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各部门自我评价
时光荏苒,20xx年即将结束!
自20xx年3月23日来公司上班,被担任人事管理员,在此工作中,我用我所学的专业知识及多年来对人事管理工作经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本职工作进行了一个初步计划,现实告诉我“只有管好人,才能管好事”,所以在担任本职工作期间我一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人事管理工作创新,另一边依然用我的初步计划认真踏实的进行人事管理工作,首先对有关人事管理的文件进行彻底拟制,逐步根据公司大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完善,最终对人事管理有了一套基本规范的规章制度,在9月底因公司人事调整,从10月1日起被晋升为本部门经理(代)并接管行政、人事、办公室、总务后勤事务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指导下以及各部门的配合下,按照公司方针政策,行政人事总务部的工作特点:做好日常对外、对内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进一步强化各项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提供周到快捷的后勤保障服务;储备、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为公司发展,生产经营提供动力支持;加强制度执行力度等。自10月1日起担任部门经理(代)的工作中,也都是围绕上述思路展开工作。努力服务生产经营,适时调整招聘、用工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管理思路。
回首过往,公司陪伴我走过人生很重要的一个阶段,使我懂得了很多,领导对我的支持与关爱,令我明白到人间的温情,在此我向公司的领导以及全体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有你们的协助和理解才能使我在工作中更加的得心应手,也因为有你们的帮助,才能令到公司的发展更上一个台阶,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其总结报告
一、人事管理
1、彻底完成人事管理有关文件资料,并根据公司的发展逐步完善并下发各部门;对公司及各部门下发的文件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会签下发;解释并监督各部门对已下发文件的执行情况,并做进一步指导实施。
2、建立、建全、规范人事档案(新进、离职、调动、升级)管理。
⑴、重新对现有人员进行了建档工作,现员工档案齐全。
⑵、对各部门、人员进行分组建档,便于工作操作和核查、调动和管理。
⑶、办理公司新进、离职、调动等手续;对离职人员的自离、辞工、病退等实行分类整理存档,便于查证;同时做好调动、提拔人员等档案资料信息保管,月底传新进、离职、调动人员资料到财务部。
⑷、实行各部门负责人对在职人员的人数每月进行统计,并对离职人员、新进、调动人员作月统计并进行核对,方便了部门、人事、财务查找、结算管理,增强了人力资源管理。
⑸、及时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3、人员招聘。
⑴、各部门传递人员增补单。
⑵、根据部门人员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合理性招聘员工,以配备各岗位;通过采取一系列切实措施,如广发招聘信息、网上招聘、定点招聘等各种办法揽用工人才,卓有成效。
4、员工住宿情况。每月对员工的住宿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外宿员工的名单进行上报财务部,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住房补贴的发放。
5、严肃劳动纪律,
部门年度工作总结
《行政部门年度工作总结》(http://www.unjs.com)。
⑴、加强考勤管理,在全公司上下协助下抓按时上、下班时间,规范考勤制度。
⑵、严格考勤制度责任的落实。
⑶、加强请(休)假制度、放行条管理,对不履行请(休)假手续或未开放行条者、擅自离岗者等,坚决予以查实并作出处理,这样即维护考勤制度的严肃性,又从另一方面激励了在岗员工的积极性,进而大大改善了公司的工作作风。
6、认真做好常规工作,包括:优秀员工、工资、晋升、调职和其它的核定审查工作;对工牌办理及补办进行核实查证办理等等各项工作。
7、人事月统计工作。每月对公司全厂各部门人数进行汇总,对新进、离职、调动人员进行备注。
8、收集信息,做好人力资源档案开发与储备,提高办公效率。
二、行政、办公室、总务
1、贯彻执行公司领导指示。做好上、下联络沟通工作,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反馈信息;搞好各部门间相互配合,综合协调工作;对各项工作和计划的督办和检查。
2、根据领导意图,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其他文稿。负责公司来往信函的处理及收发、登记、传阅、批批示;做好公司文件的通知、审核、传递、催办、检查。加强办公文件、档案管理。在文件收发上做到下发的文件适时送达有关部门办理,为公司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同时,档案管理做到井然有序,随时为公司查询服务;加强文字材料的草拟打印工作,能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完成。
3、协助公司领导,完善、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并执行贯彻公司规章制度。
4、加强沟通:与员工面对面解决问题,使员工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违纪有据可查,使他们了解、支持后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注重后勤质量的提高。
5、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办事效率的提高。
6、监督、管理、检查方面:每天对公司各部门环境卫生、消防、纪律检查工作,有异常情况进行现场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等各种不良现象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为公司加强管理、提高后勤服务;认真收集信息,全面、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公司汇报,让公司上级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
7、办公物资、库存工服的管理:对公司各部门使用的办公物资进行了统计,并分类建档存入电脑中,保证了物资使用的安全;负责公司办公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及维修联络。包括公司办用品采购、发放、保管、使用登记、维护工作等;并履行稽查职能,认真办理办公用品的出、入库、领用严格控制和管理。办理库存工服的出、入库交接、保管管理。
8、公司日常行政、人事、办公事务等管理工作,协助总经办处理日常工作。
9、公司总务工作,做好后勤保障。
10、公司办公、生产会议安排、记录和整理会议记要,根据需要按会议决定发文。
11、接待来访客户,坚持按照工作要求,热情接待来访客户、认真听取来访客户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建议。
12、保安、司机的监督管理。对厨房人员、保安及司机反应的各种问题及日常工作情况、报销单进行审核、查阅,对有异常的进行处理。
13、公司各种表格管理。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并按时按质的完成。
三、2016年计划
根据部门2015年的工作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行政人事总务部计划从以下几方面开展2016年度的工作,全面推行目标管理。
1、行政人事总务部在2016年里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外,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⑴、加大后勤服务及监督力度,并根据公司工作实际情况,对后勤服务有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公司工作实际的需要。
⑵、配合公司促建工作,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对在工作上涌现出来典型的人和事予以及时公布,通过“以点带面、以薪带誉”,促使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⑶、加大人力资源管理力度,完善劳动人事档案及合同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司劳动用工,做好以事设岗,人尽其才。为人才招募与评定薪资、绩效考核提供合理依据。
⑷、完成日常人力资源招聘与配置。
⑸、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考勤、用工以及后建宿舍的管理等等。
⑹、严格办公室管理及办公用品的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管理。
⑺、加大内部人力、人才开发力度,弘扬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企业传统,用优秀的文化感染人。
⑻、做好人员流动率的控制与劳资关系、纠纷的预见与处理等记录。既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又维护公司的形象和根本利益。
四、建议
行政人事总务工作对一个正在成长和发展的公司而言,是非常严峻而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需要公司上下通力合作的工作。各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的项目较多,因此需要公司领导予以重视和支持。自上而下转变观念与否,各部门提供支持与配合的程度如何,都是行政人事总务部工作成败的关键。所以行政人事总务部在制定年度目标后,在完成过程中恳请公司领导与各部门予以大力协助。
2015年公司是紧张忙碌的,行政人事总务部工作责任大,但我始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工作,兢兢业业,履行行政、人事、总务等各项工作职责、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责。当然,行政人事总务部在今年的工作中还存在粗糙等不足,将在来年工作中改进和纠正。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根据需求进行人才招聘、加大行政、人事、总务管理力度和员工培训等完成各工项工作,以及严格实行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可以预料来年我们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努力为公司做出贡献!
2.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风险评估 需要几个人
1 .金融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披露的信息;
2 .金融客户经理内或柜面人容员工作记录;
3 .金融保存的交易记录;
4 .金融委托其他金融或中介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 .金融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 .金融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搜索信息。
金融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应当事先确定本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3.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3)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工作评价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4.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内设结构的总结
2014年,市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人民银行总分行工作会议精神与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依法、高效履行基层央行职责。按照“能力提升、基础支撑、创新引领、项目拉动、党建保障”的整体工作思路,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深入推进“四型中支”建设,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有力支持和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认真贯彻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搭建平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不断提高。
2014年,市人民银行主动谋划、组织和推动全市金融机构开展了“金融干部进千企、金融产品(政策)进万户、金融服务进千村”三大活动,构建了“人行推动、银行主动、县区联动”三位一体的工作推进机制,有效引导金融资源投向实体经济,实现了信贷增量合理增长。
(一)搭建“金融干部进千企”活动平台,打造“金融强企”工程。以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对象,组织全市金融干部深入走访企业1282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859户),实施“一对一”的信贷辅导和金融服务2380次,帮助企业制定融资计划551份,累计贷款38.75亿元,贷款余额55亿元,有效促进了全市实体经济的发展和转型,为转变行业作风,促进银企对接交流,塑造新型银企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受到政府、银行和企业的普遍好评,《金融时报》、《工作》等媒体进行了专题报道。[转自第一公文网:gongwen.1kejian.com]
(二)搭建“金融产品(政策)进万户”活动平台,打造“金融惠民工程”。以持续深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重点,组织金融新产品、服务新方式和金融新政策深入各类经济实体(尤其是与民生相关的经济领域),提供“面对面”的金融服务,全市金融创新产品达47种,累计支持各类小企业和示范农户8.31万户,累计贷款192.79亿元;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比年初增加42.29亿元,增长28.85%,高于全市平均信贷增速8.63个百分点。活动的开展有效促进了全市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提高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也为宣传金融政策,促进社会更好地了解金融提供了新的载体。
(三)搭建“金融服务进千村”活动平台,打造“金融助农”工程。以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为着力点,积极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试点建设,全年全市批设服务点2147个,覆盖了全市1206个行政村,提前实现了“汇农工程村村通”目标,填补了我市乡镇以下金融服务空白点,使农民足不出村就可享受到便捷的取款、缴费、转账、查询等金融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项目列入了市政府年度“十大惠民实事(工程)”。
(四)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管理,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持续提升。主动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政策激励约束作用,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按照合意贷款要求均衡安排信贷投放。加强利率市场化微观机制建设,开展了法人金融机构利率风险定价能力现场评估。宣传、培育直接融资市场主体,实现直接融资32亿元,同比多增24亿元。
二、金融管理与服务机制建设扎实推进,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
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两管理、两综合、重大事项报告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2211”工作),把“2211”制度与机制建设作为年度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增强依法履职有效性和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和抓手,辖区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呼应和配合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人民银行相关政策的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机构信用代码推广、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一)深入推进“2211”制度机制建设。制定并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13个配套制度和办法,形成了以“2211”工程为主体,以“指导意见为统领、服务办法为支撑、执法评价为保障”的金融综合管理与服务体系;注重发挥“2211”项目联动效应,对银行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实行“一行一通报”,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一对一”谈话,对评为C类的2家机构启动了综合执法检查,连续第6年开展了综合执法实践活动,综合执法与单项执行比较分析的专题调查报告被总行条法司采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现金融机构、县域全覆盖,探索开展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现场核查,金融机构累计上报重大事项118件,协调处理金融消费纠纷27项。
(二)持续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体系建设。推动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并完成相关机构考核评估,依法规范对建行改革效果、萧县信用联社稳健性以及泗县农合行内控管理现场评估,对央行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一类联社给予支农再贷款限额奖励与支持。支持金融机构网点向县域延伸,核准淮海村镇银行、本富村镇银行等8家新设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系统,促进新设机构相关业务规范开展。
(三)积极预防和处置风险,金融稳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深化银行、证券、保险业风险监测与预警,开展了流动性风险市县两级联动综合应急演练;密切关注非正规金融组织发展,主动参与了小额公司开业审核和业务辅导,参与实施了寄卖行等类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建立了地方非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库,召开了第四届公检法司暨类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动态掌握非正规金融组织状况和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三、认真落实外汇改革政策,促进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
(一)认真落实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各项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对企业进出口逐笔核销制度,构建了以总量筛选、动态监测、分类监管为特点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对全辖103家外贸企业进行了改革政策培训,完善了外汇政策宣传QQ群,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运行顺畅,行政效能、透明度以及监管效率有效提高。企业出口退税时间与改革前相比提前了一个月左右。
(二)加强外汇业务合规性管理。创新非现场核查方法,利用非现场检查系统开展申报数据专项核查。督促外汇指定银行切实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加强对开户企业外汇企业辅导。
(三)严格外汇市场准入管理。不断完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验收内容,对辖内48家备案银行网点结售汇市场准入情况进行了回访,及时掌握了各银行网点结售汇最新情况。
(四)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积极宣传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领域,成为省首个人民币境外投资的地级市。
四、不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提升
(一)国库管理与服务职责切实履行。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国库经收处评比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对商业银行国库经收业务全面考核,由财政每年拨付专项考核经费并通报表彰,国库监管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在皖北经济产业园区中率先设立和营运了现代产业园区国库,国债承销机构星级认证经验全省推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实现全覆盖,初步实现了税款直达入库、支出即时到账目标。
(二)人民币流通环境进一步优化。开展了银行对外误付假币和“加大残币回笼优化流通环境”两个专项活动,按季开展缴存款钱捆质量抽查,督促建立残币兑换绿色通道,加大了原封新券投放力度。
(三)支付科技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平稳,清算系统实现了安全高效运转。积极推进银行卡芯片化迁移工作,全市3614台POS机具受理金融IC卡功能改造完成,ATM机具改造完成率达78.47%。发卡机构增至5个,累计发行金融IC卡43231张。启动了金融IC卡加载社保功能工作。
(四)反洗钱工作标准化体系不断完善。确立了反洗钱履职标准(共6类21项),反洗钱标准化管理体系推广至证券保险行业和县域金融机构,对6个金融机构开展了反洗钱现场检查。落实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
(五)金融研究和调研信息扎实推进。持续开展了“百人百题”调研竞赛、金融法制调研竞赛、农字号特色金融研究,完善了重点调研课题管理和调研信息共享机制,45个调研课题全部完成。政务信息工作在分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委、市政府考核中均位居前三名,干部职工研究工作、破解难题、推动发展的能力有了新的提升。
(六)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持续改善。积极争取县成为省首批6个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之一,制定了金融生态县活动方案,推动市政府召开了金融生态县推进大会,持续推动了市县政府签订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责任书,对各县区政府落实情况开展量化考核并下发通报。与市团委联合开展了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活动,强力推进机构信用代码发放工作,进度和质量在全省储蓄保持领先位次。
六、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和内部管理,确保中心支行系统稳健、高效履职
(一)党委班子领导水平不断提升。坚持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为着力点,班子凝聚力不断增强,完善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位一体”的职工民主管理体系。坚持以促进科学发展为中心点,班子引领力不断增强,探索形成了“四位一体”(谋划―执行―反馈―提高)的工作推进机制,完善了“三化同步”(基础工作规范化、重点工作项目化、创新工作特色化)的工作推进路径。坚持以勤政廉政建设为关节点,班子凝聚力感召力不断彰显。签订并扎实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书及项目维修责任书共3类37人(次),行风评议满意率达100%。
(二)干部队伍履职水平不断提高。认真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选任了科长4名,支行行长1名,副科长4名、支行纪检组长1名,副主任科员10名(含支行2名)。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对1名不能遵守劳动纪律的干部进行了辞退处理。完善了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工资收入分配机制,努力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推动学习型中心支行建设,建立了金融宣传、调查研究等7个子人才库,入库人员125人(次)。积极实施教育培训三年工作规划,实现了参训率、满分率“双百分”的学习目标。
(三)党的建设全面加强。以迎接党的十八大为契机,全面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召开了党建工作大会,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年、创先争优、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等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了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创先争优公开承诺、“一先双优”评选表彰和宣传活动,中心支行机关16个支部123名在职党员按照“五带头”的标准开展公开承诺、践诺和评诺活动,党员中坚与骨干作用进一步显现。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的工作思路,有效激发了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勤勉奋进的工作热情。
(四)内部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开展了异地轮岗试点,强化基建项目检查辅导,推进公务卡报账管理,强化集中采购过程监督。强化日常监督,下发事后监督通知(提示)书7份,较好地发挥事后监督“屏障”作用。推动内审转型,完成审计项目8个,开展飞行检查6次。开展制度集中梳理完善活动,增加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27项,修订73项,删减7项。开展了“整改提高月”活动,开展审计咨询服务5项,提出建议54条。强化安全管理,实现了安全无事故,荣获省保卫业务知识竞赛团体二等奖。强化机关行政服务职能,规范办事程序。
(五)党风廉政建设继续加强。以深化制度执行力专项建设为重点,不断加强教育,改进作风,提高效能。党委带头倡导理论学习之风、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厉行节约之风和廉政勤政之风,认真执行行长接待日和行长信箱等制度。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突出党内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对新提任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开展了“制度完善月”、“整改提高月”活动,全面落实分行巡视、民主生活会、履职审计三项检查整改措施。
2014年,市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稳中求进,基础工作扎实推进,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全行干部职工争先创优意识和氛围进一步浓厚。2013年,市人民银行将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紧紧围绕主题主线,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推动中心支行和辖区经济科学、和谐发展。
5.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全文内容
〔2006〕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6. 金融机构的一名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金融机构的一名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可以采取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工作评价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7. 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时 评估人员应不得少于几人
不得少于2人。
相关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要内的资料数容据,也可以现场采集满足评估需要的必要信息。在开展现场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及合法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7)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工作评价扩展阅读
评估工作以金融机构自评估为基础。金融机构应当按年度进行自评估,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自评估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投诉处理以及金融机构自评估等情况进行非现场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制度,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的原则向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8. 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需要多少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版集满足评估需要的必权要信息。在开展现场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出示《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及合法证件。
9.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C、稽核审计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回行的规定,报送反洗答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9)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工作评价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10.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综合评价采用什么方式
他们也是请有关评估专家来进行评估,最后结论需要银行审核过后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