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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恶性案件

发布时间:2022-02-24 07:03:53

1. 金融机构有以下哪些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 一、二、三类案件具体指神马,银监局文件中提到的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专其他违属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3.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

4. 悬赏3万!广西发生一起重大恶性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

看了一则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发出的悬赏通告,公告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江南乡上河村发生了一起重大恶性案件。

通告悬赏3万缉拿犯罪嫌疑人,并公布了犯罪嫌疑人的详细信息,并附上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一些罪犯总是心存侥幸,恶意碰触法律红线后,却不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负案逃命就成了他们的不二选择。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恶意挑战法律的重大恶性案件,从来都不会放松追逃。一丝一毫的蛛丝马迹都不会放过,直至案犯被缉拿归案。

广西发生一起重大恶性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

在前面我们也已经讲过了,一则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发布的一个悬赏通告称,在江南乡上河村单刀屯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恶性案件,这个案件的嫌疑人在逃。在这个通告中,公安局详细地公布了这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号码,身高,体型,发型以及在逃跑时身上穿的上衣、裤子、鞋子等详细的外貌特征。明确表示对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住犯罪嫌疑人的,给予2万元奖励,直接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公安机关的,给予3万元奖励。当然,对于包庇犯罪,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提供隐藏处所以及财物的人,也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附上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5. 金融突发事件有哪些种类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自然灾难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演练,假想事件的设计较为容易,而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引发原因较多,开展演练时的假想事件在性质和内容方面就会多种多样,处置方式相应地也会大有不同。当前人民银行及其各部门组织的各种应急演练经过几年的积累,可以假想到的自然灾难和事故灾难大多已经演练过,之后的演练仅是不断的重复,缺少对小概率突发事件的假想设计,导致演练组织者对演练的重视程度逐渐减弱,演练的效果也在减弱。

处置过程对宣传和舆论引导的研究少,金融几乎涉及每个成年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受到城乡居民的关注度非常高,突发事件的传播面和速度非常大。近年来,随着信息业和互联网应用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等新型媒介对突发事件传播和处置的影响越来越大,但目前的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中,由于相关人员对运用网络新型媒介宣传和舆论的应用、掌控能力信心不足,担心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应对过程中容易出现封锁消息、一味辟谣和否认、鸵鸟政策、敷衍塞责和忽视网络民意等错误做法,造成欲盖弥彰的不良后果,不利于突发事件的顺利应对。而人民银行在进行此类金融突发事件的演练中,很少对应对措施中的舆论引导进行深入研究和系统化演练,导致演练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6. 按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什么是银行业案件,其分哪几类

银行业人员参与的案件被称为银行业案件,根据严重程度具体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6)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扩展阅读

银行业案件银监会挂牌的立案审查条件:

《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银监会挂牌督办案件条件之一的案件:

1、银监会领导批示的案件;

2、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3、在银行业或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案件;

4、发案部位较特别、作案手段较新颖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

5、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案件。

7. 银监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类案件具体指什么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回在其他违法违规行答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8. 什么是银监会规定的一类案件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8)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扩展阅读:

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_网络

9.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容定,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多选】

A.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二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B.监管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C.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D.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答案:BCD

10. 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多少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1000元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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