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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网格化十个一

发布时间:2021-11-16 15:22:11

『壹』 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介绍应该从那几方面着手

华安智能科技认为网格化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合理划分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单元。按照完整性、便利性、均衡性、差异性原则,将全区17 个街道、205个社区划分为589个社会管理网格。根据人、地、事、物、情、组织等基本情况,将所有网格划分为住宅、商务商业、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四种类型;根据社会管理秩序、治安环境状况,将所有网格划分为日常管理、一般防范、重点关注、综合治理四种等级。以网格为单位,围绕社会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逐人、逐地、逐事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做到精确定位、精选定人、精准定责,实现网格全覆盖、工作零缝隙。
科学构建社会服务管理组织体系。成立领导小组。按照将社会管理重心前移、下移的总体要求,对现有社会管理流程进行再造和优化,搭建“三级平台(即区、街道、社区三级行政体系)、四级服务管理(即区、街道、社区、网格四级工作体系)”的组织体系。
系统优化社会服务管理力量配置。对全区社区工作者、街道干部、公安司法队伍等按网格化服务管理要求进行重新整合与配置,在每个网格内配置了网格管理员、网格助理员、网格警员、网格督导员、网格司法员、网格消防员和网格党支部书记“七种力量”。将区域党建、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统战、工会、妇联等工作逐步充实、整合到网格中,形成一格多员、一员多能、一岗多责的工作机制。构建专群(专业力量与社区群众)结合、条块(职能部门与属地)结合、社群(社会力量与社区群众)结合的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格局,实现社会服务管理政策集成、资源集聚、力量集合,发挥“单兵是尖刀、整合是拳头”的工作效果。

『贰』 金融服务网格化与区块链相关吗

区块链开源项目?现在是一个科技驱动金融发展的时代,科技的驱动因素已经从最早的互联网信息发展到近年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但是,技术的创新是永无止境的,区块链作为科技驱动力量已经呈现蓬勃的发展趋势。

在区块链出现之前,金融流通被紧紧地限制在国境线内。大多数人仅仅跟在自己生活区域内设有分行的少数几家银行机构产生金融关系。一个人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和成本才能翻越国境,在国外开设银行账户——他这么做的原因有可能是国外税费低,或者国外的投资机会更多。但是,对一个普通人来说,开设国外银行账户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他可能压根就不知道可以开设国外银行账户这件事本身。

在未来,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可以轻松获取到任何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人们不再依靠传统的银行或者中介机构来进行经济活动,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通用交换媒介。在未来,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通过口袋里的一个手持设备,就可以进行点对点的汇款操作。

在区块链出现之前,创造新的金融产品或公司的限制很多。接收、管理和分发大量现金既困难又昂贵,并且需要专门的人才,大量的雇员,以及和现有的大型金融机构的良好业务关系。

在未来,接收和分发大量现金或者管理大量转账的成本将大大降低,整个过程几乎可以全部由程序自动控制。金融领域的创业门槛也将大大降低,这也使得大量金融公司不断涌现,并持续参与到原本只有屈指可数的金融机构所控制的金融产业中来,与原有的这些巨头展开竞争。

布比区块链简介

布比区块链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区块链技术与产品的研发与创新,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并在多个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创新,形成多项核心技术成果,例如:可数学证明的分布式共识技术、快速的大规模账本存取技术、支持业务形态扩展的多链总账技术、异构区块链间的互联技术等。4月25日,“格格积分”将积分系统引入区块链概念,多方联合开放,积分发行及兑换,促进积分流通。各合作机构可共同参与交易验证、账本存储、实时结算;企业积分发行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积分进出更灵活。布比开发了自有的区块链基础服务平台,已在股权、供应链、积分、信用等领域开展应用。布比一直致力于以去(多)中心信任为核心,构建开放式价值流通网络,让数字资产自由流动起来。

区块链技术 矿工?将区块链技术与因特网相提并论并不是百分百贴切,但这是一个有助于理解区块链技术的很好的角度。我们看到,所有涉及到把信息从 A 点转移到 B 点的产业都被因特网技术改变了。而区块链技术,尽管争议和质疑不断,但其很有可能对所有涉及财产转移的产业产生巨大影响。如果你的业务需要用到财产转移服务,你多半需要为这种服务付费,那么区块链技术很有可能大大削减你的这部分成本,并有望扩大可能的业务模型的适用边界。而如果你是金融财产转移服务的提供商,那么也许你应该给你的 CTO 打个电话了。

区块链开源项目?区块链技术 矿工?

很多人相信,基于区块链技术,我们可以创造出比货币、股票、积分这类已有事物更复杂的新东西。比如,我们可以写出能够独立控制货币、股票和积分的软件,这类软件运行起来就像独立的经济实体一样。它们“栖身”于区块链之上,它们的功能不再局限于发送,接收和储存财产,事实上它具体有什么功能取决于你代码是怎么写的。它们甚至可以自主地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无论面向的服务对象是人还是其他软件。

『叁』 什么是网格化服务管理

所谓网格,就是将城区行政性地划分为一个个的“网格”,使这些网格成为政府管理基层社会的单元。 城市网格化管理是一种革命和创新。 城市网格化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数字化的平台,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分离的形式。对于政府来说的主要优势是政府能够主动发现,及时处理,加强政府对城市的管理能力和处理速度,将问题解决在居民投诉之前。 首先,它将过去被动应对问题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第二,它是管理手段数字化,这主要体现在管理对象、过程和评价的数字化上,保证管理的敏捷、精确和高效;第三,它是科学封闭的管理机制,不仅具有一整套规范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流程,而且发现、立案、派遣、结案四个步骤形成一个闭环,从而提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正是因为这些功能,可以将过去传统、被动、定性和分散的管理,转变为今天现代、主动、定量和系统的管理。来自摆渡。

『肆』 网格化金融营销的特点

网格化营销战略的特点是:
第一,企业营销资源(产品、渠道、广告、促销版)呈现网格化权,而不是直线化。网格化意味着企业营销资源可以分散到更多细分市场上,可以适应日渐趋向小众的市场状态。传统的营销资源只能向着某一个方向运动,而网格化营销战略则使营销资源在多个网格中运动。
第二,网格化营销战略是一种没有中心的、非平面、立体的营销模式,它是一种如同人的大脑神经和血管组织的战略模式。非中心化使得营销资源在某一个网格的浪费和损失不会影响到其它网格的营销,而立体化使得营销资源可以在任何一个网格中产生最好的效果。
第三,网格化营销战略是一种不战而胜的营销战略,其重点不在于与竞争对手的竞争,而将重点放在了消费者沟通和需求研究、与不同行业不同品牌企业的嫁接合作

『伍』 社会网格化管理实行两个标准是啥

网格化管理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一般把1个社区划分为1个或若干个网格),把人、地、物、事、组织等内容全部纳入其中, 实施精细化、信息化、动态化社会服务管理,是城市管理方式的一种革命和创新。 网格化管理帮助建立和健全问题发现及时、协调有序、处置有力、监督有效、责任落实、服务到位的常态化的社会管理服务机制。 网格化管理使得社会服务管理力量下沉、职责明确、资源整合、运转高效,实现社会服务“零距离”、社会管理“全覆盖”、居民诉求“全响应”。 网格化管理通过对重点人员的动态监测、对重点区域或设施的实时监控、对隐患矛盾的及时化解,有效提高政府防控的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

『陆』 建设银行网格化营销心得

农村金融仍然是一片荒野,在中国,有多达500万人是完全不在央行的信息系统,除了拥有500万人口的系统只有一个ID号,这是绝大多数农民,金融体系中一个被遗忘的传统行业。

在“Internet+”红火爆一时的“互联网+金融”被认为是农村金融救援药品,因为很多不能在过去做传统的财务层面上,互联网的力量已经能够达到。但到底如何“拯救”? “网上银行”的模式可以能够采取农户贷款,解决难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探索各种国产和现在的“互联网+农村金融”,在三种方式中最重要的玩法:

P2P模式
P2P模式与农村金融科伊在“草根”金鹏信息,业内人士认为,两个内核之间的相似性意味着P2P可能是最合适的方式来解决农民的贷款。目前活跃在乡村的一些P2P网贷平台,过去很难在银行获得抵押贷款,他们需要少量的资金用于农民,确实可以帮助解决燃眉之急。

但是,从长远来看,提供小额信贷P2P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巨大潜力,从农业生产未来的集约化,趋势的规模,P2P模式只能起到有益的补充农村金融的作用,充当现代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P2P模式是难以实现的。

这不仅是因为信用问题,财政对农村涛P2P贷款中国社会科学院副导演有一个更深层次的担忧,他认为,首先要对“包容性金融”的贡献肯定P2P,但即使在欧洲,农村金融问题不解决通过P2P,P2P和中国现在在农村是越来越多的野蛮状态,结合平台,该行业的监管和服务模式,风险控制等方面具有不稳定的特点。

众筹模式
目前在农村金融领域,也出现了“互联网+集资”的尝试,以及现金和债务服务的P2P网贷的传统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是从农村金融芯片的所有区域不同采取“信用集资,身体接触信息”的模式。

例如,一些农村金融群众集资平台上借款的方式水稻种扣除利息,提供贷款给农民。贷款资金将在其平台上承认选票份额来自投资者,集投资的起始量,项目成熟的投资者将获得本金和利息和大米的等价物。

众筹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的融资成本,但随着P2P模式类似于群众集资同样难以解决大量农村金融的总体要求,也不是一个闭环的形成规避风险。

PPP土地财政
PPP土地财政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玩法,从支持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和土地漂移土壤特殊的漂移车型第一,扩大多边合作,投资银行,农民可以用于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土地进行担保,在土地出让,土地估值和流动性处置场使用其土壤漂移的专业知识。

去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经营权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展农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我们已经明确了需要关注的“农村土地财政”的支持,因此“土地“作为农村金融的中心将逐步成为主流趋势,土地的所有资产后,是农民最有价值的潜在的手中。

事实上,在大多数农村金融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欧洲和日本,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土地财政”,而中国的农村土地财政的桎梏一直是原因,除了外界不支持在过去的政策,因为农村土地估价和处置的现金,风险控制问题。

全国农村产权交易的自由化后,PPP发挥威力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土地财政,土地使用流网国内土地出让金行业的领军企业的专业优势,农村土地估值和流动性问题的真正风险后,建立一个封闭的-loop控制,加上政府参与监督,相比P2P和群众集资将有更多的安全性。
金鹏信息互联网+解决方案

『柒』 如何改进银行金融服务的的对策及建议

对策及建议:

  1. (1)大力发展中西部及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坚持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力发展西部经济,加大对西部信贷力度。

    (2)对民众,加强金融服务宣传力度,使得西部低收入者也能利用金融工具使自己的财富最大化。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机制。政府应该金融支持与财政扶持并重在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加大财政支农力度的同时,逐步建立信贷支农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风险补偿、中介服务等政策机制,为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大力整治社会信用环境。

    (3)对农民进行金融知识的培训,让农民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使自己的财富最大化。

  2. 服务意识创新。

    (1)服务意识的创新,首先是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是为了享受金融服务的,只有认识到客户的重要性,并且一切服务围绕着客户,才能留住客户,留住客户的资金。

    (2)其次是树立“银行客户双赢”的经营理念,在服务产生的价值理解上要发掘层次的内容。再次是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观念,在服务内涵上应根据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开辟新功能,增加新内容,拓宽新的服务渠道。

    (3)第四是服务要不断创新,紧跟时代步伐,在服务的空间上扩展;把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由系统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发展中间业务转移到全方位支持社会经济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中去。最后是树立“服务到家”的主动服务理念,使服务意识与不断变化的服务需求和拍甚至超前。引进回访制度。客户办理完业务离开并不是服务流程的终止,需要建立创新性的银行回访制度。建立创新性的顾客回访制度一方面有助于银行保持现有顾客、寻找潜在顾客,使银行服务流程的终点重新又变为起点;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回访准确把握顾客需求,为产品创新提供必要的资源。

  3. 明晰市场定位,实施差别化、个性化服务策略。首先,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的档案分门别类进行管理,据个人的性别、年龄、职业、交易习惯和业务偏好等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通过全方位的个性化特色服务,不断吸引客户,培育更多客户群。其次,银行要进行充分调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市场细分,将客户分为优质客户一般客户和低质客户等不同层次,不同层次的客户对银行金融服务产品的需求各不相同,给银行带来的利润相差也很大。银行要根据自身特点,确定主要目标客户,为其置身定做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获取更大利润。

  4. 提高金融创新能力,为客户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特色服务。商业银行可以从三方面采取产品创新的措施。

  5. 强化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业务经营、用工管理及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尤其是要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对于金融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督要到位,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客户资金,或者私自客户资金。另外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支持和鼓励员工为做好工作所作的全部努力,包括创新、对银行的忠诚和责任感等。建立员工业务考核奖惩机制,采用目标责任制的形式,将目标责任与考核奖惩挂钩,为了有效的调动人的积极性,可以从物质激励、事业发展激励、培训发展激励、工作激励、精神激励几方面人手。

  6. 服务创新中的人才培养 服务创新中的人才培养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具有现代化科学技术和金融理论实践水平的人才,以适应新形势下金融为经济服务的客观要求。一要组建专门的创新团队,充实科技队伍,增强科技保障实力。二要加强对一线员工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提升技术在服务创新中的支持力度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服务创新,三是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把握先机,赢得发展的主动权。四是加快科技应用推广和创新步伐,进一步把商业银行的科技优势演变为核心竞争力,开拓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在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促进商业银行的超常规发展。

『捌』 互联网十金融十倍增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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