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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三类机构六类机构

发布时间:2021-01-04 00:25:29

A. 农村信用社的卡一个人能办理几张

4张

农村信用社能办银行卡,需约十元钱工本费,携身份证即可办理。

银行卡办卡的流程:

1、携带身份证、以及少量现金前往银行营业网点;

2、在银行大堂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填写表格;

3、取号排队,同时再工作人员协助下复印身份证;

4、柜台叫号,前往柜台,将填好的表格和身份证交给银行柜员,办卡的时候会需要签字及输入密码,密码为六位数字,设置后之后自己要记住,这就是以后的取款密码;

全部办理完成之后会得到一张银行卡,如果同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会同时得到一张密保卡或者一个U盾;完成办卡,带上自己的物品离开即可。

(1)金融机构的三类机构六类机构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银行卡管理办法 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所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 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行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B. 大病可以第二次报销吗

大病可以进行第二次报销。

“二次报销”正规叫法其实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于2012年开始试点、2015年全面实施,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参保个人不缴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并且从原来新农合仅对20类大病补偿,全部变为按额度补偿报销,不再区分病种,只要居民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就可以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对应的比例报销。

但是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每个城市有所不同,每个年度也会有所调整。以济南市为例,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1.4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其中门诊规定病种中肾功能衰竭透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再区分缴费档次和机构级别,统一为80%(乡镇卫生院为90%)。另外大病保险特药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

(2)金融机构的三类机构六类机构扩展阅读:

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窗口审核报销。


由于患大病的参保人常涉及到异地转诊转院,异地转诊转院一定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会对后续的费用报销产生不利影响,不仅报销程序复杂,报销比例也会降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二次报销”,你不知道的那些事

C. 借款做什么科目

一、由公司帐向外借:其他应收款-个人/公司。

二、从外借到公司帐:其他应付款-个人/公司、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1、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2、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个人所得税

(3)金融机构的三类机构六类机构扩展阅读

一、资产类一般借增贷减,备抵账户除外(比如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XXXX准备这种科目都属于备抵类科目),余额一般在借方,备抵除外,在贷方。余额两个特殊要记牢,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余额可借可贷,在借方性质为资产,如为贷则由资产变为负债。

二、成本类借增贷减,一般有余额在借方,制造费用可能没余额。

三、费用类借增贷减,期末无余额,转入本年利润,参与利润的计算。(属于损益大类)

四、负债类贷增借减,余额一般在贷方,两个特殊要记牢,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余额方向可借可贷,在贷方性质为负债,如在借方则由负债表为资产。

五、所有者权益类贷增借减,余额一般在贷方,两个特殊要记牢,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余额方向可借可贷,在贷方表示盈利(利润大于零),如在借方则亏损(利润小于零)。本年利润年末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无余额。

D. 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后果是什么

列入失信被抄执行人名单就是俗称的进入黑名单,是我国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被法院列为失信人黑名单无论多长时间都不会主动撤销。必须履行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由法院删除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受限: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E. 学校发的社会保障卡有什么用

社会保来障卡作用十分自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11.5亿人。 2019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保障卡作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和进入考场的有效身份证件。

(5)金融机构的三类机构六类机构扩展阅读

范围:

金融社保卡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包括广东、湖北、内蒙、黑龙江、山西、山东、宁夏、河北、贵州、新疆、重庆等地都开始发行金融社保卡。

社保卡的硬件体系结构主要包括:服务器、工作终端、初始化设备、读卡设备、加密机等等。

该卡要求采用密码算法,采用芯片技术合作,有很严格的密钥管理体系和审批程序,造假可能性极低。

F. 2015年四川三类医疗器械检查现场验收标准试行

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

2014年10月28日 发布

一、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建立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机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设置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验收、养护、售后服务等组织机构和人员,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具有充分的人力资源。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所经营产品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程序。
※第四条 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批发分支机构至少应有一名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工作;零售门点应至少有一名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工作。
※第六条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经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七条 经营设备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产品性能的售后服务人员。
※第八条 以上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且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并保持相对稳定。担任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从事验收、养护、经营及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十条 企业人员岗位凡涉及国家有就业准入要求的,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产品岗位的人员应在上岗前及每年度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 患有精神病、传染性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异地分支机构应审查企业法人机构是否具备经营产品质量控制、配送及售后服务支撑能力。
二、场地与设施
※第十四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建筑体内。经营场地不得设置在住宅内,不得在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不得在军事管理区和其他不便于监管的场所,不得兼作生活区域用。
第十五条 场所应宽敞、整洁、明亮,配备电话、传真、计算机和管理软件等办公设施,能够实现宽带上网和保证网络安全的措施;
营业场所应有产品陈列柜,柜台及货架整齐,柜组标志醒目。
兼营医疗器械的,必需设立专柜(橱)陈列医疗器械,不得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混放。
※第十六条 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且在同一建筑体内。
经营第III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类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应具有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在同一建筑体内,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经营范围不含第III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类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具有房屋产权证书,且房屋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在同一建筑体内,面积可适当放宽。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第十七条 需要设立仓库的批发分支机构或跨市区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相对独立、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条件的仓库,零售连锁门店经营的医疗器械必须由其连锁企业总部统一配送。
仓库应在同一建筑体内,周围环境应整洁,无粉尘、无垃圾、无有害气体及污水等严重污染源,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仓库场地不得设置在住宅内,不得在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不得在军事管理区和其他不便于监管的场所,不得作生活用。
※第十八条 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若仓库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经营II类医疗器械的,仓库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经营需阴凉储存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15平方米的阴凉库(0-20℃);经营有冷藏要求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20立方米的冷库(2-10℃);常温库温度(0-30℃)。
※第十九条 仓库应划线分区,实行色标管理,统一规定为(三色五区):待验库(区)黄色;合格品库(区)绿色;发货库(区)绿色;不合格品库(区)红色;退货库(区)黄色等专用场所,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仓库应符合产品储存要求,应做到:
(一)场地及产品清洁、卫生;
(二)保持产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地垫),须配有不少于10米的钢质货架;
(三)避光、通风和排水,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产品堆放应有明显的标志和货位卡,效期商品应按批号分类集中堆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进依次堆码;
(六)照明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七)装卸货物门外应有防止雨淋的顶棚。
第二十一条 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具有符合其特性贮存条件,如口腔科材料、易挥发的液剂、毒性产品和危险品等应按要求专室储存保管,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仓库场地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管理与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收集保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收集保存与所经营产品相关的产品技术标准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企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质量方针和管理目标;
(二)质量体系审核;
(三)各级质量责任制;
(四)质量否决制度;
(五)业务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六)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制度;
(七)质量验收、保管及出库复核制度;
(八)效期商品、特殊管理器械和贵重器械管理制度;
(九)不合格商品管理及退货商品管理制度;
(十)质量事故报告、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十一)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相关制度;
(十二)医疗器械召回相关制度
(十三)用户访问制度;
(十四)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五)有关质量记录的管理制度;
(十六)有关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的制度;
(十七)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制定质量管理重点环节的程序文件。重点环节的程序文件应包括:
(一)首营企业、品种审批程序;
(二)产品进货程序;
(三)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四)入库及发货程序;
(五)出库复核程序;
(六)在库养护程序;
(七)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程序;
(八)质量信息流转程序;
(九)质量查询、投诉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记录。质量管理记录(表格)至少应包括:
(一)医疗器械购进记录;
(二)验收、检验记录;
(三)养护检查记录;
(四)出库复核记录;
(五)销售记录;
(六)质量查询、投诉记录;
(七)不合格品报废、销毁记录;
(八)退货记录;
(九)销后退回验收记录;
(十)仓库温、湿度记录;
(十一)仪器、设备使用、检定记录;
(十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记录;
(十三)不良事件报告记录;
(十四)人员教育培训记录;
(十五)管理制度执行和考核记录等;
(十六)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十七)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表格)。至少应包括:
(一)供货方档案;
(二)首营企业、品种审批档案;
(三)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档案;
(四)销售人员档案;
(五)用户档案;
(六)产品售后服务及维修档案;
(七)产品技术资料档案;
(八)产品质量问题跟踪档案;
(九)产品质量信息档案;
(十)设施、设备检查维护档案;
(十一)人员培训档案;
(十二)员工健康档案;
(十三)不合格品报损表;
(十四)近效期商品催销表;
(十五)不良事件报告表;
(十六)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十七)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四、验配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九条 验配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除应符合以上涉及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开办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分支机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视光学或医学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以上两类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如为医学类专业,须经相关部门或生产厂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经营需要为个人验配的企业,同时还应配备2名眼科医师或符合验配要求能力的专业验配人员。
经营助听器的企业分支机构,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医学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五官科医师。同时还应配备2名专业测听师,并经相关部门或生产厂家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经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如发现产品出现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协助生产企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或召回医疗器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经营验配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有医学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医学类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产品性能的售后服务人员;并能收集配戴者配戴后的不良反应情况,有效地处理配戴者的投诉,遇有不良事件发生,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建立相关档案。
(三)经营需要为个人验配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验配能力,设置适合的验配机构,具有适合的设备、仪器。
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有视力表、检影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裂隙灯、焦度仪、角膜曲率计等设备、仪器。
经营助听器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有测听室、听力计、验配专用电脑、电脑编程仪、编程线,取耳样工具一套-----取耳样材料、耳光镜组合、耳样注射枪。
(四)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且在同一建筑体内;必须设置不少于10平方米的检查室、配戴台和洗手池,场地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兼营医疗器械的,必需设立专柜(橱)陈列医疗器械,不得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混放。
(五)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分支机构,具备及时补、供货条件的,可不设置仓库,但应配有医用恒温恒湿冷藏箱。产品应全部上架、入柜、置于展示区或置于医用恒温恒湿冷藏箱内。
(六)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还应制定:验配人员职责、验配管理制度、验配产品的质量检测制度、卫生制度等。
(七)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还应制定:隐形眼镜、助听器等产品的验配程序。

五、验收结果评定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如实记录,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涉及否定评定的,还应分别对不合格项进行陈述。
第三十一条 检查项目共29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13项,一般检查项目16项。
第三十二条 条款为重点检查项目(若适用),一项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一般检查项目(不含合理缺项),不合格项不超过3条,验收结论为“合格”;超过3条,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六、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开办企业分支机构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标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设立有进货权的分支机构按照《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设置的仓库不得与经营场地跨区县分设。
企业若设置不同地址的多个仓库,每个仓库均应独立设置,且分别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省内跨市(州)、区县设置仓库的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2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中相关专业是:机械、电子、医学、药学、光学、化学、生物工程、医学工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护理学、计算机等工学专业系列。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中所涉及到的场地面积均指实际使用面积。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省局2006年制定的《四川省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标准由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弗锐达为您服务。

G. 资产类科目有哪些

1、资产类科目: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资产类账户是反映资产增减变动的账户。资产账户按照资产变现速度(流动性) 的快慢又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类,用来核算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账户。

2、负债类科目:

短期借款、存入保证金、拆入资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同业存放、贴现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负债类账户按照反映流动性强弱的不同可以再分为流动负债类账户和非流动负债类账户。是用来反映企业负债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的账户。

3、所有者权益按其构成,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

(7)金融机构的三类机构六类机构扩展阅读:

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栏内各数据填写: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示数字填列。

所有者权益类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在月(季)报中,根据“本年利润”账户期末余额和“利润分配”账户期末余额合并或相减后的数额填列(如果采用表结法,则实现净利润额应根据损益类账户的期末余额计算确定);在年报中,则可根据“利润分配”账户的年末余额直接填列,如果为未弥补亏损,则以负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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