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
最主要来的问题是外资银源行的人民币业务辐射能力弱,覆盖范围小,区域集中,服务对象窄
1.外资银行人民币来源渠道过于狭小和单一,难于确保业务的正常、安全地开展
2.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会对国内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目标提出严峻挑战
3.我国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监管还很不完善
4.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没有稳妥的市场退出机制
2.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并对中国银行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成就举世瞩目,参与全球化的步伐也越来越快。伴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日益深化,我国的金融业参与全球化的程度也在加深,特别是在2006年我国政府全面放开银行业以后,外资银行在我国的投资日益频繁。外资银行的进入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竞争和挑战,也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因此,研究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银行业效率的影响,对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外资银行机构的进入给中资金融企业发展带来的机遇
一是有助于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中国金融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与本国银行相比,外资银行在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其在华业务范围和客户基础的逐步扩大,运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逐渐增加,这势必会给中资金融企业带来强大的竞争压力。这将迫使中资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学习和掌握外国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金融创新产品,合理的选择和培育优秀客户,促使资金流向更为合理,提高金融效率,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审慎会计制度,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是有利于中国金融企业国际化进程。国际化的形式可以是走出去,也可以是请进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国际经贸活动将更加频繁,对外招商引资、国际借贷活动将会进一步增多,这将给中资银行在境外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在外资银行竞争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中资银行将会采取措施,跟踪中资海外企业和中国经贸活动,在海外增设营业机构,更多参与国际竞争。
外资银行机构的进入给中资金融企业发展带来的挑战
一是市场转移的挑战。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对中资银行的垄断地位形成巨大冲击,我国加入WTO后,现有对外资银行的种种限制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将凭借完备的商业银行服务功能与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的优质客户争夺战,存贷款客户将从国内银行机构转移到外资银行机构,外资银行在中国国内银行服务市场中的份额扩大,国内银行机构的市场份额相应缩小。
二是资本外流的挑战。外资银行的进入会使国内货币资金首先以本币形式流入外资银行机构,同时在外资银行机构进入中国国内市场业务,客观上可促使本币资金兑换为外币资金的背景下,随后出现资金从国内银行体系的流出。中国在对外开放国内银行市场的同时继续实行资本流动管制,有助于防范大规模资本外流。但从更加长远的观点来看,难以指望资本流动的管制措施会保持不变。
三是人才流失的挑战。外资银行拓展中国市场,会以优厚条件大量吸纳高素质人才,结果会使中资银行的业务骨干流失。而人才的流失,不仅降低银行的业务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而且也会带走一部分客户。
面对加入WTO,面对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国金融企业必须加快改革和业务发展。我们的当务之急是突破,关键是深化体制改革,把银行改建成真正的金融企业,这是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的前提。建立和完善以推动银行机构稳健经营和增强竞争力为宗旨的人事组织结构是核心工作。同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可以起到进一步强化银行经营者竞争意识的作用。在这些改革中,增加信息披露、完善会计监督、建立适当的存款保险制度等等是改革获得成功的必要补充条件。
非金融企业:我们都知道银行对整个国民经济存在着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外资银行的进入必将对整个国民经济,对中国的非金融企业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外资银行的进入使非金融企业面临机遇一是非金融企业可以接受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可以为广大非金融企业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和各类咨询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同时,中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量将飞速发展,中国非金融企业对银行的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需求将大量增加,外资银行可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为中国非金融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跨国结算业务。
二是有利于引进外资,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对外资银行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限制的取消,非金融企业对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需求将会大大增加。在中国国内外汇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外资银行作为直接引资渠道的作用会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的发展需要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一般说来,外资银行的服务比中资银行更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需要。
三是有利于国内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尤其是对中国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入世后,外资银行经营业务的地域限制将被取消,政府逐步向外资银行放开人民币业务及金融零售业务的经营权。这无疑对民营及中小型企业是个好消息。外资银行的进入将会拓宽国内企业融资渠道,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将会得到缓解,有利于国内企业经营范围和发展空间的进一步拓展。
四是外资银行通过培植优质客户和提供各类企业咨询服务,有利于国内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信息披漏方式向国际惯例靠拢,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国内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外资银行大多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中摸爬打滚多年,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成熟的评估技术体系和规则意,可识以为客户经营管理提供更为全面和先进的监督咨询服务和国际市场信息,提高国内企业的规则意识和经营的国际化。
3. 2010年中美经济对话。外资可以进来了,进入那些领域可以进入股市吗
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外资经济,外资可进入许多行业,除国防军工,邮政电信等控制国家命脉的行业,股市是可以进入的(QFII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4. 银行种类的区别
分类
1.中央银行:如,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美联储、
英格兰银行。
2.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简称银监会。
3.自律组织:如,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
4.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5家(工、农、建、中、交)、全国性股份制中小型商业银行12家(招商、浦发、中信、民生、兴业、平安、光大、华夏、广发、浙商、渤海、恒丰)。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
作用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它的存在方便了社会资金的筹措与融通,它是金融机构里面非常重要的一员。
我们可以看出银行的业务,一方面,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金和小额货币节余集中起来,然后以贷款的形式借给需要补充货币的人去使用;在这里,银行充当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
另一方面,银行为商品生产者和商人办理货币的收付、结算等业务,它又充当支付中介。总之,银行起信用中介作用。
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包括: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
(4)在美外资金融机构有国民待遇吗扩展阅读:
盈利渠道
银行的盈利渠道分别是贷款、银行类保险、销售理财基金类产品、金融机具的销售、金融智能终端业务消费获利、对冲业务、票据业务等。
中国的大部分银行的盈利比例为:贷款30%,银行类保险10%、销售理财基金类产品10%、金融机具的销售5%、金融智能终端业务消费获利30%、对冲业务5%、票据业务10%等。
国外银行的盈利比例为:贷款15%,银行类保险15%、销售理财基金类产品15%、金融机具的销售10%、金融智能终端业务消费获利35%、对冲业务5%、票据业务5%等。
2016年2月24日,媒体报道:16家上市银行中已有7家银行交出去年成绩单,普遍净利润继续下降。业绩报告显示,这7家银行在2015年中,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共为2716.61亿元,这意味着,7家银行去年每天净赚7.44亿元。
尽管这一数值在各行业中仍属佼佼者,但利润增速继续下降仍是未来趋势。7家银行净利润增速均较2014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6家股份制银行净利润增速更是跌至个位数,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净利润增速均下降一半以上。
中信银行净利增速最低,仅为1.15%。只有身为城商行的南京银行业绩保持在两位数,达到24.86%。
5. 与外国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劣势是什么
1、由于长期计划经济,国有银行体制、机制较僵硬,资金、人事效率较低;
2、转型期间,不适应市场,呆帐、坏帐率较高;
3、银行受政府左右,长官插手银行事务,使呆帐、坏帐率较高;
4、监管不够严,内外勾结,易发生资金外逃事件;
5、不熟悉现代金融工具,较难与国际接轨。
……
6.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3,证券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7. 国民待遇原则的其它资料
在中国,实施国民待遇原则,采取进取性的应对战略,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国民待遇的基本精神是公平竞争,这就要求对待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主体要平等。我国的经济特区政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别待遇违反了国民待遇的基本精神,必须予以纠正。
我国以前的经济特区政策违背了国民待遇的基本精神。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以特殊方式开辟的“政策试验田”。它保证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没有因为当时的反对而夭折,保证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步子能够继续往前迈。不可否认,经济特区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难以替代的示范效应。现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从局部性试验向普遍改革推进,搞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与国际市场接轨,已经成为全中国的要求,不能再把优惠局限于几个特殊的区域。而这也意味着,在中国加入WTO,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背景下,经济特区正在越来越失去其特殊性。尽管每一个经济特区都不愿意放弃其特殊性,但它们仍然不能不接受一个越来越明显的现实:经济特区在中国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经济特区虽然在中国是一个有进步意义的创造,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它却是与WTO的精神,与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给予国内企业的各种政策待遇,同样要给予外资企业和其他国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还继续围出一块地,继续搞特殊政策下的经济特区,显然是有违国民待遇原则的。中国的经济特区已经从促进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变成了阻碍继续完善市场经济的障碍,变成了在中国维持局部利益的又一种特权。
现在,国家总体政策上已经不存在歧视民营经济的问题。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还存在一些歧视民营经济的现象。一是制度性歧视,仍然有一部分人认为民营企业本质上属于私有范畴,私有总不同于公有;二是政策性歧视,在税收政策上,政府部门常常给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各种优惠,而对民营企业往往比较苛刻;三是融资歧视,民营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必须提供全额抵押,除了银行储蓄存单外,还必须提供房产证、地产证等等值抵押品,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则很少有此类要求,国有企业往往仅凭“国有”这个牌子就能取得贷款。比如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国家的政策是凡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2003年前后,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表示,对内外资一视同仁。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仍没有拿出实质性的举措。有媒体报道说,据统计,在广东东莞市的80多个行业中,外资可进入62个,而民营企业只能进入41个,相差20多个行业。可见,在民企“国民待遇”问题上,政策的落实与政策本身之间存在的落差还是比较大,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 一是政策法规对它服从性: 在政策法规方面, 要对与国民待遇原则冲突的国内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如地方政府对于下岗职工开办企业的税费减免问题, 对开发区、保税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鼓励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都可能涉及到市场贸易的平等性的问题;再如我国政府在改革中有选择性地对一些企业实行的债转股政策,也可能涉及待遇的不平等。总之, 国内政策法规必须作一些修改, 以适应国民待遇原则。
二是观念对它的服从性: 我们在政府与企业之间, 企业与某些政府的职能部门之间, 听得较多的一句话是“一笔难写二个国字”, 这就是一种观念。而这种观念可能就是我们对新的游戏规则不适应的最大障碍。对有些现象, 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上认为是合理的, 但却是违背国际贸易制度的, 那些得到优惠的企业, 往往是些特困企业, 它们比别的企业更困难,历史包袱更重, 因此更有理由享受到一些优惠。但是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以企业财务成果或财务状况为标准, 来判断是否公平的,它的标准只有一条——就是看在市场上是否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 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欠发达国家的民族产业有不可忽视的压抑作用。近些年来,一些外资企业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技术优势在我国的部分经济领域形成了较强控制能力和垄断趋势, 严重压制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目前, 国内90%的电讯市场已被摩托罗拉、爱立信、NEC等公司占有;在日化行业,美国的宝洁、英国的利华、日本的花王、德国的汉高已占领了国内洗涤剂市场的“半壁河山“;啤酒市场也被美、日、欧等“多国部队”攻入, 全国年产啤酒5万吨以上的60多家企业已有70%与外商合资;我国被誉为“自行车王国”,目前国内市场的15大名牌中,外方已占到8家;在全国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中被外商控股的已有10家。另外, 化妆品、饮料、彩色胶卷、电梯、轿车、彩色显像管等市场都不同程度地为外商所抢占。目前, 中国的金融、保险、航空、交通等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 随着入世的也正面临沉重的“门户开放”压力。我们还需利用好国民待遇这一工具来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利益。
国民待遇的实施上有自由度是通行的国际惯例。作为现行市场经济国家或以市场为取向进行改革的国家,都程度不同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然而,迄今为止尚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的是100%的国民待遇。这不仅表现为国民待遇原则受到国际法中国家属地优越权原则的制约,有例外条款的规定,本身就有伸缩性。而且,还表现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同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对国民待遇原则有着形形色色的限制。一般说来,发达国家限制少些,发展中国家限制多些。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如果全面研究其法规中的限制条款,也令人咋舌。以美国为例,它是迄今少数几个尚未建立外资审批制度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外投资国和东道国。尽管如此,美国在原子能利用、沿海及国内航运、水电等行业禁止外资投入,在通讯、航空、矿业等领域只允许外资拥有20%——25%以下的股权。总之,无论是过去的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还是现在的世贸组织成员方,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国民待遇的实施度是很不相同的,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在实施上的自由度。我们也必须利用国民待遇原则在实施上的自由度,利用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我国幼稚产业。
国民待遇原则与“对等待遇”不相同,国民待遇是向外国的企业、产品、人提供与本国的企业、产品、人相同的待遇。只要某国政府对本国的企业、产品、人等没有提供某项待遇,那么即使它国政府向某国的企业、产品、人提供了这项待遇,也不产生某国政府向它国提供该项待遇的义务。因此,国民待遇是在东道国境内“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缔约方国民间待遇“对等”。我们可以利用国民待遇原则的这一精髓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如前所述,在约定的领域内,只要赋予了本国企业的待遇, 也就要同样地赋予外国企业。换言之, 如果不想赋予外国某种待遇, 或只让一部分外国企业得到某种待遇, 那么只要不赋予中国企业该种待遇, 或只赋予一部分本国企业该种待遇即可。这正是中国可以大加利用的。在国际上,这也是有先例可借鉴的。1971年,日本的兴业等大银行的海外分行, 开始纷纷在英国、美国发行CD(可转让定期存单)。CD的特点是面额大、利率高、未到期可向第三者转让。对银行来说,发行CD可在短期内吸收大量存款, 增强竞争实力。对购买者而言,对CD的投资则更安全, 利率更高、更灵活。但为了防止原来流向证券市场的大量资金会流向银行, 从而打击国内证券业, 日本政府便禁止在本国发行CD, 因此, 当时无论日本本国银行还是外国银行都不能在日本发行CD。如此一来, 外国银行也不能在日本发行CD, 这引起了美国的强烈不满。美方认为, 日本的兴业银行可以在美国发行CD, 而美国的银行却不能在日本发行, 岂有如此不公之理; 但同时又不得不承认,“日本的做法并未违反战后的国民待遇这个原则”。综上所述,由于国民待遇原则的精髓是内外非歧视, 所以, 它既可被强者用来向弱者施压,亦可以为弱者保护自己提供有力依据。我们要善于吸收国际经验, 利用国民待遇原则抵制发达国家的超越国情的“自由化”压力, 更好地把握“入世”机遇,迎接外来挑战。
8. 国外有关金融业税收制度有哪些特点
从国外情况看,我国的营业税税率也处于高水平。为减少税收对金融的负面影响,国外一般是少征营业税或者是征收登记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而且税率也很低,如韩国金融业营业税率仅为O.5%;欧洲国家则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而征收税率较低的印花税或登记税;德国、意大利只对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
近年来, 国际上特别是我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下降的趋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例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西班牙和荷兰为35%,美国公司所得税实行15%—39%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已经高于巴西(15%)、马来西亚(28%)、韩国(28%)等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日本(30%)和新加坡(25.5%)等经济发达国家。并且,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资本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我国对于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税。
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对内外资商业银行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外资商业银行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较为明显。导致中外资银行在实际税负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
1.税率不同
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凡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人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lO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
2.税基不同
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例如,中资银行的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的折旧残值则应不低于原价的lO%等。
3.限制措施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剔除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而支付给境外总行、分行及同业的拆借资金利息所得一律征收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预提所得税率为20%,外国企业从中国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以不高于同业拆借的条件免征预提所得税。这样加大了外资银行的筹资成本和经营费用。但是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可以通过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或者参照国际市场行情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相比之下,中资银行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外资银行。
4.优惠政策不同
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O%税款。此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两者交缴的税种数量、税种内容和税负均不相同。如中资银行除缴纳房产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9. 请问在国际商面,有个问题,问题是''我国涉外经济发展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表现的答案是什么
我国涉外经济发展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表现是(B.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普遍适用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含义要点
国民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这一原则已扩大到“服务贸易”等领域。其含义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它包括三个要点:第一,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第二,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第三,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广义的国民待遇原则也可称为非歧视原则或无差别待遇原则。如何理解呢?其实,外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包含着两个不同层次的要求,一是它首先要求实现相对于内国企业的非歧视待遇,即外国投资者所享受的法律上的待遇不得低于内国企业;二是在此基础上的一个更高的要求,则为实现相对于内国企业的无差别待遇,即内外资企业基本上实现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第一个层次关于非歧视性的观点目前在学术界有比较一致的共识,这一精神同时在一些国家国内立法及诸多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也有充分的体现。而第二个层次关于无差别性的观点则很少有人专门论及,各国国内立法也颇为鲜见。然而,从法理上说,非歧视性只是国民待遇制度的最起码和最基本的要求,而内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才是国民待遇制度的本质含义,它既反对歧视性的次国民待遇,更不赞成对外资过度优惠的超国民待遇,而主张内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设立程序、税收负担、外汇平衡等各方面都基本保持一致。换句话说,也就是使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完全享受与内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不设置内外两套法律制度,真正实现地位平等、公平竞争。虽然,外资在享受优惠待遇方面不与非歧视性的国民制度相抵触,并得到外国投资者的格外重视和普遍拥护,但它与无差别国民待遇制度的基本精神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供参考。
10. 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问题及国民待遇问题
国家正在计划实行统一的税负,应该不会太长的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