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专业人士,小型金融公司包括哪些典当公司算不算
不算!
典当行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是否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长期以来业界内一直存在疑问和争议,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似乎莫衷一是。
典当行的行业定位也即当前典当行的法律地位,是典当行比较关切问题之一,也是分析典当行是否属于金融企业的关键所在。目前,有人认为典当行是金融机构,有人认为典当行是特殊的工商企业,有人认为典当行是金融企业,还有的人认为典当行是服务业,等等。典当行究竟应定位为何种行业呢?以下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加以梳理,分析典当行的变迁,确定典当行的行业定位。
1996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119号),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根据银发[1996]119号文件内容可以看出当时典当行具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显然此时期典当行既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又是特殊金融企业。
2000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典当行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典当行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业做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
2001年8月8日,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行发展的情况,制订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典当行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
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
根据前述通知和规定可知,典当行移交给原国家经贸委以后,典当行被取消了金融机构的资格,之后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均将典当行称为“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没有延续《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特殊金融企业”称谓。因此,此时的典当行根据“交接通知”内容属于“特殊的工商企业”。
分析至此,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特殊的工商企业”。我们知道,工商企业指从事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活动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特殊的工商企业,只能说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工商企业。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是由其特殊性决定的,其特殊性应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典当行可以作为非金融机构从事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和房地产抵押典当贷款业务;其二、典当行质押动产涉及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将典当行界定为“特殊的工商企业”,但问题是“特殊的工商企业”的概念过于笼统和宽泛,导致了当前典当行对自身行业定位和法律地位的混乱认识,进一步导致了典当行对有关政策规定的无所适从。在将典当行笼统定位为特殊的工商企业前提下,典当行所从事的典当行的准确行业定位更值得探讨。明确了典当行的行业定位,就能明确典当行的法律地位。
根据2003年5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可以发现工商企业是一个横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概念。根据工商企业的定义显然典当行属于第三产业中的商业类企业。无论是工商业、还是商业,都是属于产业概念,而不是行业概念,也就是说对典当行属于“特殊的工商企业”的定位,是一个产业定位,而不是行业定位。作为改革开放后恢复并取得长足发展的典当行,不能仅用一个笼统的产业概念来定位,需要有明确的行业定位才能适应当前典当行的发展现状。
虽然国家没有专门下文对典当行规定其行业定位,但是我们可以援引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来分析典当行的行业定位问题。
2002年9月12日,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及其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明确将“典当”分类在J门类(金融业)、71大类(其他金融活动)、715中类和7150小类(典当),对该类的说明是“指以实物质押的放款活动”。2011年8月16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1〕69号),进一步将“典当”分类在J门类(金融业)、66大类(货币金融服务)、663中类(非货币银行服务)、6633小类(典当),对该类的说明是“指以实物、财产权利质押或抵押的放款活动”。至此对于典当行的行业定位分析已很明确,不论是新版还是旧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均一致将典当分类为金融业。既然典当属于金融业,那么从事典当行务的特殊工商企业典当行必然属于金融企业。
综上所述,对于当前典当行的行业定位可以得出以下肯定结论:第一、典当行属于特殊的工商企业;第二、典当行不属于金融机构,属于金融企业。
典当行不属于金融机构而属于金融企业,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是两个相互交叉的概念。在我国,具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实体组织才属于金融机构,不具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而从事金融行业的实体组织只能属于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的外延较窄,政策要求比较严格,金融企业的外延相对宽泛。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属于金融机构的不一定是金融企业,属于金融企业的不一定是金融机构。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但是它不是金融企业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各类商业银行即是金融机构也是金融企业;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金融企业,但不是金融机构。
金融公司,也称财务公司,资金的筹集主要靠在货币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也从银行借款,但比重很小。汇集的资金是用于贷放给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的消费者及小企业。金融公司分为销售金融公司、消费者金融公司及工商金融公司三类。
典当行亦称典当公司或当铺,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典当公司依据《典当管理办法》,需要经过商务部门审批。
⑵ 典当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您好,我是广州润健典当行的业务部经理
典当行不属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要有《金融许可证》
典当行属特种行业,需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归各地经贸系统和公安系统监管
⑶ 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的区别
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的区别如下:
1、监管部门不一样
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典当行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2、服务对象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适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日常消费支付与转账。客户可以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完成实时查询、转账、网上支付和汇款功能。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的出现,标志着银行的业务触角直接伸展到个人客户的家庭PC桌面上.方便使用,真正体现了家庭银行的风采。
典当行主要针对企业与政府部门等企事业客户。企事业组织可以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实时了解企业财务运作情况,及时在组织内部调配资金,轻松处理大批量的网上支付和工资发放业务,并可处理信用证相关业务。
3、对信息的使用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是信息的创造者,而典当行是信息的使用者。
4、培养目标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从比较基础的会计学原理开始,到中等难度的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审计、审计案例分析、经济法等,再到比较深奥的税法、财务管理、高级成本会计、高级管理会计等课程。另外会学一些在内容上有交叉的其他专业的基础专业课,比如统计学。
而典当行主要学习财务、金融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财务、金融管理方法和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财务、金融问题的基本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典当行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⑷ 典当公司的现代典当公司
现代典当行的作用与功能
如今的典当行已不再是过去的救穷、救急的小当铺?在理财、聚财、扩财方面发挥了调剂余缺、救急解难、雪中送炭的积极作用。其行业形象有很大改观。 典当行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典当行的性质、特点、功能和作用完全适合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它是金融业的一种补充,是实现小额、短期、快速的融资渠道。虽然只有20年历史的中国现代典当业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进步,除了企业资金周转,市民筹集用钱外。21世纪的典当行又渐渐成为家庭理财的好帮手。
现代典当行是一种短期融资渠道。俗话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
谁都有手头紧的时候?当您急需用钱时或许典当行可以帮您解决燃眉之急。 让闲着的宝贝活起来。 俗话说“乱世黄金、盛世收藏”。有一部分人手头都会有一些收藏品,虽然收藏品可以增值,但平常却是个“死宝贝”。典当行能让您的宝贝活起来。
贵重物品的安全保管处
节假日前后,典当行的业务骤然增多。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因为要出远门,在资金宽裕的同时,也为宝贝寻一个安全的地方。甚至有一些大学生放假前把自己的电脑“当”到典当行。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必须对各类当物包括各类权利证书进行短期妥善保管,其仓储能力如仓储设施、仓储技术和安全系数的状况。都直接关系到典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正常履行。这是任何一家典当行都应当具备的必要经营基础和基本业务素质。早在旧时典当业兴盛期间?典当行便对自身的仓储作用、安全保管功能普遍十分重视。提醒:如短期借款急于用钱,拿物品去典当和提前从银行取出定期存款相比,典当行来的更划算。不过,对于长期借款,典当就不如银行贷款了。而且时间越长支出的费用越多。 从“死当”里淘金。除了当东西外,典当行还能为普通百姓提供“淘金”的机会。有的典当行会在大厅里设一个货柜,摆着黄白金首饰、小家电等。这些都是超过当期5天以上没有赎回的典当绝当物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处理变现。也有的典当行把绝当物品转到寄卖行销售。据介绍,绝当物品主要集中在珠宝、首饰、小家电、摄像机等。因为收当时,绝当物品经过评估师慧眼鉴定。所以质量都是有保证的。像珠宝、钻戒等都有相关的鉴定书,品质没有问题,价格也比市面上低很多。 典当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称为三大功能:其一是它的资金融通功能;其二是它的当物保管功能;其三是它的商品销售功能。这是典当行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所在,也是千百年来典当行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国内的典当公司主要业务为房地产抵押借款(包括房屋抵押、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汽车,股票财产权利质押业务等,为企业提供快速融资渠道,方便快捷是其最大的亮点,是金融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⑸ 典当行是金融机构吗
典当是以财产作押进行限期有偿的借贷行为,典当业务均属于金融业务。
但是你要说他是金内融机容构的话,典当行现在还真不是金融机构。
1996年4月,人民银行制定颁发了《典当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国典当业进行了规范。那个时候属于金融机构,2000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典当行取消了金融机构的性质,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划给经贸委监管,共移交了1110家,2001年取消了一批不合格的典当行,正式保留了890加,2001年8月经贸委颁发了新的《典当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家机构改革,撤销了国家经贸委,成立了商务部,典当行划归商务部监管。
直至现在,典当行归商务部管,所以典当不是金融机构,是“特殊的工商企业”。
这是我去培训全国典当审定委员会发的资料上写的。
⑹ 典当行是金融机构么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专金融服务业属(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
虽然典当是以财产作押进行限期有偿的借贷行为,典当业务均属于金融业务。
但是典当行归商务部管,所以典当不是金融机构,是“特殊的工商企业”
⑺ 请问典当行属于什么单位类型
既然典当属于金融业。
1、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将典当行归类于“特殊的工商企业”。
2、2011年8月16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1〕69号),进一步将“典当”分类在J门类(金融业)、66大类(货币金融服务)、663中类(非货币银行服务)、6633小类(典当)。
3、对该类的说明是“指以实物、财产权利质押或抵押的放款活动”。至此对于典当行的行业定位分析已很明确,不论是新版还是旧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均一致将典当分类为金融业。既然典当属于金融业,那么从事典当行务的特殊工商企业典当行必然属于金融企业。
(7)金融典当公司扩展阅读:
《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⑻ 银行与典当公司的区别
(一)现代典当行和传统当铺的比较
现代典当行由过去的“当铺”发展而来,它既继承和保持了传统当铺的行业特点,又体现了为适应市场经济客观需要而产生的时代区别。
新旧典当业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典当活动都是以财产作押进行限期有偿的借贷行为,典当业务均属于金融业务;
(二)典当设立之宗旨均为“融通社会之资金”,都是社会融资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典当的主要社会功能仍然是“救急解难”、“扶危济困”。
新旧典当业的主要差别体现在:
(一)地位作用不同。典当行是旧中国的主要金融机构,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融资渠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支持封建经济发展,促进市井商业繁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新的典当业在现代金融业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其主导地位早已被取代,处于次要地位,作为社会辅助性的融资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二)服务对象不同。旧典当行主要是针对“穷人”,新典当行主要服务对象既有收入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也有收入很高的富裕阶层,既有个人,也有企业法人,其中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是主要服务对象。
(三)经营范围不同。旧典当行的经营品种十分有限,主要以衣服、家具、金银首饰为主,新典当行在日用品基础上发展了交通工具、家电产品、物资材料、房地产以及有价证券等新型商品,典当品种十分丰富。
(四)经营性质不同。旧典当业主要是乘人之危,高利盘剥,落井下石,巧取豪夺,新典当行是“雪中送炭”或“锦上添花”,以服务为主,有偿服务,合理赚钱。
(五)交易方式不同。旧典当行是少数富人垄断经营,恶意压低价格,无法体现等价交换原则,新典当行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公平交易,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行情平等协商。
通过新旧典当业的比较,可以发现典当业之所以历百年而不衰,盖因社会存在一种特殊融资需求,这种融资需求对象主要是下层老百姓。由于弱势人群普遍缺乏社会信用,不得不以其财物作押来换取生活急需,只要其生活所需支出与收入较低的矛盾存在,就有典当行存在的价值。
(二)典当行与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的区别
在近代出现了银行业,典当行业因为资本的减少,从而在规模上远逊于其鼎盛时期,其存款、信贷的业务因此也受到较大影响。可以看出典当行业与银行存在竞争的领域,因银行规模大,制度较为先进,典当行渐渐失去优势而拱手让出,但与银行没有存在竞争的业务,即传统的以物质钱并没有受到较大的影响,这也决定了其与银行业的根本区别。这也是典当行业存在的根本原因。
经过比较可以发现,典当行业与银行业的区别主要有:
1、经营范围不同。典当行除经营放款业务外,还经营限额内绝当商品的变卖销售以及鉴定评估和咨询业务;银行除经营贷款业务外,还经营存款业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等等。
2、经营规模与组织形式不同。银行属于国有独资和股份制性质的大企业,一般注册资本为几十亿、上百亿,经营规模非常之大,在全国设有大量分支机构;而典当行属于资本较小的公司,规模有限,组织形式单一。
3、地位作用不同。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部分,在调节社会资金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典当行作为对整个社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发挥着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居于次要地位。
4、放款程序、手续的不同。银行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要经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等环节,填报资料多,审批程序繁琐,花费时间长;而典当行“见物放款”,没有冗长的决策程序,效率高,速度快,方便灵活。
5、放款的方式不同。典当行发放当金都需要以物质押或抵押,而银行发放贷款一般需要有保证人,物的抵押,有的单凭信用即可放贷,不需要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银行放贷较少采用动产质押担保形式,原因是我国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需要转移占有,可以抵押的动产十分有限,银行进行动产质押时,交易成本较高,需要对于质押物进行有效的保管。据不完全统计,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的贷款中有担保的贷款占到82%,其中由担保物和第三方保证共同担保的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6%,分别由物作担保的贷款和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各占38%。而在物的担保的贷款中,不动产抵押担保贷款占近60%;以不动产和动产共同担保的贷款占6.9%;动产担保贷款占33%,其中动产抵押贷款占9%,动产质押贷款占24%。[6]这样典当行进行动产的质押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
6、放款对象及特点不同。银行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要对象,放款金额大,期限较长,对贷款用途限制严格;而典当行主要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要对象,放款金额小,期限较短,且不过问其借款具体用途。如根据我国现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一次当期最长为6个月,而银行的贷款期限较为灵活,由银行与借贷人自行约定,最长可以达到30年。
7、贷款额度的限制不同。按照现行规章的规定,当金的发放有明确的限制。如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底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与此规定相对,原则上,金融机构对于具体借款人的贷款的数量并没有太大的限制。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典当行业毕竟是一个小行业,其业务范围在动产质押领域与银行相比,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毕竟在资本数量上与以银行为主的其他金融机构有着天壤之别。随着银行金融机构的服务的不短改进,品种不断增加,在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等领域,典当行业与银行业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只有在其传统的以物质钱领域,因为典当行有着评估、管理的专业人才,与银行相比有着自己的优势,可以保留自己的生存空间。
⑼ 典当行是金融企业吗
是的,典当行是受国家金融行业监管的金融企业。
⑽ 典当公司可以放款吗 它不属于金融机构 没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可以放款吗
可以
典当行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合法的融资机构
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就是提供抵、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