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4.纳税人具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力、控告、检举权。
5.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7.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对自然人只能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9.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Ⅱ 什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2)金融机构履行纳税义务扩展阅读: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Ⅲ 请问金融企业怎么交税
1,根据销售额交,只要是一般纳税人,税率都是17%。
2,17%是交给税务局,可以说是买方交给卖专方,然属后由卖方代交到税务局的。
3,抵扣是指己方购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取得票后到国税局认证就行啦,记住认证是有期限的(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超期是要罚款)。
4,一般交税的时候在国税局都有个账户,把钱交到户上然后再申报就行啦,当然交现金也可以,不过现金也是交到银行(这个银行是指国税局大厅里的那个银行)。
我国目前的金融税制主要是对金融业(银行和保险业)征税。根据现行税法,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税种有14种之多,其中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类主体税收。
营业税的税基为计税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2003年的税率为5%,但若加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银行业营业税及附加的总税率为5.5%。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银行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税率为33%。除了这两大主体税种外,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种。
Ⅳ 金融机构是否有监督客户纳税义务
金融机构没有监督客户纳税的义务,但可以配合税务机关提供客户的账户流水明细以及按税务机关的通知查封、冻结、扣划客户账面上的资金。
Ⅳ 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是什么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一种是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另一种是广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将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履行的主要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纳税义务的有关主体均称为纳税主体。
Ⅵ 要说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怎么描述
就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点个人之见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对民族应尽的义务,然而就人们的利我行为而言,(注意:利我行为不是自私行为,是生命体,特别是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行为),人们会趋于没有权力也就不去尽自己的义务。
没有权力,是指纳税人没有权力监管及支配自己缴纳出去的税金。且不说税金养活了庞大的政府,但我们始终处在政府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境地,更不用说我们从来没有见过政府的收支公报,不知道自己缴纳的税金用到什么地方,也不知道用了多少,甚至缴纳了税金连起码的收据也得不到,为了与境外交流,还得求爹爹告奶奶去开纳税证明单。
还有,纳税人被监控,等于主人被仆人监控,不知道是什么游戏规则。
如果把纳税比成买保险,可能有点商业味的偏激,但是纳税是为了自己能有“民生、民主、民权”的基本保障,这点要求应该不过分。试想,缴纳了税金,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谁还去再交?
记得20多年前,大约是1980年,刚刚离开偏僻的农村,前往都市求学。途中检到被人丢弃的半张《参考消息》报,看到一篇美国记者考查中国后写的感想——《中国与美国有什么最大的不同》。其大意是说中国与美国最大的不同,一是:在美国,人民说自己养活了政府。在中国,是政府养活了人民;二是:在美国,是人民教总统如何如何干。在中国,是领导教人民如何如何工作生活;云云。不排除他煽动的恶意,但可以说明他看到的现象。
20多年过去了,这样的现象似乎没有变化。也许2000多年的“父母官”文化,不可能在短短的20年改变。但是应该想到:如果不树立“人民养活政府,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观念,不把颠倒的主仆关系颠倒回来,恐怕廉洁高效的政府是建设不起来的,那么,偷税漏税只会愈演愈烈,再强硬的税务监管也白搭
Ⅶ 如何确定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确定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2、对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超过财务制度规定应计提应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时只以备查账形式登记的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金融企业也按其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证券交易所。
(五)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六)保险公司。
(七)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Ⅷ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金融机构和复金融消费制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义务。 (二)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公平合理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四)金融机构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五)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Ⅸ 如何确定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确定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2、对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超过财务制度规定应计提应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时只以备查账形式登记的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金融企业也按其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证券交易所。
(五)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六)保险公司。
(七)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