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服务咨询合同是否交印花税
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对条例列举的合同等计征印花税,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印花税条例附件列举的服务合同仅仅指“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其他服务合同不在计征范围之内,所以咨询服务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咨询服务合同金融扩展阅读:
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B. 我向一家金融公司委托贷款,签了一份委托服务合同。但我事后觉得利息
如果你的资金没有给他就不要贷了,具体在哪家银行办的贷款,你可以直接跑到那家银行,取消用你名字的贷款。
这样就可以不用理他了,要贷款自己去银行贷,利息低很多的。
C. 工程咨询合同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两种模式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和最新的发布的《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市设函〔2017〕65号)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提出的要求,都明确提到“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即表示一个项目建设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也可以同时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对其进行监督。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利用自身在管理、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接受业主的委托,通过对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将对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有利于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健康发展。
D. 以服务费名义收取的变相利息属于融资利率吗
您好,接下来我将为您解答该问题
以服务费名义收取的变相利息不属于融资利率。
拓展资料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人经常提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方式收取的费用不合理,要求法院认定无效或者酌减的。有观点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总费用不超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法院就应支持。还有观点认为,法院应该进行审查,如果金融机构确实没有提供相应服务的,就不应予以支持,也可以根据服务予以酌减。《九民纪要》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
一、《九民纪要》中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变相利息的规定
《九民纪要》第51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二、实务问题
(一)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认定
金融机构一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实践中,金融机构包括经“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各自的分支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原则上说,凡持牌经营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都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范畴。根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原则和精神,要区别对待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和利率标准。一般来说,金融借贷的利率要低于民间借贷。
(二)关于金融机构与第三人签订财务顾问费合同的审查
实务中,金融机构往往不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财务顾问费合同,以此躲避监管部门的监管,也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带来困难。
法院在审查时,一般应当通过顾问费的收取节奏与利息收取节奏是否一致,财务顾问费的收取与贷款金额是否存在比例关系,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贷款发放时间接近等事实判断财务顾问费与贷款业务是否存在关联。
经审查,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人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与金融借款之间具有关联,法院就难以支持借款人要求酌减或者抵扣的请求。
1. 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也可以叫杠杆成本。指投资者到券商处以本金作为保证金,借入券商的资金进行投资。而券商借出资金是要收取贷款利息的,这利息就叫融资利息。融资利息是针对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融资人为了达到融资和融券的目的而缴纳给券商一定费用。该费用等于融券资本或者融资资本乘于融资融券利息,该利息是一个百分基数。在美国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来自于对投资者融资的利息收入。而在香港和台湾则更高,可以达到经纪业务总收入的1/3以上。当然,比较美国1980年和2003年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可以发现,融资利息收入从13%下降到3%,因此,融资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够持久地称为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2.典型案例
耀华房地产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329号】。
2012年12月3日,耀华房地产公司与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为耀华房地产公司提供经营管理与融资分析咨询服务,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向耀华房地产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截至2014年3月26日,耀华房地产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共计6,400余万元。
2012年12月12日,盛阳投资合伙与中信银行合肥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盛阳投资合伙委托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耀华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期限2年。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于2012年12月14日向耀华房地产发放贷款5亿元。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耀华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请。耀华房地产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耀华房地产公司向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支付的64,00余万元财务顾问费用于抵扣借款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耀华房地产公司在原审中抗辩以及上诉均主张,其向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支付的财务顾问费6,403.15万元应当冲抵本案5亿元委托贷款的本息,理由是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中信银行合肥支行除本案委托贷款之外并未提供其他服务,合同约定的财务顾问费实为变相收取的高额利息,应在欠付的贷款利息中予以抵扣。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耀华房地产公司的主张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首先,前述合同均为各方商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均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亦不持异议,因此合同应当得到遵守。
其次,上述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已经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主动履行,表明各方对于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目的并无认识上的分歧,该种已然形成的交易秩序只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予以维护。
再次,虽然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除了本案委托贷款业务之外,还向耀华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其他服务,但包括耀华房地产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不否认本案委托贷款业务亦属于双方协议的约定内容,因此耀华房地产公司主张其已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应抵扣欠付的款利息,理据并不充分。
最后,即便从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收取顾问费与本案委托贷款业务相捆绑的事实认为该费用也系委托贷款的融资成本,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基本费用按年利率5.3%计算、特殊费用按年利率3%计算,合计为年利率8.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事为6.5%,《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费用折算为年利率是0.15%,三项合计年利率为14.95%,并不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
因此从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的角度考量,耀华房地产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应当抵扣其欠付贷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亦不能得到支持。
E. 金融服务费是什么
金融服务费就是贷款的时候收的服务费。根据不同的经销商,不同的4S店,可能会个别有内些区别。一般来容说,按照贷款金额的3%到5%来收取,根据车型不同,还有品牌不同。它就是帮助消费者办理贷款的一些收取资料,还有审批的一些流程使用的一些费用。
收取这个费用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就是办理的费用,大部分4S店都存在这个问题。这个钱应该是属于经销商自己收取的费用。大多数店应该是不能开发票的,一般都是以收据的形式给顾客。
按照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根据当前的规定,汽车金融服务费并不合法。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F. 帮客户做服务金融贷款,前期签了委托合同,收了定金,合同上...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诉讼维权
G. 跟金融公司签了服务合同由于去做抵押是银行和中介说的贷款利息和时间不一样加上我贷款资质不够我可以终止
一般情况下都是中介乱加钱,其实你可以直接去银行贷款。如果银行审核你的资质不够,那么肯定也申请不下来,只能终止
H. 金融居间服务合同违约是如何定义的
法律分析:金融居间合同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款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乙方接受委托,并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