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监事会主席人选产生方式是什么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法律规定,产生方式是
你好。
以公司类型不同,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专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属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㈢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件条例
监事会应当加强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回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答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派出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的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会计公司的专家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
㈣ 监事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股东大选举产生吗
监事会成员不一定由股东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长选举办法扩展阅读
监事会作用
第一,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现实生活中,公司规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出现了大多数股东的投机化现象,即股东更多关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而不是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以及股东会显然不可能有效行使公司经营的监督权。
第二,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监事会制衡机制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而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正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是财产安全的权益。
第三,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依据 《公司法》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均是有限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法律为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设立了监事会制度,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防止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
㈤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代表条例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由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权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㈥ 监事会主席选举流程有哪些
以公司抄类型不同,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㈦ 新公司法关于监事会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意:
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