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句话错在哪里啊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
(1)5家试点金融租赁公司衍生品资质扩展阅读:
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
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出租";"出卖人同意。
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B. 交易所合规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种类多达25个,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机构分别审批。
央行审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2.征信
主要业务:征信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征信业管理条例》
(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银监会审批
3.银行
主要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信托(暂停发放)
主要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主要法律: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金融租赁
主要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自2014年3月13日废止。
6.货币经纪
主要业务:促进衍生品交易、债券交易等经纪服务
主要法律: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废止。
7.贷款公司
主要业务:各项贷款、贷款项下的结算、票据贴现
主要法律:
(1)《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
修订/修改情况:《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6号)自2009年8月11日起废止。
8.消费金融
主要业务:发放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9.财务公司
主要业务:财务管理服务
主要法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证监会审批
10.券商
主要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修订/修改情况: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示今年将修改证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业务:公募基金、机构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日证监会令第84号)
(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废止。
12.期货
主要业务:期货业务
主要法律: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
修订/修改情况: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个法规废止: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1号)。
13.基金销售
主要业务: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4.基金销售支付
主要业务: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6.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
主要业务: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证券公司资管
主要业务:客户资产集合投资,或者客户资产专项投资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8号)
修订/修改情况:以下两个法规废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18.股权众筹
主要业务:股权融资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修订/修改情况:《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尚未发布。
保监会审批
19.保险
主要业务:财险、寿险、万能险;国内外再保险等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20.保险代理、保险经纪
主要业务:保险中介服务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其他机关审批
21.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
主要法律: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2.融资性担保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
23.融资租赁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主要法律:
(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
(2)《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修订/修改情况:2016年初,商务部启动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4.商业保理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权法》
(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5)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
25.典当业务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典当业务
主要法律: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C. 金融机构需要申请哪些资质
(一)银行卡业务
1.银行卡发卡
2.信用卡发卡
3.信用卡收单
4.外资银行借记卡
(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
5.公募基金托管
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
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
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
9.QDII、RQDII境内托管
10.QDII境外托管
11.QFII、RQFII托管
部分略
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郑商所、国际能源所)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
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规暂缺失、列举大致三种模式)
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银行
21.公司债受托管理人
(三)投资及交易类
22.银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银监会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银行间和代客)
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
24.QFII
25.RQFII
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
27.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资格
28.债券做市商
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
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
31.外汇综合做市商
32.外汇一级交易商
部分略(具体参见报告)
(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
39.债券结算代理行
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
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
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
43.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
(五)代客理财、代销及外汇业务
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
45.银行代客境外理财
46.商业银行代销保险
47.商业银行代销基金
48.商业银行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9.代客利率互换
(六)外汇
50.银行结售汇业务
51.离岸银行业务
5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业务资质
(六)债券发行及承销业务资质
53.金融债发行和上市
54.金融债承销
5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
56.国债承销团成员
(七)法人机构准入
57.城商行机构准入及股东资格要求
58.外资法人银行机构准入
59.民营银行机构准入
60.农村商业银行机构准入
61.村镇银行机构准入
(八)其他
62.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资格
63.大额存单发起资格
64.同业存单发起资格
65.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
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法人准入
66.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67.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68.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69.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70.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71.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三、证券公司
(一)投资银行业务
72.企业债主承销商资格
7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办券商资格
75.保荐机构资质
76.公司债承销业务
77.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
78.证券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
(二)信用交易业务
79.融资融券业务
80.股票约定式购回业务资格
81.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82.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资格
(三)经纪业务
83.证券公司介绍业务
8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
85.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8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87.境外投资顾问资格
88.券商财务顾问资格
(五)资产管理业务
89.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9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9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9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
93.资产管理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94.证券公司、资管机构QFII资格
(六)证券自营业务
95.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格
96.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资质
(七)基金及代销金融产品
97.证券公司代销基金
98.公募基金管理人
99.券商公募基金托管
100.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
101.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券商、基金)
(八)创新业务
102.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个案准入
(九)机构准入
103.证券公司机构准入
104.证券公司子公司准入
10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准入
106.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准入
(十)其他
107.证券业协会机构报价与转入系统参与人
108.中证登乙类结算参与人
四、基金、期货、其他
(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
109.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1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业务
111.券商对基金公司参股、控股资格
112.基金公司机构准入
113.基金子公司机构准入
114.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二)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
115.期货公司代销基金
116.期货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商
11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
118.期货公司商品期货经纪业务
119.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120.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121.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122.期货公司机构准入
(三)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
12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准入
12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代销基金
125.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准入
126.基金销售第三方平台辅助服务
五、保险、中介服务及互联网金融
(一)保险
127.保险公司机构准入及业务准入
12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12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业务
130.外资保险公司机构准入
131.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QFII
132.保险公司代销基金
(二)中介机构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
部分略(具体参见报告)
139.地方资产管理机构
140.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
141.非金融支付机构
142.小额贷款公司(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对比)
143.融资性担保公司(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对比)
案例:28.债券做市商一 、法规依据和准入条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4项: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2007-01-09)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五)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七)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二、具体办理细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确定债券做市商具体准入流程如下: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更准确地说是金融市场司债券处,相关咨询均通过债券处。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七)申请人条件
和上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列举的7项条件完全相同。
(八)申请材料
1.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6)提交申请前2年在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
(7)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交申请前2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8)提交申请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9)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接收
(1) 窗口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2) 网上接收:暂无。
(3) 信函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地址:此处略,具体见报告。
(4) 联系电话:此处略,详见报告
(5) 传真:010-66016675
(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十七)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交易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三、债券做市商权利义务
这主要通过交易商协会加以规范,而不是行政性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中详细规定了债券做市商的评价体系,主要有:
第十条 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
(六)加分项:主要对在某些方面表现较好的做市商给予加分,包括最优报价次数、连续报价债券只数和关键期限国债做市等情况。
(七)减分项:主要对合规性指标表现较差和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则行为的做市商给予减分。
四、债券做市商和其他资质之间的关联关系
债券做市商银行可以自动获得其他的资质:开展对客利率互换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代客理财账户;
加分项有: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五、目前债券做市商市场名单
截止2015年8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共25家,此外还有47家债券尝试做市商:
序号
机构名称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农业银行
3
中国银行
4
中国建设银行
5
招商银行
6
中信银行
7
中国光大银行
8
兴业银行
9
中国民生银行
10
恒丰银行
11
北京银行
12
上海银行
13
南京银行
14
杭州银行
15
汉口银行
16
中信证券
17
国泰君安证券
18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9
国家开发银行
20
交通银行
21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2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4
广发银行
25
浦东发展银行
尝试做市商共47家(名单此处略)
D. 商检出台的针对上海自贸区的政策
你好/以下就是上海自贸区的政策
国家战略发展需求
上海自贸区批准建设
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29日挂牌成立,发展目标是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四大保税区功能给力
上海自贸区获批建设,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四大保税区囊括其中。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于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9月正式启动。是全国第一个规模最大、启动最早的保税区,也是全国15个保税区中经济总量最大的保税区。集自由贸易、出口加工、物流仓储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于一体,外高桥保税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已开发运作区域8.5平方公里。2010年,外高桥保税区在英国伦敦《金融时报》全球自由贸易区按八大要素综合评比中获得第一名。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国务院特批的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同时是上海市“十一五”期间重点规划的三大物流基地之一。于2004年4月15日通过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验收,被赋予了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的四大功能。所以,此物流园区定位就是国际中转配送。
洋山保税港区
2005年12月10日,洋山保税港区作为全国第一个保税港区正式启用,规划面积8.14平方公里,由保税区陆域部分、东海大桥和小洋山岛港口区域三部分组成,其中陆域部分面积6平方公里,设有口岸查验区、港口辅助区、仓储物流区、国际中转区、采购配送区、加工制造区、商贸服务区等功能区,主要发展和提供集装箱港口增值、进出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物流、采购配送、航运市场等产业和服务功能,岛域部分是集装箱深水港码头作业区域,包括洋山深水港一期、二期码头,面积2.14平方公里,是集装箱装卸、中转的功能区域。作为国家战略,海运和货运吞吐量排名第一。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运输港。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于200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3.59平方公里。机场综保区充分发挥其亚太航空复合枢纽港优势,积极打造“临空服务创新试验区”,已引进包括电子产品、医疗器械、高档消费品等全球知名跨国公司空运分拨中心以及百多个融资租赁项目。浦东机场综保区已逐步形成空运亚太分拨中心、融资租赁、快件转运中心、高端消费品保税展销等临空功能服务产业链。
规划面积3.59平方公里。一期围网面积1.60平方公里,于2010年4月2日顺利通过了国家十部委组成的联合验收组的正式验收,并于9月28日正式运作。
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等三种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区内重点发展国际货物中转、国际采购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快件转运、维修检测、融资租赁、仓储物流、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交易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等业务,将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自贸区政策解读
一、主要任务和措施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
(二)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
2.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四)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五)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二、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适应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时,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关政策。
(一)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1.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探索构建相对独立的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货物贸易区域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域。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2.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通过进出境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等加强监管,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试验区内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如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仍应按照专项规定办理。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保证金要求等方式实行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加快形成企业商务诚信管理和经营活动专属管辖制度。
3.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强各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政府的协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试验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快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网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二)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5.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国务院统筹领导和协调试验区推进工作。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计划,抓紧推进实施,并在推进过程中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E. 请问哪位知道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公司有哪些这类公司多吗谢谢啦
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共分三类: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回部审批监管)
2、金融租赁公司答 (银监会审批监管)
3、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监管)
2012年底,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560家左右
2013年一季度,总量已经突破了600家
截止2012年底,我国融资租赁整体应收账款规模已突破15500亿
F. 关于人寿保险的这类保险公司
中外金融服务业发展比较研究
一、中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各级政府都把金融安全和稳健发展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采取多项管理措施,加强自身建设,防范金融风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加入WTO后,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我国金融业各部门的压力仍将非常大,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下面我们将分别谈谈我国银行业(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发展现状。
(一) 银行业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基本上是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瓜分,行业垄断程度相当高,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汇银行业务和外汇业务等,很少经营或不经营全部的投资银行业务,如金融租赁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财产顾问和咨询业务和旅游广告业务等。这些业务范围的限制,影响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金融工具创新能力,资本金严重不足,贷款能力出现内生性约束。由于国有银行效益不佳,消化自身不良资产的压力很大,也无力用经营利润补充基金。因此,不良资产日益积累,致使部分国有银行资产充足率根本达不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要求。由于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不强,资产运用效率不高,存在大量的坏帐和呆帐。这些都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保险业
二十年多来,中国保险业以年均39.6%的增长速度迅猛发展,实现第一个保费收入达500亿元用了15 年的时间,而实现第二个500亿元仅用了3年时间(见图1-1、图1-2)。到2000年底,保费收入达1595.9亿元。同时保险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40家,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保险市场格局已初步形成。但中国保险业目前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公司实力
差,资金运用渠道少(保险业收入仍以保费盈余为主),效率和经营技术不高,服务水平不能适应竞争等。因此,一旦当我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机构真正展开竞争,保险业将面临很大冲击。
图1 1989—2000年我国保费收入趋势图
图2 1989—2000年我国保费收入增幅趋势图
(三)证券业
我国证券业起步于八十年代,在1990、1991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后,经过曲折的历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首先是融资能力的增强,我国证券市场融资额从1994年的99.78亿元,增长到2001年的1192.22亿元,占间接融资(银行贷款)的11.45%;其次,随着证券市场规模持续增长,股票交易额也持续增长,1993年的股票交易额为3627.2亿元,2000年股票交易额达到高峰,为60826.6亿元,增长了16.7倍。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达到了1154家,投资者帐户为6639 .68万户。上述数据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由于我国证券业是在一定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并没有与国际市场完全接轨,因此其要进一步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国内证券机构业务范围狭窄,品种单一,结构趋同。业务范围仅限于国内的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传统业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等虽然也有,但是大多是争取承销项目的辅助手段,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很大的雷同,对金融创新的重要性仍然没有充分的认识。
其次,融资渠道不畅,上市证券公司不多。渠道有三个方面: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增资扩股,且融资偏重短期资金融通,缺乏券商发展急需的长期资金融资渠道。
第三,资本运作效率差。
第四,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混乱。
第五,证券经纪业务收益下降。
这些都表明,只有二十余年成长历史的新中国证券业同经历过百余年资本市场锤炼并且实力雄厚的国外证券公司同场竞技,将面临巨大的现实压力。
二、中外金融服务业发展比较
2001年11月,中国终于迈进了WTO的大门,中外金融机构同台竞技将成为必然趋势,我国金融业要在这一场新的角逐中占有一席之位,必须通过比较分析彼此的优势和劣势,判断自身所处的生存环境,最终提出自己的战略方案。
(一) 银行业
1.经营规模比较
衡量一家综合性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主要有总资产、一级资本、分支机构数量、跨国经营情况等子指标。
表1 中外商业银行经营规模比较(1999年度) 单位:亿美元
总资产
一级资本
分行机构数量
跨国经营情况
工商银行
4275.46
219.19
国内分支机构众多
跨国经营处于初级阶段
农业银行
2442.93
162.66
国内分支机构众多
跨国经营处于初级阶段
建设银行
2658.45
131.96
国内分支机构众多
跨国经营处于初级阶段
中国银行
3162.14
152.70
全球性机构布局
全球性银行
花旗银行
7169.37
476.99
全球性机构布局
全球性银行
美洲银行
6325.74
381.76
全球性机构布局
全球性银行
德意志银行
8437.61
174.18
全球性机构布局
全球性银行
巴克莱银行
3988.25
140.55
全球性机构布局
全球性银行
资料来源:张仿龙、阮班鹰:《中外商业银行盈利比较及入世对策》,《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1年第一期;孔永、马耕之《世界30家银行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概览》,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从表1可以看出,就总资产和一级资本来源来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跨国商业银行相比并不逊色,已经进入世界大银行行列。但从分支机构数量及跨国经营情况看,除中国银行具有众多海内外分支机构并已初具全球性银行的某些特征之外,其余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分支机构总量很多,但跨国经营都还刚刚开始。因此,从经营规模指标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外国综合性大银行的最大差距表现在全球性分支机构布局缺陷和跨国经营滞后等方面。
2.业务功能比较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在业务功能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管理当局对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限制(见表2)。英国、日本和美国已分别于1986年、1992年和1999年修改了相关法律,最后从法律上废除了混业经营的障碍。而我国《商业银行法》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等非银行业务。
表2 中外商业银行业务比较
商业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保险业务
当局立法限制
工商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工商东亚
无
分业经营
农业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无
无
分业经营
建设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中金公司
无
分业经营
中国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中银国际
无
分业经营
花旗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全面开办投资银行业务
有
1999年取消限制
德意志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全能银行
有
全面混业经营
巴克莱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全面开办投资银行业务
有
1992年取消限制
近年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已经开始绕过法律限制,通过到境内外收购、合资设立投资银行机构,开展了投资银行业务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国内分支机构尚不能从事证券一、二级市场业务。因此,业务功能综合化、全能化是形成外资商业银行强大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3.金融创新比较
金融创新包括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业务创新三大方面。由于外资大银行身处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问题,因此,金融创新的比较仅限于业务创新。
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仅限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大部分业务创新还是借鉴国外商业银行60—80年代的产品,而市场化程度高、科技含量高的品种,如期货、期权、利率调换、消费贷款证券化、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等在我国都还未开办。由此可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新产品领域及跨国经营方面的竞争力非常弱。
表3 中外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比较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外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综合帐户
银证转帐
浮动利率贷款
票据融资
电子银行
循环贷款
网络结算
消费信贷
可转让定期存单
可转让支付帐户
浮动利率票据和欧洲债券
期货交易
电子银行
互助基金
消费贷款证券化
利率调换交换
SWIFT交易系统
期权交易
衍生金融产品交易
4. 发展战略比较
发展战略是一家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外资商业银行非常重视发展战略,十分注意保持发展战略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目标的一致性(见表4)。
表4 中外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比较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战略
外资跨国大银行发展战略
扩张性、粗放经营、无差异营销、政策性与盈利性并举、资源计划配置为主。
差异化战略、突出重点战略、跨国经营战略、盈利最大化战略、资源配置优化战略。
5.其他竞争力项目比较
(1)在流动性方面,日本银行业的贷存款比率为93. 73%,比我国高出9.14个百分比。美国为87.97%,与我国基本持平。从存贷款比率来看,美国银行业的流动性并没有比我国银行业的平均水平高,但这并不说明在流动性方面就不如我们,因为我国四大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很高和承担着很大一部分不一定能够即使收回的“政策性贷款”。欧洲方面,其贷存款比率达到127.57%,大大高于我国银行业的同期水平。
(2)在盈利能力方面,日本银行业的资产利润率为-1.2%,比我国四大银行的0.09%低1.21个百分点,利润增长率是负数,为-30.59%,而同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36.26%。美国资产利润率为1.66%,欧洲为0.63%,均高于我国。
(3)在资产质量方面,由表5可见,日本呆帐和滞帐贷款率为3.13655%和0.04385%,与我国情况差不多,而美国在这方面则相对较低。
(4)发展能力方面,日本银行自有资本比例是比较高的,达到了11.6%,美国则为8.72%,两者与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相比相差不大,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在这方面与美国和日本有一定差距。
表5 银行资产质量的国际比较
项目
比率
日本
(10家合计)(%)
美国
(%)
欧洲
(%)
流动性
流动性比率
NA
NA
NA
贷存款
97.93
87.93
127.57
盈利能力
资产利润
-1.12
1.66
0.63
资本利润
NA
19.53
NA
利润增长
NA
NA
-25.54
人均利润
NA
55578US$
NA
利息回收
NA
NA
99.58
应付利息充足
NA
NA
35.6
资产质量
逾期贷款
1.0664
1.26
NA
呆滞贷款
3.13655
0.33
NA
呆帐贷款
1.04385
0.64
NA
风险资产抵补
95.9202
167.76
NA
加权风险资产抵补
73.3144
NA
NA
发展能力
资本金充足率
11.6
8.72
NA
存款增长
-5.29
7.06
-3.94
贷款增长
-2.61
8.27
15.97
(二)保险业
伴随中国加入WTO,我国保险业将面临一个更为开放,更为激烈的竞争环境,也将面对一批虎视眈眈的外国保险巨头。中国保险业与国外保险业究竟存在怎样的差距呢?下面我们将从保险业的市场规模、保险深度和密度、资产规模、市场集中率以及融资渠道五方面进行比较。
1.市场规模比较
从表6可以看出,世界保费收入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居于主要地位。我国保险业恢复业务以来,虽然发展迅速,但总规模仍然很小。1999年保费收入仅排世界第16名,市场份额只有0.72%。
表6 1999年我国与其他主要国家保费收入比较表
国家
保费收入(百万美元)
占世界市场份额(%)
世界排名
美国
795188
34.22
1
日本
494885
21.29
2
英国
204893
8.82
3
德国
138829
5.97
4
法国
123113
5.3
5
意大利
66649
2.87
6
韩国
47929
2.06
7
加拿大
41882
1.8
8
澳大利亚
38712
1.67
9
荷兰
37985
1.63
10
中国
16830
0.72
16
巴西
11203
0.48
21
印度
8391
0.36
23
资料来源:Sigma No.9,2000。
2.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比较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发达程度的两个重要指标。保费密度是指人均保费额的高低,保险深度是指保险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的大小。如果一国的人均保费越高,保险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越大,说明该国的保险业相对越发达。1999年,从保险密度看,我国只有13.3美元/人,列世界第73位。保险深度也只有1.63,其中产险深度为0.61,寿险深度为1.02,整体上居世界第58名,远远落后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巴西(第51名)和印度(第52名)。从表2.2-2和2.2-3可以看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
表7 1999年我国与其他主要国家保险密度比较表
国家
瑞士
日本
英国
美国
爱尔兰
荷兰
芬兰
排名
1
2
3
4
5
6
7
保险密度
4642.7
3908.9
3244.3
2921.1
2454.7
2404.7
2212.6
国家
法国
丹麦
澳大利亚
巴西
中国
印度
排名
8
9
10
50
73
79
保险密度
2080.9
2037.4
2017.3
68.6
13.3
8.5
表8 1999年我国与其他主要国家保险深度比较表
国家
南非
英国
瑞士
韩国
日本
爱尔兰
澳大利亚
排名
1
2
3
4
5
6
7
保险深度(%)
16.54
13.35
12.84
12.84
11.17
9.83
9.82
国家
荷兰
芬兰
美国
巴西
印度
中国
排名
8
9
10
50
52
58
保险深度(%)
9.65
8.88
8.55
2.01
1.93
1.63
3.资产规模比较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是我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但从资产总额看,这两家公司的资产规模偏小,两家公司的总资产才为世界第25大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6.6%。从资产利润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利润率为0.4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产利润率为1.78%,而世界前20大保险公司中资产利润率最低的也达到了4%的收益率。这些都表明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较高,市场竞争力较低(见表9)。
表9 1998年全球前10大保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资产实力比较
排名
公司(国家)
资产
增长率(%)
所有者
权益
净利润
资产利润率
1
AXA(法)
449566
5
16634
52683
11.72
2
Allianz Group(德)
401406
45
26041
46805
11.66
3
Nippon Life(日)
374801
1
8501
51128
13.64
4
Zenkyoren&prefectrual Ins.Federation(日)
297477
3
3990
46154
15.52
5
Dai-ichi Mutual Life(日)
261164
4
5198
35030
13.41
6
AIG(美)
133673
17
30123
24879
10.65
7
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美)
215346
6
14367
11503
5.34
8
Sumitomo Life(日)
212200
2
4411
29320
13.82
9
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 (瑞士)
205963
11
11994
25221
12.24
10
Prudential Group (英)
196536
10
5443
18782
9.56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5806
334.9
103.3
1.78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1675
622.7
54.7
0.47
中国人寿+中国人保
17481
957.6
957.6
0.90
资料来源:(1)2000年1月《保险资讯》173期,本表排名以资产为基础,并根据Dow Jones and Isis决定。
金额单位为百万美元,汇率按1998年12月31日汇率换算。增长率按本国货币计算。
(2)《中国保险年鉴》1999年。
4.市场集中率比较
目前,我国只有保险公司40家,(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3家,外资保险公司13家),而日本有110家,美国80年代就有5000多家保险公司,香港弹丸之地也拥有200多家保险公司。中国的保险机构数量过少,导致保险市场集中率高,垄断经营严重(见表10)。
从下表可以看出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市场集中率一般较小。如美国1998年前五大财产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仅为30.16%,日本前五位寿险公司市场份额也不过是60.4%,这是因为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保险市场进入壁垒较少,保险公司设立相对比较容易,所以保险公司数目较多,竞争较为激烈。使整个市场的集中率较小。而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
表10 1998年世界部分国家与我国保险市场集中率比较
国家
非寿险
公司数量
前五位非寿险
公司份额(%)
寿险公
司数量
前五位寿险公司
市场份额(%)
中国
12
99.8
8
99.2
日本
/
53.6
/
60.4
韩国
16
71.5
29
78.7
俄罗斯
1393
24
NA
52
巴西
113
49
103
59
美国
/
30.16
/
/
资料来源:Sigma No.4, 2000.
经济,市场起步较晚,保险市场进入壁垒较多,使公司整体发展和竞争参与度远远达不到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险市场集中率居高不下。因此,我国保险业要打破垄断,完善竞争体制势在必行。
5.融资渠道比较
在发达国家,保险业积聚和融通资金的能力仅次于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是最重要的投资主体之一(如美国保险公司投资业务量与其金融市场全部业务量的1/3以上),投资是保险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而中国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各方面的限制,资金运用范围十分狭窄,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规定其他少数几种资金运用方式,资金融通作用有限。目前我国保险业收入仍以保费盈余为主,这使得国内保险业无法较快提升实力,也降低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证券业
关于证券业,我们将在证券化程度(证券市场市值/GDP)、证券市场体系、投资者结构和证券公司业务等方面,通过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是美国)的综合比较,来了解中外证券业发展的情况。
1.证券化程度比较
一国证券市场市值与GDP之比反映了一国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美国、日本、英国证券市场该比例1995年分别达到95.5%、83.5%和121.7%。我国证券市场2000年证券市场市值与GDP的比为53.79%,2001年证券市场股价大幅度下跌,比例有所下降,为45%(见表11)。
表11 证券化程度的国家比较
国家
美国(%)
日本(%)
英国(%)
中国(%)
年份
1995
1995
1995
2000
2001
证券市场市值/GDP
95.5
83.5
121.7
53.79
45
资料来源:陈晓舜《中国证券业:机遇、挑战与对策》
从表中可以看出,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经济总量中证券化的比例不高,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
2.证券市场体系比较
美国证券市场体系是由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以及众多区域证券交易所、OTC场外交易构成,形成了一个适应不同企业需求的证券融资、交易的证券市场体系。而我国现在只有功能基本雷同的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基本是单一的证券市场。交易品种也只有三种:股票、债券、基金,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种几乎是空白。如图所示,在股票、债券和基金的市值结构中,股票市值占97%,债券市值2%,基金1%,可见债券和基金发展严重滞后。
图3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值结构比例
3.投资者数量比较
据截止1998年底的美国官方资料统计,仅共同基金,美国就有4400万家庭共7700万人(占总人口数的30%)参与,家庭财产的25%是基金和股票。而我国证券市场开户人口的比重只有3%,证券资产在全部金融资产中的比例仅为5%左右。
4.投资者结构比较
实践证明,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由机构投资者占主导的市场,而我国证券投资者结构中,99%为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比例仅为1%,所占比例相当小。相比之下(见图4),美国有着庞大的机构投资者,其中,尤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据统计,在美国股市中,由机构直接或通过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占股票总市值的53%。而1995年英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占上市股票总值的79.5%,日本1997年的该项数据为81%,差距明显。
图4 美国股市投资者结构
除此之外,据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2月美国共有5000多个开放式共同基金和500多个封闭式共同基金,持有基金股东有一亿多人,共同基金资产总额达3.01万亿美元。另一方面,我国截止2001年5月初统计,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仅有33只,而且全部属于封闭式基金。其中最大的基金规模也只有30个亿基金单位。
5.证券公司业务比较
截止2001年6月,我国登记注册证券公司有101家,其中综合类证券商14家,其他则属于过渡期、正在规范或尚未规范的公司。合计注册资本约515亿元(其中,中外合资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一亿美元),营业部总数为1923家。总体情况是券商规模较小,竞争力较低(见表12)。
表12 国内外证券公司业务比较(截止2000年)
国内证券公司(万元)
国外证券公司(万美元)
宏源证券
海通证券
摩根·斯坦利·添惠
美林公司
高盛公司
资产总额
509 242
3 160 000
42 679 400
40 720 000
28 976 000
净资产
62 525
537 700
1 927 100
2 101 800
1 653 000
营业收入
35 548
/
4 541 300
2 678 700
3 300 000
净利润
8 177
152 000
545 600
378 400
306 700
净资产收益率
13.085%
28.27%
28.31%
18.00%
18.55%
资料来源:陈峥嵘:“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的影响”,《证券投资》周刊,2001年第44期。
从表12可以看出,我国国内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均低于国外证券公司,业务竞争力低。
6.网上交易比较
网上证券交易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证券经营模式,降低了经营成本和风险,并能够提供快速而方便的信息服务。我国网上交易发展迅速,截止到2002年2月末,我国网上委托交易的客户开户数达376万户,今年1—2月份网上委托交易量达425亿元,占沪深交易所1—2月份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6814.28亿元(双边计算)的6.24%。而美国到2001年网上帐户就已经达到2100万户,资产总额达到9410亿美元,网上交易占交易总额的比例达到20%左右。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网上交易还有待发展。
参考文献:
1. 世敏、戴国强:《2002年中国金融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2.裴光:《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
雪峰:《保险业如何做稳》,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2年。
3.焦谨璞:《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
4.《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的构造》,《金融论坛》2001年第10期。
5.陈晓舜:《中国证券业:机遇、挑战与对策》,《证券时报》。
6.《金融与保险》2002年第9期。
编者:黄利 林华 梁靖雯
经济贸易学院
G. 工信部发的互联网金融师证书是真的吗
假的跟康帅博方便面一样,已经脱离了欺骗的范畴,根本就是智商检测……
H. 帮忙策划一个关于普及金融知识的大纲吗
从机构讲起算不算一个思路,给非专业人士讲各个机构都是干什么的,人民银行(版央行)、国有商业权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券商(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基金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但是衍生品这块可能要单独写一些。
I. 银监局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就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吗那商务部管的的租赁公司叫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来分两类,一是银行源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有金融许可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另一种是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无金融许可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两者业务范围基本差异不大,是否持金融牌照是其主要区别。金融租赁公司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租赁公司,有些是银行系,如招银租赁,有些是企业系,如昆仑金租,它们都是金融租赁公司,并非银监局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就一定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