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院以执行裁定书要求银行从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划款,银行是否有义务事先向客户核实情况
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裁定书,送达银行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银行必须无条件协助执行,这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而且,银行在扣划前不得向客户通报法院强制扣划的消息息,更不需要向客户核实情况。
❷ 银行卡解冻后多长时间可取款
银行卡解冻的时间,要看被冻结的情况具体分析:
1,个人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当天连续3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临时冻结您当日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使用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累计连续10次验证未通过时,银行将正式冻结您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使用资格。解冻需要本人凭本人身份证去银行柜台办理解密业务即可。
2,如果是因公、检、法、冻结的银行卡,比如欠款不还被法院强制执行冻结等,则时间不定,要等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后,银行才能给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2)金融机构冻结客户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十九条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❸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客户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内容包括:
1、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2、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的一种反洗钱的内部制度。
(3)金融机构冻结客户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
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❹ 依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第三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第四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第五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收取的款项或者受让的资产,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冻结措施。第六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和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别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第七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情况。第八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第九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十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二)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三)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一)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二)受偿债权;(三)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第十二条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审核。公安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处理;审查核准的,应当要求相关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按照指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根据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决定解除冻结措施。第十五条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第十六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和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别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置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❺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移境外时,金融机构可以直接临时冻结吗
有法院的冻结令才可以
❻ 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中保密工作的只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四项主要制度。(一)“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额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四)保存记录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五、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和单位的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如有违反对客户权利保护性规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接受金融机构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严格保护客户秘密的义务,对所保存记录负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的执行,将有效地形成对洗钱犯罪分子的震慑,有利于维护社会金融秩序。
❼ 以下哪些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可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2002]1号
发布日期:2002-1-15
执行日期:2002-2-1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十六条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十九条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
||查询|冻结|扣划|
|单位名称|-----|-----|-----|
||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
|------|--|--|--|--|--|--|
|人民法院|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
|------|--|--|--|--|--|--|
|税务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
|------|--|--|--|--|--|--|
|海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有权|
|------|--|--|--|--|--|--|
|人民检察院|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
|------|--|--|--|--|--|--|
|公安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
|------|--|--|--|--|--|--|
|国家安全机关|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
|------|--|--|--|--|--|--|
|军队|||||||
||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
|保卫部门|||||||
|------|--|--|--|--|--|--|
|监狱|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
|------|--|--|--|--|--|--|
|走私犯罪|||||||
||有权|有权|有权|有权|无权|无权|
|侦查机关|||||||
|------|--|--|--|--|--|--|
|监察机关(包|||||||
|括军队监察|有权|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
|机关)|||||||
|------|--|--|--|--|--|--|
|审计机关|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
|------|--|--|--|--|--|--|
|工商行政|||暂停|暂停|||
||有权|无权|||无权|无权|
|管理机关|||结算|结算|||
|------|--|--|--|--|--|--|
|证券监管|||||||
||有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无权|
|管理机关|||||||
--------------------------
注:本表所列机关是《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发布之日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规定发布
实施之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❽ 金融机构的一名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金融机构的一名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可以采取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8)金融机构冻结客户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❾ 银行个人账户如果一个月内资金流动超过20万,银行会检查或冻结吗
对有问题交易的,金融机构需要报告。
1、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2、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9)金融机构冻结客户扩展阅读: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