年期)
(二)咨询类
房产咨询、商务咨询、旅游咨询、财务咨询、理财咨询、劳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
(三)安装维修类
电器安装、制冷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网络布线、电脑安装维修
(四)工程、设计类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室内装潢、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
(五)科技类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商贸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
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
3、包装材料
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
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
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电线电缆)
7、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通信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天线)、仪器仪表
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
9、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
10、食品(包装食品、速冻食品、糖果、饮料、糕点、水果、水产、南北干货、土特产、粮油制品、炒货、奶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肉制品、植物油、茶叶、食用香料、食品添加剂、酒)
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
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
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
14、酒店设备
15、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
三、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机械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服装服饰加工、鞋帽加工、床上用品生产加工、纸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竹木加工、金属门窗加工、五金加工、塑料制品切割、冲压加工、混凝土加工
四、前置审批参考
1、医疗器械销售、生产(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区药监局)、药品(区药监局、卫生局)
2、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印刷(区文化管理所、市新闻出版局)
3、音像制品销售(区文化管理所)
4、酒类批发(区酒类专卖局)
5、食品(区卫生局)
6、医疗结构设立(区文生局)
7、烟销售(烟草专卖局)
8、餐饮(区环保局、区文生局、区消防处)
9、旅馆、客房(区公安局、区消防处、区卫生局)
10、塑料制品、水性涂料生产加工(区环保局)
11、道路运输、水陆运输(交通局)
12、汽车、摩托车维修(市交委维修管理处)
13、人才中介(区人事局)
14、劳务服务(区劳动局)
15、废旧金属收购(区公安局、区环保局)
16、成品油经营、储存(市经委、公安局)
17、加工、销售、回收金银(市人行金融处)
18、文物经营(文物管理委员会)
19、经营性舞厅(市文化局、文生局、公安局、消防处)
20、国画书法(市文化局)
21、咖啡馆、酒馆(卫生部门、公安布门、市酒类专卖局)
22、报关业务(海关总署)
23、水泥生产(市建委)
2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民航中南管理局)
25、化妆品生产(市卫生局)
26、工程承包(市建设委员会)
扩展阅读
许可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核定的企业经
定义
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种类
1.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生产(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区药监局)、药品(区药监局、卫生局)
《医疗器械许可证》
2.从事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印刷(区文化管理所、市新闻出版局)
《印刷许可证》
3.从事音像制品销售(区文化管理所)
4.从事酒类零售、批发(区酒类专卖局)
《酒类许可证》
5.医疗机构设立(区卫生局)
6.从事食品流通(区卫生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
7.从事烟零售、批发(烟草专卖局)
8.从事餐饮(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消防处)
《餐饮许可证》
9.从事旅馆、客房(区公安局、区消防处、区卫生局)
10.从事道路运输、水陆运输(交通局)
《道路运输许可证》
㈤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评估是对什么案件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开展评估
银行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坚持“上追两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