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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1-01-10 11:15:02

A. 年息1分是什么意思

年息1分的意思是年利率=1%,以一万元本金为例,一年的利息为100元。

年利率一般用%(百分之),月利率一般用‰(千分之)表示;日利率按本金的万分之几表示,通常称日息为几厘几毫。

如日息1厘,即本金1元,每日利息是0.001元。(1厘=0.001元,一毫=0.0001元)

1分利息即1%,所以利率=1%

以一万元本金为例,

根据公式,利息=本金*利率

代入题中数据,列式可得:

利息=10000*1%=100(元)

(1)金融机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扩展阅读:

利息的多少取决于三个因素:本金、存期和利息率水平。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X 利息率 X存款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26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目前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利息税。

贷款的还贷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B. 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以什么为标准保护银行利率的4倍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
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2)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
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
与此同时,民法奉行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
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
人的借款合同。
(3)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小,甚至是基于感
情而订立,因此在形式上应当灵活便捷,易于操作。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一、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效力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款是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最高院关于公民与企业借贷之间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除外。
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贷款通则》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1、 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民间借贷的复利
所谓复利就是民间借贷中讲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俗称“驴打滚”,其直接的外在表现就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计复利”问题应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内可以计算复利,这也是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协的社会体系。
四、违约金的性质、计算标准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赔偿性,可以在合同上予以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这里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条款上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调整的前提,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是否调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决定。2、合同条款上没有约定且事后当事人又对违约金事项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与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随之变化而改变。原则上双方违约金数额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在调整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为上限,不得超过这个标准,但为体现契约自由原则、保护合法的融资关系,现宁波当地法院对3分利即日1‰的违约金也一般都予以支持。3、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可否并存。大家都知道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一般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本金、利息(正常息)、逾期息(罚息)、违法使用贷款的违约金等条款,那么民间借贷可否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的正常利息及逾期息(罚息)、违约金呢?我个人认为在借款合同相继约定利息、逾期息条款并不矛盾,不需求进行选择、取舍,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关借贷的性质及利息、罚息的支付标准,法院应该予以认可、支持,同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也是如此。至于逾期息(罚息)能否和违约金并列计算,我认为这不能等同于《合同法》第116条有关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的规定,应区别对待。第一、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不应主动干预;第二、当事人以相者相加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4倍为由向法院请求调整的,应分清违约金的性质是惩罚性的还是赔偿性的。若是惩罚性的,就不能和利息、罚息条款和并使用,必须在罚息和违金条款之间做出选择,因为罚息本身就具有惩罚的性质,不能因此要求对违约方进行双重惩罚来为守约方谋取高利、助长高利贷的气焰;若违约金是赔偿性质的,那么守约方在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罚息后还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再主张违约金。
五、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C. 国家规定违约金能用复利计算吗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9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次月12日将该批复以法释(1999)8号文件向社会公布,于1999年2月16日生效实施。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司法解释,全文如下: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复利计算也称利滚利,属于高利贷的计算方式,国家早已取消该种计息方式!

D. 但信用卡违约金改为一次性收取,不再按月复利。

若是招行信用卡,每个月一收的。
您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及时归还账单最低还款内,会收取违约金容和利息。违约金收取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取RMB10元或USD1元。利息是当期的所有消费将从记账日(一般是消费后的第二天)开始计收,日息万分之五,直至您全部还清为止。

E. 什么叫滞纳经,违约金,罚息,复利

1、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内滞纳天数加收滞纳容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2、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3、罚息是指借款人没有在银行的规定时间内还款造成逾期,月还款部分的逾期,银行将以日为单位计算利息。
4、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

F. 车祸赔偿金迟延利息怎么计算

一、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在合中纠纷中,违约方迟延付款(迟延履行金钱债务)时,守约方有权主张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这类合同纠纷中,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损失合理,法院一般会直接适用合同双方的利息损失约定标准。
在此必须明确的是,损失赔偿额、违约金与利息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可以判决支付利息,而在其他合同纠纷中一般判决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且违约金一般以约定为限。因此,当事人对于违反合同(主要指金钱债务发生迟延履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银行贷款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标准来计算违约责任,其实质还是违约金。
二、直接套用司法解释对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规定
很多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一旦发生纠纷时,守约方首先便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寻找直接能够套用司法解释对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规定。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有如下几种: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2.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发布)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第24条第四款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8号)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 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2. 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3. 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4. 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三、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如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前述第二项针对了建设工程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以及一般合同中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时可以套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对于前述第二项之外的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时,一方当事人如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呢?
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此,在诉讼中只能主张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计算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损失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支持守约方“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标准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但很少支持按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加处罚息)计付利息损失。
如何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在利率确定的前提下,利息的计算方法有单利计算方法和复利计算方法,复利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损失又高于单利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损失。笔者认为,在守约方只能要求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为标准来主张自己的损失时,可以采用复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自己的利息损失。
我们把合同纠纷中逾期所欠款项称为“本金”。所谓单利计算,是指仅在称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其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时间。所谓复利,是指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末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利息是几何级数增加。复利计算公式:利息=本金×[(1+利率 )n-1];本利和=本金×(1+利率)n;公式n中表示期限单位数;利率和期限可以年为单位,以月或日为单位。
举例说明单利和复利的区别:
一合同纠纷中,某甲应支付某乙合同款项10000元,某乙多次催收无果,某甲逾期付款时间长达4年,假定银行规定人民币贷款的年基准利率是6%。以单利计算方法计算某乙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10000×6%×4=2400元
以复利计算方法计算某乙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10000×[(1+6% )4 -1]=2624.77元
采用复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利息损失对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是公平的。
对违约方而言,可以把其逾期所付的款项当作是从银行借贷来的。既然是银行借款,就要按银行借款的规定来计算并按时支付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也认为,如“本金”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支付给债务人,不论是依借贷的方式、买卖的方式等等,均应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具体标准按合同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按1年贷款利率计算本金所发生的利息。
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在逾期付款达一年上时,就应当在每满1年时支付按1年贷款利率计算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如果违约方在每满一年时不及时支付这笔利息,这笔利息当然就成了违约方逾期所付款项的一部分,在接着的下一年度对违约方上一年度没有及支付的利息 就应当计算利息。
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区别于执行中“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原第3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根据上述法规,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的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规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因此,在诉讼中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区别于执行中“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在起诉书中正确表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违约方逾期付款之日起算,到法院生效判决指定履行之日为止,生效判决指定履行之日以后违约方不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就要作为被执行人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此,在起诉书中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应当表述为:“责令被告[违约方]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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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逾期贷款的定义

逾期贷款的定义,就是你申请贷款之后,没有按照贷款合同按时还款,在还款之日以后才还款,这就是逾期贷款。
贷款逾期。
贷款逾期,有短期,也有长期,因逾期的时长不同,后果也不一样。可大多数人对贷款逾期却又存在诸多认知误区,直到酿下严重后果才发现悔之晚矣!

贷款短期逾期及后果
不同资金机构对短期逾期的时间界定有所不同。针对短期逾期,各机构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手段,会进行还款提醒及催收,其后果是:

1、高额罚金和违约金

贷款逾期后,还款时除了要归还利息和本金外,还需要缴纳高额罚息和违约金。

2、留下个人征信污点

征信报告上会留下逾期记录,即便还款后,逾期记录也会保留5年。逾期记录将会影响逾期者后续几乎所有金融活动。

3、收到短信电话催收

放款机构会不间断地发短信、打电话对逾期资金进行催收,告知借款人逾期的严重后果,责令借款人限期归还逾期本息。

贷款长期逾期及后果
一般来说,逾期超过90天会被放款机构视为恶意逾期。银行针对超过90天以上的恶意逾期,无论数额大小,都可以起诉追收。法院判决后,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信息,限制其高消费、限制乘飞机高铁等。

由于现在监管局越来越严格,网贷平台也越来越规范加严格,不少网贷现在都是上征信的,所以征信记录是各位借款人都很关心的问题,今天我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网贷征信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网贷征信记录处理非常“人性化”;

网贷征信相比传统银行要人性化很多,也就是会给因一时疏忽的非故意逾期,一定的宽限时间,但如果你长时间拖欠,就会很容易存在借款人的污点记录,这在征信体系中也是有重点提醒,对个人影响十分严重!

二.银行贷款违约不良征信记录保存期限5年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不良记录在还清本息、违约金之后,超过5年,其它银行将查询不到。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用污点仍会一直保存,直至贷款结清。所以大家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

三.信用卡逾期不良信用记录保存期限2年

信用卡还款信息会被央行征信系统滚动记录24个月,如果销卡,记录会长时间保存下来。因此,建议信用卡用户还清欠款后继续用卡两年,期间保持信用良好,就能靠滚动记录把不良记录从征信系统里去掉。

以上三种都是建立在短期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逾期太久,逾期信息已被上传到人行,那就还清债务,等待5年之后系统自动消除吧。

H. 360借条可以提前还款吗,提前还款收不收手续费

360借条可以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不收自手续费,但也是收利息的(比如借12个月,提前还款也需要还12个月的利息)。

如果借25000,按每月分期还本息,首月利息是215块,月还2083块。第2个月利息还是还215块,加2083块,直到12个月。360就是要还215*12的息,加每月分期2083块。25000块,一年要共多还1100块左右,正常分期利息按0.030算是1400多块。

(8)金融机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扩展阅读:

1、建立用户信用画像:360借条基于充足的社交人脉关系数据,建立征信系统,将梳理出每一位用户的信用行为画像,为用户的信用额度进行分级。

2、建立社交行为模型:360借条建立基于用户社交圈子的信用分计算系统,以用户的人脉关系作为信用评级参考。

3、建立白名单黑名单制度:为信用优质用户开题绿色通道,另一方面提供黑名单用户查询,防止用户重复申请、非本人申请、虚假信息等,防范团伙性诈骗。

I. 欠条违约金能复利加收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我国对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高息是不予保护的,因此已经清结的债权债务法院不予干涉,当事人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高息,但本金没有支付完毕的,该高利可以冲抵本金。 关于复利的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意见》第七条确立了对复利适当保护的原则,因此,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其利率只要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可以支持,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的问题。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可能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但要注意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是否通过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来规避高息。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如果合计换算后的实际利率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如果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三、时效问题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借条与欠条在计算时效的起算点上是否一致?对此,实践中有所争议。有人认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形下,借条与欠条在计算时效的起算点上是一致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时效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算。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笔者认为,借条与欠条在计算时效时应当区别对待。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形下,借条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时效从主张债权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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