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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

发布时间:2021-11-17 19:18:01

Ⅰ 哪个部门提出打消地方债中央买单和政府兜底幻觉

财政部提出打消地方债中央买单和政府兜底幻觉。

此外,强化中央企业债务融资管控,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Ⅱ 银行业风险爆发,政府会不会兜底

当时的中国银行业,可以说烂到了极点,外国同行称之为“技术性破产”,直白说就是实际已破产,但在中国特色下有我党兜着。而今中国的银行业,从指标上说是全世界最好的,地方政府债务真能拖垮银行么。问题的存在谁都不否认,但并没有那么严重。
微博:假使有一天银行业的风险暴发,那绝对不只银行遭殃,也不只是金融行业,而是整个实体经济危机,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到时候不是银行股,而是所有股票都会跌没了。2000年中国银行改制上市,那一轮政府兜了,了不起2013年再回到原点,政府兜不兜?或者应该问,政府敢不兜吗?更能得到答案。
看了评论后发现,大家在银行业危机时政府会兜底上都没有异议,而焦点在于认为政府的救助会摊薄原有股东权益,根据的也是08年美国次贷危机时的经验,政府救但是要银行给出权益。但是刻舟求剑时我们要考虑,中美之间是不是流动的水。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首先美国政府的救助确实要了银行的部分权益,但那只是方案实施的必须之举,就是说政府钱是肯定要给的,但以什么形式给的问题。最后以优先股附加一定条件给到银行钱,但在给钱的时候政府就有一个明确的退出计划,达到什么条件后,政府是要“退出市场”的。我记得这在当时引起了一个大讨论,包括学术界、政界和金融界。大家都认为华尔街赚了钱是自己的,亏了要纳税人承担。由于这个讨论,后来美国有了一个法案,具体法案的名字叫什么我忘了,但其目的就是要化解“大而不能倒”的局面,让大金融机构有风险的时候可以倒闭,不会牵连太广,这是在奥巴马任内的法案。所以不能简单说政府救市了,股东权益就被摊薄,那也是当时一种不得已的手段而已;
其次,美国的银行跟中国的银行在功能上是有差别的,它们是更传统意义上的银行,支持国内消费为其主要业务,所以它的风险来自于房地产次级信用贷款,它的借款人是普通民众。而在中国的银行业,其主要功能是支持地方政府平台、大企业搞投资,它的客户以机构和政府为主,而非普通民众;
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你的贷款主体不同、危机形式不同,自然救助的方法也不同。08年用美国的方式是直接给金融机构作信用担保和注入流动性。中国如果银行出事,会不会用这样的方式呢?我觉得不会,因为美国是没办法站在次贷者的角度去还款,那些都是个体,而中国的贷款人是机构,特别是地方政府,那么要救银行,最直接、也是最正确的办法,应该是给地方政府注入流动性而非银行,让它有钱去还给银行。这样危机自然就解除了。
中央政府钱从那里来,这个不言自明。当然,从这个角度说是全民埋单,也就是所谓的“印币税”,从最根本的逻辑层次说,是全国人民为了地方基础建设(包括其中的腐败)拿出自己的财富支持,而银行却在一边高枕无忧,这才是中国的经济实现。

Ⅲ 财政部将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制 ,这一政策会不会对我们的生活有影响

财政部日前在《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透露,将研究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在报告中表示,要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虽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个别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风险不容忽视。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的情况看,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主要原因有四个: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一些金融机构放松风险管控要求,大量违规提供融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问责不到位;金融监管部门问责金融机构的制度尚不健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严。


总结:财政部将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制是好事。

Ⅳ 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制有何意义

财政部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明确,将研究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要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管控好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督促金融机构尽职调查、严格把关,对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或没有合法合规抵质押物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融资等。在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方面,将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共担风险,及时有效防止违约风险扩散蔓延。坚持纠正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财政部指出,下一步将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担保法,坚决刹住无序举债之风,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持谁举债、谁负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债务人、债权人依法合理分担风险,积极稳妥处置隐性债务存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Ⅳ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Ⅵ 政府会给地方债兜底吗政信投资的风险如何把控

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任命、管辖、监督和政绩考核,税收和发债权利集中于中央,省级以下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发债必须获得中央审批。所以即便中央不兜底,地方政府债务违约也是极小概率,或者说不会发生的事情。地方债强调“属地管辖”原则,省级政府成了地方政府债务的最后兜底主体。
因此,地方债可以说是安全性很高的金融产品,作为投资人来说,最重要的是选择一家专业的、严谨的金融机构,例如政信投资集团这种专注于政信金融领域的公司,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踩雷”的风险。

Ⅶ 人民日报:不能动不动就拿纳税人钱为国企违约买单

债券市场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打破刚性兑付,这应该成为共识.
近日,东北特钢债券违约事件,因其第一大股东是辽宁省国资委,引起广泛关注。投资人希望能够财政兜底予以兑付,企业大股东则试图以“债转股”“债转贷”等方式解决。当地政府、主承销商和投资人能否通过市场规则和法治方式达成共识、破解困局,考验各方智慧。
债券违约有增加趋势。谈到近期几起违约事件,财政部负责人直言,“援助但不兜底”。的确,对于国企债券违约的处置,应该用市场化手段、坚持法治化方向。债券发行是一种市场行为,不可避免有违约的风险。而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国企债券违约风险漠视,存在着刚性兑付依赖。在发生兑付风险时,不少地方政府为了维持政府信用,也总是动用纳税人的钱,补市场的窟窿。当前,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为国企兜底的能力越来越弱,一旦发生国企债券违约,动辄几十亿元,政府即便想兜底也有心无力;更重要的是,刚性兑付使国企债务风险越来越高,杠杆率不断提高,风险积累也越来越大。
打破刚性兑付,恢复建立良性债券市场,需要让市场在债券的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决定性作用。国企的违约问题固然不同于一般企业,政府应该给予一定援助,但援助不等于兜底。作为市场主体,国企应该按照市场规则处理债务违约问题。国企之所以债务规模偏大、债务率过高,主因就是把政府当保姆、当靠山,而金融机构也患“国企崇拜”病,总觉得政府可以兜底。
长期以来,刚性兑付成为“行规”,金融机构、投资者忽视了背后的风险,导致债券市场价格失灵,风险信号失灵。债券市场刚性兑付如果一直硬撑下去,泡沫只会越来越大,杠杆越来越高。东北特钢资产负债率远超警戒线,各种贷款、债券还是一路绿灯,债务居然超400亿元,就是一个例证。
如何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投融资体制?实际上,长期存在的刚性兑付,使得债券市场扭曲失真。“权威人士”在人民日报指出,“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局部的风险该释放的也要及时释放,打破刚性兑付,反而有利于降低长期和全局风险”。债券市场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打破刚性兑付,这应该成为共识。刚性兑付打破,信用债的定价回归市场,企业再发债券,其利率就会由市场根据不同行业的投资风险定价,利率和资金会优化配置,一些落后产能发行债券就会越来越难,这对于去产能、去杠杆,国企的深化改革、产业的转型升级作用巨大。
对政府来说,则要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边界。在市场经济机制下,政府应该权责对等,该由市场来做的事情,不越位、不缺位。不能动不动就拿纳税人的钱来为国企的违约买单。同时,政府“援助不兜底”,该作为的必须作为。处理债券违约,要有底线思维,立足于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应该看到,目前债券市场整体违约率很低,构不成系统性区域性债务风险。
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绝不能倒退,债券处置也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债企业、地方政府、承销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各自作用,既不兜底,也要坚决防止逃避债务的恶意违约,尽最大努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Ⅷ 金融宏观经济学习题

美联储降低基金利率是为了扩大国内投资,刺激经济复苏;
至于降低率的作用就是:
一、在不增加货币供应量的情况下,降低利率,使人们把钱从银行取出,增加流通货币,扩大企业私人投资,促进经济复苏发展;
二、一般情况下,实在通货紧缩时会采取降低利率的措施,借此来稳定物价。 希望对你有用。
关于中央银行职能的一般表述:
(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指中央银行掌管一国现金货币的发行权。
(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为普通银行提供服务:
(1)开立存款账户,提供票据交换和支付清算服务;
(2)通过贴现窗口和公开市场操作为其不断地补充流动性(准备金);
(3)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
(三)中央银行是国家(政府)的银行表现为:
(1)经理国库;
(2)为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3)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4)代表政府参与国际金融活动;(5)作为政府的金融顾问和参谋;(6)履行国家交付的其他职能:金融安全、征信管理、反洗钱等。
关于中央银行职能的另一种常见表述
(一)服务职能服务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向政府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划拨清算、代理业务等方面金融服务的职能。中央银行为政府服务,具体表现在:
(1)经理国库;
(2)临时的财政垫支;
(3)代表政府参与国际金融活动;(4)作为政府的金融顾问和参谋。中央银行为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具体表现在:
(1)主持全国的清算事宜;
(2)作为银行的最后贷款者。
(二)调节职能调节职能是指中央银行运用自己所拥有的金融手段,对货币与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经济进程,实现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的职能。(三)管理职能管理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管理当局,有责任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全与稳定,防止金融紊乱给社会经济造成困难。管理职能表现在:
(1)制定有关金融政策、法令;
(2)管理各银行和金融机构;
(3)检查监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
以上供参考。

Ⅸ 为何说地方违规举债将终身问责

财政部日前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透露,将研究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在报告中表示,要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财政部还表示,将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适度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支持地方政府合法合规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市场化融资和担保。稳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政府债务立法,强化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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