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法院:债权转让如何通知债务人,登报通知是否可行
只是登报,一般是认定未通知到。但很多认为,起诉到法院,可以认定起诉作为通知的形式。
2. 公告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本文讨论的是。关于债权转让,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关于债权转让,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但在实际操作中,怎样的通知方式才是合法的通知方式呢,笔者认为,口头、书面、邮寄、公证这些足以证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债务通知的方式均是合法的通知方式,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在履行的债务的过程中“玩失踪”从而使债权转让无法通知的情况。在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中有“公告”送达一说,但债权转让协议是否适用于公告送达呢?笔者以为很难。 公告送达方式能够够成债权转让的通知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只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上述文字理解,除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时候能够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外,其他民间企业、个人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通知债务人的,不能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至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达到通知的效果,现在普遍的看法都是不行,债权转让协议只有在起诉前完成了通知义务能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怎样才能解决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无法通知债务人的情况呢,笔者以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合同的初期可以约定:“本债权有关的所有事宜,应以双方确认的以下地址为送达地址,如一方变更地址,需提前通知另一方,未尽通知义务的,另一方仍可按约定送达相关文件,能够证明已按约定地址送达的,则视为已收到。
3. 公告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原创)
关于债权转让,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但在实际操作中,怎样的通知方式才是合法的通知方式呢,笔者认为,口头、书面、邮寄、公证这些足以证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债务通知的方式均是合法的通知方式,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在履行的债务的过程中“玩失踪”从而使债权转让无法通知的情况。在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中有“公告”送达一说,但债权转让协议是否适用于公告送达呢?笔者以为很难。
公告送达方式能够够成债权转让的通知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只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上述文字理解,除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时候能够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外,其他民间企业、个人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通知债务人的,不能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至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达到通知的效果,现在普遍的看法都是不行,债权转让协议只有在起诉前完成了通知义务能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怎样才能解决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无法通知债务人的情况呢,笔者以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合同的初期可以约定:“本债权有关的所有事宜,应以双方确认的以下地址为送达地址,如一方变更地址,需提前通知另一方,未尽通知义务的,另一方仍可按约定送达相关文件,能够证明已按约定地址送达的,则视为已收到。”如果以上述条款对债务人进行约束,可以完成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而使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免去无法通知可能给受让方带来的损失。
4. 债权转让通知书可以公告送达吗
你好。
不可以。债权让与通知书必须实际送达债务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已经收到,否则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并无相关规定,但实践中以已经公告送达为由,受让人主张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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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一、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五、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授让人主张。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6. 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失联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据此规定,确定了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债权人转让债权需经过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二、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效力。
但从该规定来看,对于债权转让时对债务人的“通知”方式、方法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具体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增多,大量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失联,导致原债权人面临债权转让通知无法书面送达债务人进行签收的窘境,若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向失联债务人进行通知是否对债务人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该规定明确了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但据此规定,法院对上述公告通知方式的认可是限定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若超出此范围的“一般”债权转让,采取公告的方式对债务人进行通知,是否完成了通知义务?就此问题,我们查询了最高院的大量判例,从最高院的判决认定来看,超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这一范围的“一般”债权转让,如果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的,最高院均认定该通知形式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如此区别判决实际是法律对于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
7.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转让债权后的通知方式包括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只要能够确保该通知到达债务人即可。一般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8.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什么意思
1、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实质上是合同权利转让。
2、联合公告是资产管理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以中断诉讼时效的手段。
3、用联合公告,就是表明债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同时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了通知。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是因为这样可以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原先的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接受的,债务人的履行仍然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 合同法没有规定通知的形式,那么任何可以达到债务人的通知方式都是可以的,但是以书面或者公证的形式将通知发送给债务人,在纠纷发生的时候举证上的难度会小很多。 原先的债权人如果和新的债权人没有厉害关系的或者其他的关系的话由他证明已经将债权让与通知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知悉的,通知的效力就发生的。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一个事实存在比证明事实不存在是简单的,所以要由主张证明事实存在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对方否认的也不免除新债权人举证证明通知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