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系统性风险含义是什么
系统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或交易所在的整个系统(机构系统或市场系版统)因外部因素的权冲击或内部因素的牵连而发生剧烈波动、危机或瘫痪,使单个金融机构不能幸免,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系统性风险可以用贝塔系数来衡量。
系统性风险中的经济周期波动等因素对股市的打击是极其严重的,任何股票都无法逃脱它的打击,每个股市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基本上是均等的。这种整体风险发生的概率是较小的。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对自然和社会驾驭能力的提高,对整体性风险发生的防范手段及其发生之后的综合治理办法都有很大增强。
❷ 金融机构应从()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分险评估
金融抄机构应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并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风险较高的领域的反洗钱合规管理制度,防范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金融机构对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所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当地公安部门),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工作。
反洗钱内部控制并不是各种制度、管理办法的简单堆砌,而是一个有特定目标的涉及制度、组织、方法、程序的综合体系,它体现在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各项业务活动中。
(2)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来源扩展阅读:
广义的洗钱除了狭义的洗钱含义外,还包括:
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即把白钱洗黑,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
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达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钱洗白,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
3、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❸ 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确立了怎样的持续监管思路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银行体系是我国融资体系的主渠道,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控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宏观效应,全面评估成本与收益,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二、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4.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
1.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3.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三)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3.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三、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
根据国内大型银行经营模式以及监管实践,监管部门将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几个方面,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1.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监管部门将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论和持续评估框架。
2.维持防火墙安排,改进事前准入监管。为防止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模式过于复杂,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继续采用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一是维持现行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银行与控股股东、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风险跨境、跨业传染。二是从严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结构复杂、高杠杆交易业务,避免过度承担风险。三是审慎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对于进行综合经营试点的银行,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在合理时限内跨业经营仍不能达到所在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银行,监管部门将要求其退出该行业。
3.提高审慎监管要求。除附加资本要求之外,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审慎监管要求,以提升其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一是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自救债券,以提高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提高流动性监管要求。三是进一步严格大额风险暴露限制,适度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单一借款人和集团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四是提高集团层面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风险偏好设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集团内部交易等。?
4.强化持续监管。一是监管资源向系统重要性银行倾斜,赋予一线监管人员更广泛的权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监管,以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二是丰富和扩展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效识别并快速处置风险。三是进一步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现场检查精确打击的能力,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行为。四是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业评估等监管手段,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系统重要性银行业务和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五是指导并监督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管理计划,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监管合作。在跨境合作方面,建立对境外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评估机制,健全跨境经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高信息交流质量,加强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危机管理方面的合作。在跨业合作方面,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监管部门将加强与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无缝式”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对银行集团非银行业务的风险评估。?
四、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对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进行科学计量与评估是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系统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确立的相关方法准确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全面覆盖各类风险;同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健全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强化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
对于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业务复杂性达到一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目前已完成了一轮预评估的第一批实施银行应当在已经取得的良好成就基础上,根据评估意见积极整改第一支柱实施的主要问题,并积极推进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设,争取尽快申请正式实施。其他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实施高级方法或自愿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尽早制订实施规划方案。
对于其他不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2011年底开始在现有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并按照第二支柱相关要求,抓紧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各类主要风险,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2016年底前,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建立与本行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
五、工作要求
新监管标准实施是事关全局的长期系统工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理解新监管标准的实质,充分认识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意义,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制定配套监管规章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如期实施,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相关政策,为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大力开展新监管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分期、分批地开展各级监管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新监管标准实施打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和广泛的人才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尽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新监管标准实施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协调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董事会应负责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及有关重大政策审批,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对实施准备情况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新监管标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全面进行差距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实施规划至少应包括:资产增长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各类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资本补充方案、流动性来源、贷款损失准备金补提方案、各类监管指标的达标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实施规划编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四)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业务转型
谋求经营转型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满足新监管标准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复杂经营环境下提高发展质量的必由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坚守传统业务模式的前提下,在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一是调整业务结构,制定中长期信贷发展战略,积极调整信贷的客户结构、行业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二是强化管理,通过不断优化风险计量工具,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健全风险制衡机制,真正提升增长质量。三是创新服务。积极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信用卡等渠道拓展业务,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为资产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降低经营成本,扩大收入来源。
(五)持续改进风险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强化风险管理基础设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一是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高管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条线的角色和职能。二是强化数据基础,通过新监管标准实施切实解决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长期存在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问题。三是积极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四是强化IT系统建设,为风险政策制定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五是强化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职能,强化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共同促进内部制衡机制建设。六是改进激励考核机制,建立“风险-收益”平衡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所面临的突出风险,包括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贷款、经济结构调整潜在的重大信用风险,积极探索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资本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相关报告推荐:前瞻产业研究院《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冲击挑战及应对策略专项咨询报告》)
❹ 如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可以分为横向维度和纵向维度。横截面维度的风险衡量的是某一时点金融系统内累计的风险;时间维度的风险衡量的是隐藏在系统内部、在某一时间爆发的风险。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横向维度
在横向维度上,金融系统中的风险暴露和相互联系使得一个特定的冲击在金融网络中传播并演变成系统性风险。金融系统在运行中存在“合成谬误”问题,即当一个机构遭受冲击而抛售资产时,能够有效抵御冲击,但当所有机构都抛售持有的资产时,该措施将无法取到抵御冲击的作用,所以当金融体系遇到外部冲击时,在“羊群效应”作用下,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而金融机构之间频繁的日常交易使金融网络越来越复杂,所有机构通过这个网络将冲击迅速传播给与其有业务联系的机构,从而加剧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
由于大型金融机构的个体风险有可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其风险更易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在防范横向维度系统性风险方面,注重于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监管。
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纵向维度
在纵向维度中,系统性风险的纵向维度与经济周期相关,其主要关注的是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即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建立并演进。由于金融体系和经济周期波动存在相互反馈机制,金融体系可以放大经济周期,而经济周期的波动反过来也会恶化金融体系的稳定,形成系统性风险。
由于纵向系统性风险更多源于金融机构的“亲经济周期性”,所以其监管注重于逆周期监管,即在经济繁荣时期提高对金融机构净资本、拨备等方面的要求,而在经济萧条时期则适当降低净资本、拨备等要求,通过逆周期监管,熨平经济周期。
❺ 第一个:在金融机构中可以提供货币供给的机构有哪些 第二个:商业银行风险有哪些是系统性风险
货币供给得来两条途径:一是中央银行通源过提供基础货币来进行;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造存款货币的功能来进行的。
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问题,可分成三个最基本的方面。他们有信贷方面的风险,比如说潜在的坏账;他们还要面临流动性的风险,这会涉及到资产和债务的不匹配;另外他们还要应对操作的风险,如虚假个人消费贷款、关联企业骗贷、票据诈骗等等。
1.金融体系的流动性风险
2.金融机构过度不良债权和资不抵债的风险
3.金融机构的利率风
4.金融机构操作失误引起的风险
5.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
❻ 如何防范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据报道,日前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要着力维护资本市场稳健运,发挥交易所一线版监管职能,充分运用现代信权息技术提升监管智能化科技化水平,严厉打击市场投机炒作行为,不断净化市场生态。
进入新年以来,一方面发审委的过会率降低,一方面拟募集资金规模也由每周的六七十亿元降至二十亿元规模。发审委通过新股审核严格把控资本市场入口,是对前述“资本市场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进一步实践——发审委通过控制上市资本质量,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
分析人士表示,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是我国证券市场能够稳健发展、逐步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能够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全面严监管不是一日之功,不能一蹴而就,监管的加强需要依序而行、逐步而进。
❼ 传统金融体系资金支持结构有哪些弊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金融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整体来说我国金融体系还面临以下问题:
(一)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
我国间接融资比重高,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等问题仍未解决。金融体系仍然由银行主导,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全社会的融资风险仍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资本市场仍具有新兴加转轨的基本阶段性特征,证券业业务结构雷同且业务种类单一,资本扩张和市场融资能力有限;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密度和深度较低,保险产品不丰富保障功能发挥不够。
(二) 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服务需要加强与完善
从组织体系看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银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开放仍有空间。从服务领域看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强化,截至2009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还有2792个。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不到位。同时,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金融体系对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制定《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3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些举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三)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于机构的增减和人员变动,对金融制度和组织结构创新不够重视。银行业战略规划比较薄弱、竞争同质化考核机制和经营模式不科学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较为突出,证券公司业务模式比较传统,创新能力较弱。一些保险公司内控和基础管理较为薄弱,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市场竞争行为仍不规范。
(四) 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金融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仍然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巨量信贷增长存在风险隐患,贷款集中度风险日趋突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所加剧。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补充压力,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控能力需要加强。普遍存在的顺周期行为和监管、会计等制度因素不利于防止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存在缝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融资主体和部分金融产品存在风险隐患。
主要金融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有待深化。货币市场利率向信贷市场利率的传导机制不畅,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仍有管制长期利率定价缺乏有效的外部基准,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较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存在灵活性不足,市场供求的决定作用有待提高,供求关系不尽合理等问题。
❽ 如何运用宏观审慎监管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运用宏观审慎监管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政策工具。目前,国际上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工具设计主要应从以下三个维度来考虑:一是时间维度,主要是关注顺周期效应,即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系统的风险是否在金融体系内部和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作用下被放大了。这主要考虑采取逆周期政策。二是跨行业维度,主要关注某一特定时点上由于银行间相互依赖的支付体系和共同风险敞口。这主要考虑不同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针对系统的重要性银行制定严格的规则。三是结构维度,根据金融系统的结构特征,制定限制金融体系风险承担和抗风险能力的措施。
央行行长周小川曾指出,宏观经济审慎监管首先是逆周期政策,应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建立逆周期调控机制。他还表示,要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弥补监管真空和不足,防范和控制好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第一,在逆周期政策方面,当前主要经济组织和监管当局最为推崇的政策工具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它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时期持有更多的资本,以利于其在经济低迷时期可以维持合理的信贷供应。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框架的规定,各成员国可根据“信贷/GDP”指标超出趋势值的程度等要求银行增加2.5%以内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以保护金融体系由于信贷激增所带来的逆向冲击。近几年,我国央行在不断探索逆周期的货币信贷动态调控机制,以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对系统性风险的调控作用。该机制将利率、汇率等价格型指标和货币信贷增长等数量型指标通过窗口指导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以减少金融机构“羊群效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放大作用,另外还运用信贷政策、差别准备金等政策工具来引导和加强货币信贷的平稳增长和调控,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第二,在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方面,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框架,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具备更强的承担损失的能力。其政策工具主要是系统性资本附加和系统性流动性附加,它是依据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边际贡献,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持有与其系统地位相对应的附加资本金和流动性资本,以缓解其自身失败导致的向其他金融机构的传染效应。第三,针对金融体系的结构特点,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对流动性和杠杆率的要求。为提升控制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提出了LCR(流动性覆盖比率)和NSFR(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作为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新的杠杆率测算涵盖了表外风险。除此之外,宏观审慎管理还将一些影响金融体系失衡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通货膨胀率等,纳入到了金融部门的评价计划中。
二是中央银行主导宏观审慎管理。在国际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职权已成为一种趋势。2008年次贷危机之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中央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让渡监管职权给专门的监管机构。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出了这种制度安排的弊端。2009年1月,由各国政府部门和理论界资深人士组成的30人集团公布的《金融改革:一个金融稳定框架》报告中提议,应当给予中央银行足够的监督权和必要的政策工具,使其不仅在金融危机时期也能在信贷扩张时期发挥更大作用。受此影响,英美、欧盟等国家纷纷扩大了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权限。
长期以来,对于中央银行是否应拥有金融监督职权一直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中央银行不能兼任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否则存在利益冲突:央行对微观金融的关注会影响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另一种观点则赞同央行应当同时具有金融监管职能和宏观政策制定职能,理由是:由于央行具有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扮演着最终贷款人的角色,理应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2008年的金融危机则反映出:中央银行缺乏对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不利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在我国,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权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我国政府从宏观层面和国家整体上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第二,我国中央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有利于我国以国际视野展开系统性风险的早期预警工作。当然,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并不意味着取缔金融监管机构,而应当是正确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三,有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❾ 中国金融体系现状
(一)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
我国间接融资比重高,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等问题仍未解决。金融体系仍然由银行主导,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全社会的融资风险仍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资本市场仍具有新兴加转轨的基本阶段性特征,证券业业务结构雷同且业务种类单一,资本扩张和市场融资能力有限;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密度和深度较低,保险产品不丰富保障功能发挥不够。
(二) 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服务需要加强与完善
从组织体系看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银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开放仍有空间。从服务领域看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强化,截至2009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还有2792个。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不到位。同时,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金融体系对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制定《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3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些举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三)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于机构的增减和人员变动,对金融制度和组织结构创新不够重视。银行业战略规划比较薄弱、竞争同质化考核机制和经营模式不科学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较为突出,证券公司业务模式比较传统,创新能力较弱。一些保险公司内控和基础管理较为薄弱,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市场竞争行为仍不规范。
(四) 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金融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仍然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巨量信贷增长存在风险隐患,贷款集中度风险日趋突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所加剧。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补充压力,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控能力需要加强。普遍存在的顺周期行为和监管、会计等制度因素不利于防止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存在缝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融资主体和部分金融产品存在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