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用卡可以直接转账吗
信用卡可以直接转账。
以招商银行信用卡为例:
预借现金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之一,该功能为持卡人提供小额现金借款,无需预先存款,持卡人即可通过取现或透支转账的方式获取资金。我行信用卡可以通过客服电话语音系统办理透支转账。
为确保交易成功,需要先确认持卡人的招行信用卡已开卡、成功设置交易密码并保持预借现金功能为开通状态。每张卡片需单独设置交易密码并分别开通预借现金功能。
1、开卡及设置交易密码
电话语音:拨打信用卡服务热线(4008205555),验证身份后,按3,再按3进入"交易密码设定及修改"。
2、开通预借现金功能
持卡人可以信用卡服务热线(4008205555)通过客服人工开通。
3、透支转账
电话预借现金:拨打信用卡服务热线,验证身份后,按4,再按2进入"电话预借现金"。
预借现金手续费和利息
1、手续费
境内人民币预借现金手续费为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1%,最低收费每笔10元人民币;境外预借现金手续费为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3%,最低收费每笔3美元或30元人民币(美国运通卡-百夫长黑金卡、美国运通卡-百夫长白金卡最低收取每笔5美元或30元人民币)。预借现金不收取跨行手续费。
2、利息
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从预借现金办理当天起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另外,ATM信用卡转账等同于预借现金,转账的手续费和利息的收取与预借现金一致。
② 我是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变更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是否可不写明具体业务名称
肯定不行啦!建议你最好还是先变更营业执照。
③ 要在网上办理银行卡可以吗
招商银行借记卡仅限身份证客户可以线上申请,未成年和成年人均可申请版,申请流程:登录招行手权机银行APP,在“我的→全部→申请储蓄卡”。
温馨提示
1、卡片制好后寄送到您预约的网点,到时还需要您前往网点领取,具体领卡时间以短信为准。
2、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代办领卡,监护人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未成年人的开户证件(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如果户口簿户主非父母,不能证明其双方关系,需再带监护关系证明,比如出生证明。)
(应答时间:2020年2月25日,最新业务变动请以招行官网公布为准。)
④ 义务机构对本机构制定的交易检测标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的频率是多少
在推出新产品或新业务之前,义务机构应当完成相关交易监测标准的版评估、完善和上权线运行工作。
义务机构应当按年度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在推出新产品或新业务之前,义务机构应当完成相关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
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义务机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义务机构对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等相关工作记录至少应当完整保存5年。义务机构总部制定交易监测标准,或者对交易监测标准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备。
(4)金融机构新业务开办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交易检测的相关要求规定:
1、义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监测分析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工作量等因素科学配备反洗钱岗位人员,满足监测分析人员充足性、专业性和稳定性等要求。
2、义务机构总部或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应当配备专职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内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应至少具有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
⑤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源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⑥ 新办企业能否申请办理贷款卡
一、贷款卡发卡对象
凡需要向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办理承兑汇票、信用证、授信、保函和提供担保等信贷业务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借款人,均须向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城市中心支行或所属县支行申请领取贷款卡。
二、贷款卡发放与管理机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人民银行各城市中心支行及所属支行是贷款卡管理机关,负责发卡、延续和各项监督管理。
三、申领须知
(一)申领贷款卡的企业(单位)、个人,在市政府网站上下载《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填报数据拷盘后,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办理申请领卡手续。
(二)不同类型借款人携带下列证件到人民银行办理申请领卡手续:
1、企业办卡指南
⑴《贷款卡申请书》;
⑵已办理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限于法人企业授权的非法人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⑶已办理当年年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企业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⑹领卡时上年度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并须加盖公章;
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⑼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⑾国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⑿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⒀企业法人章程;
⒁如法人代表为境外投资者且授权境内人员全权处理相关事宜时,该企业除带上述资料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卡指南
⑴《贷款卡申请书》;
⑵《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⑶已办理当年年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领卡时上年度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并须加盖公章;
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行政机关筹建办公楼、医疗卫生部门购买设备等融资需要;敬老院等由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社区类组织;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村级经济组织等机构请比照事业单位办理领卡手续,并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4、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条件的证券公司;经核准有担保业务的金融类企业法人授权的经营性金融机构等请比照企业办理领卡手续,并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5、个人办卡指南
⑴凡个人作为担保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时须办理贷款卡。
⑵申办者在市政府网站上下载《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填报数据拷盘后,携带以下证件,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办理申请领卡手续:
①《贷款卡申请书》;
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贷款意向书。
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资料审验无误后,从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贷款卡。贷款卡由领卡单位、个人自行保管。
四、与金融机构发生哪些业务,必须凭贷款卡办理
1、凡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展期,以及办理信贷登记范围内的其他信贷业务,如承兑汇票的签发、信用证的开立、银行保函的开立及解除和授信额度的增减、期限变动等,均须由借款人持贷款卡到金融机构办理。如涉及担保业务的,还应同时将提供担保的企业贷款卡一并送贷款金融机构。
2、办理业务前,金融机构必须凭贷款卡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借款人资信情况查询;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登记。
3、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查验借款人贷款卡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⑦ 所在地在重庆的新公司开展外汇业务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具体的程序是什么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终止外汇业务的手续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终止外汇业务应办理下列手续:
1、经营信托存款、放款、投资、融资、租赁、担保等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以下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
(2)确属国家和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
(3)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特别应具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经济和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业务经验;
(4)具有下列规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①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5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③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2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3、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
(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组织章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5)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4、审批权限的程序为:
(1)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3)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经省、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4)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6、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或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时,应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工商和审计部门监督下,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交回或由外汇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7、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在30天以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董事会签署的停办外汇业务申请书;
(2)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外汇头寸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员汇出外汇的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正常业务的外汇支出,可凭付款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2、 "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
3、 "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4、 "三资"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用产品回收资本和分配利润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提取和拥有的其分额内的产品可以运出,但必须汇回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的款项。如在中国境内出售,其销售所得的外汇,在缴纳应付款项后可以汇出。
5、 "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凭企业董事会证明和纳税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汇出金额超过50%的比例时,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
6、 "三资"企业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外汇经费,经上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期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7、依法停办的"三资"企业清理结束后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资金如要求汇出,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应办理下列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帐户者,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帐户: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3、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帐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融、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帐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4、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帐户,并应在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的国家或地区开立。该地区如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5、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未提交书面证明者,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自动失效。
6、企业境外帐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帐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帐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帐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并作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应办理下列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凡经批准者,均可通过其外汇存款户办理收付。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销责任,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
(2)属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五、外国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兑换外汇办理下列手续:
1、各国驻华的外交外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以及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外交管、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及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2、银行为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3、银行为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注册"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收音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50%)。常驻人员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4、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常驻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5、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带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公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6、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银行不予供汇。
六、境内提交者在境外投资的手续
境内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应办理下列手续:
1、拟在境外投资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须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境内投资者在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9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1)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
①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等;
②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有关对境外投资股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规定;
③经投资所在国(地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该项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④经投资所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和该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或享受行为优惠的评明书;
⑤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⑥投资回收计划;
⑦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对有关资料的确认意见;
⑧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境外购买公司或企业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该公司或企业近3年的经营情况及有关财务报表。
(2)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投资所用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的资料。
3、境外投资项目经正式批准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1)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2)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4、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但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的,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境外投资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以及一部分外汇资金进行投资的,其境内投资者按所汇出外汇资金数额外负担的5%缴存保证金,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部分按上述规定办理。
5、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在30天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6、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7、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转让股份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8、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时,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9、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应经当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10、境外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多个投资者)共同举办的,按下列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同一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出资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不同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投资者协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该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论抄送其他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及资金汇出等事项由各投资者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⑧ 中信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详细流程
你是买方还是卖方?你所谓的拿钱是指到期付款后拿钱,还是贴现、议付后拿钱? 说详细点才能回答你哦
一、收费标准:
1、开证手续费:开证金额的0.15%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
2、修改手续费:100元/笔;增加金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100元;
3、通知手续费:50元/笔;
4、修改通知手续费:50元/笔;
5、议付手续费:按单据金额的0.1%收取;
6、邮电费(标准按邮电部门规定统一收费);
二、卖方申请打包贷款:国内证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依据贷款申请人(卖方)提交的境内银行开来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销售依据,在交货前组织生产及采购的过程中,为解决贷款申请人(卖方)临时性资金短缺,向其提供的短期贷款; 比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标准审查。打包贷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打包贷款期限应与信用证付款期限匹配或信用证交单期限相匹配。利息要看你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利率、期限、本金。
三、卖方申请国内证议付:国内证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申请议付的信用证必须是可议付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议付行为受益人的开户行并被信用证指定议付; 对于单证不符的单据,我行可在收到开证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及授权议付确认后办理议付。 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指导价格执行;议付期限应为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加合理宽限期(3天)。
四、买方融资:融资期限应符合购买货物合理周转的回款时间,不能随意延长,防止客户挪用货款,融资期限应控制在180天(含)以内,对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买方付款应严格控制,信用证期限与付款融资合计应控制在180天(含)以内; 国内证付款融资利率可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⑨ 出现哪些情况,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二)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三)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9)金融机构新业务开办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1、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2、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4、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