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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信用村的优惠措施

发布时间:2022-03-30 20:39:21

㈠ 国家和地方2008年以来对农村信用社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经过扩充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央行票据置换坏账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支持之后,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普遍走出困境并取得较好的经营业绩。回顾近几年国家对农村信用社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分析评价这些政策的正负面效应,对于正视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促进金融业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体现出明显的正效应。各项保护政策促成了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进而也促成了其效益大改,社会形象明显改观。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逐渐撤离农村市场,信贷资金向大中企业集中,农村信用社成为促进县域经济的主要资金提供者,有些县的农村信用社比国有银行实力还要强,它们的市场份额最大,资金势力最雄厚,经济效益最好,交税最多,在地方政府中很有地位。可以说,有中央“一号文件”护佑,有中央银行呵护,有政府部门辅佐,农村信用社现在是如鱼得水,要风得风,要雨得雨。

但是,随着农村信用社自1999年经营状况逐渐好转,到实现信贷资产高效率运行的今天,我们也看到太多的“利好”使部分农村信用社盲目乐观,不思进取,躺在有利的机制上坐享其成,潜在风险正在形成。一是过度的政策依赖,会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市场不断萎缩。农村金融市场有巨大发展潜力、农村信用社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信用社长期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经营效益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决策层的经营视角却极为“矮化和近视”,贷款利率就高不就低,且“一浮到顶”,在客户选择上“重商轻农”,完全违背了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市场定位。而其他商业银行却趁机大力拓展农村业务,以低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年5%左右的资金价格竞争农村信贷市场。如果农村信用社不能正确地看待目前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不能清醒地认识并克服不足,刚见起色的良好局面很有可能猝然消失。二是经营上陷入惰性,会使信用社经营机制重回老路。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步入实质性阶段,“花钱买机制”使信用社、地方政府获取了很大的利益。但是,部分农村信用社领导层也据此增添了安逸思想,工作缺乏远期目标,旧体制遗留的工作作风有抬头的态势。主要表现在:“三会”管理流于形式,联社决策回归行政命令;“三权”混淆,造成权力制衡缺位;内设机构行政化,官僚主义盛行;收入分配、费用开支缺乏有效监督,短期行为严重。长此以往,多年的改革成果会付诸东流。

㈡ 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㈢ 我们单位是一家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听说对农户的金融服务在税收上有优惠政策,有哪些

主要是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有优惠。但服务对象和核算要符合文件的规定才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㈣ 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农村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比例减计收入。
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㈤ 如何建设信用村

建设信用村的做法:

  1. 加强组织领导。一是领导亲自抓。衡阳办事处对“信用村”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把长江信用社作为工作联系点,多次深入信用社和柘塘村现场办公,亲自指导、督促试点工作开展,并对“信用村”创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成立专门班子。衡山县联社、长江信用社分别成立了“信用村”创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把柘塘村村组干部也增加为长江信用社“信用村”创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通过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统筹协调。

  2. 细致调查分析。一是全面了解情况。通过与村组干部座谈、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形式,掌握了柘塘村的人口、面积、经济状况、产业结构、风土人情等第一手资料,为决策提供准备依据。二是做好不良贷款分析。对柘塘村59笔、金额153.29万元的不良贷款,逐笔分析不良贷款形成原因,确认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6户,31笔,金额88万元;因病致贫无法偿还的3户,3笔,金额6.34万元;常年在外,找不到人的8户,25笔,金额58.95万元。根据不良形成原因,制定了分类清收措施。

  3. 明确目标方案。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确定用1年时间,通过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推进,使柘塘村“信用户”占全村总户数的80%以上,不良贷款率控制在3%以内,符合贷款条件的村民合理资金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农民“贷款难”问题基本解决的工作目标。二是制定工作方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信用村”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客户资源调查及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等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评选程序和激励措施等,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广泛宣传发动。一是进行信用观念宣传。通过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增强公民信用意识”、“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有信走遍天下,无信寸步难行”等内容,引导群众树立诚信意识。二是进行“信用村”知识宣传。在柘塘村里布置了“信用村”创建宣传栏。公开了“信用村”的评选条件、申报流程和优惠政策,扩大了“信用村”创建工作的知晓面和透明度。三是做好动员引导。组织柘塘村村支两委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召开专题会议,向他们宣讲农村信用社贷款相关政策和征信知识,宣传创建“信用村”的意义和作用、优惠政策。同时,信贷客户经理利用逐户上门评级授信的机会,宣传创建“信用村”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有效激发了村组干部和广大村民参与创建的热情。

  5. 多措清收不良。 一是分级责任清收。将该村不良贷款从易到难按系数“1”至“5”进行清收难度分级,以就近、就亲、就熟等原则分配给信用社员工,进行责任包收,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清收难易程度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二是逐户上门清收。深入贷款户家中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反复宣讲不良记录产生的危害、创建“信用村”的优惠政策等,使很多逾期贷款户转变了观念,归还了欠款。三是借助第三方力量清收。注重借助村组干部、党员和地方知名人士的力量,帮助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柘塘村支部书记曹海清不仅自己垫钱帮助身边亲人归还了逾期贷款,而且协助信用社工作人员收回不良贷款近50万元。四是抓住节假日机遇清收。利用春节、清明、五一等节假日等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高峰期,开展不良催收,收回了多笔老欠贷款。五是鼓励代为清偿。鼓励柘塘村的借款大户对常年外出无着落、死亡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借款进行代偿,代偿本息达40多万元。

  6. 全面评级授信。一是逐户评级。从家庭人口、收入状况、信用履约等方面对农户进行百分制评价,其中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信用户,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二级信用户,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为三级信用户,60分以下的为四级信用户。在信用户评定过程中,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并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农户统一颁发“信用户”牌匾,由村组干部逐户上门安装悬挂在农户住宅大门上,目前已挂牌“信用户”243户,占全村总户数的87.41%。二是严格授信。对一、二、三级信用户,按照“农户公开授信额度≤家庭财产总值×信用等级系数+入股金额”的公式测算授信额度,其中一级信用户的系数为0.9,二级信用户为0.7,三级信用户为0.5。四级信用户不予授信。三是发放信用证。按照评级授信情况,向农户发放《客户信用等级证 》 243 个,发放便民卡32张,农户可在信用额度内在信用社柜台办理贷款,贷款随用随借,随借随还。

  7. 兑现优惠政策 。信用村”创建指标达标后,及时向村民兑现优惠承诺,对“信用村”辖内村民贷款申请优先办理,实行贷款限时办结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原则上在1天内办结,其他贷款原则上在5天内办结。贷款利率在当地信用社原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村内不良率在3%以下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再下浮贷款利率5%。

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来加强信用风险管控

正确答案:C,D,E 解析:根来据源《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机构国别风险类型、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计量方法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①能够覆盖所有重大风险暴露和不同类型的风险;②能够在单一和并表层面按国别计量风险;③能够根据有风险转移及无风险转移情况分别计量国别风险。

㈦ 如何建设信用村

共分为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

1、做好对勿坦村的摸底调查,掌握村人口、户数、自然村数量、经济发展状况,现有农村信用社贷款数量及质量;

2、成立相关领导机构,落实职责分工,制订工作目标和措施,组织适时开展各项工作;草拟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并对评定小组进行培训;

3、下发通知文件,召开动员大会,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安排;

4、农村村民对创评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5、农民的信(还)贷情况;

6、客观评估创评活动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7、提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对策及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宣传发动。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综合试点行动方案向社会各界公布,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资料收集。由村委会按照农村信用社关于信用户建设的要求对现有农户进行造册登记。

(三)落实奖励措施

凡评为“优秀信用户”可享受贷款在3万元以内可享受免担保、最长两年内周转使用、利率适当优惠的待遇;凡评为“较好信用户”可享受贷款在1万元以内可享受免担保、最长两年内周转使用、利率适当优惠的待遇。

(四)总结验收阶段

1、根据评级结果进一步完善信用等级资料的归档管理,建立起每个农户的信用档案,为下一阶段对农民授信提供依据;

2、对评为“优秀信用户”的农户颁发信用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村委会核发“信用村”牌匾;

3、及时召开总结会和经验交流会,总结存在问题,查找不足,以便在以后工作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4、研究部署其它村委会信用村、信用户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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