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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本互联网金融

发布时间:2022-04-22 19:14:47

⑴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几个问题,谁能帮我解答一下

1,算是顺势而为吧,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拓宽了金融投融资渠道,丰富了信息化手段。支付是时间最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但到最近才出来互联网金融是由于互联网市场的成熟相关的。引爆点是电商对金融领域的扩张。现在实体金融存在门槛高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可以从这点突破,其实大家也都是这么做的,降低金融操作门槛。
2,具体看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如果是支付,那就是各个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的人群。如果是投融资,那就是有投资和融资的需求。现实中有哪些人有投融资需求,在互联网上也是互联网用户的目标客户群。只是互联网加了一个互联网产品操作的门槛,同时网上骗子多,信任度也会是个不小的门槛,但是不影响目标用户群的特征。以积木盒子为例,他们的目标用户就是手头有闲余资金,可以进行投资理财的用户。符合这种特征的,一般就是30多岁,收入有闲余的人。
3,信任可以分两方面,一个是对这个行业的信任,一个是对具体这个网站产品的信任。可以有很多方法,事无巨细都要面面俱到。信任度,本质上就是他人的行为结果是否符合你的预期,而预期来源于他的承诺,或他给你的感觉。信任是一种结果,而建立信任的过程,就是诚信。诚信不是说出来,而是做出来,要让客户感觉到。越声张“网站值得信赖”,越容易失去用户信任。在信任构成中,最核心是品牌,如公司品牌、产品品牌和网站品牌。品牌是一种性格,根源于领导者的性格。一个重销售或资本运营的公司,很难做出以品质和服务为形象的品牌。
品牌是一种美誉度,广告可以打知名度,但很难打品牌。
品牌是一种积累,这种积累往往需要若干年。
因此信任的强化需要落实到用户接触的每一步:初步印象、初步了解、初步购买、购买后服务、再次购买。每个阶段做不同的事情。
比如在初步印象中,网站的设计、专业性;初步了解时要保证信息的全面、易懂,有权威资料辅助等等。方法太多了,详细的说,估计要些本书。
4,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没有造成什么实质影响。就像第一个问题说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对传统金融的补充,是一个信息化的建设而已,互联网金融不出现,传统金融也会逐步渗透互联网领域,只是互联网对传统金融提前做了预警,告诉他,你得加快了。

⑵ 互联网金融的书籍有什么可以推荐吗

互联网金融这个领域比较新,内容也比较杂,牵涉比较多,要全面研究难度很版大。这方面的书不是太多,权很多都是拼凑,没什么见解。我找了比较久了,到目前为止国内全面介绍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著作,应该是《金融革命:财富管理的互联网竞争》这本。现在当当网搜索互联网金融销量第一。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形态和实践都介绍的比较全面,有些分析还比较深刻,有一定的独到性,对互联网金融的创业或者是传统金融业进军互联网是比较有借鉴意义的。如果有商业经验读了会非常受启发。看了有强烈共鸣!这本书虽然作者有理论和实践背景,但并不涉及深奥理论,读起来比较轻松,案例也非常多,值得一读!就是比较厚,要花不少时间看完。

⑶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相比银行,门槛低,收益高。不差钱就不错。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不接触资金,不搞资金池!非常安全,年化12%-18%收益也在政策范围之类,而且项目30--90天,周期灵活。100元就可以投资。你可以先小额试投感觉一下。

⑷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此后,虽先后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

2、P2P监管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编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须关注】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编者按:对于时下热炒的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提出了具体要求】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SPAN>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编者按:2014年初,保监会草拟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亦值得关注】

(转载于法客帝国,部分内容摘选自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

⑸ 有哪些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书籍值得阅读

互联网金融这个领域比较新,内容也比较杂,牵涉比较多,要全面研究难度很大。这方面回的书不是太多,很多答都是拼凑,没什么见解。我找了比较久了,到目前为止国内全面介绍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著作,应该是《金融革命:财富管理的互联网竞争》这本。现在当当网搜索互联网金融销量第一。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形态和实践都介绍的比较全面,有些分析还比较深刻,有一定的独到性,对互联网金融的创业或者是传统金融业进军互联网是比较有借鉴意义的。如果有商业经验读了会非常受启发。看了有强烈共鸣!这本书虽然作者有理论和实践背景,但并不涉及深奥理论,读起来比较轻松,案例也非常多,值得一读!就是比较厚,要花不少时间看完。

⑹ 互联网金融方面有哪些比较好的学习书籍

1. 模式与案例
1.1 入门
以下推荐一篇我在36kr发过的文章,看完基本上就可以对互联网金融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1.2 起源/权威
谢平老师被称为“互联网金融”概念之父,所以喜欢追根溯源的同学不妨看看他最早提出的“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论文:《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
(虽然个人感觉该论文并没有很清晰地定义“互联网金融”)
他和小伙伴们也出版了一本比较详细的书:
互联网金融手册 (豆瓣)
此书有很多国外案例可以参考,也有些商业模式的举一反三,更有数学层面上的推导,部分内容略微艰涩,应该只有真爱才会细细研读。
1.3 更多案例
以下两本里头有蛮多案例的,我将它们作为工具书使用。
互联网金融
2. 可以很快看完的报告
艾瑞有蛮多免费的报告,注册一个账户可以免费下载。(下载完整版的需要付费购买,价格不菲)
2012-2013年中国保险销售电商化研究报告简版
2011-2012年中国基金销售电商化研究报告简版
2013年中国P2P贷款行业研究报告简版
2012-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简版
3. 特定细分领域
3.1 支付
支付革命
作者之一陈宇(江南愤青)算是写互联网金融的比较有名的。
其他四位作者都是学术/政府/智囊/业内资深人士,所以写出来的东西感觉略为官腔。特别是最后还有一大章节是在讲监管建议,也就是说这本书面向的人群可能偏业内资深人士或监管机构官员。
如果对支付领域是真爱,这本书倒可以仔细研读,不乏干货。
3.2 比特币
比特币
主要作者分别是壹比特的CEO和比特币社区巴比特的创始人,由历史开始讲。有不少深入的研究结果。包括技术原理、生态圈(不乏案例)、对某些争议话题的探讨甚至对于比特币未来的展望。
3.3 电子银行
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
后来发现有些大学用这本书作为教材(所以也不难理解为什么阅读起来比较艰难)。
4. 其他
4.1 风吹江南之互联网金融
也是江南愤青写的,算是他写过的文章的集合。
平时有留意互联网金融的童鞋应该也知道,他写的东西的特点就是——喜欢喷人。不过一般都喷得很有道理,让人无言以对。
4.2 Inside China's Shadow Banking: The Next Subprime Crisis
在这里推荐多本和互联网金融主旋律关系不大的书。
这本书其实是……一本八卦小说!里面有很多高管/监管层的八卦小故事。
Joe Zhang(张化侨)写的。他之所以声名大噪是因为还在投行做分析师的时候揭露过几单财务造假,成功让某某上市公司高管锒铛入狱。而第二次引起轰动则是他辞掉UBS中国研究主管跑去广州花都的一家小贷公司当董事长…
虽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东西讲的不多(有个章节是讲P2P),但我觉得大家还可以稍微看看关于小贷公司的部分。毕竟阿里巴巴一开始也在阿里小贷(现在的“蚂蚁微贷”)上下了很多功夫。

⑺ 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发技术架构到底是怎样的

有的平台采用外包或购买技术平台,没有能力去进行系统的研发和升级,面临着极高的风险。因为系统来自外部,代码完全失控;企业自身也没有安全评估能力,没有专职人员制定安全方案,安全风险极高!
而且因为没有开发能力,当市场发生剧烈变化时候,技术平台无法快速适应市场变化;哪怕对系统功能做简单的修改,也要联系外包团队修改系统,需要跨公司沟通、讨价还价,而且外包团队常常也无法正确理解业务需求,效率低下,反应极慢!!
有些靠谱的优秀理财平台,很快意识到在IT技术实力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有意识的逐渐加强技术力量,建立专业互联网技术团队。这样的技术团队自主开发系统,代码完全在本企业的控制之下;并有专业队伍不断跟踪最新安全动态,制定完善的安全方案,安全风险可控制;同时也能够对系统进行持续研发和精心规划下的升级改造,从而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服务平台内部和外部的用户。
因此面临行业机遇期的融资理财平台,应该建立起自己的技术团队,打造专业化的互联网技术能力。
现在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普通用户可以通过多种客户端进行投资理财。有实力成规模的融资理财平台的技术开发,除了需要开发传统的PC版投资网站,还需要开发移动平台,包括:IOS版与安卓版APP、微信端、手机版WAP网站等面向普通理财者的投资平台;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应该要将风控能力系统化、程序化,不断实现与各种数据对接,包括第三方征信数据接入工作也要不断推进。
为了更好的承载各项业务发展,在具体技术架构方面,服务端技术应该采用业界先进的开发框架,比如选定的开发框架应该采用选定的架构下,应该能够很方便的扩展,使用、再开发或再发布扩展;要尽量采用了大量久经考验,开箱即用的技术特性,从而大大提高技术开发效率;团队应该始终对开发趋势和其他框架和其他项目中最佳实践保持密切关注,随时准备引入先进的各种技术手段。
针对移动端技术架构,基于同一工程分层,界面处理及业务逻辑分开处理,实现高内聚,低耦合的设计目的;网络层采用成熟稳定的技术方案,通过数据压缩、加密,提升网络连接的高效性及安全性;界面层采用自动适应策略,实现一套方案,多机型适配,节省开发成本,增强项目可维护性。
另外,作为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技术团队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竭尽全力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与信息安全。参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 ,制定综合的安全治理措施,主要应该包括3个方面:
1. 基础技术设施安全建设
采用企业级防火墙
HTTPS数据传输加密
分布式数据存储与备份
抗DDOS服务
跟踪最新漏洞,及时系统升级
2. 提高代码的安全性
制定代码规范和各种开发规范,确保开发人员能够写出安全的代码
开发代码扫描工具,扫描代码
代码审查,代码交叉审核
单元测试与自动化测试
3. 建立监控与反馈系统
1. 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化被动为主动;
2. 为可能发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
3. 监控重点敏感数据与功能,发现异常及时进行阻断和报警;
最后,技术团队要为整个技术平台,制定出长期的改善目标,比如应该包括:
1. 持续改善系统架构,更好地支持业务扩展
2. 降低系统耦合,提升对变化的响应速度
3. 建立更完整 的公共平台、基础框架、基础类库,提高开发效率
4. 合理地增加或减少系统间交互,提升系统性能、稳定性
5. 完善配置、监控、预警、日志系统,提升系统运维效率及发现问题的速度
互联网金融趋势刚兴起不久,各种业务还在持续快速发展变化。技术架构的改进也没有止境,高达软件作为18年软件服务商未来的路还很长,系统功能需要不断丰富,各项工作还需要改进。只有始终深耕互联网金融技术领域,不断满足用户的期望,全力打造一个值得信赖的融资理财平台,才能与信赖我们的客户一起实现更多更大的梦想!

⑻ 互联网金融与保险业发展

互联网保险在过去近20年里经历了兴起、发展以及不断成熟的过程。我们将这一过程归纳为四个时期,分别包括长达10年之久的萌芽期、突飞猛进的探索期、正在经历的全面发展期和即将到来的爆发期。
一、萌芽期(1997年-2007年)
1997年底,中国第一个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内部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专业中文网站——互联网保险公司信息网诞生。2000年8月,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2000年9月,泰康人寿在北京宣布了“泰康在线”的开通,实现了服务的全程网络化。与此同时,各保险信息网站也不断涌现。
然而,鉴于当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整体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加之第一次互联网泡沫破裂的影响,受众和市场主体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不足,这一阶段互联网保险市场未能实现大规模发展,仅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起到企业门户的资讯作用。随着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二、探索期(2008年-2011年)
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为中国互联网市场带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伴随着新的市场发展趋势,互联网保险开始出现市场细分。一批以保险中介和保险信息服务为定位的保险网站纷纷涌现。有些网站在风险投资的推动下,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在这个阶段,由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电子商务保费规模相对较小,电子商务渠道的战略价值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因此在渠道资源配置方面处于被忽视的边缘地带。保险电子商务仍然未能得到各公司决策者的充分重视,缺少切实有力的政策扶持。
三、全面发展期(2012年-2013年)
在这一时期,各保险企业信托官方网站、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离线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业务,逐步探索互联网业务管理模式。其中,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保险行业也在这一年取得跨越式发展,以万能险为代表的理财型保险引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市场。
互联网保险绝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互联网化,而是对商业模式的全面颠覆,是保险公司对商业模式的创新。互联网保险并不是把保险产品放到互联网上售卖这么简单,而是要充分挖掘和满足互联网金融时代应运而生的保险需求,更多地为互联网企业、平台、个人提供专业的保险保障服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保险行业已摸索出一套相对可控、可靠的体系和经验,确立起互联网保险的基本模式。保险公司进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四、爆发期(未来)
历经十几年的发展,电子商务对传统行业的影响正在不断加深。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等相关行业的高速发展为保险行业的电商化奠定了产业及用户基础,保险电商化时代已经到来。
未来,移动展业净土掀起互联网保险新一轮高潮,它将围绕移动终端开展全方位的保险业务,包括产品销售、保费支付、移动营销及客户维护服务等一系列业务活动。保险业在移动终端的应用可分为四步走:第一是无纸化,将纸质保单转换为电子保单;第二是智能化,在无纸化基础上,实现展业、投保等业务简易、规范操作;第三是客制化,为客户提供回归保障本质的高级定制保险产品;第四是打造智能移动保险生态系统,包括高级定制的产品线,也包括打破时间、空间局限的全方位移动服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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