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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2-02-23 04:18:36

A.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内容主体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三)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第四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五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授权书和授权拆借限额;
(三)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信贷收支表;
(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五)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八条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条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一条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
(五)章程;
(六)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七)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且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三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章程;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六条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发债计划;
(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退出同业拆借市场。
第二十一条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同业拆借市场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B. 什么是银行同业业务

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基金)为服务与合作对象,存放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兴起并蓬勃发展的一项新业务。具体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近年来,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同业业务量、收入、利润等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占比和贡献明显提高。

类型详解

01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在过去,信用拆借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场外市场即双方协定交易要素并签订合同,通过线下划款的方式完成清算,并随后向人民银行相关科室报备。场内交易则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完成,自动生成拆借合同,并完成交易,无需额外报备。由于场外交易在合同内容、清算流程当中存在一定操作风险,所以现在基本已经停止,目前我们认为场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业借款业务了。

2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的最大区别就是场外交易,借给了非银行机构。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相对而言多了很多“个性化”内容,近年来最常见的业务即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同业借款给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甚至长达三五年。

3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发行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也可作为质押品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试点工具。

同业存款业务以一对一的存款形式展开,而同业存单则是以一对多的凭证发行方式展开,是更为标准化的产品。此外,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在业务期限、定价方式、业务平台、业务开展方式等几点存在不同。具体如下:

①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只需对手方之间互相认可即可,而发行同业存单需要在央行备案。发行同业存单前,机构需要在央行备案当年的发行额度,并在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②同业存款期限较同业存单灵活。同业存款期限可由业务双方共同商定,一般为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且按照协议规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业存单发行期限更为标准化,可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和3年。

③同业存款的报价以大行价格与市场情况为指导,同业存单的定价则以同期限Shibor利率为参考,并根据存单的市场供需情况定价。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的,以固定利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④同业存款由于是线下业务,并没有统一的交易平台与完善的信息发布渠道。同业存单的发行则更加公开和透明,其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发行系统进行电子化发行,发行前的公告和登记完成后的发行信息均会在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

4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5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6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7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中,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8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转贴现又分为票据买断和票据回购。

9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C. 银行同业业务指的是什么麻烦举些例子

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兴起并蓬勃发展的一项新业务。
具体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近年来,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同业业务量、收入、利润等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占比和贡献明显提高。

D. 急需《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 [2014]178号的原文电子版或链接

http://news.hexun.com/2014-07-14/166587511.html
新闻,你看看吧!
原文没有对外发布,可能是只发给银行内部了!

E. 请问:在银行同业客户中,( )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类的机构。

应该是基金公司,因为基金公司是由证监会监管的,而其他三个是由银监会监管的。希望能帮助你,谢谢!

F.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G.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 )等情形,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

E是对的,是银监会的职责。E是属于违法经营。
银监会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
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
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
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H. 北京银保监局出台专项文件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新增业务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为引导北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继续推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11月2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五个“不得”:新增业务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控领域;不得通过交易结构设计接受或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不得多层嵌套;不得通过同业非标投资隐匿不良资产;无法穿透的产品或项目到期不得叙做。


据了解,《通知》主要从四个方面规范同业业务。一是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不得通过对同业业务过度加杠杆方式非理性扩张。二是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管理,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交易对手,要对资质不同的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策略。三是加强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管理,专营部门应统一负责审批、会计处理和对外签署合同。四是加强同业非标投资管理。


《通知》明确了分支机构对非标资产的管理责任。对于记账在总行且分支机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的同业非标投资,分支机构实际承担非标资产投前调查、投后管理、违约处置等职责。因此,《通知》在重申同业业务专营部门承担风险责任的同时,明确要求分支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不得以项目在总行记账为由放松落实监管要求。


《通知》重申和进一步明确了同业非标投资的总量、范围、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针对监管发现同业非标投资投向偏离宏观调控导向、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也对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出要求。《通知》同时下发至辖内主要非银行金融机构,旨在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同业资产负债管理,提升同业业务风险防控能力。

I. 请问银行的金融同业部主要工作是什么希望听到个人化的理解和体会

金融同业指的是与金融相关或与银行有共同客户市场的业务,比如保险、期货、证券回等。金融同业部主要是负责答这些同业客户,并与之发展互助合作关系,比如银保业务、银期和银证业务等。由于属于不同业务范畴,有不同的终端客户群体,所以彼此之间有很多业务边界需要明确,而在目前不允许混业经营的情况下,金融同业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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