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签订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
企业经常在实践中会疏忽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保证合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降低企业风险和运营成本。
一、审查保证人的履约情况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等。
注意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格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2、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保证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这是履行保证义务的必备条件。无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即无保证能力。
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①审查保证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财产小于被保证的范围。
②审查保证财产的来源,确保该财产是保证人的合法财产。
③审查保证人对其提供的保证财产是否有独立的处分权限,以降低债权实现的风险。
二、明确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上未写明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即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一。
同时保证合同中需要明确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财产的数额、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这些数据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合同中可以写明保证人基于主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利,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躲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债务转让必须通知保证人,减低未知风险。
三、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担保法》也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有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保证法律关系。保证合同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①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签订一份保证合同;
②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③保证人在主合同保证栏内表明担保意思,并签字盖章;
④保证人向债权人递交保证书。
四、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由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是依据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人在签写保证期限时应当谨慎。
五、其他事项
保证人如果有多人,应该在保证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明确各自该承担的保证责任大小,避免纠纷的发生。
综上,保证合同的核心是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能力至关重要,对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必须谨慎审核。
2. 银行金融机构能否作为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证人。银行金融机回构能作为担保人答。
同时对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3. 债权债务关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否担任保证人
赵红燕律师赵红燕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债权债务关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专可否担任保证人”属这个问题。
一、有的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国家机关一样,不得担任保证人。
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一方面来自中央银行的贷款或国家的拨款,另一方面来自公众存款,只能按照国家的金融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能承担保证责任;
再加上《担保法》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强令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故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担任保证入。
二、我们认为,中央银行不能担任保证人,其余的各专业银行均可担任保证人,理由是:《担保法》虽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强令其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但并没有对其自愿性的保证作禁止性的规定;
各专业银行已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企业法人,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保证人《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4. 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一起上诉吗谢谢
你好,不可以的,需要各自书写自己的上诉状,谢谢
5. 在担保法中提到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是指的谁是被保证人,还是业主谢谢大家!
债权人一般指主合同的权利人,债务人一般指主合同中权利人的相对方,也就是要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担保合同合同双方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保证人是主合同中的第三人,被保证人是债务人。
6. 担保合同中,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担保法、物权法均没有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是同一人。
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很多。
7. 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1、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由于不包括被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主体,因此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达成的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必须经债权人认可同意后才有效。否则,原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2、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涉及到三个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委托合同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关系。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才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三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不相同。
因此,保证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由三个性质不同的合同来联结并确定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主合同,它是保证关系产生的基础;
债务人和保证人订立的委托保证合同,这是一种委托关系;
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即保证合同,这是保证的本体。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消灭,与一般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消灭一样,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则合同不能成立。
同样,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也才可以协议解除。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达成一致协议,可解除的只能是委托保证合同。而保证合同中由于被保证人不是当事人,因此他根本无权与保证人达成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
(7)存量金融机构债务人和保证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8. 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时保证责任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您好!
1、负补充责任保证人的清偿问题
在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时,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应依法取消。此时,债权人当然享有只向或先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某一方追偿的选择权。但由于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同时破产,只向任何一方追偿都不可能使债权人得到充分的清偿,只有向两方共同追偿,才符合债权人的利益。此外,由于债务人与保证人的破产程序在同时进行,如仍要求债权人遵循先向一方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另一方追偿的清偿顺序,便可能出现后追偿一方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导致其实际上被免除责任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债权人应有权同时向二破产人申报债权追偿。债权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以其债务全部数额为准。
对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来说,由于债权人已同时向债务人求偿,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后便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虽然负补充责任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被取消,但仍只应承担补充责任,即仅为实际清偿债务人未能清偿的部分。不过因债权人在得到债务人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所以,债权人可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同时向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如债权人先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便应根据实际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照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破产债权额而不是实际分配额计算,否则便会不适当地扩大其责任范围,使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变成连带责任。
2、负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清偿问题
在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时破产时,因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不是分担关系,而是主次关系,因此当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全部清偿额向债务人追偿。
当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含保证人)全体或数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以其债权总额同时或先后分别作为破产债权向每个破产人追偿,但其获得清偿的总数不得超过原债权额。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9. 什么是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发现三者的区别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