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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金融机构市场如何写申请

发布时间:2022-03-24 20:33:08

金融机构申请接入征信系统应报备哪些材料

申请所需的材料内容包括:
1.个人征信系统介绍。
2.数据接口规范培训,回包括数 据采集格式、答数据发布格式、数据校验规则、数据更正方法、数据删 除格式、账户标识变更报文格式等内容
3.个人信用报告解读培训
4.其他与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内容。

㈡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怎么复习

复习上课重点了。。。
不知道你们用的什么教材啊。。
利率的期限结构、CAPM模型、货币乘数理论这个几个应该必考吧。。。。
注意模型和问答~~

㈢ 公司退出市场化交易申请书怎么写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㈣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第5版)/金融学系列》怎么样

《金融市场与抄机构袭(第五版)》作者是(美)米什金,(美)埃金斯。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了系统、完整的介绍,主要内容包括

  1. 有效市场假说;

  2. 中央银行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各类不同的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

  3. 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利益冲突,包括商业银行、储蓄机构、投资银行以及风险投资公司等.

  4. 最后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进行了介绍,包括风险管理和利用各种新兴的衍生工具避险。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采用大量的真实案例,理论联系实际,既具有理论价值,对金融专业学生未来从业操作又具有宝贵的指导作用。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适合于高等院校金融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也可作为金融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的参考书。

㈤ 金融监管方面市场退出机制的含义及内容

市场退出是指金融抄机构作为法袭人退出金融业,不再存续经营。其核心是金融机构法人资格的消灭,即该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被剥夺或丧失。从退出的原动力来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可以分为主动式退出和被动式退出两种形式。主动式退出也称为自愿式退出,其主要特点是“主动要求离市”。被动式退出也称为强制性退出,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资不抵债、严重违规经营、客户利益严重受损等,依据相关法律或行业制度,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其主要特点为“被迫退市”。

㈥ 如何健全金融机构

日前,银监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订的《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共120条,除将“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更换为“中国银监会”字样外,在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共对62条进行修改,增加11条,删除4条。

此次修订《细则》,遵循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加强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同时,参照国际监管惯例,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尽可能保持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

在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方面,新《细则》删除了外资银行增设分行的时间间隔要求;删除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被拒绝后再次提出申请必须间隔一年的条款;适当调减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营运资金),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经营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数额进行了大幅度下调,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降低最低营运资金限额。

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增加了风险性、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参照国际惯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在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方面,新《细则》相关条款采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体现中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标准的统一性。

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监管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994年国务院颁布中国第一个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两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于1996年颁布《细则》。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我国承诺,国务院修订《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细则》,这两部法规规章均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对于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外资银行合规与审慎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尤其是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监管体制和法律框架的变更,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细则》。

新《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及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又迈出新步伐。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新《细则》将于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银监会在成立一年后发布新《细则》,标志着银监会在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又迈出新步伐。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细则》的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新《细则》中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条例》及新《细则》中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以下五类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原《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2002年2月1日开始施行。原《细则》是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审慎监管原则并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在以往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原《细则》对于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完善外资金融机构合规与审慎监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和监管法律框架的不断完善,为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安全、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银监会于2003年9月份正式启动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修订小组进行了国内外调研,并征求了银监会会内、会外有关部门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意见。新《细则》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客观需要,对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促进外资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本次对原《细则》进行修订遵循哪些原则?

答:本次对原《细则》进行修订,是在《条例》的监管架构下,简化准入程序,增加审慎监管要求,加强法规的操作性,具体遵循了以下原则:

体现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专门承担银行业监管职能。由此,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构也随之改变,因此,须对现有的规定进行修改。

体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简化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迈进。银监会成立后,相继推出了许多新的开放措施。通过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将开放政策和措施法规化,制度化。

不突破《条例》的框架。由于《条例》的修订工作尚未启动,本次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无法与《条例》修订保持同步,因此新《细则》不突破《条例》的基本原则。

保持原《细则》主体内容基本不变。为保持法规的连续性和统一性,避免因法规变动造成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大规模调整,此次修订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及主要监管比例和监管要求不变,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项、要求和监管比例。

突出审慎监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精神,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对原《细则》中有关监督管理部分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并修改一些不够审慎的规定,以便更加体现审慎监管原则。

简化审核和监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进一步体现依法监管,并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监管实践,尽可能将日常监管的实际做法和监管政策在新《细则》中予以体现。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监管效率。

遵循国际惯例,使中、外资银行监管规定趋于一致。根据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参照国际银行监管政策和法规,制定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并尽可能与中资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相衔接。

问:新《细则》增加了哪些条款?删除了哪些条款?

答:此次修订共增加11条,删除4条。

增加的11条规定如下:

自银监会成立以之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转至银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新《细则》中增加有关银监会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的规定;

完善原《细则》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的规定,将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与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审慎性条件分为两条,单独表述;

为适应目前外资金融机构重组转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机构重组为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重组为法人机构相关原则的规定;

在高管人员资格核准方面,新《细则》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由银监会授权给银监局,同时,增加银监会可约见拟任的外资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进行任职前谈话,银监会派出机构可约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的规定。

为强调审慎会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列、多列、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增加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此《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条款;

新《细则》增加了新入股外资法人机构的股东应具备《条例》和新《细则》规定的条件的规定;

增加两条审慎性监管要求,即新《细则》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有关业务报告的规定;

根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金融机构不审慎经营行为所应采取的特别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外资金融机构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优先偿付。

删除了以下4条规定:

删除了有关外国银行增设分行需一年的时间间隔、以及设立机构申请被拒后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间隔为一年的条款。

由于非现场监测系统中已反映外资金融机构异地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情况,故删除有关外资金融机构需报告异地人民币业务情况的条款。

为简化审批程序,删除外资金融机构递交关闭申请后,转移或出售资产需审批的规定。

由于同城网点管理办法已颁布,故删除同城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条款。

问:新《细则》对外国银行分行及法人机构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做了哪些调整?

答:新《细则》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进行了适当下调,分别由原来的四亿元人民币和六亿元人民币调减至三亿元人民币和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由原来的六档简化为三档,并降低营运资金要求。调减的目的是,在有效防范和控制外资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外国银行在华经营成本,促进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

问:新《细则》在审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变?

答: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问:新《细则》为什么增加了的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及特别监管措施的规定?

答:为更有效防范风险,银行监管要顺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遵循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惯例,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及审慎监管的转变。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增加了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包括增加对外资金融机构授信集中度的监测要求、监测外资金融机构异常资金流出情况、对外国银行分行侵蚀营运资金等情况予以监控等要求等。同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包括约见外资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警诫谈话、要求定期就有关问题提交报告、对业务开展或资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这些措施是对监管手段的具体化,是符合国际监管惯例的。

问:新《细则》的有关管理规定是否与中资银行的管理规定相一致?

答:体现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订工作的原则之一,无论是市场准入审批程序,还是监督管理要求,新《细则》增加的条款都尽可能地依据中外资银行均适用的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界定外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按照银监办发[2003]6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会2003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界定“关系人”、“授信”和“关联企业”的内涵;明确外资金融机构应建立不低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在必要情况下,参照管理中资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前,银监会或银监局可约见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面谈。

㈦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监管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re are those, of course, who would adopt

㈧ 金融机构需要申请哪些资质

(一)银行卡业务

1.银行卡发卡
2.信用卡发卡
3.信用卡收单
4.外资银行借记卡

(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
5.公募基金托管
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
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
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
9.QDII、RQDII境内托管
10.QDII境外托管
11.QFII、RQFII托管
部分略

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郑商所、国际能源所)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
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规暂缺失、列举大致三种模式)
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银行
21.公司债受托管理人

(三)投资及交易类
22.银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银监会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银行间和代客)
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
24.QFII
25.RQFII
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
27.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资格
28.债券做市商
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
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
31.外汇综合做市商
32.外汇一级交易商
部分略(具体参见报告)

(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
39.债券结算代理行
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
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
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
43.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

(五)代客理财、代销及外汇业务
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
45.银行代客境外理财
46.商业银行代销保险
47.商业银行代销基金
48.商业银行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9.代客利率互换

(六)外汇
50.银行结售汇业务
51.离岸银行业务
5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业务资质

(六)债券发行及承销业务资质
53.金融债发行和上市
54.金融债承销
5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
56.国债承销团成员

(七)法人机构准入
57.城商行机构准入及股东资格要求
58.外资法人银行机构准入
59.民营银行机构准入
60.农村商业银行机构准入
61.村镇银行机构准入

(八)其他
62.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资格
63.大额存单发起资格
64.同业存单发起资格
65.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

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法人准入
66.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67.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68.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69.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70.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71.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三、证券公司
(一)投资银行业务
72.企业债主承销商资格
7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办券商资格
75.保荐机构资质
76.公司债承销业务
77.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
78.证券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

(二)信用交易业务
79.融资融券业务
80.股票约定式购回业务资格
81.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82.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资格

(三)经纪业务
83.证券公司介绍业务
8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
85.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8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87.境外投资顾问资格
88.券商财务顾问资格

(五)资产管理业务
89.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9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9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9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
93.资产管理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94.证券公司、资管机构QFII资格

(六)证券自营业务
95.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格
96.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资质

(七)基金及代销金融产品
97.证券公司代销基金
98.公募基金管理人
99.券商公募基金托管
100.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
101.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券商、基金)

(八)创新业务
102.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个案准入

(九)机构准入
103.证券公司机构准入
104.证券公司子公司准入
10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准入
106.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准入

(十)其他
107.证券业协会机构报价与转入系统参与人
108.中证登乙类结算参与人

四、基金、期货、其他
(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

109.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1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业务
111.券商对基金公司参股、控股资格
112.基金公司机构准入
113.基金子公司机构准入
114.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二)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
115.期货公司代销基金
116.期货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商
11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
118.期货公司商品期货经纪业务
119.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120.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121.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122.期货公司机构准入

(三)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
12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准入
12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代销基金
125.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准入
126.基金销售第三方平台辅助服务

五、保险、中介服务及互联网金融
(一)保险
127.保险公司机构准入及业务准入
12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12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业务
130.外资保险公司机构准入
131.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QFII
132.保险公司代销基金
(二)中介机构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
部分略(具体参见报告)
139.地方资产管理机构
140.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
141.非金融支付机构
142.小额贷款公司(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对比)
143.融资性担保公司(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对比)

案例:28.债券做市商一 、法规依据和准入条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4项: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2007-01-09)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五)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七)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二、具体办理细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确定债券做市商具体准入流程如下: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更准确地说是金融市场司债券处,相关咨询均通过债券处。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七)申请人条件
和上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列举的7项条件完全相同。
(八)申请材料
1.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6)提交申请前2年在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
(7)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交申请前2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8)提交申请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9)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接收
(1) 窗口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2) 网上接收:暂无。
(3) 信函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地址:此处略,具体见报告。
(4) 联系电话:此处略,详见报告
(5) 传真:010-66016675
(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十七)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交易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三、债券做市商权利义务
这主要通过交易商协会加以规范,而不是行政性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中详细规定了债券做市商的评价体系,主要有:
第十条 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
(六)加分项:主要对在某些方面表现较好的做市商给予加分,包括最优报价次数、连续报价债券只数和关键期限国债做市等情况。
(七)减分项:主要对合规性指标表现较差和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则行为的做市商给予减分。

四、债券做市商和其他资质之间的关联关系
债券做市商银行可以自动获得其他的资质:开展对客利率互换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代客理财账户;
加分项有: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五、目前债券做市商市场名单
截止2015年8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共25家,此外还有47家债券尝试做市商:

序号

机构名称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农业银行

3

中国银行

4

中国建设银行

5

招商银行

6

中信银行

7

中国光大银行

8

兴业银行

9

中国民生银行

10

恒丰银行

11

北京银行

12

上海银行

13

南京银行

14

杭州银行

15

汉口银行

16

中信证券

17

国泰君安证券

18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9

国家开发银行

20

交通银行

21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2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4

广发银行

25

浦东发展银行

尝试做市商共47家(名单此处略)

㈨ 如何写退保申请书



退


请姓
名身份证号码本人已清楚理解退保说明,现因
×××原因
申请办理退保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本人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办理退保手续:
1,按申请办理退保时个人养老账户实际储存额进行计算办理退保.
2,待个人养老账户金额到账后,再进行计算办理退保.

名:20


日退保说明:
1,办理退保时需出具真实,清晰,无破损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谎报,瞒报,或提供虚假,伪造,变造的证明资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参保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退保:①非本市农民合同制职工的返乡参保人员;②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负责人)超龄;③参保者在职死亡;④参保者在职出境定居.
3,个人养老账户实行严格的实账管理,因征收未达账或单位欠缴,以致当月或若干个月的个人养老账户未有收入,退保者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退保:(1)按申请办理退保时个人养老账户实际储存额进行计算办理退保;(2)待个人养老账户金额到账后,再进行计算办理退保.
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会有相应的方法可以解决的,强烈建议不要退保,具体什么方法,说出你的想法,我会给你更多的建议的!暖意8级2009-07-10退保不用什么格式.一般在退保单上填写完个人资料后,有一空白处,只要填写"急需资金"就可以了.cj10级2009-07-10退保申请书一般由保险公司提供,您到公司退保时只填写就行了,不用自己写信那样写。另外别忘带齐相关证件,代办的话,还得要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还不清楚的话可以公司打电话咨询。补充:
如果是代办人前去办理,投保人得写个委托书。格式如下:
本人**(投保人)现委托**(代办人)前去办理保单编号为(保单号写在这)的退保事宜。并承诺,若今后发生任何纠纷,均由代办人承担,与保险公司无任何关联。最后写上委托人(投保人)的名字。
特别注意的是:这份委托书都要由投保人来书写,且字迹必须与投保单上最后投保人签字的字迹为同一人的字迹!!!!!!
也许对于最后一句话您会觉得很别扭,其实您不用担心,这是怕遇到一种情况:比如说投保人不想退保或者是不知道的情况下就被人家把保险给退了,这样就受损失了不是?那样,谁给您代办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这是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如果确实是您要退保,并且也都知道了退出多少钱,也都允许的情况下,就不必担心这个问题了。补充:
不用你自己写退保申请书滴补充:
这样一来你就领不到多少钱了啊。。
第一
投保单号。
接着
投保人姓名
被保人姓名
接着
填写
银行帐户
户名
和帐号。
接着
勾第
9项
解除合同。
再勾
14
和15项。
接着
投保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这样就收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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