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银行业建议
首先来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当客自户来到金融机构办理存款却稀里糊涂的拿了份保单回家时,客户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办理的是分红保险吗?
其次是各项开通服务收费问题,客户是否自愿开通?是否知道其收费情况?
最后是理财产品的宣传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距等等
这些问题都是目前消费者在银行业进行交易时的不正常现象。
㈡ 求助,《维护金融消费安全,共建和谐金融环境》的文章,1500字
这么高的分没人回答。。
3月15日,由人行南京分行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联动的“金融消费维权”大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在江苏全省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本次活动主题鲜明、措施得力、形式多样、覆盖面广,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据了解,本次活动以“维护金融消费安全、共建和谐金融环境”为主题,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为抓手,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稳定为目标,各项活动措施始终突出民本理念,坚持与政府的工作脉动和公众的殷切期待紧密融合。南京分行自2月份起就开始谋划本次活动,对现阶段金融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摸查,针对老百姓广泛关注的问题和消费安全隐患确定了宣传内容和消费者教育重点,专门印发了宣传方案,制作了统一的宣传折页、海报、知识手册等模板,并对全省尤其是县域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强化金融机构社会责任,3月15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组织34家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举行了江苏省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发布会暨保护公约签约仪式。南京、盐城、泰州等市银、证、保金融机构,在当地城市中心广场面向社会作出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公开承诺,并通过电视直播、报刊登载等多种媒介将承诺内容及金融机构负责人的现场承诺签名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县域及广大农村地区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点,也是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系统此次宣传教育的重点。在无锡宜兴市,人民银行组织了金融系统3·15大型专场宣传,活动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承诺宣誓、金融消费咨询解答、“金融消费诚信单位”评选、金融知识竞答等项目,宜兴市政府领导出席了宣传活动并致辞,现场还组织了丰富多彩的文艺汇演,吸引了大批群众参与互动。盐城滨海、阜宁,常州金坛、溧阳,南京高淳等县的多个社区在“3·15”当天均迎来了当地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知识社区行”宣传分队。无锡江阴、南通如皋、启东、扬州高邮等市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金融知识进乡村活动,为广大农民朋友送上了一顿丰富的金融知识大餐。盐城响水、东台等地人民银行将金融知识、金融维权知识编成短小精练的手机短信、手机报,通过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公众发送。江苏其他县市人民银行也都通过反假币工作站、金融下乡、金融微博、网上论坛等渠道,组织当地金融机构与农民朋友、城镇市民、在线网民进行交流,传播金融维权知识。
江苏省人民银行系统在本次活动中十分注意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的创新,力求宣传工作受众面广、贴近生活、易于理解和接受。各地除印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手册》、折页、海报等宣传资料、将金融知识嵌入歌舞曲艺公开汇演外,还注重扩大现代传媒工具的运用,借助报刊、互联网开展“金融业服务满意度调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调查”和“金融业十佳诚信单位”、“金融业十佳服务之星”评选活动,利用当地网络交流平台与网民就金融消费问题进行交流,通过当下流行的网络微博播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以人民银行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在主流报刊开设金融消费维权专栏,发表金融维权政策解读文章、参加广电传媒“政风行风热线访谈”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从受众反映看,整个活动有声有色,内容丰富多彩。各地群众也纷纷表示通过参与活动深受教育,在今后与金融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少了一份疑虑,多了一份自信。
㈢ 怎样写金融安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建立金融创安长效机制,构筑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前段创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创建金融安全区成果,创新工作方式,推动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走向深入,进一步促进信用环境和金融环境的优化,发挥金融在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城、和谐常德"进程中的作用,努力促进地方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良性互动。
二、工作目标
1、金融环境明显改善。无新的严重逃废金融债务和欺诈行为,已逃废的金融债务得到有效处置,不遗漏、不偏袒。金融债权得到有效维护,人民法院对金融纠纷案件的执结率比上年提高8个百分点。国家公职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逾期贷款清收完成70%以上。
2、金融秩序明显好转。金融机构竞争公平有序,无违法违纪经营行为,无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乱集资等行为,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无重大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3、金融资产质量明显提高。年内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指标双下降。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下降10个百分点,经营效益明显好转,整体比上年减亏50%或扭亏增盈。
4、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信贷总量稳步增长,新增存款15%以上,贷款净增长8%以上。
三、工作措施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创建金融安全区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电视新闻、金融创安专栏、摄制专题片等多种方式报道金融创安,借助《常德日报》、《常德晚报》、广播、标语,营造金融创安氛围,同时编发《常德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简报》,介绍金融创安动态,表彰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推介典型,交流经验,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对经催收逾期不还的单位和个人,要上"黑名单",公开曝光。
2、以清收国家公职人员及行政事业单位逾期贷款为重点,争取今年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常办发电[2004]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公职人员及行政事业单位逾期贷款清收工作的通知》精神,运用行政、经济、司法等多种手段,加大清收力度。对拒不偿还逾期贷款且态度恶劣的国家公职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金融创安办报治理金融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停止所任职务,进一步落实"三停五不"政策。以此打击"赖帐户",拨掉"钉子户",教育"一般户",威慑"观望户"。
3、开展督促检查,加大"创安"工作的考核力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安考核办法,对"创安"工作目标、考核对象和内容、计分标准、工作责任、奖罚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市创安办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的国家公职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逾期欠款清收协调会,专题研究清收工作,同时组织各区县(市)与银行机构逾期欠款清收对接,逐笔落实清收工作。要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机制,重点对企业两个置换中金融债权落实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还贷情况进行督查。
4、整合信用资源,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着力培育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突出企业信用管理,以企业"经济户口"为基础,以违法记录为补充,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不断强化信用网络建设,在银行、工商、税务、劳保、质监等部门建立信用网络的基础上,对相关信用资源进行整合,探讨建设全市信用企业统一的标准,对企业进行更为全面的信用评价,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5、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加大银行资金组织力度,努力增加信贷投入;积极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增强再投入能力;金融机构要开展调研活动,及时了解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找准信贷投入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用区域、信用企业信贷倾斜政策,对信用单位的贷款需求,要尽力满足。可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执行优惠贷款利率;金融机构要开展优质文明服务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金融形象;市政府将继续对银行机构实行加大信贷投放的奖励政策。
6、坚决制止逃废银行(信用社)债务行为,切实提高社会信用观念。在企业改制中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对恶意逃债行为要坚决制止。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在改制中坚持"积极认债,债随物走,抵押优偿,依法落实,保证清偿"的原则,债权银行要直接参与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改制方案制定及清算处置。市、区两级要建立"银法会商"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收贷诉讼结案率和执行率。同时不定期组织打击恶意欠贷欠息行为,对恶意欠贷欠息的企业、个人限期还贷,实行"不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不予开立新帐户和停止与法人代表相关的一切金融服务的"联合制裁。这是给你的参考资料。
㈣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四章: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第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第六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第七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第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九章: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第十章: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第十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七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第十八章: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章: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㈤ 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原则
B属地管理,C客观公正,D便民高效
㈥ 消费者应怎样做好金融安全防范
第一个习惯“上网时,谨慎填”
对消费者来说,需要通过正规渠道申请银行卡,谨防黑中介留取个人身份信息后伪冒办卡,并实施盗刷。同时,消费者还应警惕钓鱼网站。一般支付类网站开头是“https://”,与大家常见的“http”开头的网址相比,多了一个“s”。“s”代表信息是加密传输的,更加安全,而钓鱼网站一般没有这个“s”,打开网页时要仔细辨别。
对于部分使用POS机收款的小微商户,如与无证机构签约,有资金被截留、挪用、卷款跑路的风险。辨别支付机构是否正规也有“小窍门”:无证机构常使用“免手续费”“费率封顶”“一证办机”等广告语。更重要的是,签约前要核实对方是否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对于已经签约的小微商户,则应关注POS机收款银行账户结算信息,核对往来账中的对方户名是否为“某银行或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若汇入资金来自某公司汇入,建议立即更换为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支付机构,以免资金受损。来源:人民网
㈦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