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盗窃金融机构罪定义
对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较重量刑标准。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② 盗窃金融机构怎样量刑
盗窃应当按照盗窃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版额较大”,以权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 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怎样量刑
应当按照盗窃的数额定罪量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版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权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 有盗窃金融机构这项独立的罪吗
没有,只有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只是加重情节。
⑤ 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怎样量刑
还是比照盗窃罪进行量刑,但是量刑是同样的普通盗窃罪,偏重一些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有7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同等的量刑档里盗窃金融机构的会量刑偏上偏重。
⑥ 盗窃金融机构要订盗窃罪吗~~没有独立的罪吗
没有,刑法只规定了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只是加重情节。
⑦ 有没有与盗窃金融机构罪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复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制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⑧ 盗窃ATM取款机中的钱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为什么
这个现在没来有定论,但是我的观点是源不是。因为,第一,ATM取款机其实只是金融机构下设的机械设备,“在法律地位上,和银行的办公桌、电脑一样,不能称之为金融机构”。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准确界定什么是金融机构,既然法律没有对ATM取款机界定为金融机构的一部分,或者是金融机构的延伸,那么从从ATM取款机中盗窃的行为就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第二,当初刑法对“盗窃金融机构”要加重刑罚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银行容易成为盗窃抢劫的目标,需要特别的保护。但银行有严格的保安系统,突破层层关卡进入银行盗取东西并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为则比较恶劣,法律上将这种行为作为“加重情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盗窃ATM并不需要突破层层保安,就表明柜员机和银行受到的风险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地位是不同的,将柜员机等同于金融机构是不符合理性的逻辑和生活常识的。说明盗窃ATM也是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⑨ 现在盗窃金融机构还有死刑吗
这两个罪行的死刑都已经取消了。下面是修改前后的比较。
盗窃金融机构修改前: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修改后: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文物修改前: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后:
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⑩ 刑法修正(八)修改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那之前《刑法》窃金融机构罪怎么没有提到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内徒刑、拘役或者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修改前的规定,提到的,而且可以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