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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党的章程

发布时间:2022-02-22 12:13:25

❶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根据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后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中文名称为: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DBA。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设在山东省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银行业自律组织,属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做好行业协调,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全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职能。根据协会的性质和宗旨,确立协会的职能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第五条协会的原则。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以下简称山东银监局)指导、监督,并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对于协会、协会会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订的公约、规则、制度、办法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协会以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十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本章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规范银行存贷款利率、中间业务收费执行,倡导银行业务创新,推进新产品的开发应用,收集、分析、披露行业信息及主要业务数据,对会员提供行业性业务政策咨询;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四)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对金融业中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六)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三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会员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提高会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山东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凡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山东省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管辖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邮政储汇局、银联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银行驻鲁营业机构和代表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协会章程,愿意享有会员权利和承担会员的义务,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管理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的单位,必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每一会员可委派2名人员(其中1人为法定代表人)作为会员代表,并向协会提交“委派书”,会员有权随时调整其代表。
第十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
(二)“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会员代表“委派书”。
第十九条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单位入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查阅协会的章程、会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对协会的工作
提出建议、意见和监督;
3、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
4、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协会寻求保护、协调和支持;
5、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6、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8、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履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2、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3、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依法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依法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4、维护协会和其他会员的合法利益;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二条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有关退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会员被协会终止之日起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会员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醒;
(二)警告;
(三)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四)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五) 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七条会员的“金融许可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消的,其会员资格自相关证、照被撤消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应委派其授权的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每一协会会员有一票表决权,由其会员代表代为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主持理事会的换届选举,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六)审议、批准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裁决受到处分的会员的复议申请;
(八)决定协会的成立、清算或终止等事项;
(九)审议、决定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每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共同组成。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支持配合情况及对协会工作发挥作用大小,并考虑会员的代表性,提出候选建议,报经上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以得票多少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任理事。
理事任期每届为2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后,继任人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非会员理事。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提出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议案;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协调、监督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情况;
(五)决定对违反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会员处分,对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六)审查、决定会员入会或退会;
(七)向会员大会提出协会的解散、清算或终止的议案;
(八)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
(九)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十)制定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
(十一)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
(十二)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审议、通过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则;
(十三)审议、决定协会顾问、名誉会长的聘请;
(十四)研究、决定由理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单位若干个组成,理事单位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专职副会长、监事长各一名。专职副会长、监事长拟任人选由山东银监局推荐,会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轮流担任,会长任期每届二年,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可连选连任。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山东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发生离任,其变更和理事变更相同,即会长、副会长任期内离任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人自动接任在协会中的任职,由协会函告各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协调协会各项重大活动;
(五)主持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六)向理事会提出协会聘请顾问、秘书长人选。
(七)会长可根据需要向理事会提出聘请名誉会长。
第四十三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专职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专职副会长暂缺时,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会长在任期内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副会长,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代行会长职责;副会长在任期内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一名副会长人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代行原副会长职责; 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理事会讨论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六条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内部机构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山东省厅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具备银行经营管理专业知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九条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理事会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协会秘书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人员编制由理事会决定; 专职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秘书处视工作需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年度工作业绩评价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协会秘书处依照协会的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的工作部署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综合反映会员有关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
(三)促进和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银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四)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争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承办协会的有关会议、考察、培训和活动;
(六)督促检查协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七)起草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事项、文件等材料的草案;
(八)管理协会财务收支;
(九)保管协会财物、文件档案;
(十)承办协会其它的日常性事务。
第五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山东银监局审核,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协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
专业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工作计划,应报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山东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专业工作委员会等会议。
第五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协会理事会决定,报经山东银监局和山东省民政厅批准,由协会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协会可设立独立法人的社会性服务培训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面负责协会承担的员工培训、信息咨询、会展服务等工作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法定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会费的缴纳:
申请入会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协会理事会通过接纳其为协会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
第五十六条会费的收取标准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协会的费用开支:
(一)维持协会正常办公所需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及人力费用的支出;
(二)协会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编印资料、工作调研、举办有关活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四)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
(五)协会筹备、终止、解散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六)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依照本章程、制度和规则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五十八条协会秘书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人、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十条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资助费。
第六十一条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山东银监局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协会重大事项变更:
(一)协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 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协会重大事项变更应向山东银监局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六十八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银监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山东银监局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银监局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十一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规定的所有会议、活动通知及其他涉及联络的有关事宜,均须采用书面形式或用书面形式给予事后确认;各会员单位的通讯地址以其入会时填报的地址为准,若任一会员的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发生十五日内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及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及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2011年3月10日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审议并表决通过,自即日起生效。

❷ 中国金融学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FOR FINANCE
AND BANKING”。
第二条 本会为从事金融科学研究活动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组织金融行业和社
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
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正式出版物是理论性月刊《金融研究(中、英文)》和资料性年刊《中国
金融年鉴(中、英文)》。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2号楼。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推动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金融科研规划,探索经济、金融理论,反映、推荐
和奖励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2、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为金融决策服务;
3、向社会各界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政策;
4、组织研究金融历史经验,探讨金融活动的历史发展规律;
5、组织国际间金融学术交流与研究活动;
6、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金融决策的建议;
7、编辑、出版、发行金融理论研究书、刊,组织金融信息交流;
8、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广泛开展金融学术交流;
9、组织金融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促进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10、开展金融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
11、条件具备时,组织金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与认定;
12、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活动。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本学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
1、 团体会员资格
(1)、凡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具有本会团体会员的申请资格:
a 全国性专业金融学会;
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学会;
c 设有经济、金融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金融研究机构;
d 设有研究性质部门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2)、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由本会
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团体会员。
2、 团体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为本会理事单位,有权选派人员参加本会理事会;
(2)、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利;
(3)、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活动;
(4)、有权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主办的刊物;
(5)、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6)、有权退出本会。
3、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
(4)、入会时缴纳科研奖励基金
(5)、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个人会员
1、 本会个人会员设高级会员、会员与学生会员。
2、 个人会员资格
(1)、高级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个
人,具有高级会员申请资格。
(2)、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
个人,具有会员申请资格。
(3)、学生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为经济金融类专业在读本科及专科学生,具有
学生会员申请资格。学生会员享受会费优惠。
(4)、本学会应届理事为当然高级会员。
3、具备上述前三项资格的个人,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委托的团体会员单位,提
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委托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
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4、个人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中国金融学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
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2)、在交纳会费后,有权获得中国金融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3)、有权以本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活动。
(4)、有权退出本会。
5、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本学会委托的任务。
(3)、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4)、按时缴纳会费。
6、不能履行个人会员义务的,其个人会员资格应予取消。取消个人会员资格须超过本会
理事会二分之二成员同意。
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正式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采取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讨论或常务理事会通讯表决方式决
定;
3、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在金融类报、刊或本会的出版物上公布经批准入会团体与个人名
单;
4、由本学会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会员证。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通过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递交书面退会报告的形
式辞去本机构或个人的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
3、推举对本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名誉会长;
4、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
5、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本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分团体会员代表、普通个人会员代表和特别个人会员代
表三种。团体会员参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普通个
人会员代表由本会委托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分配的参会人员数额在各自辖区或系统内组织
选派;特别个人会员代表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会会成员任职年令不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4、提名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决定设立、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七条第1、5、6、7、8、9、10、11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金融学术研究和实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
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
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时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接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受常务理事会领导。
(一)学术委员会是指导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科研活动、进而促进和推动全国金融科研工作的
学术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金融理论造诣较深、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
者若干人组成。由学术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学术委员
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学术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学术委员会设学术顾问若干
人。
(二)金融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过对前期金融科研工作进行评价,提出重点
研究方向和课题,公布重大研究成果,对重要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等,以指导金融科研工作卓有成
效地开展。
(三)金融学术委员会每两年对全国优秀金融科研成果进行一次评选,并对当选的优秀成果
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
(一)金融科研基金是中国金融学会为资助金融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奖励优秀科研成果,支
持和推动金融科研工作而设立的。金融科研基金的资金来源,由本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以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人士筹集或接受捐赠。
(二)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是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金融科研基金的机构。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热心金融科研事业、积极推动和赞助金融科研工作的知名人士若干人士组
成。由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日常
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负责对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有效运营,扩充
财力。基金的收益主要用于重要金融科研课题的资助和对金融科研优秀成果的奖励。
(四)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及相应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研究委员会。专业研究委员会为非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其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
(一)专业研究委员会是根据金融理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系统探讨重要金融研究课题的分
支机构。根据需要,专业研究委员会的机构和研究方向可随时调整;
(二)专业研究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理事会秘
书处办理任命手续;副主任若干人,由主任提名并与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商定后聘请。
(三)专业研究委员会的学术研究成果要及时送交本会理事会秘书处。
(四)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核
准登记日为准。
(五)专业研究委员会的研究经费由社会赞助、学术活动收入与本会资助方式解决。专业研
究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的管理规定,定期上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专业会计
或审计机构审查的财务活动状况。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本会经费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资助。除此之外还有:
(一)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 接收国内外机构与个人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
据团体会员单位规模、个人会员等级,提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收取标准,经本会秘书长
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 3月 25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❸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CBA。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各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现由四川银监局指导和监督,并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银监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和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六条 本章程对于会员、监事、理事、会长单位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章程规则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四川银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四川银监局,并做好四川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四川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四川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四川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四川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凡经四川银监局批准在四川省内设立的国有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省邮政储蓄机构、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四川省内设立的总行或分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退会;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年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应委派其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入会费和年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和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 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为奇数。会长换届,理事会三分之一理事随同进行换届选举,组成新一届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四川银监局推荐的专职副会长、协会会长推荐的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
(七)拟订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制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总人数应为奇数,中外资银行机构都应有代表。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由监事行委派行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参加选举,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节 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顾问。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经四川银监局审核,报民政厅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产生,也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四川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五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审批、登记。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四川银监局推荐。
第四十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人选由协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聘任,并报民政厅备案。秘书长担任协会理事,任期2年。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负责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决定聘任。
第四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三)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五)热爱协会工作;
(六)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七)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四川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可由会员推荐,也可向社会招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协会年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及分担金。
第五十四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四川银监局和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银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银监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4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经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❹ 简述银行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四项制度”

四项制度:亲属回避、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干部交流。

❺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JSBA。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批准成立,由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各类银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自律组织,并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江苏“两个率先”目标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任务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省银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省银监局,并做好省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省银监局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省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维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管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十三条 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在南京市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银行的总行、一级分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以及银联公司等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核心会员。上述机构在南京市设立的实行二级分行管理模式的分支机构或市级机构,以及南京市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直辖市银行业协会等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表载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会员代表登记表》。
三、《领导成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四、《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及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委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若出现离任、调任或其他情况,不能出任代表时,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并在一个月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变动后的《会员代表登记表》。一家单位会员只有一票表决权,由委派代表行使。委派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表决权时,由其授权指定的其他人代为行使。
第十八条 核心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有审议、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参加本会活动,有向本会提交议案,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三、维护合法权益,有向本会申诉或寻求保护和支持的权利。
四、监督本会工作,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参与信息交流,有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
六、自愿加入本会,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核心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制定的同业公约、规则,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数额及时缴纳会费。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和调查,主动向本会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统计资料、有关文件等及主要负责人、地址变化等信息。
五、维护行业共同利益,服从本会依据本章程及公约给予的因违章违约所作出的处理,并自觉纠正和改过。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普通会员享有除监事会、理事会、成员被选举权以外的全部权利,同时按本会最低标准缴纳会费。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交回会员证,并付清一切应缴纳的费用,由本会发出通知,其会员资格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所列或本会公约和规则,不听劝告时,本会理事会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处分结果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同业谴责并没收自律保证金。
四、暂时停止会籍1—6个月。
五、开除会籍。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处分应经理事会决议;第四项至第五项处分应经会员大会决议。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向本会就该项事宜申请复议。会员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应在三个月内对其申诉作出最后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单位应委派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违反协会章程、公约的会员作出暂时停止会籍、开除会籍的处理决定。
五、决定会员缴纳入会费、年费和自律保证金等标准。
六、裁决被处分会员的申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正、副会长因故都不能参加时由会长指定的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的。
二、1/4以上会员提议的。
三、全体监事提议的。
第二十七条 会员换届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江苏省银监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的任职,理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本会,本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对违反协会章程、公约的会员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同业谴责并没收自律保证金的处理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会的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一、制定、修改银行业公约和各项同业公约。
十二、审议、处理、协调影响银行业务或对会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十三、受理被处分会员的申诉。
十四、研究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议临时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列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九名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组成。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工作。
三、监督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调查事项的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监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本会由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的任职,由本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五节 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省银监局审核,报民政部备案,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职责根据各委员会专业特点由委员会会议制定,经理事会通过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每个会员单位只限一人。委员在任期内如发生变动由会员单位另行委派。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经委员会选举后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报民政部门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也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由委员会补选产生。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秘书长、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议案采用表决制,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必须经列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委托代表参加,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六节 秘书处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日常财务收支及核算。
三、编制本会经费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四、协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处理公会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理事会通过并经江苏省银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江苏省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七节 会长 副会长 监事长 秘书长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得连任,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三条 会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并在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关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省银监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改选或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
第五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和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专职副会长由非会员理事担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及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由理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五十七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分入会费和年费两种,入会费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年费以会员单位在本会所任职级按年度缴纳。
二、各种咨询、服务性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经费开支
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聘用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支出实行预算制,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其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或因情况变化超支较大及其它大额支出,在正常的会费收入无法开支时,经理事会决议,可向会员临时征收或分担专项经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实行月薪加奖金制度,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薪酬标准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年月 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❻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❼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什么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银行业金融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内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容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特别是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同时,银行业金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银行业金融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以外的其他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

❽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经什么部门的批准

1、设立商业银抄行,应当袭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担负着对整个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它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行使审批职责。

2、因此,设立商业银行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本条也为此作了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申请时,应审查商业银行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审查设立的合法性,确保商业银行依法设立,避免银行设立中的非法行为。

3、从整体上控制银行的合理分布,使银行业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审查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确保商业银行具有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避免没有经营能力的组织经营银行业给社会造成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措施之一。

❾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哪些

我国来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源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http://..com/question/113323009.html

❿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BA。
第二条 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改善北京市银行业发展环境,实现会员共同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制度及行业约定,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四、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五、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
六、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
七、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促进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手续: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代表处提交总代表或首席代表简历。
二、由理事会按本章程的规定做出同意与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入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入会费及年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
三、会员及准会员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自愿退会。会员及准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议批准,且已经付清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凡会员及准会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中止或取消其经营许可或代表资格的,则其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不得对协会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并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行业约定、决议。
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按照章程行使审议权、表决权,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
五、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
六、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
七、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八、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协会的会议;
三、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
四、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
五、承担或者协助其他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六、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凡会员遇法人、主要负责人及涉及协会工作的人事关系、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第四款所指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准会员履行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九条罚则:
一、会员及准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时中止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二、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选任理事、监事;
二、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三、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监事会提出的监事报告;
五、审定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
六、决定章程的修改;
七、决定给予违章会员及准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八、决定协会的解散、终止;
九、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十四名和非会员理事一名组成。会员理事中常任理事七名,其余为选任理事。常任理事由常任理事单位,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选派;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任理事单位选派,其中中资商业银行两名,外资商业银行三名,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名。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非会员理事由北京银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包括临时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向会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四、审议行业自律、维权等重大要约,并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五、审定秘书处拟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各专业工作机构及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等议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加入、退出事宜;
七、决定有关罚则条款中对会员及准会员的一至三项处分,并就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八、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
九、决定由理事会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选任副会长若干。会长由常任理事单位行长(或董事长)轮流担任,任期为两年。专职副会长由北京银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连任。副会长的数量由理事会决定,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委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协会设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委托监事长向会员大会做监事报告;
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有损于协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会长行、副会长行、理事行、监事长行、监事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长或总经理)或负责人(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在其所在单位函告协会新任人选后接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银监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由秘书长提名,经专职副会长同意后聘任。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二)在银行业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四)热爱协会工作;(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临时性的业务联席会或其他机构,均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应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设立顾问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五条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在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时方能召开。
第三十七条下列重大事项,须由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一、修改章程;
二、因违反本章程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
三、协会的解散、终止。
第三十八条除第三十六条所列明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半数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副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以及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北京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五条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按照本章程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
二、协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等;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关给予的补助,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入会费的缴纳:申请入会金融机构在接获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七条年费的缴纳:会员及准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由会员及准会员按照缴纳年度会员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予以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八条遇有年度工作计划外的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专项费用,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第四十九条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二、协会举办有关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
四、协会筹备、终止、解散的各项费用支出;
五、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五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建立财务收支报告制度,定期向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收支管理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制度及规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协会的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协会的终止程序:
一、协会经各会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形成关于解散或终止的决议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终止的善后工作由理事会确定人选,在北京银监局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18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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