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叫金融服务贸易
金融服务贸易是指通过金融服务业进行的贸易。
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
(2)境外消费,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当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国的金融机构到其他国家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4)自然人流动,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由于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所以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
相比而言,一国开放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务贸易一般应满足资本自由流动的需要。而商业存在模式则避开了这一硬性条件,除了稳定资本流动,还能为宏观经济带来一系列直接和间接的利益。但是,从长远看,要实现金融服务贸易全面开放的最大利益,这两种贸易模式的开放必须均衡发展。
❷ 服务贸易指哪些
服务贸易也叫无形贸易,一般指无形商品的贸易活动:运输、保险、金融、旅游……各种服务
❸ 什么叫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是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向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主要方式有: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其中,服务包括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等。
(3)服务贸易金融扩展阅读:
80年代中期,巴格瓦蒂(].N.Bhagwatti)(1984年)及桑普森(G.Sampson)和斯内普(R.Snape)(1985年)相继扩展了霍尔的“服务”概念,他们把服务区分为两类:一类为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务,另一类为不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务。以此为基础,巴格瓦蒂将服务贸易的方式分为4种:
1、消费和生产者都不移动的服务贸易;
2、消费者移动到生产者所在国进行的服务贸易;
3、生产者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进行的服务贸易;
4、消费者和生产者移动到第三国进行的服务贸易。桑普森和斯内普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同巴格瓦帝基本相同,只是把服务消费者换成服务接收者,并且它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与此相类似,1987年格鲁柏(H.G.Grubel)则直接把服务贸易定义为人或物的国际流动。
❹ 金融服务贸易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
1.金融服务贸易是来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活源动,它排除所有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且不管行为主体是国有的或私营的实体;
2.服务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信息等领域;
3.服务的提供方式为: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国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和人员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
❺ 什么是服务贸易包括哪些范围
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即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或自然人的商业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取得外汇报酬的一种交易行为。
根据服务交易地及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
1、分离的服务:服务的供需双方均不移动。如信息的传递,包括卫星电视转播等。
2、供给者定位服务:服务需求方移动而供给方不移动。如旅游、教育和各种基础设施的服务等。
3、需求者定位服务:仅由服务的提供者移动产生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形式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国际劳务输出以及服务部门的国际拓展(如金融部门设立国外分支机构)等。
4、非分离的服务:即服务的供需双方都移动。这类服务贸易往往发生在第三国,如离岸金融业务和各种随机性服务(如英国游客在中国旅游时住在美资的希尔顿饭店)。
服务贸易的意义
与商品相比,很多服务具有非贸易品的属性,比如说医疗,它要跨境,或者是跨境交付贸易方式,在过去是具有非贸易品属性的。
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未来5G大规模的商用以后,使得很多的过去不可贸易的这种服务可以进行贸易,可以进行跨境的贸易。比如说远程医疗,过去在2G时代很难,4G时代就已经很多人在探索和尝试。5G使得沟通的速度更快,使得信息的高速公路更加发达,使得远程医疗变成现实。
❻ 什么是服务贸易
从学术上界定,服务贸易是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向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服务贸易这个词听起来似乎比较陌生,但在我们生活中非常常见,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像旅游服务、体育健身、教育医疗、信息通信等,都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将可贸易的服务,即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十二大类: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每个大类又分为许多小类,例如商务服务就包括专业服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服务、出租/租赁服务等;旅游及相关服务就包括饭店和餐馆、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服务、导游服务等。
与通过关境交易商品的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交易服务:
一是跨境交付(模式一,M1)。即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在不同国家,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发送邮件、文件、影像等向另一国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如远程医疗、在线教育、信息服务等。
二是境外消费(模式二,M2)。即一国服务消费者到另一服务提供者的国家进行的服务消费,如出国旅游、出国留学、国外医疗等。
三是商业存在(模式三,M3)。即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直接投资,在另一国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为所在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在境外设立金融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维修服务等。
四是自然人移动(模式四,M4)。即指一国服务提供者(主要指自然人)到另一国提供服务。如建筑师到国外监督建筑工程、医生到国外行医诊断、律师到国外审案等。
目前,商业存在是服务贸易最重要的提供方式。2017年,跨境交付占27.7%、境外消费占10.4%、商业存在占58.9%、自然人移动占2.9%。
服务业是服务贸易交易的产业基础。因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无形性。即服务是无形的,不像产品是有形的;即时性。即服务一般要求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不可分割,不像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可分离、可运输、可出口;不可储存性。即服务不可储存、不可移动、不可运输,不像产品可储存、可移动、可运输等,现实中并非所有的服务都是可贸易的。
长期以来,我们将制造业视为生产性劳动,将服务业视为非生产性劳动,认为只有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但实践表明,在产品国际化生产的微笑曲线中,制造处于产品价值链的低端,以研发、设计为代表的服务处于产品价值链的高端,服务创造的增加值明显高于制造,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制造业本身也出现了服务化的趋势。
近年来,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全球经济深度一体化,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对服务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服务在全球价值链中发挥链接作用,金融、运输、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作为中间投入,全面参与农业和制造业生产制造,通过前向关联和后向关联提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扩大就业、增强比较优势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仅有利于一国宏观经济稳定,而且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妇女就业,推动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
目前,全球GDP增长的三分之二来自服务,就业的一半以上来自服务,每年新增的大部分就业来自服务。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各国采取的应对疫情措施,如居家隔离、航空限制、签证放缓或停止等,使M2与M4几乎中断,对旅行、运输、航空等传统服务贸易产生重创,但却引发零售、医疗、教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视听服务等线上消费爆发式增长,催生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服务贸易结构高端化发展。物联网、人工智能、3D打印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已深刻改变国际贸易方式、贸易对象和贸易内容。WTO发布的《世界贸易报告2019》预测,到2040年,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的占比将提高到50%。在全球抗疫背景下,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对稳增长、保就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将产生重要影响,不仅能助力中国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也会为全球经济注入活力。
❼ 金融服务贸易的介绍
金融服务贸易是指通过金融服务业进行的贸易。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内种。根据服务容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附件的定义,金融服务是指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向金融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GATS金融服务附件对除保险以外的金融服务详细列出了12条,包括了所有可能的融资、支付、证券发行、金融中介和咨询、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形式。
❽ 金融服务是不是属于服务贸易的
服务贸易分类中包含金融服务贸易。
金融服务属于金融服务贸易的一种。
金融服务贸易包含:银行服务贸易和保险服务贸易及证券服务贸易
❾ 服务贸易具体是指哪些行业
服务贸易也叫无形贸易,一般指无形商品的贸易活动:运输、保险、金融、旅游等各种服务。
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按照WTO于1994年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后者领土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外国服务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为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某外国律师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到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