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投资 > 财政对金融机构补贴

财政对金融机构补贴

发布时间:2022-02-15 05:50:50

① 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有哪些补贴

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补贴政策:

1、支小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

2、所得税优惠:财政部、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4、支持小微文化企业:财政部、文化部、工信部发布《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于小微文化企业的新的支持政策,将涉及市场准入、减轻税赋、信贷支持等方面。其中,针对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成本较高的问题,意见明确将商业用价变为工业用价,相关花费将由此降低30%左右。

5、小微企业贷款:银监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在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时,证监会也提出了资本市场扶持小微企业的十条意见,其中,“大力培育私募市场”和“扩大公司债券范围”备受市场瞩目。

6、缓解融资贵: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十方面: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发挥保险和担保的功能和作用、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1)财政对金融机构补贴扩展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② 中国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 1 财政政策目标:价格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公平分配,国际收支平衡。 2 财政政策工具:税收、购买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国债和预算。 社会保障支出可以发挥社会安全阀和减震器的作用。 政府补贴分为生产性补贴和消费性补贴。 在经济萧条时,政府发短期国债或只对金融机构发债,可扩大资金流通量,刺激投资和消费。当经济繁荣时,政府发长期国债和社会公债,可减少资金流通量,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 收支差额一般表现为:赤字预算,盈余预算,平衡预算。 3 财政政策的分类 按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划分:自动稳定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财政政策。 按调节经济总量的需求划分: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 按作用空间划分:宏观财政政策和微观财政政策。 累进税制和失业救济金政策具有自动稳定性的功能,可以随着经济运行的起伏自动缓解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不平衡状况。 西方学者汉森的汲水政策和补偿性政策是典型的相机抉择财政政策。 扩张性财政政策:增加刺激社会总需求,减税、增加支出,财政赤字扩大。紧缩性财政政策:增加税收,减少支出,压缩财政赤字。 微观财政政策通过税率、征税范围、补贴对象,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化来影响需求结构和供给结构,解决产业结构,经济效率和收入分配的问题。 短期财政政策是指在一定时期内(1-3年)发挥作用的政策,指经济稳定,解决经济周期拨动方面的政策,中长期财政政策(三年以上),主要是促进经济增长,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方面的政策。 我国于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便刺激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中国积极财政政策是在特定环境下采取的,不能把它等同于一般的扩张性财政政策:第一,它不是在经济低增长或负增长下采取的,而是在较高经济发展速度下采取的;第二,它不是通过增加政府直接开支的方式来扩大社会总需求,而是采用发行国债的方式,通过加大基础设施投资来引导社会投资,扩大了财政支出的乘数效应。第三,它不是单纯的减税或增支,还包括加快税费改革步伐,推进预算管理、调整和完善分配制度,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内容,是多项主动性财政政策的统一称谓。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宏观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希望采纳

③ 财政补贴一折通一定需要本人取吗

④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9年以来,财政部门积极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总体效果良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为巩固和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效果,我部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现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部(金融司)。
财政部
2014年3月11日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0年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省(区、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略)
2. 县(市、区)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略)

⑤ 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⑥ 财政补贴一折通的工资是什么

“一折通”是指在不改变原有管理法的情况下,将原来分别由各部门对农户个人发放的财政资金补贴,在一个县(区)内由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渠道、统一方式、统一时间,公开政策依据、公开补贴项目以及公开补贴数额”的方式,委托给金融机构通过一本存折直接发放给农户,实现“农户”与“账户”的对应,避免抵扣行为。各县(区)的金融机构不同,具体委托给哪家金融机构,就上那家金融机构网页上查询。

⑦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可以分红吗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2011-09-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必须同时满足上面三个条件,才作为不征税收入。

⑧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开放贷款的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政府通过构建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引导资金进入

摘要 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体系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⑨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不征税收入吗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2011-09-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内和国企业容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必须同时满足上面三个条件,才作为不征税收入

⑩ 新农保的缴100元补财政补贴30元,这30元是怎么补的

一、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普惠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保障老年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参加新农保有哪些好处?
答:①能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②减轻子女赡养负担;③可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新农保和老农保有什么区别?
答:①筹资渠道不一样。新农保有政府补贴、老农保完全靠个人缴费;②缴费方式不一样。新农保规范了缴费基数和年限,老农保缴费很随意;③待遇结算不一样。新农保的待遇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的结算方式,并建立了增长机制;④记帐方式不一样。新农保采取个人统帐结合的记账方式,即个人帐户与统筹帐户相加,老农保只有个人账户;⑤基金管理模式不一样。新农保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基金管理,确保了基金安全运行。
四、参加新农保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为我县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农保。
五、目前新农保每年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时,我县同步调整。
六、政府对新农保的补贴是多少?
答: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
另外,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省财政补20元、地方财政补10元)。补缴不予补贴。
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
七、每年什么时候缴费?
答:参保人员凭新农保缴费补贴登记卡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
八、2010年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答:2010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九、养老金到哪里领取?
答: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手一折,领取人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银行)直接领取。
十、养老金标准以后还会增长吗?
答:还会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十一、我现在还不到60周岁,如果不按年缴费,到60周岁时可以发放养老金吗?
答:不能发放养老金。
新农保正式启动时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都为参保缴费人员。
其中46周岁—59周岁的参保缴费人员,必须按年缴费,若不按年缴费,到达领取年龄(60周岁)时,将不能领取养老金。
其中16周岁—45周岁的人员,也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达到15年,到达领取年龄(60周岁)时就能领取养老金;如果不缴费,将不能领取养老金。
十二、缴费时间长有什么好处?
答:政府鼓励参保人员按时足额连续缴纳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且缴费时间长,缴费补贴也相应增加。
十三、参保人参保时应准备什么资料?
答:①本人第二代身份证;②本人户口簿。
十四、个人账户是什么?
答: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都会有一个建立终身缴费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允许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五、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吗?
答:可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本息可以继承。
十六、参保缴费人员怎样才能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何时发放?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后,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例:张某某,男,1950年11月出生。
张某某必须缴纳一年养老保险费。我们设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100元
政府补贴:30元
个人帐户储存额:130元
月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55元)+个人帐户养老金(130÷139)=55元+0.9元=55.9元
张某某从2010年12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标准为55.9元。发放终身。且会随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进行适时调整。
十七、参加新农保能给农民朋友带来哪些好处?
答:例:张某,男,1964年出生。
一是投资回收快。比如,张某新农保参保人按100元/每年标准,共缴费15年,每缴费1年政府补助30元,个人账户按2.25%计息。年满60周岁,其个人账户储存额234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每月16.8元,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总的养老金为每月71.8元,年养老金总额为861.6元。其缴纳的1500元养老保险费不到2年时间就可全部收回。二是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假如上述例子中的张某没有参加新农保,而是每年在银行存100元,共存15年,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2.25%,此农民得到的本息总额为1801元。但参加新农保,按每月养老金71.8元的标准、平均寿命72岁计算,张某可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总计10340元。三是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农民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会越来越多。
十八、一个人可以交多份新农保吗?
答:一个人只可缴纳、享受一份新农保。
十九、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后,还可以再参加新农保吗?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同一缴费时段内不得参加新农保。
二十、在外地打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否能转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缴费?
答:能转入。
二十一、领取养老金人员为什么每年要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答: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不受损失,防止骗领养老金问题发生,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每年要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的人员,县农保局将于次月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对多领、冒领的养老金由县农保局责令退回,如不退还,依法提起诉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阅读全文

与财政对金融机构补贴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北京借贷款 浏览:891
新光重组价格 浏览:765
关于基金理财的结束语 浏览:160
2019年期货礼拜休市时间 浏览:902
古风股票 浏览:424
理财师解绑 浏览:522
山西中诚信托 浏览:996
理财通撸法 浏览:417
新兴理财方式 浏览:899
股票型基金最后净值怎么确定 浏览:371
同花顺股票基金是同一APP吗 浏览:199
请查询000173基金净值 浏览:602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 浏览:6
有关钼的股票 浏览:278
股票投资基础 浏览:929
北向资金流入生物股份 浏览:927
二手车消费贷款 浏览:975
北大荒股票为什么 浏览:84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 浏览:51
银行融资的问题 浏览: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