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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客户群体

发布时间:2022-03-31 01:24:04

A. 银行的目标客户有哪些群体

01、专业市场客户群
专业市场客户由于上下游客户多、资金流动频率快,主要有以下的金融服务需求:
资金结算需求:需要快捷、安全、方便的结算,如转账电话、手机银行等。
融资需求:存在阶段性、季节性,且对融资效率、担保方式等要求较高,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存在一定需求。
理财与贵宾服务需求:客户较多的资金沉淀,对短期理财和贵宾体验要求较高。
策略:网点可通过对市场协会、管委会、房地产开发商等渠道获取优质私营业主信息。同时打包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电话等渠道产品,或方便快捷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助业贷款等产品,向其提供包括商户收单、短期理财产品等在内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套餐。

B. 农村商业银行主要正对的是什么客户群体

农村商业银行实质上就是当年的信用合作社,也就是说乡里面给农民的买小猪仔买农药种子贷款的小银行。将钱存在农商行的也是农民。

C. 据说金融机构的客户群相当广泛是吗

那当然了,不看看金融机构帮助过多少的企业发展,凡是接受过金融机构帮助的企业都会成为其优秀的客户群,金融机构在维护合作关系上还是相当具有信赖感的。比如链家理财对于客户的维护非常到位。

D.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在一个实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的金融业,可以分成两大类,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笼统的说,就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机制和原则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政策性金融,也就是在一国政府主导下的,为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政府也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有效率的,但也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也具有本身固有的缺陷,经济学称之为“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为政府 介入和干预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据。所以,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之一的金融市场在调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当然也要以市场机制和原则为基础,这样才会有效率,同时对于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和缺陷问题,也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完整的金融统一体中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其中以市场机制进行运作的商业性金融是主体部分,以政府为主导进行运作的政策性金融是必要补充。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性质、行为特征、业务范围、融资原则是不同的。从性质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商业性金融,是公司企业性质,具有商事性,赢利性;而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政策性的金融业务,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体现国家意志性、社会性。从行为特征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经营金融交易的企业性法人,以市场为导向。一般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以追求自身财务效益和利润最大化为主要行为特征,社会效益体现于财务效益之中。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恰好相反,
它虽然不是完全不考虑自身财务效益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它作为政府的金融机构必须以执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为主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为特征是依政府政策导向行事和以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的经济职能相联系,是贯彻政府政策的一种工具,其目标是政策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业务范围看,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十分广泛的,现代金融制度中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具有综合化特征和趋势,即同时经营多样化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
金融机构则由于与不同的政策导向和业务领域相适应,往往具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和对象。如国家开发银行,就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从融资原则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为融资准则,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一般要以政府的经济职能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政府的意向来安排其融资活动和资产负债结构。具体而言,其融资准则的特殊性在于:
(1)不介入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从事的项目,主要经营和承担私人部门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搞的项目,为此政策性金融机构常被看作是填补资本市场空缺的机构;
(2)主要提供中长期的廉价(低息)资金,有的甚至不能按期偿还和价格低于筹资成本,为此而发生的亏损由政府予以补贴,以避开利润的诱惑和干扰;
(3)对其它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符合政策性目标的金融活动给予偿付保证、利息补贴或投融资,以此予以支持、鼓励、吸引和推动更多的金融机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另外,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职能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信用创造,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办理活期存款、汇兑、结算和现金收付等商业银行业务,其负债是货币体系已经创造出来的货币,而其资产一般均为专款专用。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具备信用创造的功能。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商业性金融结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归纳为三种关系:
1.平等关系。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它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代理具体的金融业务,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政策性银行享有某些优惠待遇,但并无凌驾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上的权利,否则就会构成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利益的侵犯。因此,我们不能以政策性金融机构管辖商业性金融。
2.互补关系。从以上的阐述得知,商业性金融机构构成一国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承办绝大部分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承办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办理和不能办理的金融业务,在商业性金融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的领域开展活动。两者之间形成主辅、互补而非替代、竞争的关系。?
3.配合关系。许多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业务的展是间接的,
即通过商业性银行转贷给最后贷款人。并且,政策性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的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业务活动给予再贷款、利息补贴、偿还担保等鼓励与支持,在业务上进行一定的监督。故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程度的配合。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从推动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经济和金融工作具有很大的共性,同时又具有互补性。地方经济需要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服务与投入,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商业性金融机构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帮助,从而实现区域内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出适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配合政府产业政策的需要,日益改善与当地政府关系,商业性金融机构本身才能不断的发展壮大。政府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必须认识到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市场化的企业法人,要依照市场机制进行商业性运作,这就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商业性金融机
构的独立性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把商业性金融机构视为
其附庸,不能干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所以,《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结构要按业务需要而非行政区划设置(第19条);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第41条);商业银行除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63条)、监事会(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18条)、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外借款需报有关政府机关批准(第45条)外,不受任何其他行政干预。《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24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证券法》第135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E.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类型

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有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我国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我国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将保险业列入金融体系,是由于经办保险业务的大量保险收入用于各项金融投资(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运用保险资金进行金融投资的收益又可以积累更为雄厚的保险基金,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公司也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另外,我们习惯了国内多年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分治的现实,现在国内许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开始筹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找不到完全准确的定义。从宏观方面来看,中国目前尚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
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以跨行业控股或参股,在同一控制权下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两个以上的金融事业。这是当今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消费者可以在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实现银行存贷款、票据金融、信用卡、票据、保险、证券、期货和共同基金等交易活动。不言而喻,金融控股公司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公司企业法人。目前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如下两类: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直接营利的业务活动,所以只有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它们是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下面就不再阐述。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们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均贯彻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自主经营与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

F.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区别

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组建起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承担了全部商业性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恰当合理地安排其资产负债结构,以在流动性和安全性允许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1、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区别:
由于我国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依照《公司法》和与其相对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设立的,所以我国商业性金融具有一般公司企业法人的基本特点。但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公司企业法人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公司设立只需依据《公司法》设立,而商业性金融机构还需依据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设立,并且需要经过相应的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经营的商品不同。一般公司经营的是一般商品,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第三、经营的方式不同。一般公司的经营方式,都是将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交易同时转让出去,也就是将商品卖出去。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货币时或是将货币借贷出去,也就是只转让货币的使用权,保留货币的所有权,或是将货币投资出去。
第四、经营商品权益来源不同。一般公司企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商品的价值增值。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收益不是来源于货币的增值,因为货币本身是不能增值的,它们的收益要么来源于利息,利息是资本所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要么来源于货币投资的回报。由此可知,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特殊的公司企业法人。
2、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性质、行为特征、业务范围、融资原则是不同的。
(1)从性质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商业性金融,是公司企业性质,具有商事性,赢利性;而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政策性的金融业务,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体现国家意志性、社会性。
(2)从行为特征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经营金融交易的企业性法人,以市场为导向。一般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以追求自身财务效益和利润最大化为主要行为特征,社会效益体现于财务效益之中。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恰好相反,它虽然不是完全不考虑自身财务效益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它作为政府的金融机构必须以执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为主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G. 民间金融产品的客户群体主要有哪些

所谓金融产品是指资金融通过程的各种载体,它包括货币、黄金外汇、有价证券等。就是说,这些金融产品就是金融市场的买卖对象,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原则形成金融产品价格,如利率或收益率,最终完成交易,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对于金融产品,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我们这里叙述几种主要的分类方法。

(一)根据产品形态不同可分为三类,即货币、有形产品,无形产品;

1)、货币。随着货币制度的变化,它的形态也发生变化,从实物货币如贝壳、布帛等发展到金属货币如金、银、铜,最后出现了代用货币即纸币。

2)、有形产品。这类产品种类繁多,包括公债、短期国债、外债、民间债、公司债券、短期国库券、流通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商业票据、本票、预填日期支票、以实物偿还的债券、有奖债券、股票、支票、保险单、储蓄等。

3)、无形产品。即金融服务,大体分为八个方面:放款、存款、国外服务、转帐储蓄、地点或时间性服务、信用服务等。

(二)按发行者的性质划分,金融产品可分为直接金融产品和间接金融产品

直接金融产品是指最后贷款人与最后借款人之间直接进行融资活动所使用酌工具,由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发行或签署。主要有以下几类:公司债、股票、抵押契约,公债券、国库券。

间接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在最后贷款人与最后借款人之间充当媒介,进行间接融资活动所使用的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类:银行券、银行票据、可转让存款单、人寿保险、金融债券、各种借据。

(三)以信用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金融产品和长期金融产品

短期金融产品一般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货币市场的信用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类:各种票据、可转让存款单、国库券。

长期金融产品则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本市场的信用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类:股票、债券、各种基金。

(四)根据服务行业不同可分为:银行类金融产品、保险类金融产品、信托类金融产品、证券类金融产品、财务公司类金融产品和租赁类金融产品。

H. 银行中高端客户群体的特点

银行中高端客户群体,这个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家银行的对高端客户的认定也是不同的。所以没法统一的说他们的特点。在银行将季度资产超过10万元的客服定为VIP客服, VIP客户还有分黄金和铂金客户,铂金客户的资产要求更,有的银行要求资产要100万元以上。
拓展资料
产品商业银行高端个人客户主要以企业为主,也有一部分是公司高管或专业人士,财富的主要来源是工作事业。商业银行高端个人客户群具有丰富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对经济形势可以做出独立判断,自主调节资产的结构,但也有部分客户对宏观经济没有独立辨别的能力,对金融市场也不了解。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文化、不同周期下的商业银行高端个人客户特点也不同。商业银行具有专业化的服务,必须引导客户进行组合式的资源配置,引导客户做全面的资源管理主动进行产配置。多元化的资产配置可以避免追求单一市场的利润而是做到在一个完整的金融波动那个状况中取得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1、资产配置与风险承受能力之间存在矛盾
根据风险偏好程度可以把商业银行高端个人客户群分为三种类型: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在高端个人客户中大部分属于积极型的投资者,他们在进行投资时可以承受一定的风险,对风险容忍度也比较高。客户的资产配置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平衡的状况下,保守型的客户能够适当地配置部分具有高风险的商品。在现实的管控和实施中,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的风险等级使相匹配的,也就是说,保守型的客户只能够配置到风险在中低等级的产品,假若客户想配置少量的高风险的产品,就需要自觉地去改变自身的风险等级,这与客户的原意是存在矛盾的。
2、资产配置受产品风险制约
对于为高端客户资源配置提供更多的理财方式和资产工具,商业银行应该像商场一样提供种类丰富的产品架。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具有整合市场资源性质的开放性的产品平台,包含各种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客户资产配置的投资方向。当前商业银行产品服务的情况是:依靠商业银行内部资产管理部门发行的理财产品,而且理财产品涉及的空间相对较小,只能直接债券市场、银行内部的非标准化期权资产和债券市场,不能直接投资在期货市场、另类投资市场或者二级权益市场当中,没有办法保证客户资产配置的多元化,做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数量有限,第三方机构没有办法满足高端个人客户群的投资需求。商业银行产品的服务效率低下,举个例子:一个低风险的结构化产品,从产品的引入到产品开始进行发售,平均的审批时间在两个星期以上,这样很难与金融创新的步伐持平,也使很多优质的金融资源流失掉。
3、高风险资产配置过高
按照资源配置的角度,企业家的资产大概分成防御性资产、资产性资产和进攻性资产三类。防御性资产被用来预防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时确保基本的生活所需,包括黄金、存款等。资产性资产用来保持经济增长和资产增值相同步,包括股票、债券等。进攻性资产主要用来获取高回报,实现财富的大幅度跨越,比如投资性房产、企业股份投资等。大多数的企业家都喜欢冒险,资源配置不均衡。有些企业家进行较高的企业投资,不保留闲置资金,将全部资产投入进企业。有些企业家的资产配置当中投资性房产比较高,热衷于将自然投入投资性房产和企业投资这样的进攻性资产,这样在取得高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高风险。在经济新常态这个时期中,在激进式增长模式不能维持的状况下,企业家进行的进攻性资产配置所对应的不确定性正在不断增长。

I.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介绍

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组建起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承担了全部商业性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恰当合理地安排其资产负债结构,以在流动性和安全性允许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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