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困难和现实障碍
金融监管改革作为一种制度性变革,开弓没有回头箭,容许纠错,但不容许走回头路。这意味着必须对一体化改革的困难和现实障碍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但恰恰是在这个方面许多国家栽了大筋斗。这是一些什么样的困难和障碍呢? 对许多主张实行一体化监管的学者而言,统一监管机构建成以后,以前分业监管下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将向以业务为基础的监管转变,用同一方法和标准衡量相似业务和风险成为现实,而不管该业务和风险由哪一类金融机构承担。这意味着,“监管机构的统一”走向“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实现监管的同质化。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国家成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同一性监管,分业监管下以机构为基础的非同质性监管不仅在一体化改革后保留下来,而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当多的学者担心这样的改革会退化为一种形式化的改革,用新瓶装旧酒,不过是让以前的分业监管部门在一个共同的新牌子下重复着过去的工作而已。事实也正是如此,尽管许多国家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信息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程序等方面实现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完全统一,但是在市场进入规则、净资本规则、最低资本限制、会计准则等方面依然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德国BaFin是一个很好的案例。BaFin是在合并联邦银行管理局(BAKred)、保险管理局(BAV)和证券管理局(BAWe)的基础上成立的,新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依然按照银行、保险和证券分别设立,不仅监管方法和手段与以前相比没有多大改变,人员也基本上沿用从前的人员(人员的内部交流很少,连办公场所也没有合并到一块。
形式化的统一而不是实质性的同一的不利后果是,不仅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冲突、监管重叠、监管疏漏、监管套利等旧毛病没有得到解决,而统一监管机构所特有的新弊病又出现了。基于此,Goodhart(Z002)指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一体化改革鲜有进展顺利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一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但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 每一个监管机构都会形成自己独特的监管文化,这些监管文化包括议事程序、工作方式、信息传递方式、监管工具、监管手段、员工福利制度等,这些独特性有些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些则以传统和惯例的形式表现出来。在重组分业监管机构的时候,除了监管权力的重新分配以外,整合监管文化、调和监管文化冲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然而,每个部门都认为它们从原来的机构继承下来的东西经过了时间的检验是最优的,它们对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文化不理解,对改变自己监管文化的举措则进行本能的抵触。
以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文化冲突为例,它们的冲突被认为与“医生与警察”的角色冲突类似。银行监管机构被看成“金融医生”,证券监管机构被看成“金融警察”。根据Luna Martinez和Thomas A.Rose(2004)的研究,在进入准则、内部控制、净资本规则、信息披露规则、风险预警等方面,金融警察和金融医生的差异几乎不可调和。例如,在金融机构设立条件方面,银行监管更为关注良好的资本结构和审慎的内部控制制度,而证券监管则更为关注高级管理人员的胜任能力和道德记录,绝大多数国家甚至不要求新设证券机构象银行那样事先获得金融许可,只需进行一般的工商注册登记就可。在净资本规则上,同一资产的折扣比例银行往往要更高,净资本规则下的最低资本规模银行也比证券机构高出许多。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异就更大,在一些国家(如瑞典),对地产、证券等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证券机构享有更大的选择权(历史成本法或者公允价值法),而银行则只能选择历史成本法。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方法上,则正好相反,证券机构的提取比例要显著高于银行。如此等等。
难以调和的文化冲突诞生了一个人们没有意料到的问题,新机构依然缺乏合作和沟通,许多政令得不到所有部门的一致理解,推行起来困难重重。监管文化冲突带来的最坏的结果是所谓监管排挤效应,即监管文化冲突最终以强势集团的文化取代弱势集团的文化结束,在很多转型国家,这种取代往往就体现为银行对证券、保险的取代,银行监管建立起排他性的权威,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成为附属部门。对那些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的国家而言,这意味着本来就已经滞后的资本市场遭到银行体系新一轮的挤压,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阻碍。 金融监管的一体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仅仅是对金融结构的一种被动的适应,一种技术性的调整。这意味着,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应该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对改革的准备甚至重要于改革的本身。因此,许多学者(例如,Good hart,2002)对墨西哥式和韩国式的应急式改革模式持有相当谨慎的态度,认为应急式改革具有金融危机“条件反射”的性质,改革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以通盘考虑所有的情况;这种改革在很多时候还成为政治家们转移公众注意力、推卸政治责任的工具。
应急式改革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但是它所呈现出来的急于求成、将改革过于简单化的弊病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表示,它们目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目标不明确、权责不清楚。对于传统的三大金融监管目标(效率、金融稳定与公平),一体化机构应该追求哪一目标,直到今天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地规定。在那些少数同时追求三大目标的一体化机构,一个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即当这些目标出现冲突的时候,法律同样没有明确哪一目标应该优先。这种“疏忽 ”是非常致命的,因为人们原本以为建立一体化监管机构的一大好处就是强化其责任,而事实却根本不是这样,换句话说,“监管道德风险”的情况更加严重了。
令人始料不及的是,一些小事情也产生了大麻烦。监管收费就是这样一个引起大麻烦的小事情。很多一体化机构监管费用不再来源于政府预算,而是采取收费的方式解决。主要的收费途径包括:按资产规模(例如总资产)对金融机构征收监管费,对特定金融活动征收监管费(例如从证券市场的成交量中征收监管费),以及一些服务性收费(例如数据和信息的查询费)。上述三种收费方式都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对于向监管对象的收费,人们担心这种收费会带来利益冲突,谁能保证监管机构的 “公心”不向为它们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倾斜?同时,由于大机构提供了更多的资金,人们有理由担心大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比小机构更容易得到优待。对于第二种收费方式的担心是,监管层改变了其在证券市场应该保持的中心立场,而具有了鼓励市场做多的内在倾向,因为只有这样监管者才能够从更大的成交量中获取好处,一些学者因此担心监管者可能会放松监管、纵容泡沫。对于服务性收费,人们的抱怨是,原来一直免费的信息为何如今要付费才能享用?人们的抱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例如,英国、挪威、瑞典等国表示,尽管监管经费非常紧张,但是却不敢轻易声张要提高监管费。
人才问题是另一个引起大麻烦的小事情。绝大多数国家原本希望通过一体化改革来更加有效地利用仅有的监管人才,没想到,由于许多职员对改革不理解、对未来丧失信心(例如担心在新机构中可能受到排挤、冷落、得不到新上司的赏识等,而选择了跳槽,在一体化机构建立的前3年这一现象尤为严重。令人意外的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表达了人才流失的“隐痛”,因为流失的恰好是最为紧缺的精英。这又是改革准备不充分、不彻底“惹的祸”
『贰』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哪些,各自的有缺点是什么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属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够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
『叁』 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手段有哪些
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重大冲击,而资产评估具有“去资产泡沫化”和“稳定器”的作用。资产评估还是金融监管的“预警”和“标尺”,是有效进行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
其次还有一下几点:
金融监管的手段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监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场体制健全的国家,主要采用法律手段,而市场体制不发达的国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总的看,目前金融监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将金融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金融活动中的各参与主体按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金融监管,具有强制力和约束性,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国监管当局无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也都积极完善立法,使金融监管拥有相当的力度。法律手段发挥监管作用,必须树立金融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执法要严格。例如,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证券市场,就是要通过立法和执法抑制和消除欺诈、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和恶性投机现象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技术手段
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运用电子计算机和先进的通讯系统实现全系统联网。这样监管当局不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处理信息资料及客观评价监管对象的经营状况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扩大监管的覆盖面,提高监管频率,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快速反馈监控结果,遏制金融业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监管,实际上是将监管当局监管的内容量化成各项监测指标,通过资料的整理、分析和对比,最后以监控指标的形式反映金融业的业务经营活动状况判断风险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监管当局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运用行政手段实施金融监管,具有见效快、针对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当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出现波动时,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从监管的发展方向看,各国都在实现非行政化,逐步放弃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金融业,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场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触的,虽收效迅速,但震动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完全摒弃行政手段也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特殊时期仍然需要它。
(四)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指监管当局以监管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金融活动和参与主体的行为。金融监管的经济手段很多,如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经济手段。在证券市场监管中,金融信贷手段和税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经济手段。
『肆』 政府监管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原因有哪些监管法规为什么不能无限扩张
政府监管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原因是
1 中国的国体决定,且在国际上也有规定要求央行的存在,而中国的银行金融机构也是由央行监管的,但其中的一些措施和资本主义国家不同。
2.由于现代的经济环境和中国的经济发展并未达到发达国家,且中国的市场化并未真正有效,而资本市场并不发达,不完善。若不监管金融机构的话,风险较大。
3.由于我国的银行大部分还是国有性质的,若不监管就代表着人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监管法规若无限扩张就表明 监管的权力无限扩大,在市场之上, 而现在中国的经济也是商品市场经济,若在市场之上,必定会引起市场的波动,进而影响经济、政治、社会稳定。
而且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是可以较为有效对经济进行反馈从而带动经济的进步,市场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大晚上的就想到这么多了-。-
『伍』 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各监管哪些方面
只有以下这四个: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拓展资料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
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陆』 政府对金交所的监管怎么样
首先,从交易所产生的目的考虑,其本身交易内容为解决非上市金融企业产回权转让问题而搭答建的公开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易需要盈利,然而其会员数量限制其靠传统模式进行获利,对于交易平台手握决定产品融资的权利,如何扩大产品量逐渐演变成了交易所的生存之道,为解决不良资产而生的交易所却成了加杠杆的通道,一场游戏一场梦啊。
其次,监管缺位。这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各国金融机构都需要监管,前中后期或是手段有所不同,但监管必不可少。而金交所却成了“有爹生没妈养”的野蛮孩子,早期金交所因缺乏统一监管一度产生了违规集资的问题,后期国发 〔2011〕38 号、国办发〔2012〕37号终于忍不住开始整顿,将金交所审批、监管权归入到省级政府手中。这就比较微妙了,金交所至少在2013年之前还能解决地方债的问题,政府何必断了自己的输血通道?地方金融办却连监管权都没有,这样的监管缺位简直罕见。甚至由于金交所联合网贷平台做起了业务,网贷平台遭受的打击成为了整顿金交所的有力臂膀。
『柒』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对于金融监管边界的认定不明确。
2、放松金融管制为目标的金融自由化运动的思潮冲击。
3、创新金融产品和基金的监管不到位。
4、金融监管法律的滞后性。
5、金融监管的不平衡和不完全扭曲聊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
6、清算制度和资本要求,改革破产制度和信用机制的监管不完整,监管力度不够。
7、对金融行业的薪酬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等等。
导致这些问题主要原因:
1、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遗留问题。
2、制度性的缺陷、和结构性的矛盾,但主要根源在于资本市场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早期制度设计的缺陷等。
『捌』 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主要体现哪几个方面
中央银行金融来监管的源内容大致有以下10项:①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伤业务的监管;③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④对会计结算的监管;⑤对外汇外债的监管;⑥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⑦对证券业的监管;⑧对保险业的监管,⑨对信托业的监管;⑩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重点,以美国为例,美国
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监管。
把资本充足性与风险管理一起考虑是美国金融管理当局于80年代中
期开始的,目前已为世界主要国家所普遍采用。而且随着跨国银行业的大力发展,那些资本要求相对低的银行在全球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要求实行统一资本充足的国际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一呼声受到国际清算银行的重视,组织了10国中央银行进行广泛的讨论,于1988年达成了统一的国际标准,记载这一标准的文件,就是著名的《巴塞尔协议》。
『玖』 数字金融面临安全风险与监管挑战,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何以应对
数字金融面临安全风险与监管挑战,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何以应对?首先,很多新产品游离在传统监管之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在也逐渐产生很多新的金融产品,现行的数字金融面临着很大的安全风险。由于金融网络化产生了很多新的产品导致新产品的种类的增加,可能会使监管部门对于新产品的监管出现漏洞。因为想要监管一个新的金融产品必须要了解其相关的规则以及一些公告以及它保不保本或者是利率是多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等一系列的要求,只有在熟悉这些要求之后才能对其进行监管。
现在我们大多数人都采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这与传统的采用纸质钞票支付有很大的不同。相对于纸质钞票支付方式来说,电子第三方支付面临着更大的安全风险。可能你的手机丢了,那么你手机里所绑定的银行卡以及支付宝中的钱,微信当中的钱都可能会被盗取,而盗窃的过程仅仅几分钟就可以完成,你根本没有时间去进行挂失。在这方面,银行只能说是对于技术者有更加强的道德要求。以及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