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
1、经营范围不同: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
2、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4、性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前者是放款单位,后者则是借款单位。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国家下发的相关条例给限制住了,目的是为了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5、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⑵ 成都有些什么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成都驿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融(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
目前基本上只要是售车点,都会与其合作,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选择搭配车款、购置税、保险费、延保、精品加装等套餐进行组合融资,产品特色独特灵活。
所谓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只需缴纳一定比率的首付款或保证金,每月支付约定的租金,即可用车,期满后即可获得车辆的归属权。
国际市场上,70%的客户买车都是通过分期付款形式用车的。
(2)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公司区别扩展阅读:
汽车金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优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个性化需求,来选择不同的车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
目前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方式有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整车厂财务公司、信用卡分期购车和汽车融资租赁五种。
1、银行汽车贷款
手续:需要提供户口本、房产证等资料,通常还需以房屋作抵押,并找担保公司担保,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
首付:一般首付款为车价的30%,贷款年限一般为3年,需缴纳车价10%左右的保证金及相关手续费。
利率:银行的车贷利率是依照银行利率确定。
2、汽车金融公司
手续:不需贷款购车者提供任何担保,只要有固定职业和居所、稳定的收入及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即可。
首付: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最长年限为5年,不用缴纳抵押费。
利率:汽车金融公司的利息率通常要比银行高一些。
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大众金融、东风汽车金融、奔驰金融、福特金融、丰田金融。
3、整车厂财务公司
手续:需提供所购车辆抵押担保。申请人应有稳定的职业、居所和还款来源,良好的信用记录等。
首付: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最长年限为5年。
利率:利息率通常要比银行略高、比汽车金融公司略低。
公司:上汽财务公司、一汽财务公司、广汽汇理等。
4、信用卡购车分期
信用卡分期购车是银行机构推出的一种信用卡分期业务。持卡人可申请的信用额度为2万-20万;分期有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三类;信用分期购车不存在贷款利率,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同分期的手续费率各有不同。
5、汽车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手续:门槛较低,不需要抵押,非本地户口也可。
首付: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打包价格(车价+购置税+保险)的20%,最长期限为5年,不用缴纳抵押费
利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不同客户及车型的情况定制不同的利率方案。通常比银行高些,但是部分车型有厂家支持政策,可达到市场最低价。
产权:分直租及回租两种方式。直租模式汽车产权为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租赁期满过户。
⑶ 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成立的版子公权司,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成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严格的监管(如1104报表系统)。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即可,而且监管不严格。
金融租赁公司相比其它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租赁设备价值较高,灵活度不够,资金充裕,大项目较多。
⑷ 汽车融资租赁跟汽车贷款有什么区别
汽车融资租赁跟汽车贷款区别如下:
1、交易载体和交易结构不同
融资租赁是以标的物,即汽车,为主的实物;消费信贷则是以货币为主。融资租赁是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消费信贷是买卖双方、买卖合同。
2、前期费用和成本不同。
贷款买车需要首付,税费,上牌费用等。而以租代购不需要。以租代购是以时间换空间,自然付出的总成本要高于贷款买车。
3、所有权和筹资额度不同
融资租赁是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消费信贷在商品交付或合同生效时商品所有权就被转移至购买方。融资租赁最高可以做到100%融资;消费信贷一般相当于购车款的70%-80%
4、优点不同
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车贷的贷款利率低,银行传统车贷基本覆盖所有品牌和车型,其利率以人民银行为基准,利率低于其他渠道利率,还款方式灵活。
5.缺点不同
融资租赁资金成本较高;不能享有设备残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构成一定的负担;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风险因素较多,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车贷下款时间长,申请银行传统车贷条件严格,难度比较大。申请者需向银行提供一系列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工作证明、银行流水、社保证明、房产证名或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或购房发票证明等材料。有的银行还需要第三方担保和质押物等。
6、运营模式不同
融资租赁属于小众消费,对客户群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以精准营销为运营模式的根本。汽车贷款属于大众消费,客户群体比较广泛,包含新车汽车贷款客户和车贷客户(质押、抵押、双压等具体模式),所以营销方面以品牌宣传为主。行业领先者例如:各大商业银行、各大厂商金融公司、其他第三方车贷公司
7、风控手段不同
以租代购主要风控手段为“控物”,辅助“控人”。因为以租代购的汽车是登记在公司名下,签署的是租车合同,一旦客户出现违约,公司可以及时收回车辆并及时处置。所以风控手段一般以控制车辆为目的,辅以客户资质审核。
汽车贷款主要风控手段为“控人”,辅以“控物”。因为汽车贷款的汽车登记在客户名下,签署的是贷款合同,一旦客户出现违约,只能尽量寻找客户,车辆回收比较困难和处置困难。所以风控手段以控制客户为主,辅以客户车辆抵押等手段。
8、风控工作方向不同
融资租赁的汽车利润率和利润额都比较高,客户数量少,客户区域集中,线下交易为主等特点,所以以租代购更适合一对一上门实地考察,风控可靠性更高。而汽车贷款因为利润低,客户数量大,客户地域面积广,线上交易为主等特点,所以无法负担上门考察的费用和人员成本,所以被迫只能主要查询客户征信信息为主的工作方向。
9、表现形式不同
融资租赁表现形式是“融物”。是以“融物”为手段,最终实现“融资”的目的。汽车贷款表现形式是“融资”。是以“融资”为手段,辅以抵押手段,而实现的“融资”目的。
(4)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公司区别扩展阅读:
通过上述的异同可以看到,对于债权人而言,在融资租赁模式下,汽车承租人直到足额交付完租金后,才可以拥有汽车的所有权,故在整个租赁期内,汽车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一旦承租人违约,则出租人可以凭借汽车所有权的身份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汽车。其次,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破产,汽车并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对抗第三人。因此,在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下,实际债权人的风险较低。
对于汽车销售商而言,选择分期付款买车的往往是具有超前消费意识的年轻人。这类人尽管具有可观的收入前景,但由于受目前收入所限,也不符合严格的信贷条件,这将使他们很难通过消费信贷来满足购车需求。融资租赁主要注重的是租赁标的物的选取,对消费者的资质条件较为宽松,能够满足当代年轻人的需求,从而促进了汽车的销售,增加了汽车销售商的收入。
对于消费者而言,融资租赁汽车可以实现零首付,并且相较于消费信贷的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在分期付款年限上相对灵活,最长可达10年。但从费用方面来看,比起银行推出的车贷产品,总费用要多一些。如果消费对象为以汽车作为生产资料的企业,由于租赁期内可加速计提折旧;最低租赁付款额入固、差额费用化等会计处理,可为企业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⑸ 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成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严格的监管(如1104报表系统)。
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即可,而且监管不严格。
金融租赁公司相比其它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租赁设备价值较高,灵活度不够,资金充裕,大项目较多。
“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⑹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金融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2、监管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3、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参照资料来源:网络-金融租赁
参照资料来源:网络-融资租赁
⑺ 商业保理是什么和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
商业保理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买方、商业保理公司。买卖双方是买卖合同,卖方专与商业保理公属司是保理合同。
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融资租赁公司(买方)、承租人,卖方与融资租赁公司是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
⑻ 内资,外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
一、投资主体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没有特别限制,直接参照公司法执行。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金融租赁公司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
3)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设立条件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1)内资融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最低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1)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5)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当前以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为准入前提,单纯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暂停审批,除非是知名跨国企业;
6)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近一年无股权变更记录。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1亿元以上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以大型装备制造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优;
7)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审批部门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和税务总局。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
3、金融租赁公司
银监会。
四、经营范围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3)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4)同业拆借业务;
5)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同上
3、金融租赁公司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借款;
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发行债券;
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资产证券化;
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政策依据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依据以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3、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