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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执行政府货币政策的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1-09 20:59:03

⑴ 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存入存款准备金在中央银行吗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其法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央行的法定业务主要有:(1)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公开市场业务制度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2)代理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组织兑付政府债券;(3)经理国库与清算服务;(4)中央银行贷款;(5)央行禁止从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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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怎么体现的

1,人民银来行是我国的中央自银行,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直属国务院,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
2,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3,中央银行是“发币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4,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5, 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6,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和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⑶ 基层央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怎样优化辖内信贷机构

建议如下:
( 一 ) 重塑新型银政、银企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金融部门维护金融债权,规范企业改制、破产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要牵头建立担保基金,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等问题。
( 二 ) 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授权授信管理。二是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根据辖区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窗口指导的具体实施方式,加大货币政策的宣传和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力度,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达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意图,引导辖区金融机构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信贷支持。
( 三 ) 通过加强和改进窗口指导,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 四 ) 加快发展金融市场业务,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 五 ) 协调好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关系,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科学性。有关部门应建立密切的协调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研究分析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情况,定期发布和适时调整相关产业政策,指导社会投资方向。
( 六 ) 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政府部门要树立保护金融债权, 就是保护地方经济、金融发展的意识,利用行政、法律的力量 , 严格保护金融债权,支持商业银行继续对以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金融制裁。

⑷ 中央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是什么关系

中国的中央银行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自1984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于2005年8月10日,主要职责有: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承办在沪商业银行及票据专营机构再贴现业务;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密切跟踪金融市场,承办有关金融市场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定时报送各类动态研究报告;研究并引导金融产品的创新;承办有关区域金融交流与合作工作等。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还承担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在沪单位的管理工作,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银联等有关机构的协调、管理工作。

⑸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有哪些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 民 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七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 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帐户,但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⑹ 中国货币政策的背景

主要有这样几方面:一是经过90年代初的房地产和开发区热,到1997、1998年,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已相当突出,当时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面临化解金融风险和防范出现新的更严重金融风险的重要任务;二是当时尽管社会总需求不足的矛盾已经暴露,但是最突出的还是结构性问题,实际有效贷款需求不足;三是由于过去我们长期实行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企业高负债经营,自有资金比例很低,再继续大幅度增加贷款,不良贷款问题会更加突出;四是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本身包括了对货币政策的运用,财政增发国债,银行参与购买,其本身就包含了运用货币政策支持经济增长的内容。
1998年以来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货币信贷总量平稳增长。1998~2001年,广义货币供应量增幅基本控制在14%~15%之间,与过去一些年代货币和信贷大起大落相比,近几年我们终于把货币信贷的增长调控得比较平稳了。二是信贷结构有了大幅度的调整。在一系列信贷政策的推动下,个人住房贷款、基础设施贷款和农业贷款比重大幅度上升,在当年贷款新增额中上述三项贷款大体占七成,信贷结构的这种调整有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三是保持了国内金融稳定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1997年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开始出现支付问题,近几年利用通货紧缩时机增加再贷款,帮助地方政府关闭了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保持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人民币汇率稳定不仅对亚洲经济和世界经济作出了贡献,也符合我国国家利益,这几年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外汇储备持续增加。四是基本实现了货币政策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1998年1月1日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后的这几年,公开市场操作实际成为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主要工具。
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这几年来,国民经济成功实现了低通胀、高增长,国内生产总值每年增长基本保持在 7%~8%,物价基本控制在零上下波动。虽然我们还不能精确估计经济的低通胀、高增长,货币政策在其中究竟起了多大作用,但是,这几年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物价的持续平稳,的确是与货币和信贷的持续平稳增长同时出现的。回顾建国以来(包括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我国经济多次出现过较大幅度的波动,虽然每次原因都比较复杂,但每次经济波动都同时伴随着货币信贷的大幅度波动,货币信贷的大幅度波动无疑是经济大幅度波动的重要条件。近几年,贯彻稳健货币政策方针,我们坚定地将保持货币信贷平稳增长作为重要目标,在具体操作上,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第一部分货币信贷概况
2006年上半年,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增长,货币供应量增长较快,信贷总量增加较多,金融运行总体平稳。
一、货币供应量增长较快
2006年6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32.3万亿元,同比增长18.4%,增速比上年同期高2.8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0.9个百分点。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11.2万亿元,同比增长13.9%,增速比上年同期高2.7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2.2个百分点。流通中现金MO余额2.3万亿元,同比增长12.6%。上半年累计现金净回笼563亿元,同比少回笼57亿元。2006年以来广义货币供应量高位运行、狭义货币供应量增速加快,使2005年出现的广义货币供应量与狭义货币供应量增速之间差距加大的趋势有所改观。狭义货币供应量增速加快的主要原因是受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的影响,企业对活期存款的需求有所上升。
二、金融机构存款稳定增长
6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下同)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3.1万亿元,同比增长17.2%,比年初增加3.3万亿元,同比多增6041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31.8万亿元,同比增长18.4%,比年初增加3.2万亿元,同比多增6324亿元;外汇存款余额1610亿美元,同比下降2.6%,比年初增加88亿美元,同比少增17亿美元。
2006年以来,存款期限结构出现了活期存款增加较多、余额占比上升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2005年出现的存款定期化趋势。
6月末,人民币企业存款余额10.4万亿元,同比增长15%,比年初增加8052亿元,同比多增2564亿元;其中,企业活期存款同比多增2820亿元,定期存款同比少增256亿元。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5.5万亿元,同比增长17.1%,比年初增加1.4万亿元,同比多增1169亿元;其中,活期储蓄存款同比多增1502亿元,定期储蓄存款同比少增333亿元。6月末,财政存款余额1.24万亿元,同比增长23.1%,比年初增加4375亿元,同比多增558亿元。
三、金融机构贷款增加较多
6月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22.8万亿元,同比增长14.3%,比年初增加2.2万亿元,同比多增6068.1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余额21.5万亿元,同比增长15.2%,比年初增加2.2万亿元,同比多增7233亿元。外汇贷款余额1577亿美元,同比增长5%,比年初增加75亿美元,同比少增87亿美元。
2006年以来贷款增加较多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增长较快,投资项目较多,对贷款的需求较为旺盛;二是国际收支不平衡矛盾持续积累、外汇大量流入导致流动性充裕,给银行扩张信贷提供了资金条件;三是商业银行在资本补充后更加注重提升资产收益和股东回报,通过扩张贷款增加盈利的动机增强。
从投向上看,上半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和票据融资合计增加1.14万亿元,同比多增3403亿元。票据融资增加3421亿元,同比多增913.2亿元,其中二季度票据融资增加316.1亿元。
中长期贷款增加1.02万亿元,同比多增3835亿元,其中,基建贷款同比多增1553.7亿元。上半年主要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比年初增加9372.1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新增中长期贷款的93.1%。新增中长期贷款主要投向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投向上述行业的中长期贷款比年初增加了6562亿元。
分机构看,2006年上半年,除政策性银行外,各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均同比多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增加9185.3亿元,同比多增4082.5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分别增加4918亿元、1641亿元和3504亿元,同比分别多增1724亿元、745亿元和587亿元;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增加1444亿元,同比少增274亿元。
四、基础货币平稳增长
6月末,基础货币余额6.3万亿元,同比增长10.0%,比年初下降1247亿元,同比少下降246.3亿元。6月末,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平均为3.1%,比上年同期低0.62个百分点。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2.5%,股份制商业银行为4.2%,农村信用社为5.7%。
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略有上升
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金融机构2006年第二季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的统计显示,二季度金融机构发放的全部贷款中,实行下浮利率的贷款占比较一季度上升1.71个百分点,实行基准利率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较一季度分别下降1.66和0.04个百分点。
表1:2006年二季度各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占比表
单位:%
注:城乡信用社浮动区间为(2,2.3]
数据来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备案表
受上调贷款基准利率影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略有上升。二季度,商业银行人民币1年期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6.05%,为基准利率的1.03倍,利率水平比上季度提高0.2个百分点。其中,固定利率贷款占比为85.16%,加权平均利率为6.05%,比上季度提高0.2个百分点;浮动利率贷款占比为14.84%,加权平均利率为6.01%,比上季度提高0.2个百分点。
上半年,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协议存款利率有所上升。其中,二季度61个月期协议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64%,比上季度下降0.07个百分点,比年初上升0.39个百分点;37个月期协议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73%,比上季度上升0.27个百分点,比年初上升0.66个百分点。
受美联储连续加息、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上升影响,境内外币贷款、大额存款利率水平继续上升。6月份,3个月以内美元大额存款(占金融机构美元大额存款全部发生额的73%)加权平均利率为4.39%,比年初上升1.11个百分点;1年期固定利率美元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6.35%,浮动利率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6.23%,分别比年初上升0.9和0.71个百分点。
表2:2006年上半年大额美元存款与美元贷款平均利率表
单位:%
数据来源:商业银行外币利率备案表
六、人民币汇率弹性继续增强
上半年,人民币汇率弹性继续增强,与国际主要货币之间汇率联动关系明显,市场供求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5、6月份受我国贸易顺差数据和国际外汇市场主要货币走势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在8元上下振荡。6月30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7.9956元,上半年人民币对美元累计升值0.94%。由于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对美元大幅升值,人民币对欧元汇率有所贬值,对日元汇率升值幅度收窄,分别为贬值1.16%和升值5.17%。上半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最高达7.9956元,最低为8.0705元;共有118个交易日,其中有66个交易日升值、52个交易日贬值,最大单日波动幅度为0.21%;人民币汇率日均波幅为35个基点,在汇改至2005年底日均波幅17个基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汇率弹性继续增强。6月末银行间人民币远期市场一年期合约报价为7.74元左右,贴水在2500点左右,基本稳定在按利率平价计算的远期贴水附近。

⑺ 2010-2011年中国采取的货币政策有哪些,以及为什么;还有这些货币政策对不同的金融机构是否有区别,如果存

2010年
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0〕5号),提出积极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及时提供有效融资支持,并做好专项监测。

2月1日至2日,召开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与金融市场工作会议。

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09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11日,发布《2009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2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信贷形势座谈会。按照宏观调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合理均衡增长,同时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和使用。

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八个部委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振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促进文化产业的振兴和发展繁荣。

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签署《中白双边本币结算协议》。该协议是我国与非接壤国家签订的第一个一般贸易本币结算协议,也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实施后的区域金融合作的新进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白两国经济合作,便利双边贸易投资。

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春季农业生产和西南地区抗旱救灾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10〕100号),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金融机构支持春季农业生产和抗旱救灾必须的流动性需求,切实加大对春季农业生产和抗旱救灾的有效信贷投入。

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0年第一季度例会。

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0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全力做好玉树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10〕121号),及时出台支持灾区抗震救灾的特殊金融服务措施,要求加强灾区现金调拨和供应,确保支付清算、国库等系统通畅运营,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投入,满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5月1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

5月10日,发布《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要求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突破口,大力推广普及在实践中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金融产品;根据农村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研发和推出一些适合农村和农民实际需求特点的创新类金融产品;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流程,再造农村金融服务模式,让广大农村和农民得到更多便捷和优质的现代化金融服务。

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多方面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密切跟踪监测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做好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工作。

6月8日,发布《2009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

6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与冰岛中央银行签署了金额为35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以推动双边贸易和投资,加强双边金融合作。

6月19日,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改革重在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按照已公布的外汇市场汇率浮动区间,对人民币汇率浮动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提出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多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增加国内试点地区,不再限制境外地域,试点业务范围扩展到货物贸易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以进一步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发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积极作用。

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0年第二季度例会。

7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0年上半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7月23日,为推动双边贸易和直接投资,中国人民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签署了规模为1500亿元人民币/约300亿新加坡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明确了黄金市场未来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7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对《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并要求各地上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

8月5日,发布《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226号),提出落实好灾前住房重建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政策、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加强贷款管理、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快恢复灾区各项金融服务功能等意见。

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允许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使用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评审委员会第19次例会决定,对四川等8个省(区)辖内喜德等27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额度为9.61亿元。

9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明确境外机构可申请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271号),强调保持对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对灾区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0年第三季度例会。

9月29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要求商业银行更加严格地执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及贷款利率等相关政策,明确了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等相关规定,坚决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继续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需求,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

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0年前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5.31%提高到5.56%;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

11月2日,发布《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11月9日,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

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1月16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316号)发布,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履行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工作职责,准确把握监测考核重点,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原则,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金融市场准入政策的作用,促进农村信用社巩固前期改革成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1月29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1月22日,为促进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双边贸易,便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满足经济主体降低汇兑成本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对俄罗斯卢布交易。12月15日,俄罗斯莫斯科货币交易所正式挂牌人民币对俄罗斯卢布交易。

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信贷形势座谈会,分析经济金融和货币信贷形势,引导金融机构保持贷款合理适度增长,加强优化信贷结构,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2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2月13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市时间调整为16:30。

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信贷形势座谈会,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执行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按照宏观审慎要求,加强自我调整信贷行为,保持信贷适度增长,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0年第四季度例会。

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50%提高到2.7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5.56%提高到5.81%;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上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3.33%上调至3.85%;一年期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由2.88%上调至3.35%;再贴现利率由1.80%上调至2.25%。

⑻ 简述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中央银行,是国家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组织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其它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权限,地位非常特殊。

中央银行职能主要以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是一个“管理金融活动的银行”,同时,还有以下职能:

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

① 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必要性。

第一,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是货币正常有序流通和币值稳定的保证。在实行金本位的条件下,货币的发行权主要是指银行券的发行权。要保证银行券的信誉和货币金融的稳定,银行券必须能够随时兑换为金币,存款货币能够顺利地转化为银行券。为此,中央银行须以黄金储备作为支撑银行券发行与流通的信用基础,黄金储备数量成为银行券发行数量的制约因素。银行券的发行量与黄金储备量之间的规定比例成为银行券发行保证制度的最主要内容。在进入20世纪之后,金本位制解体,各国的货币流通均转化为不兑现的纸币流通。不兑现的纸币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信用货币。在信用货币流通情况下,中央银行凭借国家授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而成为垄断货币发行的机构,中央银行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货币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发行货币。

第二,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的需要。币值稳定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若存在多家货币发行银行,中央银行在调节货币供求总量时可能出现因难以协调各发行银行从而无法适时调节银根的状况。

第三,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统一货币发行使中央银行通过对发行货币量的控制来调节流通中的基础货币量,并以此调控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独占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

② 统一货币的必要条件:

第一,中央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时发行货币,保持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基本一致,为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二,中央银行应从宏观经济角度控制信用规模,调节货币供给量。中央银行应适当掌握货币供给增量,处理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第三,中央银行应根据货币流通需要,适时印刷、销毁货币,调拨库款,调剂地区间货币分布、货币面额比例。

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需履行的职责如下:

① 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其必要性在于:

第一,为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必须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以保证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具备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

第二,有助于中央银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从而控制货币供应量。

第三,强化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第四,为商业银行之间进行非现金清算创造条件。

充当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指商业银行无法进行即期支付而面临倒闭时,中央银行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

② 中央银行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为商业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

其一,票据再贴现,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票据转贴给中央银行以获取资金;

其二,票据再抵押,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票据抵押给中央银行获取贷款。

创建全国银行间清算业务平台商业银行按规定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交存存款准备金,各金融机构之间可利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这加快了资金流转速度,节约了货币流通成本。于是,中央银行成为银行业的清算中心。

外汇头寸调节。中央银行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进行外汇买卖,调节商业银行外汇头寸,为商业银行提供外汇资金融通便利,并由此监控国际收支状况。
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具体体现在:
① 代理国库。
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经办具体业务,而是交由中央银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拨付财政支出、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

② 代理政府债券发行。
中央银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办理债券到期还本付息。

③ 为政府融通资金。在政府财政收支出现失衡、收不抵支时,中央银行具有为政府融通资金以解决政府I临时资金需要的义务。中央银行对政府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a. 第一种,为弥补财政收支暂时不平衡或财政长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贷款。为防止财政赤字过度扩大造成恶性通货膨胀,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应尽量避免发行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

b. 第二种,中央银行直接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

④ 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国际储备包括外汇、黄金、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的尚未动用的特别提款权等。

第一,对储备资金总量进行调控,使之与国内货币发行和国际贸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适应;

第二,对储备资产结构特别是外汇资产结构进行调节;

第三,对储备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负责储备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基本稳定。

⑤ 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进行金融事务的协调与磋商,积极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参与国际金融重大决策,代表本国政府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两国金融、贸易事项的谈判、协调与磋商,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管理与本国有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办理政府间的金融事务往来及清算,办理外汇收支清算和拨付等国际金融事务。

⑥ 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中央银行处于社会资金运动的核心,能够掌握全国经济金融活动的基本信息,为政府的经济决策提供支持。

职能变化

① 由一般货币发行向国家垄断发行转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对中央银行的认识有所深化,从而强化了对它的控制。这大大加快了中央银行的国有化进程,由此实现了中央银行由一般的发行银行向国家垄断发行即真正的发行银行转化。

② 由代理政府国库款项收支向政府的银行转化。随着中央银行国有化进程的加快,中央银行对国家负责,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规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作为政府代理的身份,从而实现了中央银行向政府银行的转化。

③ 由集中保管准备金向银行的银行转化。进入20世纪中叶,中央银行不与普通商业银行争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银行的职能并成为金融体系的中心机构,这标志着它向银行的银行转化。

④ 由货币政策的一般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离不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在具体运用中大大加强并注重其综合功能的发挥,即由过去的一般性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

⑤ 各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合作加强。随着各国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保证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稳定,各国中央银行为了共同抵御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彼此之间的合作越来越紧密 。

服务职能

① 为政府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a. 代理国家财政金库,执行国家预算出纳业务,代理政府发行和销售政府债券,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b. 作为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代办有关金融业务,如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
c. 根据政府需要,通过贷款或者购买政府债券的方式为政府筹措资金;
d. 代表政府参加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和为政府充当金融政策顾问。

② 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的主要内容:
a. 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保管准备金;
b. 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债务关系办理转账结算和提供清算服务;
c. 当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需要资金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时,对其提供贷款或者信用,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资服务。

③ 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a. 依法发行国家法定货币并维护货币的信誉和货币币值稳定;
b. 通过货币政策、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和活动,使之配合适应国民经济的需要;
c. 搜集、整理和反映有关经济资料以及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并定期公布,为各有关方面制定政策、计划、措施提供参考;
d. 为维护银行客户存款安全所进行的其他活动等。

监管职能

① 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对象:
a.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
b. 对金融市场的设置、业务活动和运行机制进行监督管理。

② 监督职能的主要内容:
a. 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作为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依据和手段。
b. 依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
c. 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d. 管理信贷、资金、外汇、黄金、证券等金融市场,包括利率、汇率。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准备金情况。
e. 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稳健经营等。

调控职能
中央银行以国家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通过金融手段,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有目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其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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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货币政策工具的变革

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概述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括两部分,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率,与法定存款准备率对应的准备金就是法定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准备金叫做超额准备金(国内习惯于称其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率(国内常称之为备付率)。超额准备金的大小和超额准备率的高低由商业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二)、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演变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透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率统一调整为10%。
1987年和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也为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两次上调了法定准备率。1987年从10%上调为12%,1988年9月进一步上调为13%。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
中国的法定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统称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资金收付。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备付率做了具体规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家银行经营的特点重新确定了备付率,工行、中行不低于6%,建行、交行不低于5%,农行不低于7%。
到了1998年,随着中国经济形式的变化和银行体制改革的推进,当时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出现了不少缺陷,必须进行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从 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率从13%下调到8%,超额准备金及超额准备率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1999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1月2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
从2003年9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6%调高至7%。
从2004年4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可以制约资本充足率不足且资产质量不高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扩张。此项政策调整不影响企业和居民的经济生活。考虑到中国各类金融机构改革进程的差异,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根据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自2004年4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执行7.5%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他金融机构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率历次调整次数 时 间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幅度 备注
31 2008年12月25日 14% 13.5% ↓0.5%
30 2008年12月05日 16% 14% ↓2% (下调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下调工行、农行、 中行、建行、交通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 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29 2008年10月15日 16.5% 16% ↓0.5%
28 2008年9月25日 17.5% 16.5 ↓1% (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 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
27 2008年06月25日 17% 17.5% ↑0.5% (汶州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26 2008年06月15日 16.5% 17% ↑0.5% (汶州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25 2008年05月20日 16% 16.5% ↑0.5%
24 2008年04月25日 15.5% 16% ↑0.5%
23 2008年03月25日 15% 15.5% ↑0.5%
22 2008年01月25日 14.5% 15% ↑0.5%
21 2007年12月25日 13.5% 14.5% ↑1%
20 2007年11月10日 13% 13.5% ↑0.5%
19 2007年10月25日 12.5% 13% ↑0.5%
18 2007年09月25日 12% 12.5% ↑0.5%
17 2007年08月15日 11.5% 12% ↑0.5%
16 2007年06月05日 11% 11.5% ↑0.5%
15 2007年05月15日 10.5% 11% ↑0.5%
14 2007年04月16日 10% 10.5% ↑0.5%
13 2007年02月25日 9.5% 10% ↑0.5%
12 2007年01月15日 9% 9.5% ↑0.5%
11 2006年11月15日 8.5% 9% ↑0.5%
10 2006年08月15日 8% 8.5% ↑0.5%
9 2006年07月05日 7.5% 8% ↑0.5%
8 2004年04月25日 7% 7.5% ↑0.5% (并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7 2003年09月21日 6% 7% ↑1%
6 1999年11月21日 8% 6% ↓2%
5 1998年03月21日 13% 8% ↓5%
4 1988年9月 12% 13% ↑1%
3 1987年 10% 12% ↑2%
2 1985年 央行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10%
1 1984年 央行按存款种类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20%,农村存款25%,储蓄存款40%
央行再贷款与再贴现政策的改革
(一)、再贷款政策
再贷款,即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就可以达到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的目的。
改革以来中国的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与信贷规模管理配套使用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按再贷款期限长短不同,中国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可分为三种类型: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日拆性贷款。为了提高再贷款政策的灵活性、有效性。中央银行已把再贷款的重点放在季节性和日拆性贷款上。因为季节性和日拆性贷款期限短,有利于中央银行根据经济状况进行及时的调节。再贷款作为中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80年代末期在资产总额中占 75%左右,90年代后再贷款规模虽然有所下降,但仍占较大比重,到了1999年再贷款资产占银行总资产的比重也约为43.49%,相比美国的情况,再贷款额仅占美国中央银行资产总额的1%左右。巨额再贷款保证了信贷计划的实施,是中国货币直接调控的一大特色,但同时也是货币失控的原因之一。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中国的货币供应调控手段要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货币政策工具也面临着重大的更新,再贷款政策的作用会逐渐弱化。
199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率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率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这标志着中国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重大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将从过去依靠贷款规模指令性计划控制,转变为指导性计划引导,并以指导性计划执行情况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
这一信贷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也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要对再贷款政策工具进行调整,并且在后来的几年中再贷款的功能确实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再贷款规模在逐步缩小,对货币调控的能力下降。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货币银行的贷款规模为15373.9亿元,到了2004年下降到了9376.35亿元。如果从相对比重看,下降的更明显,1999年再贷款规模占中国人民银行总资产的规模为43.49%,2004年中该比重下降为11.92%。需要指出的是,在再贷款总体规模下降的情况下,中央银行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大幅增加再贷款,发挥它们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998年到2001年,人民银行对这类金融机构的再贷款逐年增加,累计增加了800多亿元;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也是逐年增加,2000年、2001年、 2002年分别增加了333亿、200亿、260亿的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3月25日起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再贷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的制度。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不涉及企业和居民个人。再贷款浮息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对期限在1 年以内、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以 20天以内再贷款为例,现行基准利率为2.7%,加点浮息后为3.33%。再贴现利率在现行再贴现基准利率2.97%的基础上加0.27个百分点,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24%。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浮息分三年逐步到位,且到位后加点幅度减半执行。
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又一重要步骤,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利率形成机制,逐步提高中央银行引导市场利率的能力;有利于理顺中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利率关系,提高再贷款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再贷款利率制度逐步过渡到国际通行做法。
(二)、再贴现政策
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再贴现政策的调整不仅可以影响到市场中货币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再贴现利率的调整会影响市场的利率水平,从而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再贴现政策的发展是建立在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上的。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用市场调节搞好经济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着手研究票据贴现问题,并决定先在两个区办事处试点。1981年,人民银行上海市杨浦和黄浦两个区办事处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之后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安徽省天长县支行又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异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之后上海市分行向总行提出了《关于恢复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请求报告》,总行对报告作了批复,肯定了其试点,并决定在重庆、沈阳、河北等部分地区进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试点。经过几年的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并决定从1985年起在全国开展这项业务。
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始着手开展再贴现业务,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作用。
1986年人民银行又颁布了《再贴现试行办法》,开始对专业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1988年,针对全国大范围的贷款拖欠情况,作为清理拖欠的一项措施,提出进行银行结算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商业票据,将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关系票据化。198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对商业汇票的结算、承兑、贴现、再贴现的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手续作了明确的规定,1991年国家在组织清理三角债工作贴现,从而进一步推动了银行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同年9月份,针对商业汇票推行以来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有些企业和银行为套取银行资金,违反规定签发、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等,人民银行颁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商业汇票的使用和银行票据承兑与贴现行为。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1994年,人民银行先后颁发了《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再贴现办法》和《商业汇票办法》,提出要加强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对于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过去的信贷规模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等手段的间接控制,减少信用放款,增加再贴现和抵押贷款。同时,人民银行也开始将再贴现政策作为货币政策的工具加以运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1994年l0 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专门安排了100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五行业以及棉花、生猪、烟叶、食糖四种农副产品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贴现政策已真正开始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在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1995年《票据法》的颁布,对于票据的推广使用以及贴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6年再贴现业务得到迅速发展,再贴现由国家支持的“五行业,四产品”辐射到各行各业,成为基层人民银行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困难的主要途径。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又使再贴现业务发展受到了冲击。因为商业银行把防范信贷风险、保全金融资产放在其业务发展的重点。银行在控制总量的同时,严格票据签发的审查,从而使商业票据承兑和贴现量大为降低。
1998年后,再贴现业务真正迎来前面发展和深化的阶段,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率的确定方式,与再贷款率脱钩,单独发布再贴现率,使之首次成为基准利率,强化了再贴现率的货币政策信号作用。

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一、进一步完善再贴现操作体系,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将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授权,切实加强和发挥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窗口的作用;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签发的商业汇票,经金融机构贴现后,可按规定条件办理再贴现。同时,对一些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票据业务基础的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再贴现,把再贴现作为缓解部分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的一项政策措施。三、改进再贴现操作方式,提高业务效率。适当简化再贴现业务操作手续,对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持有的贴现和转贴现票据可办理回购,同时指出,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再贴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业务信息查询和监控系统。
随着制度建设的规范,再贴现业务的规模也发展迅速,2000年全国商业汇票累计发生额7445亿元,商业银行累计办理贴现6447亿元,中央银行再贴现 26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7%、158%和132%。到了2003年全国累计签发商业汇票2.77万亿元,同比增加1.16万亿元,增长 72.2%;累计票据贴现和再贴现4.44万亿元,同比增加2.12万亿元,增长91%。12月末,已签发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余额为1.28万亿元,同比增加0.54万亿元,增长 73.5%;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余额8934亿元,同比增加3669亿元,增长69.7%。反应出再贴现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正在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公开市场业务
(一)、公开市场业务的内涵
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二)、中国公开市场业务的演变
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1994年初,随着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以及外汇交易中心正式联网营运,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于1994年3月正式启动。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适时调节国内外汇供求,稳定人民币汇率,对保证以结售汇为特征的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9日正式启动了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初步建立了操作的技术网络系统,制定了相关的交易规程和办法。中国的公开市场操作实行的是一级交易商制度。1996年,参与公开市场操作的金融机构是国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十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行共计14家,1996年12月底,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和南京城市合作银行的加盟使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对象达到17家。在交易方式上,公开市场业务采用的是回购交易方式。从1996年4月9日到199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共进行了51次短期国债的“逆回购”业务,回购总量43亿元。
1997年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被暂停了,主要原因是根据1996年的货币政策的需要,中央银行应收回基础货币。但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并未持有国债,只能进行“逆回购”交易,由于这种操作的效果是投放基础货币,与当时的政策目标相异。
1998年5月26日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恢复交易,有了较大发展:交易的品种包括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交易的对象扩大到29家商业银行;交易规模逐步扩大,当年累计交易量为2827亿元。

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到了2001年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规模达到16781亿元,交易量比1998年增长了4.9倍,而且在交易方式上也有了明显的改善,过去主要以回购交易为主,2001年现券交易量增加迅速。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解决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对象问题,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调控基础货币,调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人民银行在4月22日至6月30日的10个发行日中,以价格招标方式贴现发行17期央行票据,发行总量为1950亿元,其中3个月期900亿元,6个月期750亿元,1年期300亿元。中央银行票据的发行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交易方式的创新和货币政策操作的现实选择。
2004年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针对外汇占款快速增长、财政库款波动较大等流动性变化的新情况,全年重点加强了流动性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市场业务制度,积极推进公开市场操作创新,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出现了比较主动的局面。根据货币政策调控的总体要求,全年不同阶段分别采取适度从紧和相对中性的操作取向,灵活开展央行票据发行和回购操作,有效对冲外汇占款,实现了银行体系流动性总量适度、结构合理、变化平缓和货币市场利率基本稳定的目标。公开市场操作的前瞻性增强,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央行票据发行体系渐趋成熟,在宏观调控和市场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在公开市场操作的创新方面具体包括:
一是增加操作频率。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效率,从7 月27 日起,周二上午增加短期正回购操作;从8 月5 日起,每周四上午固定增加央行票据发行操作。这样,每周操作频率由周二操作一场调整为操作两场,即发行央行票据和正回购操作各一场;周四固定发行央行票据,并根据货币政策调控需要适时进行正回购操作。
二是调整央行票据交易时间。为进一步提高央行票据的流动性,从8 月5 日起,将央行票据的交易流通时间由发行日后第二日(即T+2 )调整为次日(即T+1 );央行票据兑付前的停止交易时间则由兑付日前10 日(即T+10 )调整为前3 日(即T+3 )。
三是适时开发新的操作品种。根据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于2004 年12 月开始发行三年期央行票据,并于年底开始发行1 年期远期央行票据。
四是改进技术支持系统。2004 年11 月,公开市场业务系统与支付系统成功实现联接,并对公开市场业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始以DVP 方式进行债券、资金清算,大大提高了清算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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