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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金融服务

发布时间:2021-01-12 18:15:39

⑴ 您建议中消协可以针对哪些问题领域或企业进行公益诉

8月26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增加了对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能描述,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

尽管只是多了“经费”两个字,但却引发了人们对消费者协会这一特殊公益组织的广泛关注。消费者协会应当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如何名符其实地成为消费者的“娘舅”?吃“皇粮”究竟是对还是错?消费者协会转制又该何去何从?本期《对话》,我们特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就以上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改革势在必行,公益职能不能丢

记者: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虽然叫消费者协会,但实际上消协并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会员。您认为应该如何定位消协?究竟是社会团体还是公益组织?如果将消协改名为消费者委员会,如何保证其公益属性?

刘俊海:社会团体与公益组织不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消协是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虽然每位消费者无需履行入会程序,似乎消协没有会员,但消协是依法设立的法定社团组织。因此,从理论上看,消协所在地的每位消费者均被法律视为消协的成员,消协有义务代表与维护其所在地的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在此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一定要坚持“四个法定”原则,即建议将消协界定为具有法定职权、法定编制、法定预算的法定机构,以进一步充实消协的法定职责。消协的职能只能强化,不能削弱。消协不是行政机关,不是企业,也不是普通的民间社团组织,而是具有履行法定公益职责的法定社会团体。

消协的改革目前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上。一是将消协改造为各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二是继续维持消协作为法定公益社团的法律地位。两个方案各有长短。我个人认为,为强化党和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领导和支持,建议国务院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银行保险、房地产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消费领域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统筹本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但是,各级政府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不能取代作为法定社会团体的消费者组织。当然,各地消费者组织的名称究竟叫“消费者协会”还是“消费者委员会”,可以进一步斟酌。但无论如何,作为行政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作为社会团体的消协具有不同的法律角色,各自履行不同的法律职责。

吃“皇粮”有助于打造公信力,维权义务不可能放弃

记者:中国消费者协会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全部获得中央财政拨款,引起了众多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中消协吃“皇粮”究竟有助于发挥消协的维权作用,还是会削弱消协的维权作用?此次修法,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您认为能否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刘俊海:制约各级消协职能发挥的主要障碍的确是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经费不足以及编制不足的双重制约,各级消协既难以吸引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充实到消协队伍中来,也难以留住人才。我认为,中消协吃“皇粮”,这是消费者组织在我国社会地位得以提升的重要标志,也是消费者组织走向成熟的重要里程碑。

中消协吃“皇粮”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关心与支持。近年来,消费者协会在引导理性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拉动市场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重视消费者组织,就是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重视消费者在拉动经济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

但多年来,消协的工作经费不足直接制约了消协职能的充分发挥。例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组织经常对昂贵的消费品进行比较试验,以此作为对企业和产品开展监督的重要手段。甚至有国外消费者组织斥巨资购买价值高昂的高档汽车进行撞击性试验。而我国各级消协在财力匮乏的情况下,根本无力进行这种撞击试验。国家让中消协吃“皇粮”,无疑是雪中送炭,是对消协的最大支持。

此外,中消协吃“皇粮”体现了中消协的非营利特点,有利于打造中消协的公信力。为确保消协能够公正、独立地代表和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明文禁止消协从事任何营利或者商业活动。这条规定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国家既然禁止消协从作为被监督者的企业筹款,就应让中消协吃“皇粮”;否则,消协只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了。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中消协吃“皇粮”对于各级地方消协来说也是一个好消息。如果“经费保障”的条款最终得以通过,建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能切实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落实法律要求,以实际行动尤其是财力资源支持地方各级消协的消费维权工作。只有办公经费充足,才能吸引一流的精英人才进入消费维权一线,才能独立于商家的商业捐助,才能成为顶天立地的消费者维权斗士。

有人担心,各级消协吃“皇粮”后会“变身”,承接公权力;还有人担心消协会放弃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逐步退出受理质量投诉。这些说法都缺乏法律根据。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各级消协必须履行的法定维权职责不应、也不会被削弱。相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升级版应进一步扩大消协的维权职责,充实维权手段。维权职责不是权利,而是义务,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运用好公益诉讼制度,保护众多消费者权益

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协应当如何运用好这项新制度?

刘俊海: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大幅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大幅提高消费者维权收益,大幅提高商家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商家失信收益,进而全面提升全社会的诚信度。根据以上制度设计,在未来出现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时,消费者组织就能以原告身份挺身而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种制度设计中,消费者组织是形式意义、法律意义上的原告,受害消费者则是实质意义、经济意义上的原告。消费者组织实际上是消费者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但受害消费者无需出资聘用律师,也无需亲自去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与受损证据提交给原告消费者组织,就可正常工作与生活,坐享胜诉利益,进而实现零成本维权的梦想。

但草案只允许省级以上的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允许其他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利弊参半。好处是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地方保护主义对公益诉讼的不当干扰。此外,原告资格的适度限定也符合我国当前基层消费者组织能力建设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

草案美中不足的是,按照该方案,我国享有原告资格的消费者协会总数仅有30余个,显然无法应对我国正处于大规模区域性消费侵权案件高发期的维权需要。为适度减轻中消协和省级消协的工作压力,建议将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组织扩大到地市级消费者组织。中消协原则上对跨省市的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省级消费者组织原则上对省内跨市的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地市级的消费者组织就本市内的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当然,各级消费者组织也要打造分工合作、无缝对接、快捷高效的公益诉讼机制。

如果消法最终顺利修改,建议法定的消费者组织积极做好新法实施后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聘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对消协系统从事公益诉讼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事先开展公益诉讼模拟法庭活动等。

⑵ 投诉银行12315有用吗

最有效的还是向银监会投诉,以重庆为例,投诉方式有:

2017年,重庆银监局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投诉的基本程序》,公布了全市银行业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渠道。

1、首先还是找银行投诉

重庆银监局称,正常情况下,消费者若要投诉银行的业务或服务,应先与该银行联络,这样做可使银行有机会及早解决投诉事项。

据悉,市内各家商业银行都有接受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和处理流程,以便对消费者投诉展开全面及时调查,并使投诉获得完满解决。

2、银行业也有消费者投诉热线

重庆银监局称,消费者如不想直接找银行,也可向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热线(调解中心)投诉,由其协调处理其与银行的纠纷。

消费者还可以写信给调解中心或到调解中心现场反映问题。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20楼;邮政编码:400010;联系电话:023-63661919。

重庆银监局表示,如消费者对银行处理纠纷的结果不满意,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也可向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热线(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中心设置“接诉”窗口,由专职人员负责对纠纷事项分类处理,适合调解的启动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3、遇银行违法可向银监局举报

重庆银监局表示,消费者若要举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和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请以书面形式向重庆银监局信访。一般来说,银监局对口述形式或匿名举报不便受理。

重庆银监局指出,对举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信访事项,重庆银监局将开展针对性调查,如举报事项属实,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中消协金融服务扩展阅读

中消协2016年1月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

多数网上银行无法让消费者1分钟内找到投诉方式和投诉处理流程等信息,不仅如此,1分钟内在网站主页或网银首页找到安全提示的消费者比例不高;部分银行在服务优惠活动的价目表不按要求标注有效期的情况较多;少数网上银行公示服务价格的位置不够醒目。

2016年1月至4月,中消协在北上广等10个城市分别对16家银行开展了网上银行服务体验式调查活动,从安全措施、权益保护及体验感知等方面调查体验网上银行服务状况。调查共完成3200人次有效调查体验。

据中消协介绍,根据调查体验结果,被评价的16家网上银行服务情况总体表现较好,但在安全措施、权益保护以及体验感知等方面,一些网上银行相关服务还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⑶ “金融服务费”违反法规,为何这些4S店仍“以身试法”

说起“金融服务费”应该算得上是2019年汽车圈最热门的关键词之一了,每当谈起这个话题,我们总是绕不开一位西安的“女车主”,也正是因为这位女车主在4S店的一顿操作,让西安当地的这家奔驰4S店付出了“7”位数的代价,这也让奔驰品牌下定决心要痛改前非,近日咖哥就随同一位好友前往奔驰品牌4S店购车,在我们对比的几家奔驰4S店的过程中,咖哥明显发现现在奔驰4S店和以往最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基本上在进店的第一时间,接待人员都会提前告知,目前奔驰品牌在销售环节是坚决杜绝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这一点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奔驰在这方面所作出的改进。

根据2012年银保监会发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但是,几乎所有汽车金融公司都属于非银行机构,理论上来说银保监会的该“通知”并不适用于,可是4S店的汽车服务金融除了一部分来自汽车厂商之外,其中绝大部分资金来源都是银行,但在银保监会等各大监管机构的的监管之下,银行的胆子就是再大,也不可能敢收这笔钱。这就证明了4S店明目张胆收取的这笔金融服务费,一定是中饱私囊了。对于很多消费者无法判定这笔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咖哥找到的答案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4S店只是作为汽车交易的服务方,并不具备“金融服务”资质,因此对于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毫无疑问应当退还给消费者。

并且,中消协也在针对汽车市场的相关会议中,明确了经销商不是金融机构,不能收取金融服务费,而贷款手续费本身不合法,也不能收取。为了保障消费者在消费环节中的权益和良好体验,汽车经销商在相关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消费者具有提前知情权,经销商有义务提前告知消费者。

2、提供金融服务不能带有强制性,消费者有选择权,经销商必须尊重客户自主选择的基础上提供服务。

3、销售合同内也必须明确写明所有收费内容及名称。

4、收费项需为用户开具正规税务发票。

大咖总结:

虽然我国的汽车产业在近些年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在汽车行业内,尤其是销售环节还依旧存在着许多的“猫腻”,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往往都会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买车而吃亏上当的各种新闻事件也是时有发生。而4S店和广大的二级经销商往往都是想尽一切办法来收割消费者这把“韭菜”,像贷款金融服务费、保险、上牌、加装精品、出库费等等,敛财的项目可谓是琳琅满目、丰富多彩,消费者往往都是刚刚从上一个坑里爬出来又掉进下一个坑,在这个过程中,汽车厂商发挥自身的监管作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而不是和经销商一起同流合污,侵犯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⑷ 媒体为何建议中国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互联网金融业态众多的今天,现有“分业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体系已不能完全保护金融消费者。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世界各国除了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之外,也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特别是对那些金融知识欠缺、承担损失能力有限的消费者的保护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政府同样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一行三会”陆续设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内部机构,各自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和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共同构成了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下的中央层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框架。

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进行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成为贯彻国务院金稳委有关“强化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职能”的执行机构。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处置标准,构建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统一从中央到地方的消保投诉、审理程序和收费标准,强化全国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的执行能力,为金融市场投资者权利保护提供可靠制度保障。

我们设想,金融消费者保护局隶属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推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计划,监督金融消费者保护实施,指导和推动一行两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拟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政策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二是开展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彻底改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多头局面和混乱状态,节约监管成本和司法成本;三是检查并查处有关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五是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协调;六是开展对外交流,参与制定国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规则和标准,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合作。

毫无疑问,“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将有效解决“一行二会”、金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调问题,对全国各地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起到统筹调配作用,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提供高效、完善的组织保障和功能保障。

⑸ 中消协指出网络领域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算法应用问题有哪几种

中消协指出,根据消费者投诉、有关调查和相关报道,网络领域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算法应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推荐算法。通过监测分析消费者的消费行踪轨迹,如浏览过的页面、广告、商品服务、话题等,有针对性地对消费者进行商业营销。这类推荐算法利用消费者的数据画像,实施所谓精准推送。许多消费者误以为自己看到的与旁人无异,导致知情、选择不足。有些经营者通过算法应用推送的商品、服务内容甚至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价格算法。有些经营者利用算法进行价格歧视。一是对新老用户制定不同价格,会员用户反而比普通用户价格更贵。二是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制定不同价格。三是多次浏览页面的用户可能面临价格上涨。四是利用繁复促销规则和算法,实行价格混淆设置,吸引计算真实价格困难的消费者。这类算法造成选择性目标伤害。

三、评价算法。部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为了获得好评,运用刷单等方式,编造虚假高分评价,或者隐匿中评、差评,使真实评价无法显现。虚假评价、评价失实呈现,不仅破坏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也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误导。

四、排名算法。平台经营者制定各类排名榜,声称基于消费者好评率、销量等,对各行业或商品服务类别进行排序,引导消费者选择,但具体如何计算得出的难以知晓。还有的混淆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左右消费者决策。

五、概率算法。一些线上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抽奖兑换,特别是部分网络游戏公司经常性推送游戏道具抽奖活动,虽然公示了中奖(掉落)概率,但是其算法程序不透明,实际中奖概率缺乏管控,屡遭消费者诟病。

六、流量算法。一些平台利用所处优势地位通过算法在流量分配、搜索排名等方面设置障碍和限制,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交易,影响公平竞争和消费者选择。

⑹ 中消协调查显示各行业无障碍设施普及率到多少

12月14日电,近些年来,我国公共服务行业更加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新型建筑设施更加注重配备无障碍设施;社会关注关爱残疾人等群体氛围明显改善,残疾人群体也应全面和平等地享有各种便利和权利的理念越来越被认可,充分显示了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该活动通过实地体验式调查和大众感知调查两种方式,调查体验了10,029家消费服务场所的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扶手、无障碍电梯(含盲文、语音、低位按纽等)、无障碍洗手间、无障碍低位柜台、无障碍标志标示等建设、维护和使用情况。

⑺ 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致使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需要找金融银监会协调解决。因为现在很多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都是有风险提示的,风险小的自然效益低,效益高的自然风险也会很大。所以人们要时刻谨记投资需谨慎。

⑻ 中消协点名海底捞乱象,该乱象将会对消费者有何影响

会影响消费者消费时候的心情,所以餐饮行业应该管理好自己的产业,不要让其他人有可乘之机。

⑼ 中消协推出的“3.15标志”是什么意思

新的3.15诚信来标志图案的主体自部分是一只高举着3.15和福建开头字母“F”与“J”变形组成的火炬,象征消费者高举3.15维权旗帜。图案的下部分是一只高举火炬的手,象征着消费者使用手中的选择,响应诚信、拒绝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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