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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定义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2-04-10 09:46:02

㈠ 银监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中所称案件,包括

第三条本规程抄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㈡ 按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什么是银行业案件,其分哪几类

银行业人员参与的案件被称为银行业案件,根据严重程度具体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2)案件的定义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银行业案件银监会挂牌的立案审查条件:

《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银监会挂牌督办案件条件之一的案件:

1、银监会领导批示的案件;

2、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3、在银行业或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案件;

4、发案部位较特别、作案手段较新颖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

5、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案件。

㈢ 业外案件是指什么

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法律分析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㈣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一、什么是业内案件?
1.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财产或其他权益的,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虽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2.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保险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银行保险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与业外案件的区别
业外案件是指,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主要区别:有无涉嫌刑事犯罪
三、谁负责?怎么负责?
1.问责对象
银行保险机构应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案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应对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2.问责方式:
(1)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2)罚款、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理;
(3)通报批评、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问责方式。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应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
三、行政处罚
对此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应坚持依法从严、过罚相当原则,除对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及多家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如何更好规避业内业外案件“台风”
1. 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
2. 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保单状态出现异常的;
3. 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4. 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或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5. 银行保险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
6. 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
总之来说,为更好服务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要尽可能规避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今后案件风险管理能力越强的保险公司,资本要求越低;反之,资本要求则越高。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保险领域,案件风险评价也是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红线不踩!

㈤ 简述银行业机构案防所述的定义是什么

银行案件定义
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专条案件定义修订属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五条银监局应当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㈦ 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

1、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且与案件发生存在因果联系;

2、违规套取银行、保险信用,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3、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4、“重大”业外案件:

(1)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

(2)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

(3)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4)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二)业外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

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0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案件(风险)分级督查督导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5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㈧ 银行业案件分为哪三类

法律分析: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法律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欺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㈨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行业案件主要是指因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而被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非行业案件是指银保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人员直接利用银保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渠道,以欺诈、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保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网站的行为。银保机构的安全及其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安全,在银保机构场所内实施暴力行为,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其中,重大案件包括:涉银行机构等值1亿元以上案件,涉及保险机构等值1000万元以上案件;其次,从立案到结案的任何时间点,风险暴露金额指涉案金额减去收回的现金或现金等值资产占总资产10%以上涉案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最后,案件性质恶劣,造成重大负面舆论,造成跑马或集中自首,可能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社会影响显着。
拓展资料:
1、同时,《办法》强调,银保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案件负责的,应按监管权限确定责任,并报告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员工离职后仍从事银行业、保险业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将责任认定结果和拟处理意见发送给离职员工的现任用人单位。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银行和保险机构。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除银行、保险机构外,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2、具体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保险机构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此外,保险中介机构也属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3、行业外案例的差异非行业案件是指银保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人员直接利用银保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渠道,以欺诈、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保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的案件,或者在银保机构场所以暴力手段危害银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客户人身安全是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4、问责对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追究肇事机构责任人的责任,明确上级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并按责任认定追究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时,银行保险机构除明确事发机构及其上级机构案件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职责认定负责。问责方式: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开除等处分的;罚款、扣除绩效工资、降低工资水平、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待遇;用人单位通报批评、调职、停职、辞职、责令辞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问责方式。案件问责的方法可以结合起来。应采取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待遇或其他形式的问责代替。
5、对此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原则。涉案机构的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对案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及多个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则查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不明原因离职或失去联系;客户报告账户资金和保单因非自身原因出现异常;大型信用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同业业务产生的重大违约或重大负面舆论;银行保险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报案但未立案,或者银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转移线索但未立案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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